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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展望

【本章內容說明】

第五章為結論,繼前四章的分析與討論後,以人類學的觀點來論述兩個個 案。了解從「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到「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過程中,法官在審 理原住民族案件時,會不會將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納入考量。並且重思人類學中

「人觀」的概念意義,檢討從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到司馬庫斯櫸木案件中的法院思

維是否改變,以及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原住民族是否真正受到尊重與保護。而 原住民族運動的主要訴求,則仍舊以各種不同的形式與主流社會對抗著,表達原 住民族的「人觀」。

第二章 、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

前言

1980 年代開始,受到台灣本土化、民主化、自由化與多元化的影響之下,

台灣社會運動開始蓬勃發展,對於台灣社會產生影響,原本一黨獨大的政治威權 團體,開始慢慢地走向多元化的發展,過去因政策關係較為一元化的價值及嚴密 的社會控制之下,轉變成為較各種價值並存,不同的聲音也開始有表達的機會,

展現出較以往多元化的社會,受到這股新興潮流的影響之下,許多原住民族青年 也開始思考到長期以來原住民族自身權利都受到國家不平等的對待,在台灣當時 的政治環境之下,唯有靠民族自決才能轉換原住民族在主流社會結構的邊陲情 況,而原住民族運動就是這樣種情況下開始發展。原住民族運動的內涵就如同謝 世忠在《認同的汙名化》一書中所述:

「原住民族運動」係指涉一種某一國家或地區內之原先被征服土著後裔的政 治、社會地位與權利的要求,以及對自己文化、族群再認同的運動。它的唯一對 象是當地現今的優勢或統治民族。(謝世忠,1987:61)

這是一位人類學者對於原住民族運動,以外部觀察者所提出對於原住民運動

的論點,認為原住民運動是所謂的「土著」後裔族群對於自身文化的再認同,而 認同的背後,其主要動因則在於原住民族長期受到主流社會的有意無意打壓與歧 視,因此原住民族知識分子希望藉由原住民族運動,重新找回屬於自己族群的榮 耀,並對主流族群提起控訴。

當時代表原住民族觀點的指標性人物,就以發起並參與原住民族運動中的夷

將‧拔路兒(1994:24)為代表性人物,他也提出一段話來說明原住民族運動的 定義

「原住民族運動」的定義系某一國家或地理區域內祖先原來是族群生活領域 內主人的地位,後來被外來族群征服並統治的原住民族後裔,經由族群集體共同 痛苦的經驗、覺醒、意識形態之建立,以組織、行動爭取歷史解釋權、傳統土地 權,促進政治、教育、經濟、社會地位之提升,及對文化、族群在認同之運動,

運動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原住民族自決。

可以看出夷將‧拔路兒以身為原住民對於原住民族運動的解釋,更為深入貼 近現實,將原住民族從被征服至統治,所面臨到的痛苦經驗一一道出,並提起如 何去組織抗爭行動到爭取原住民族各項權利的過程,展現出原住民族運動所要爭 取的訴求,不只是要權利上的平等,更要達到的是原住民族最終目標最「民族自 決」來爭取真正的平等。

然而會引起這波原住民族運動的熱潮,其原因可以從當時國際原住民族運動 脈絡來觀察到,夷將‧拔路兒(1994:25)在《山海文化雙月刊》的〈台灣原住 民族運動發展路線之初步探討〉一文中提起,在國際上,每年都有無數原住民族 自主性團體進行國與國之間、洲際之間及世界性的交流,藉由國際各類活動,彼 此交換資訊與提供運動的成敗經驗,透過資訊交換建立了世界性的原住民命運共 同體,增強了所謂「第四世界運動」的信心,各國原住民運動的經驗成敗,使運 動目標不斷地調整。由此可以發現,不管是國際上還是國內,原住民族運動都正 在如火如荼的展開,且彼此串連並相互影響,造成這樣的原因不外乎是對於統治 民族在政治、經濟、社會地位,以及民族權利上的壓迫與不平等對待提出抗議,

所以原住民族運動,是原住民族開始自覺,走上街頭進行抗爭與訴求其權利平等 的民族運動。

本章便分節將原住民族運動時期的重點,及原住民族運動發展的過程,與國 會立委如何藉由政治協商,彼此相互呼應原住民族異於主流民族的核心「人觀」

價值,最後將原住民族權利帶入法制化的關係加以詳述。

第一節、 原住民族運動前期:1983-199

1. 原住民族運動開端

原住民族運動的開端,是由當時台灣大學的原住民族學生9所發行手抄本刊 物《高山青》且標註「對內發行」及「看完請傳閱」為出發點,這本刊物的主要 精神就是「高山族正面臨種族存亡的危機」及「提倡台灣高山族民族自決的運 動」,在這種原住民族的史觀下撰寫的文章,不只影響到原住民族自身,也影響 到了台灣黨外編輯作家聯誼會,該會於 1984 年成立了「少數民族委員會」,成立 的宗旨乃為「聯合所有關心少數民族權益的山地人與平地人」,少數民族委員會 的成立使有共同理念的原住民與漢人可以聯繫幫助,這對日後的原住民族運動及 統治階層對於原住民族的觀點都有一定程度響。(謝世忠 1987:63)

1984 年 12 月 29 日在胡德夫等人,在台北市馬偕醫院大禮堂,創立了「台 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簡稱原權會),由於當時還是戒嚴時期,所以集會必須 經過申請,一開始在申請時受到了重重阻礙,經過大家努力協調之下終於順利召 開。原權會是第一個採用「原住民」稱呼的團體,是當時剛從加拿大取得人類學 碩士的王志明先生,建議參考國外以「Aboriginal」或「Indigenous Peoples」稱 呼在外來移民的政權來到前就已住在某一國家或地理區域的人民,譯成中文就是

「原住民」的意思,後來經過由全會會員表決一致通過選擇「原住民」的稱呼(夷 將‧拔路兒 2008:208)。

從中可以看出原權會所要求的,不僅是要解決原住民族社會的實際問題,更

9 當時由台大學生伊凡‧尤幹、夷將‧拔路兒等人創刊。

要進而爭取認同意識上的地位,這種認同意識上地位的表徵,以「原住民」一詞 的選用最具代表性。一方面要號召所有原住民認同「原住民」這個範疇,以此來 提升族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要使漢人了解到這塊土地原來是原住民的,漢人利 用不同的手段取得這塊土地和統治權,即使不再追究,至少也得尊重原住民的權 利和地位。(謝世忠,1987:81-82;夷將‧拔路兒,2008:208-209)

原權會一開始的成員是由《高山青》成員、「少數民族委員會」會員、台灣 基督長老教會的原住民牧者及神學院的學生、以及在都市工作的原住民等原住民 有識之士所組成。在這段時期原權會一直是原住民族運動的主導組織,開啟了原 住民族對抗政府的抗爭之路,透過各種個案的扶助,控訴國家繼續向原住民族自 然資源進行侵略,並開始希望透過不同的活動讓當時的社會大眾可以了解原住民 族文化內涵及其被打壓的心聲。

在原住民族運動初期,當時的台灣社會運動較解嚴後數量少,所以原權會的 主要目標是放在個案上,這可能跟台灣當時的社會氛圍有關,雖然距離解嚴的年 代只有兩年的差距, 1987 年解嚴後社會運動如雨後春筍比以往多出很多。以「服 務」作為保障與促進原住民族權利的方式,這是原住民族運動最早的基本信念,

透過個案問題的免費服務機會,灌輸原住民對於權利的觀念,宣揚原權會的理 念;也藉著個案服務機會,更實際了解原住民的困境,強化原住民族運動發展的 決心。而在客觀環境方面,「個案服務」是當時主體社會較能認同的運動方式,

也是統治者比較可以容忍的組織模式。(夷將‧拔路兒,1994:25)雖然國家用 這個方式壓抑著原住民族運動的發展,但原權會並沒有因此退縮,反而讓更多原 住民族受到侵害的事件提高了能見度,這段期間原權會都在處理煤礦災變受難的 原住民族同胞10、為了生計出海當漁工的原住民族青年11,因為新的經濟制度的

10 海山煤礦災變中,72 個死者中,其中有 38 位是原住民族,比例高達 53%。

11 台灣省漁業局發表統計資料顯示,過去發生海難 2081 件,死亡 1973 人,其中八成是山地青 年,當時處理大多數的原住民族漁工案件,以馬耀‧谷木為首的基督長老教會為主。

入侵下而被迫賣到都市雛妓的少女(謝世忠 1987:73)等問題,都是原權會希 望可以讓社會大眾了解的原住民族悲歌,並從中控訴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族的不 公平對待。

1987 年 7 月 14 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宣告台灣地區自 7 月 15 日零時起解嚴,並同時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家安全法、

國安法),結束台灣長達 38 年的戒嚴時期。12隨後更開放黨禁、報禁等政令,這 是台灣史上重要的轉捩點,促使台灣走向民主化、自由化的方向。這也使得原住 民族運動的發展更為蓬勃,所提出來的訴求更是深刻的描繪出原住民長久以來受 到壓抑的痛苦與無奈。

1987 年是原住民族街頭運動非常頻繁的一年,此時主導的團體還是原權會,

但已經有許多原住民族自組的團體開始出現,這些團體也相互的共同合作,一起 發動抗爭活動,希望藉機互相串連。

抗議活動有 1987 年年初的「販賣人口」的華西街大遊行,同年(1987 年)3、

抗議活動有 1987 年年初的「販賣人口」的華西街大遊行,同年(1987 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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