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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因果關係之概論

闡述因果關係之概念、體系地位及其本質,並就條件關係之意涵及 條件說不宜之處,加以分析、說明。

第三章:相當性理論

透過該理論之沿革及發展之過程,檢討優劣之處。

第四章:客觀歸責理論

透過該理論之沿革及發展之過程,檢討優劣之處。

第五章:相當性理論之重建

檢討傳統相當性理論不足之內容,強化相當性判斷之基準。

第六章:案例分析

藉由司法實務之案例,比較分析實務見解、傳統相當性理論、客觀 歸責理論及相當性理論(本文見解)之優劣。

第七章:結論

透過本案主題研究,歸納出適用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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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因果關係概論

第一節 概說

萬物運行中皆有一緊密且結合的關係,即原因與結果間所顯現的 連結關係,然而,造成結果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數且不確定的條件,

例如,持槍殺人之情形,死亡結果的發生是由行為人父母親的生育行 為、軍火商製造槍枝的行為所造成,任一存在之原因皆是結果發生的 條件,此種情形乃是條件理論所主張的內容,即「造成具體結果所有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倘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會 發生時,即非刑法上的原因」2,反之,可認定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 果關係,這種對於條件一視同仁的看法,將會擴大因果關係的判斷範 圍,而對於因果關係之判斷只是建立在「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

的條件關係公式,屬於自然法則的概念,而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所 不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則須以條件關係為前提,另作規範價值判 斷,進而限縮條件因果關係之範圍,確立因果關係之存否。

第一項 因果關係的概念

自然的因果關係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應有所區別,惟不可否定 自然因果關係存在之價值,即因果關係的本質,因此,結果歸責之階

2 條件理論,又稱條件因果關係理論,是由奧地利實務家 Julius Glaser 所提倡,後續由德意志 帝國法官 v.Buri 繼續建構並沿用至今,王皇玉,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社,2016 年 9 月修訂二 版,頁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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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在某種程度上勢必受其影響,而學界對此亦有不同的見解,有以下 之說明。

第一款 因果關係的本質

因果關係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解釋著任何事物存在或消滅的 過程,當然也存在於受法律所規範的事實中,其本身所擁有的特質具 有普世的參考價值,並不會因為結果歸責階段的檢驗而有所改變,此 項特質為何?有以下說明,英國哲學家休姆認為關係這個名詞係指把 兩個觀念在想像中聯繫起來,使一個觀念自然地引起另一個觀念而 言,例如當一個對象是另一個對象的存在原因時,而前者是後者的活 動或運動的原因時,這兩個對象可認為是處於因果關係之中,而結果 發生的參考標準取決於原因的蓋然性,理由如下,第一,蓋然性不論 多大,必須允許有相反的可能性,若非如此,它便不是一種蓋然性,

而變成一種確實性了,第二,這種可能性和蓋然性的組成部分在本性 上是相同的,只有數目上的差別,沒有種類上的差別,一切單一的機 會是完全相等的,而能使任何一個偶然結果比其他結果佔優勢的唯一 條件,乃是較多數的機會,因此,每一個這樣的推理中所含有的可能 性也是由各個部分組成的,那些部份本身彼此性質相同,而且與組成 反面的蓋然性的那些部分也是性質相同的3,此處說明的是,原因事

3 西洋哲學家譯叢之十四,譯者仰哲,休姆,人性論(上),仰哲出版社,1984 年 3 月,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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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可以完全肯定結果發生的事實,雖然結果發生前的原因事實眾 多,但也可能僅具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事實得以肯定結果發生,因 此,在自然的因果關係中不能否定每一原因事實存在的必要性,須另 以其他方法限縮原因事實範圍,判斷歸責對象。

德國哲學家康德則持不同意見,認為人類所要認知的對象是依據 經驗而來的,並且從人類的立場來思考它們,在空間和時間中這些對 象乃是實際存在的現象,是經驗上觀念的對象,包括感覺、心靈影像、

幻覺以及其他純粹表象的存有物,因此,表象必然是具時空性的,那 麼在空間及時間中的對象確實必須被思考為實際存在的事物,而經驗 對象如有因果形式,它開啟可能經驗的概念,把經驗的條件與其對象 的條件等同起來,可能經驗的先天條件同時是經驗對象的可能性條 件,而一般經驗可能性的條件同樣也是經驗對象的可能條件,如是,

因果關係是時間與空間中的一種現象,何種原因為結果發生的經驗條 件,則須以上述論點加以說明4

本文認為,具有較高蓋然性的原因雖是結果發生的條件,但卻仍 然存在反面蓋然性的原因,此種以或然率統計的因果關係概念,將任 何可能或不可能存在的原因皆設定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必要條件,而使

142。

4 薩巴斯丁‧加納、譯者劉育兆,康德與《純粹理性批判》,五南出版社,2009 年,頁 113-115、

2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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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因果關係陷於不確定的狀態,惟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存疑的事 實不加以處罰,應否定此種檢驗因果關係的思考方式,較為合理,例 如,超速行駛可能會導致車禍的發生,但路邊測速器、車輛故障等原 因,同時也是造成減速的原因,此時,應以具有經驗上的原因做為結 果發生的條件,應較為可採,理由在於,不論是經驗的先天條件或者 是一般經驗可能性的條件,雖然相對於經驗對象的條件類型不同,但 皆存在著經驗法則的概念,即社會生活的經驗法則,係一般人可認知 的範疇,例如,不具泳技的人在乘船時,通常會穿著救生衣,當被推 落入海時,將不會溺水而死,反之,將會溺水而死,惟在一般情形下,

雖然穿著救生衣,仍可能會被海中的鯊魚咬死,依此論點,前者的經 驗條件同時也是後者經驗對象的可能條件之一,對於因果關係存否的 認定,印證出係以在有此經驗的前提下,在不同的時空中,相同的對 象(原因或結果)通常也會發生同一現象,是一般人基於日常生活所得 之經驗,在客觀上確定的法則,因此,因果關係具有判斷事物現象發 生的經驗法則本質。

第二款 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定義

在自然(經驗、事實)的因果關係中,雖能肯定所有條件與結果發 生的關連性,惟刑法上之因果關係並非如此,我國學界對於此一定義 存有不同見解,主張客觀歸責理論之學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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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而須另以「相當性」之概念,判斷實行行為與結果發生間是否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9,即該行為在社會生活經驗上通常皆會發生該結 果,至此,上述論者對於刑法上之因果關係之定義顯有不同之處,前 者認為條件說之內容即可判斷因果關係是否成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 可以歸責,則須另為判斷,而後者僅將條件說所主張之條件關係公式 視為刑法上因果關係判斷的前提事實,其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則須 另為相當性之判斷,不過,有學者認為以上兩者對於刑法上因果關係 之認定,並非是因果關係如何判斷之問題,而只是對於刑法所要處理 的因果關係範圍加以限縮10,本文則認為,條件理論過於擴大因果關 係之範圍,並無助於歸責之判斷,因此,該理論僅能說明構成要件行 為與結果發生之先後關係,而刑法上因果關係所探究的應是何人之行 為如何導致某結果發生之議題,即何人之行為係結果發生的相當條 件,始可歸責於行為人,至於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則須另為判斷,

故應以後者之主張較為妥當。

第二項 因果關係的體系地位

9 陳子平,刑法總論,元照出版社,2015 年 9 月增修三版,頁 155-156、159、甘添貴、謝庭晃,

捷徑刑法總論,瑞興圖書出版社,2006 年修訂二版,頁 79、余振華,刑法總論,三民書局,2013 年 10 月 2 版,頁 154。

10 鄭逸哲,法學三段論法下的刑法與刑法基本句型(一)刑法初探,瑞興圖書出版社,2014 年增 修六版,頁 64;謝開平教授則認為因果關係之認定,是以條件說的事實認定作為所有學說的基 礎,在確定構成要件行為與結果具有事實上的關聯性之後,相當因果關係說及客觀歸責理論都只 是各自的價值判斷基準,來進行第二步驟的價值取捨而已,氏著,因果關係,法學講座,2002 第九期,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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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犯罪類型中,舉凡殺人罪、傷害罪、竊盜罪、強盜罪、

放火罪(具體危險犯,174 條第 2 項、175 條)等類型,皆以實現結果 為犯罪既遂要件11,即以構成要件行為與結果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而刑法的犯罪論體系區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等三階 層構造12,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階段係探究結果發生應歸責於何人行 為之議題,即因果關係之判斷,所重視者乃是外在現象之變化,屬於 客觀歸責之事實,有責性階段則是探究行為人內心意思內容與其實行 違法行為之關聯性,所重視乃是行為人的意思自由與意思決定,為主 觀歸責之事實,而本篇所論及之議題為刑法上客觀歸責之問題,兩者 皆帶有歸責之概念,亦皆有行為之外觀,因而產生以下爭議,第一,

因果關係屬於「主觀」抑或「客觀」?第二,是否考量行為人主觀上 須認識行為與結果發生間之客觀事實關係?有以下說明。

第一,刑法上有所謂責任歸屬的問題,而在此議題上容易產生爭

第一,刑法上有所謂責任歸屬的問題,而在此議題上容易產生爭

在文檔中 刑法的客觀歸責之研究 (頁 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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