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從兩則判決來看原運後法制實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從兩則判決來看原運後法制實踐 "

Copied!
19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蔡志偉 博士

實質平等之追求與困境─

從兩則判決來看原運後法制實踐

研究生:莊日昇 撰

中華民國一 OO 年七月

(2)
(3)
(4)

i

謝誌

經過四年時光,從開始接觸人類學的領域到最後碩士論文的寫作完成,寫下 這篇誌謝辭之際,心中湧上一份感激與感恩之心,這四年的時光有太多貴人協助 我完成這篇碩士論文,也讓我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找回自己身為原住民的認同 以及使命。

首先感謝大學求學期間的尹章義老師與賴福順老師,開啟我攻讀研究所學位 的重要人物,如果沒有上過他們的課,我不會了解當代台灣的許多重要議題,讓 我萌生攻讀研究所的想法。

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細心安排的課程,讓我在修課期間藉以人類學的視 野,深入了解文化的意義,同時能對自身原住民族的文化有新的啟示與啟發;在 許功明老師、譚昌國老師在指導下,對於文化人類學與藝術人類學部分有了基礎 的認知,並在撰寫論文時能就由學科的訓練,釐清相關議題中錯綜複雜的相互關 聯;所上的學長姐、同學及學弟妹,無論是在課堂或其他場域的討論,都是精進 本質學能的助力,佳潔助教在行政方面的幫忙,讓學生不必為了行政流程煩腦。

口試委員蔡中涵老師、蔡政良老師給予個人在論述原住民族權利時的觀念認 知指導,以及關於論文中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及未來展望方面給許多寶貴的意見,

並且提拔學生不遺餘力,讓學生收穫良多,而兩位口試委員為了學生特地遠從台 北與新竹百忙中撥空擔任口委,更讓學生感動萬分並無以為報。

在政治大學修課時,官大偉老師時常百忙中抽空幫學生釐清論文的盲點、陳 文玲老師除了提供工作機會之外,更提供學生不少實際田野的經驗,也讓學生視 野增廣,張慧端老師的民族政治,更讓學生理解到不少相關議題中的許多知識。

民族學系的同學〈維庭、依萍、儀梅〉以及地政系的亭伊與學弟妹〈漢偉、仲涵、

孟儒〉,除了相互鼓勵之外,更時常砥礪著我,讓我保持著寫論文的衝勁,並且 時常擔任垃圾桶,聆聽我的抱怨,並成為我在台北時的最佳飯友,彼此相互扶持 成長。

感謝我的阿祖吳明義、faki 馬耀‧谷木,以及當時為原住民族全力奮戰的原 運前輩。阿祖帶我重新認識自己家族與部落,讓我重新找回自己阿美族的文化根

(5)

ii

源;faki 開啟了我對於原住民族運動的基本認識,從中引導使我了解到身為都市 原住民族的文化脫離感,讓我重新認識自己,並時時讓我反思當代原住民知識份 子,應該要繼續為自己的權益繼續奮戰;沒有原運前輩的努力,也就沒有本篇文 章的研究。

最感謝的是指導教授蔡志偉老師,在所上修習蔡志偉老師課程,其課程內容 集結了法律、人類學及人權議題,是本文形成主題、論述及撰寫的根本之要,而 蔡志偉老師為了開拓我對相關議題的深入,主動安排參加大陸少數民族的學術論 壇,使得我能在撰寫論文之際能有國際的視野。此外,在論文撰寫過程當中盡心 盡力且不厭其煩的細心指導,並對論文寫作方向及文句的潤飾,都要感謝蔡老師 辛苦的指導,才能將這本論文順利完成。

感謝我的家人,淑妹阿姨、淑美阿姨、淑萍阿姨、建華舅舅,感謝他們在這 段時間百忙中還要抽空載我回部落以及借車讓我回台東,有時候還要幫我跑腿,

讓身為晚輩的我,感動萬分。爸爸與媽媽對我的體諒,讓我無後顧之憂的完成碩 士論文。最後感謝阿媽李阿金以及阿公莊永祥對我不求付出的愛,深深體悟,難 以言喻。

這篇論文或許寫得很不完美,但是我重新找回自我,了解當代原住民族困境 的起點,也希望未來,能夠為原住民族,貢獻一份心力。

Lafin‧Miku 莊日昇 2011 年 7 月 25 日

(6)

iii

實質平等之追求與困境─

從兩則判決來看原運後法制實踐

摘要

1984 年台灣原住民促進會在台北馬偕醫院成立,原住民運動組織化的行 動展開,主張排除過去「高山族」、「少數民族」、「山胞」等稱謂,以「原住民」

來代之,原住民族運動由此展開;1994 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原住民 文化會議」,讓「原住民」這個稱呼第一次成為官方主辦單位採用,在會議中,

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在致詞中首次以國家元首的身份在正式場合中使用「原住民」

一詞,同年中華民國憲法修改,「原住民」正式取代「山胞」而在國家法律給予 合乎族群平等正義的稱呼。

原住民族運動後,許多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權利開始法制化,成為現行法律的 一環,但在實際的法律實務上卻又有所差異;檢視近年來原住民族與政府所發生 的衝突事件,當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上與國家法制出現衝突時,身為國家體制下 的原住民族卻沒有受到實質平等的對待,而從法院的判決中,國家對於原住民族 傳統習慣與原住民族權利的尊重與包容,並沒有太多的進展,仍是以主流社會及 多數族群的主觀意識來去做裁決;原住民基本法從 2005 年通過至今已超過三年,

但相關的子法以及相抵觸需要修改的法律條文,並沒有加以制定或修正,當遇到 與原住民族相衝突的案例時,時常無法以人類學家眼中的真正公平正義的原則來 去思考,因此常在判決上對於弱勢族群造成不公平與誤解。

本文希望藉由原住民族運動在這幾年的發展整理;從一開始的「正名」、接 下來的「還我土地」等等,到國會的原住民族相關權力的法制化過程,至現今的

「部落主義」,了解原住民族運動的發展與當時的社會脈絡,反思原住民族傳統 習慣在面對司法體制時,國家司法機關是如何處理在文化、習慣上有別於主流社

(7)

iv

會的原住民族;當原住民族固有文化與國家法制產生衝突時,法院是如何看待因 為「人觀」與現今多數族群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傳統習慣的原住民族,與已經法制 化的原住民族權利是否真正的在法院判決中彰顯與實踐。

關鍵字:原住民族運動、地方知識、人觀、民族運動、多元文化。

(8)

v

The pursuit of substantive equality and its difficulties:

a legalization of practice after indigenous peoples' movement from two cases

A Master of Institute of Austronesian Studies,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In 1984, Taiwanese Indigenous Association was established in Taipei Mackay Memorial Hospital. Organizing of indigenous movement started. And they advocated replacing the past appellations such as "Gaoshan people,"

"Minority people," "aboriginal people" with the description of "indigenous people". So, the aboriginal movement began. In 1994, "indigenous people" was adopt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Indigenous Culture Conference" by the

governmental authority that is the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In this official conference, then President, Lee Teng-hui, use the term “indigenous people” in his speech in his capacity as the head of state. In the same year, the ROC Constitution was modified. "Aboriginal people" was replaced for "indigenous people." It meaned that the state laws gave them the appellation conforming with ethnic equality and justice.

To review recent violences between indigenous people and the government, we found that indigenous peoples were helpless and sad to confront the state laws. Under the state’s institution, indigenous peoples did not have essentially equal treatments. And from the court's adjudications, we learned that the State had no progress on indigenous traditional habit and human rights for indigenous people. The Indigenous Peoples Basic Law was passed in 2005. Until now, the seed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and contradictive with the basic law have not been developed or amended. When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indigenous and non-indigenous people happened, the court didn’t think in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So they often make unfairs and hurts on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the adjudications.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court's adjudications and review the

(9)

vi

development of indigenous movement in the recent years at first. And then, it will discuss the state judiciary how to deal with indigenous people whose culture and habits are different from mainstream society in several periods including Indigenous Name Rectification Movement, Indigenous Land Movement, and now tribalism sprouting in the Indigenous counties. Finally, it will advise the indigenous people how to fight for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when the indigenous traditional habits conflict with the state’s laws.

Keywords: Indigenous movement, legal anthropology, the court’s adjudications, Ethnic Movement, ethnic equality.

(10)

vii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文獻探討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現制 ………25

第四節、 章節架構 ………29

第二章、 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 ………33

第一節、 原住民族運動前期:1983-1991 ………35

第二節、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的 法 制 化 之 角 力 與 協 商 時 期 : 1 9 9 1 ~ … … 4 5 第三節、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從 都 市 到 部 落 ( 部 落 主 義 ): 1 9 9 4 ~ … … 6 2 小結 ………65

第三章、 兩件個案事件脈絡 ……… 66

第一節、 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脈絡………66

第二節、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脈絡……… 75

小結………90

第四章、 從地方知識看法院判決 ……… 92

第一節、 地 方 知 識 … … … 92

第二節、 鄒族與泰雅族的歷史背景 ………97

第三節、 由地方知識觀點看兩個案例的法院判決 ………102

小結………132

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134

結論………134

展望與未來………138

參考書目………141 附錄

(11)

第一章、 緖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目的

一、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法律的事實是被製造出來的而不是天生的,是運用從證據至上法則、法庭規 矩、法律紀錄的傳統格式一直到申辯技巧、法官的修辭以及法學院推重精義訓詁 的傳統學風等等一切元素,社會性地建構出來的東西。(Geertz 2007:238)

從 Geertz 上述的這段話中,對於法律判決的過程做了簡單扼要的敘述,從一 開始的起訴到最終的判決,都會受到在法學教育培育過程中的西方思維、法律訴 訟程序的規定、社會正義等等,許多因素混合在一起所得出來的判決結果。但這 樣所得出來的判決,是不是符合真正的公平正義?還是這些公平正義,其實是忽 略了也存在於地方當中的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的權利,所產生出來的公平正義。

在台灣目前也面臨到這樣的問題,原住民族因為觀念上與多數族群的觀念不 同,當他們依循著傳統習慣的觀念生活時,往往會因為與國家法制相牴觸,而受 到逮捕,甚至被送至法院審審判,而法院的判決往往忽略了原住民族的特殊文化 觀點,與台灣現行法律規範制定的精神有所差別,在這樣的情況下,便可能做出 傷害到原住民族權利的判決。在這種判決之下,是不是符合實質平等,本文以兩 則法院判決作為討論,從法院判決書分析,法官在審理過程時,對於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與文化採取實質平等的觀念來去看待?或是以單一觀點看待原住民族。

Geertz(2007:240)在《地方知識》這本書中提到,法律的建制如何在一套

(12)

想像的語言與一套判斷的語言之間相互翻譯,並從而塑造出對「正義」的一種明 確的意識從這段話當中,可以了解到法律要如何去分辨與事實的關係,必須透過 一套屬於法律的語言及其判斷的語言相互翻譯,從中得到屬於這套語言或是這套 語言的創建者所謂的正義的意識,但當主流群所建制的法律標準牴觸到原住民族 傳統習慣時,這之間的轉譯上,會出現很多問題,而不單單只是在轉譯上,還必 須要得到執行此法律人的了解,並且接受這個存在的事實。

法院對於一般人的觀念中,能不去就避免去,它是一個極具權威的國家機 構,更別說是在整體生活環境及水平都較低的原住民族身上,對於法院所產生恐 懼更勝一般民眾。台灣的法院體制,在審理原住民族案件時,往往會受到 Geertz 所言受到證據法則、法官的修辭、法學院的學風等等影響,加上對於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的不了解,常常造成原住民族權利及心靈上的再次傷害。

「原住民族」一詞泛指是在殖民者從其他地方來到之前,就已住在自己土地 上的人們。新來者透過征服、佔領、殖民或其他手段,確立了統治地位。這些部 族或民族目前都住在獨立國家之內,其社會、文化、經濟狀況有別於該國社會的 其他群體。1

在台灣目前官方承認的原住民族共有 14 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雅美 族、賽夏族、布農族、魯凱族、排灣族、卑南族、鄒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 閣族、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2。台灣的原住民族是歷經過許多不同的政權統治,

從最早的荷蘭、清朝、日治到現今的中華民國政府,每個時代對於原住民族所採 取的政策也不盡相同,也對原住民族的文化及社會規範造成許多衝擊。

1 國際勞工組織網站,第 169 號〈原住民及部落民族公約〉,檢閱日期 2011.5.20,http://www.ilo.org。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檢閱日期 2011.5.20,http://www.apc.gov.tw/portal/。

(13)

今天台灣政府一直宣稱台灣是個多元文化並存的國家,而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的文化,則應是政府該努力保護及尊重的,但許多原住民族法院判決中可以看出 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相牴觸時,往往會因為傳統習慣不被受到重視,

且認為原住民族觀念與非原住民族是相同的,而以多數族群所建立的法律來做裁 決。

近幾年隨著世界潮流,民族自決的影響,原住民族開始對於積極爭取自身權 利,並且對於長期以來污名化與刻板印象下提出抗議及反控。原住民族運動過程 筆者依照夷將‧拔路兒的分類將正名、還我土地及部落主義將運動分成為三個時 期,這三個時期都有不同的目標與訴求,影響的層面也不盡相同,但最終目的是 要提升原住民族權利,將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進而達到原住民族自治為願景。

同時間的國會殿堂上,原住民族立法委員也慢慢將原住民族運動的訴求納入 質詢的項目中,把原住民族運動議題從街頭帶入到國會中爭取協商的機會。雖然 原住民族立委強力的推動相關法條的修正,但因原住民族立委在國會上實屬少 數,所推行的法條及相關案件都無法順利進行,只有當與多數族群衝突最小時,

才有機會順利通過。雖然立法這條路非常的艱苦,但仍有許多與原住民族權利相 關的法律,在原運人士、原住民族知識分子、關注原住民族權益的相關團體以及 原住民族立委努力奔走下得以通過,如 2004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2005 年原住民 族基本法、2008 年原住民族身分法修正案等,開始將原住民族權利推向法制化 的階段。

早期原住民族運動議題在立法院的實踐,除了恢復原住民傳統名字與協助原 住民族運動團體參加聯合國原住民工作小組會議有所進展外,其他原住民族相關 權利訴求,如還我土地訴求有關於政府歸還原住民族祖先土地部分,與原住民族 與財團的糾紛問題也未得到適當的解決,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等等,(黃

(14)

鈴華 2005:318-319)這些都是原住民族權利在立法院協商後成為法律條文或是 被擱置,有些甚至一直延宕到現今。

在原住民族相關權利陸續法制化,仍然有許多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現行法制 相衝突的情形出現,如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卑南族大獵祭,泰雅族司馬庫斯櫸木 事件、丹大林場狩獵事件、排灣族的繼承權、原住民族採集權等等問題,這些事 件中的衝突點,在原住民權利法制化後,是否受到法院的理解與正確的使用,便 是本文之研究焦點。

本論文試圖從人類學家對於法律的論述,來探討對於法律在「詮釋的轉變」

過程中,法院及原住民族如何看待,並整理原住民族運動各個訴求,重思原住民 族運動發展後,許多原住民權利紛紛法制化,這些法律制定對於實際上面臨法院 判決的族人,是否有所幫助,從兩則法院判決案例「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到「司 馬庫斯櫸木事件」的衝突事件中,探討原住民族文化與現代國家相衝突時,審判 機關是否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有所認識,而面對原住民族文化與主流文化出現落差 時,司法機關位是否有諮詢部落族人或者是去了解部落習慣及詢問專家學者們的 意見,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制轉化成現行法律後,法官是否可以用更多元的方 式來看待這些原住民族的權利,並且思考法院在經過這兩次事件後是否在判決中 發生轉變是本研究的核心問題 。

二、研究目的

基於前述研究動機,本文期望藉由文獻分析回顧及案例分析比較方式,探究 原住民族運動後,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在實際的法院運用上是如何被展現,並運 用人類學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文獻紀錄分析,閱讀大量文獻資料,針對研究 個案判決書中的觀點分析,尋找出在法院上,法官的觀點與原住民族觀點上的差

(15)

異,最終達到以下研究目的:

(一) 重新整理原住民族運動的發展過程,及其如何從街頭運動慢慢成為 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的重要推力,並分析在整個原住民族運動中,原 住民族如何從重重的角力中突破重圍,爭取到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的 過程。

(二) 原住民族運動後,許多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法律條文紛紛成立,本文 透過案例分析了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法院判決上的差異,論析原住 民族傳統規範下的資源利用方式及法院的裁判理由之間的隔閡,以供 政府反思其行政體制下所出現的問題。

(三) 本研究將以 Geertz 的詮釋人類學,對於比較觀點下的事實與法律,

重新檢視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的獨特性,是否能夠真正詮釋的轉變成 為法制敘述。並以馬凌諾斯基《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中,如何以 人類學的觀點去看待「土著」3的傳統習慣及其中的意義,探討其中 所包含的「人觀」概念,並說明這些環環相扣的社會制度,是如何地 有效在這個區被執行、被遵守。並從 2003 年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 2005 年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判決書內容裡面,檢視台灣法院對於原住民族 傳統文化影響下的核心觀念是如何看待。

(四) 原住民族權益相當的廣泛,但其中與國家法制相衝突的不外乎是自 然資源權、傳統土地使用權、海域權與傳統習慣法,這些與國家法律 相衝突時,往往會因為法院仍以單一思考方式審理,原住民族必須以 多數族群的生活模式去接受審判,是否因此原住民族被迫放棄其應有

3 為尊重原著及作者當時時代背景,所以使用「土著」做說明。

(16)

之權利。並重新思考當代政府多元文化的概念是否真正實踐,是否對 於異文化給予包容與尊重,在許多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後,原住民族 是否可以真正受到保障。

第二節、 文獻探討

本研究文獻探討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原住民族運動過程中所提及的訴求,從夷將‧拔路兒主編的《臺 灣原住民族運動史料彙編》將原住民族運動的訴求分成三個部分,從中整理每個 時期所提出的訴求,而這些訴求是如何地被法制化到國家的法律中,並且整理街 頭運動外,立法院中原住民立委如何從多元角力中,運用優勢少數的效益,呼應 當時原住民族運動的街頭訴求,將原住民族權利逐步的法制化。

第二部分探討人類學家對於「土著」的傳統習慣是如何看待,從中分析到人 們對於「土著」長期以來的錯誤解讀,並讓讀者理解雖然他們可能沒有文字記載 如法律般的文書,但實際上在他們之中,有種強大且相互牽制的社會規範在制約 著他們的作為,這種規範是不自覺的、習慣的進行,近代法律卻忽略每個族群間 都有存在著這樣的制度,且當地人習慣遵循此一種規範,而非國家所制定的法律 條文。

除此之外整理詮釋人類學者提出了關於法律與地方知識的問題,整理從法律 的傳統學說到法學的制度,如何以證據原則來拆解成為「法律問題」與「事實問 題」,以及問題的分合解釋到法律上所產生出來的問題,並用法律的感性談正義,

(17)

是否會因為地方、民族的不同有所差異4,更將 Geertz 所做的人類學田野例子帶 入做為例證,試圖描寫執政者如果尊重當地民眾的法制,才能達到所謂的正義,

並以此作為本文分析案例的依據。

第三部分從實際案例中,探討傳統習慣與文化之間的關係,傳統習慣在文化 中扮演著什麼重要的角色,影響文化差異的「人觀」到底是如何產生;以及國家 主權發展過程中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是如何被看待與理解,當原住民傳統習慣與國 家法治相牴觸時,法官如何去做判決,並檢視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相 衝突時,在國家的認知上是如何解釋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

壹、 原住民族運動及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過程相關文獻探討

原住民族運動至今發展已經二十多年了,也有不少相關的書籍及論文,討論 的內容大多是以當時相關文獻整理或是社會學的方式去探討,將原住民族運動歸 類為社會性的運動,多以討論原住民運動的內涵及其訴求,然而經過這麼多年 後,這些訴求被原住民立委當作問政的主要方針,並積極的努力地爭取原住民族 權力的法制化,透過立法來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雖然立法的過程並不順利,受 到許多阻擾,但還是通過了許多原住民族權利相關的法律條文,雖然原住民族運 動後所制訂出來的相關權利法制化後,當原住民族實際在法院時,運用上又是如 何?

如夷將‧拔路兒所主編的《臺灣原住民族運動史料彙編》,內容分為「原住 民族運動的興起」、「原運一貫的目標:正名與自治」、「土地就是生命—還我土 地」、「迎接自治的基礎—催生原住民族專責機關」四編。收錄自 1983 年 5 月 1 日『高山青』雜誌第一期,至 1997 年臺灣原住民運動的相關史料,包括會議記

4 參照 Geertz《地方知識》第八章:229-321 所整理。

(18)

錄、媒體報導、原權會時期不定期出刊的會訊及其他相關刊物。是原住民族運動 過程重要的文字及影像紀錄彙編,有助於了解原住民族運動各時期的訴求,以及 與政府的協商的進程。

筆者整理《臺灣原住民族運動史料彙編》及陳震《原住民報導文學與原住民 運動之聯繫─從公眾行動的角度探討報導文學的社會功能》將原住民族運動就其 訴求不同分為三個時期並在這裡簡述:

第一期 原住民族運動前期時期:1983-1991

1983 年,當時由三位台大的原住民族學生以手抄本方式對內發行的《高山 青》首度出刊,在刊物所提出的論述中,以兩個重點為主要精神「高山族正面臨 種族滅亡的危機」以及「提倡台灣高山族民族自救運動」。刊物創辦人認為必須 要有民族自救的運動才得以救亡圖存,自此之後,各種抗爭的活動延續此一發 端,匯聚成一股股力量,漸而促進原住民運動的開啟。(謝世忠 1987:63;夷將‧

拔路兒 1994:23)

1984 年 12 月 29 日在胡德夫等人的,創立了「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是 第一個採用「原住民」稱呼的團體,原住民這個稱呼其實經過相當多次的討論才 有的結果。從這個詮釋來看,原權會所要求的,不僅是要解決原住民社會的實際 問題,還更要進而爭取意識上的地位,這種意識上地位的表徵,以「原住民」一 詞的選用最具代表性。一方面要號召所有原住民認同「原住民」這個範疇,以此 來提升族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要使漢人了解到這塊土地原來是原住民的,漢人 用什麼手段取得這塊土地和統治權,即使不再追究,至少也得尊重原住民的權利 和地位。(謝世忠 1987:81-82;夷將‧拔路兒 2008:208-209)

(19)

「原住民」一詞,1986 年開始影響到長老教會、民進黨等團體,長老教會開 始在正式場合引用「原住民」一詞,而民進黨也在同年採用「原住民」,在其黨 綱、黨章及正式文書都有採用,開始在台灣社會中產生對於「原住民」一詞的討 論及認同。

因為「原住民」一詞的被廣泛使用,使得原權會開始思考,原住民與原住民 族詞彙的差別,而 1987 年 10 月 26 日原權會召開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將「臺 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正式把「原住民」

定義為個人的稱呼,「原住民族」則是各民族的共同稱呼。

原住民正名運動處使許多原住民開始思考,如何爭取自身權利,原住民族因 為以前的汙名化及去歷史化,使得許多年輕一代的原住民族族人遺忘自己的文 化,並且被主流社會文化潛移默化,而這波原住民運動的影響,許多族人開始爭 取自身的權益,希望國家與社會開始了解原住民族的權利訴求。

第二期 與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制化之角力與協商:1991~

1991 年對於原住民族運動者是一個重要的開端,是爭取自治權與正名權的 重要契機,是要求原權入憲的大好機會,這一年正是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 會面臨朝野雙方要「修憲」或「制憲」的爭議點,有感於台灣原住民族始終無法 對國家政策取得發言權,原本土地上的主人卻任人宰割,這個修憲的契機,是千 載難逢的機會,我們認為此時原住民一定要搶發言權,運用適當的機會,讓憲法 肯定「原住民族」的身分地位,同時爭取憲法納入原住民族的自治權與土地權。

(夷將‧拔路兒 2008:210-211)

此一時期,原住民族運動進入了與國家協商及法制化的開端,透過各種街頭

(20)

運動努力下促使國家通過或自行研擬了許多關於原住民族的相關條文,如原住民 族正名、還我土地運動、設立部會級的原住民族專責機關等等的相關事務,雖然 有些訴求並不如預期,但是仍算是一個不錯的開始。

在早期國民黨執政時,對於原住民族正名運動一直持反對態度,是由於認為

「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這樣的詞彙有「這塊土地原來主人」的涵義,擔心接 受原住民族的稱呼,就是把漢族當作是外族,國民黨相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是外來 政權,深怕原住民族因為民族意識產生分離感,而對於國民政府長期所灌輸為「我 們都是炎黃子孫、華夏民族」的思維產生疑慮,原住民族會開始要求土地權與自 治權等,所以把統獨之爭硬套入這場正名運動。但因原住民族強烈的要求透過修 憲正名的意識高漲,國民黨竟然決定將憲法中的「山胞」字眼改成「早住民」或 是「先住民」,這樣的舉動引起了原住民社會極度不滿,也使得關心原住民族的 長老教會、學者、大學生及研究生等,開始在媒體、報章雜誌發表文章,呼籲執 政當局,重視原住民族對於汙名化正名的選擇。(夷將‧拔路兒 2008:212-213)

經過多次的努力下,在當屆(1992)的國代提出修憲法提案第 34 號(原住民 條款)(夷將‧拔路兒 2008:275-278)、第 88 號(夷將‧拔路兒 2008:282-283)

以及第 151 號(夷將‧拔路兒 2008:284-285),開始有動作了,卻又因為黨團 的壓力下,造成沒有如期通過。直到 1994 年,李前總統登輝在行政院文建會所 舉辦的「原住民文化會議」,首次以國家元首的身分採用「原住民」,取代官方沿 用近 50 年的「山胞」稱呼,同年間國民黨的修憲小組決議將「山胞」正名為「原 住民」列入修憲案中。1994 年 7 月 28 日,國民大會表決通過將「山胞」正名「原 住民」,雖然在國民大會的投票結果,是以 1 票之差的驚險通過,但這正是中華 民國憲法首次出現「原住民」,承認了原住民的地位。

還我土地運動則不像正名運動一樣達到了預定的目標,還我土地所涉及到的

(21)

層面相較於正名運動要來的廣泛,會受到影響的不單單只有執政當局,還有官僚 化的行政組織,以及與原著民族長期接觸的漢人,在這樣複雜且層層交錯的關係 下,使得還我土地運動雖經過三次大規模的抗爭,在與政府協商時仍有認知上明 顯的落差,導致政府以國家霸權來處理還我土地的訴求,草草研擬「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不過也因為這三次的還我土地運動,激發了原住民族的族群 意識,也使得台灣社會開始關心原住民族權利的問題了。

第三期 原住民族運動從都市到部落(部落主義):1994~

原住民運動早期多以移居到都市的原住民菁英為主,他們為了求學、生活離 鄉背井多年,與部落的連接度便開始脫離。原住民族菁英在為原住民族爭取各種 權利時,往往都沒辦法得到部落的全力支持,使得原住民菁英開始思索所爭取的 議題層次太高,而在部落的族人無法了解到菁英們所追求的理想境界,菁英們也 無法得知到部落所正面臨到的真正的問題,尤其是部落正受到新經濟型態與國家 統治下的政治制度─村里長制度的破壞,造成原住民族的傳統社會制度的傷害。

而部落與城市菁英往往會因為在政治霸權下,各自依附不同的政黨,在政治與部 落相異的情況下,許多原運份子反而失去部落的支持的力量。

因此台邦‧撒沙勒說道:

「部落主義」就是我們的實踐哲學,是我們對原運長期發展的攻堅戰略。

我們主張,原住民的運動團體和運動家們,應全面放棄在都市游離而回到原鄉部 落;遠離霓虹燈的迷惑,投向山海的懷抱,去實踐自我,去耕耘土壤,去擁抱基 層,去關切民眾基本的生存問題,這才是廣大原運實踐空間、去充實原運內涵、

強化原運實力的根本之道。(台邦‧撒沙勒 1992:7)

從台邦‧撒沙勒的文章中,可以了解到,在都市中的原住民族菁英,因為長

(22)

期居住都市中,已經慢慢地與部落產生脫節,原鄉族人無法理解他們的想法,甚 至對於他們的理念產生疑慮,無法得到部落族人支持的力量,所以造成原住民運 動只停留在都市以及知識階層之間。

因此有些原運份子開始返回原鄉,並思索部落面臨的問題,也試著將原運的 訴求從都市拉回部落,點燃部落自覺的火苗。部落也因為原住民族菁英回歸,便 藉由這全菁英的力量開啟了抗爭之路,近年發生的抗爭件,如 1995 年魯凱族反 瑪家水庫、2000 年馬告國家公園、2004 年丹大狩獵事件、2004 年莿桐部落美麗 灣、2005 年泰雅族櫸木事件事件等等,是原住民族知識分子重返部落,累積原 鄉基礎能量,聆聽基層的聲音,了解到部落所面臨到的根本性的問題,並和部落 族人建立起革命的情感,開始運用自己所學幫助部落爭取權利,唯有這樣才會形 成共同體,原運份子的訴求才可能在部落基層生根發芽。

關於原住民運動的資料中,可以發現夷將‧拔路兒所主編《臺灣原住民族運 動史料彙編》主要是原住民運動的史料整理,內容多為當時的報導、開會內容、

及在刊物上所發行的文獻;並沒有做仔細的資料彙整,比較像是文件資料大雜 燴,所以在使用上必須再重新分析解讀其中的文獻資料。陳震《原住民報導文學 與原住民運動之聯繫─從公眾行動的角度探討報導文學的社會功能》則主要重報 導文學來探討原住民運動在報導文學中的社會功能,忽略當時整個原住民運動的 背後運作及其手法與政府的反應。

而在魏貽君(1997:16)的《另一個世界的來臨─原住民族運動的理論與實 踐》中,運用了社會科學的理論來處理原住民運動,如 Said 的權力/知識的黏合 與拉扯關係,及他的「開放分析模式」與「對位閱讀法」的概念,將原住民族運 動歸類為社會性的運動,也將原住民族長期以來受到殖民政府的統治下所產生謬 誤以 Bourdieu 所說的,對殖民者及統治者的獨斷文化,產生了「誤認」的內化

(23)

精神狀態,原住民族的生存心態被逐被不斷滲透而入,也不斷滲漏而出。

但是魏貽君的這篇論文是將原住民族運動歸類到社會運動的概念中,想藉由

「相互補足」這樣的概念,把原住民族運動脫離出種族的方向,進而打破膚色、

語言等具有標誌著種族象徵的框架,重新思考認同問題,並結合與其他弱勢族群 之間,尋找出可以相互認同、銜接的地方,把原住民族運動推向可以為社會集體 參與。

魏貽君將原住民族運動定位成社會運動,並且想將原住民族帶有族群觀念脫 離出來,結合其他弱勢團體,成為一個能供社會大眾集體參與的社會運動,雖然 這樣可能結合到各多資源與力量,但是在長期以來受到政府在教育下的影響台灣 社會風氣對於原住民族的看法,又是另一回事,是不是能夠得到大眾的支持也沒 人敢打包票。這篇論文也試圖想用社會學理論解決原住民族運動,以及原住民族 運動無法得到部落支持的原因,但沒有討論原住民族運動之後,居住在部落的原 住民族真正的需求以及原住民族運動路線的改變作討論。

貳、 人類學觀點中的傳統習慣

當原住民族因為受到民族自決,開始注意到自身的權益,於是展開了一系列 的街頭運動,甚至影響到原住民族的立法委員以及相關的研究學者,促使國家通 過原住民族相關法律條文;但從近年來的法院判決書中發現,司法機關對於異文 化觀點的不了解,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存在的事實疑惑態度,所以多元文化仍 沒有辦法作為原住民族習慣在法律牴觸的依據。而在許多的人類學研究,可以發 現到傳統習慣其實是一套存在於各個族群社會中的規範,具有無形的力量在這個 社會架構維持並持續運作。

(24)

在馬凌諾斯基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中提問,構成「野蠻人」5法律 與秩序的力量是什麼,許多的學者都想要去釐清這個問題,Hartland 在《Primitive Law》說道:

野蠻人遠非盧梭所想像那種自由自在的生靈,相反的在任何方面他都受其群 體的習俗的禁錮,不僅在其社會關係上,而且在其宗教,咒語、勞動工作和藝術。

簡而言之,在其生活的各個方面,他都被束縛在古老傳統的鎖鏈上。」(Hartland 1924:138)

馬凌諾斯基(1994:8)也提出了這些束縛,野蠻人是不是從來都沒有想要 擺脫嗎?不管是文明人或是野蠻人,在執行這些規範時,是被某種力量驅使或是 禁忌所強迫的?是一種無意識的服從,還是對於原始規則的精神依附?

再來談到的學者是 Hobhouse 在《Morals in Evolution》說:

「這樣的社會有其自己的習俗,其成員好無疑問地感到這些習俗具有束縛力,但 如果我們所謂的法律是指獨立於個人親朋之外的權威所強制的一系列規則,那麼 這種制度與其社會組織是不相容的。」(Hobhouse 1915:73)

馬凌諾斯基(1994:13)對於「感到有約束力」這話語提出了質疑,他認為 對於某些規則來說,是否存在著不具束縛力狀況,而是由情感的來做為嚴格的禁 令、職責與義務。再來將法律作為「獨立於個人親朋紐帶之外的權威所強制的一 系列規則」,馬認為以此作為最小定義,有點過於狹窄。他認為在野蠻社會的許 多規範中,有某些規則被認定為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對另一個人或另一個團體的強 制義務。,依照上述來看,這種義務的背後力量可以加以探討其性質,是可能具

5 為忠於原著,反應時代背景,本文故不於更改,絕非帶有歧視意味。

(25)

有權威、統治、懲罰的象徵意義存在。

美國人類學權威羅維(Lowie)有類似的看法:

「一般來說,比起我們的成文法典來,人們更願意服從習俗慣例的不成違 法,更確切地說,是自動地去服從。」(引自馬凌諾斯基 1994:14)

從羅維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瞭解到,法律是當今社會規範的最低標準,然 而在不同的族群中,擁有各自的傳統規範,相較於法律來說,人們更傾向於遵從 與理解自身文化群的傳統規範。但身受近代法制國家影響下,對於國民採取了統 一的法律規範,忽略了族群間文化內涵中的傳統規範法則。

馬凌諾斯基(1994:11)認為通過權威、法典、法院和警察在法律效力下定 義的方法,可以得到下列的結論:在原始社群中法律不需要強制,它是自動被遵 守的。「野蠻人」在人類學家的記錄中,也曾出現過違背法律的行為,但那只是 偶然、不是常態的,野蠻人只有刑法是唯一法則,這樣的情況也被人類學家納入 思考的範疇。法律不是被對於懲罰的恐懼或是對傳統的服從所控制的,而是被非 常複雜的心理及社會的規範所牽引。

而原始的法律並不是唯一或是由消極的禁令所構成的,野蠻人也不是所有的 法律都是刑法,但是刑法卻是被法律學者過分地強調,從無意識的服從教條,及 暗喻著習俗的規則被嚴格的執行中,這也將民法的可能性去除掉。如馬凌諾斯基 的田野發現:在美拉尼西亞當地的「土著」中,他們會遵守一種非常嚴格的宗教 儀式,尤其是在葬禮以及服喪期間,其中宗教儀式會形成一股強力的約束力,在 整股約束力中,親戚關係便成為重要約束力依據。(馬凌諾斯基 1994:29-30)

更存在部落中懲罰約束力當中(馬凌諾斯基 1994:33-46),它是約束整個部落,

(26)

成為美拉尼西亞的社會規範。

從馬凌諾斯基美拉尼西亞人的研究,可以理解到他們存在者一種與現今民法 相同性質的規則,並不如一些學者提到「野蠻人」可能沒有民法的概念,這個類 似民法的概念能夠控制部落的大部分生活規則,就如同美拉尼西亞的研究中發現 到:

這些規則沒有宗教束力,沒有恐懼、迷信或理性強制實施它們,也沒有部落 的懲罰來對待違法的行為,甚至沒有公眾輿論或道德譴責的恥辱。我們將赤裸裸 地提出、並且發現其並不簡單卻可以清楚定義的這些規則具有束缚力的那種力 量,不能被一個詞或一個概念加以描述,但卻非常真實(馬凌諾斯基 1994:55)。

這個概念也呼應了黃應貴在(「人的定義」專題的貢獻與局限)說:人觀之 所以重要,並非只是在抽象概念上存在,他往往是由當地人實際於日常生活中所 實踐的。更由於它被實踐的領域或層面上之不同,使它不僅以不同的方式來呈 現,也可由予人觀連結之領域或層面的多寡來證明其重要性。(黃應貴 2001:3-4)

在馬凌諾斯基在美拉尼西亞的田野中分析出來,可以發覺到這種約束力無法 使用簡單的詞彙來描述,它包著宗教、習俗、親屬、社會、經濟等等,美拉尼西 亞人都受這股力量的影響,也是他們顯於外的行為準則,藏於心裡的處事標準。

而黃應貴所說的人觀也是一樣,它是受到非常多層面的影響,無法用簡單的詞彙 來描述,但可以從很多地方發現到它的存在及它的影響,如他在東埔的研究即為 如此。

所以說傳統的「土著」社會中,是有其自己的社會規範,這個規範不是像一 般法律條約的約束,而是在緊緊的套牢在社會許多習慣上,且受到這個社會所遵 守及守護,而這些習慣規則有如現代的刑法、民法、宗教等,環環相緊扣。

(27)

台灣的原住民族社會中,也是如此,擁有自己族群的傳統規範,並努力的維 護著,但目前的司法機關,在處理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治相牴觸時,往往將原 住民族視為一般民族,懷疑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及規則,只認定有白紙黑字所撰 寫的條文,忽略原住民族文化與主流族群有所不同。

Geertz 在《地方知識》一書中,用比較觀點下的手法,事實與法律展現出來,

一開始就將人類學與法律學這兩個互動的關係做了一番解釋,這兩個學說,渴望 著對方能夠解決自身問題,但又再懷疑對方是否有能力能夠解釋。

Geertz(2007:237-238)將司法與人類學分別做論述,把司法問題拆解為「法 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從陪審團制度的論述引申到對於審判時的證據信任問 題,從中提到「不論法律追求的究竟是什麼,它絕非整個故事全部」,,在法院 上的證據無法顯示出整個事件的全部,法官就必須依照現有的證據做出判斷,如 果提供的證據是法官所不了解的文化時,是不是就會出現差異。如同 Geertz 說 的:

法律所看的不是「曾經發生過什麼事情」,而是「現在正在發生什麼事情」。(Geertz 2007:253)

所以我們不宜將一個法律設定「什麼是對的」及「事實是如何」來做努力。

這樣才不會造成因為不同族群上的差異,忽視掉對方的「什麼是對的」及「事實 是如何」的不同。

把法律視為一套想像的語言與一套判斷的語言之間相互翻譯,從中塑造出對

「正義」的一種意識,來陳述把「法律與事實」從如何將兩者連結再一起,變成

(28)

如何分辨兩者。Geertz(2007:241)更談論到,市場的不同,觀念就不同。認 為離開熟悉的景緻而行往較具異國風情地點時,是首先必須要注意的就是「法律 的感性」。這種感性不僅在明確度上各不同,相對於其他思維與感受模式,及它 所能夠加於社會生活的過程上的力量和特殊風格、內涵都會有所差異。從上述 中,可以看出 Geertz 對於不同文化有不同對於法律上的解讀,花了很多篇幅在 描述,所以在文化上的差異會造成法律上的不同解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不了解 文化上的差異,往往會將它們視為同一文化,這樣的判決結果就不能符合實質平 等的精神。

在其人類學的著作論述中,Geertz(2007:241-248)以峇里島上發生的故事 來敘述,故事中的主角瑞格瑞是名「土著」6,他的妻子跟另一個村子男人跑了,

他訴請村議會,將他的妻子找回來,但在峇里島有很明確的規範,像婚姻、通姦、

離婚這類事情不屬於村子管轄是親屬集團的管轄範圍,但瑞格瑞妻子的親屬集團 很小,只能勸他找別的表妹之類,沒有採取任何動作。所以瑞格瑞沒辦法釋懷,

幾個月過後,突然輪到他當村中議會主席,他竟然不想去上任,反而拒絕履行這 項義務,經過幾次特別會議後,會議決定將他除籍,而親屬集團也作了同樣的事 情。

瑞格瑞被這個村落與家族拋棄了,無家可歸,流落在村子的街上,就像遊魂 一樣。有一天,峇里島上位階最高的傳統國王也是新共和政府的地區性首長,來 到該村,為瑞格瑞案子平反。國王在村議會時說道:這是一個新的時代,國家已 經獨立了,他了解他們的感受,但他們真的再也不因該放逐任何人,沒收他們的 房舍用地否定他的政治與宗教權利…等等,這不是合乎現代的、合乎潮流的、民 主的、蘇卡諾的路線。他說完以後,議會緩慢地告訴他,不要躺這個混水,村落 的事物是他們的事,而不是他的事,村落對於瑞格瑞的處罰是村中憲法所支持

6 為忠於原著,反應時代背景,本文故不於更改,絕非帶有歧視意味。

(29)

的。於是這位君王兼任首長說:祝貴村興旺發達,感謝您們的茶水招待,而後離 去。(Geertz 2007:241-248)

從上述可以看到,雖然國家政權更迭,新的制度、新的文化、民主的潮流,

早已施行於國家體制上,但是當地人卻是遵循著他們的傳統社會制度繼續運作 著,就連國王駕臨議會,親自幫瑞格瑞說情,都沒有辦法改變,原因在於當地人 仍舊習慣於遵循他們的傳統社會規則,而對於外來的新的潮流,無法改變他們人 觀上對於傳統規範的遵循,因為其中包含了當地人的文化、宗教、社會習俗、生 活等。

Geertz(2007:251)後面又將視野拉到世界,分析三個不同的法律感性的 地方─伊斯蘭的、印度式的、及馬來亞部分的習慣法的觀點,由這三種觀點的核 心的詞彙來解開─伊斯蘭的ḥaqq:意旨「真理」,印度式的 dharma:意指「義務」和馬來人的 adat:意指「習慣」。從這三個不同的地方,發現習慣法對於當地的 法律所造成的影響,且這些習慣法對於當地民眾來說是相當的重要,且實質意義 大過於現今的法律。

伊斯蘭的ḥaqq 實踐,Geertz(2007:256-267)從對於 ḥaqq 一詞的解釋,說 明了伊斯蘭的獨特司法制度,ḥaqq 與其見證人,這種制度是基於他們對於宗教 信仰的虔誠,所制訂出來比文字更具效力的證據,就是見證。古伊斯蘭的法庭設 法藉由抬出德高望重的人物來確定事實,並為見證,雖然時代的改變,新制度的 引進後,這樣的制度便被慢慢縮限到只剩家庭及繼承範圍,但是這樣的制度卻成 為穆斯林世界的司法體制的關鍵,舊的制度雖然會因為引進新的制度而有所改 變,但其核心中的價值,將保留後深化發展。

印度的 dharma,是義務的意思,在印度式的法庭設有釐清道德種類來確立

(30)

事實,並為判決而困思恆慮,在古印度式的法庭不是像西方法庭一樣,審視證據 的公平性來做判決,是以一個人的價值來做衡量,作為審判的最終的依據。這種 以獨特道德作為衡量、作為審判依據的法院制度,因為受到西方統治後,已經有 所改變,可能已經成為絕響,但是就如同德瑞特所說的一樣:法律體系操之於「土 著」法官手中已經有兩千年之久了,而在歐洲人和受過西方訓練的印度人操控之 下,不過兩個世紀,因此並非一切東西都已被徹底改變,而法律感性的形式,尤 為其中最不可能被徹底改變者。(Geertz 2007:267-284)法律可能因為西方強大 的勢力或是受過西方訓練的人統治過後,讓原本的法院制度可能會更趨向西式化 的制度,但其地方性是不會消失的,是會被轉化或是深藏在某些形式當中。

印度尼西亞的 daat,是有很多的詮釋詞彙,在這邊用於司法審判,所以用書 中的「禮節」一詞來代表,daat 的審議判決是稱為「高度禮儀」的事情,一種關 於耐心、準確地、毫不激動地依循地方上創造共同意識的繁複形式而行。這種機 制是以及會場上的言談所使用的一種儀典化的語彙來形塑案件,從中找到骨架,

並且由一致的掌聲來加以解決。相較前述 ḥaqq 與 dharma 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 擾傷害,但在實際上,它又能在地方上的社會組織,適應地方環境,用地方性方 式呈現,而且它的狀況維持和前兩者都一樣好。(Geertz 2007:284-295)從上述 三種地方性的法律制度,可以了解到每個地方都會有不一樣的文化特色,對於其 是非對錯皆有一套自己的準則,但這些地方性獨特性的法律,並不會因為受到後 來的政權更替或是西方制度的使用,而消失不見,它的價值核心仍是存在於社會 或是法院當中。

Geertz 花了這麼大的篇幅在講述地方知識下的法律事實,其寓意在於:

世界是一個分歧的地方─法律人與人類學家之間有紛歧、穆斯林與印度教之 間有紛歧、小傳統與大傳統之間有紛歧、殖民的過去與民族主義的現在之間有紛

(31)

歧;而且,正視這種巨大的真實,而非希望他消失在無力的通則和虛假的舒適所 構成的霧靄中,將會得到極多的收穫。(Geertz 2007:320)

Geertz 在地方知識中,論述的法律與人類學的紛歧之處,將法律研究過程中 所出現的問題一一描述,並提醒我們所描述出來的正義,是屬於誰的,在整個法 律架構中提出另一個層面的思考;文章透過人類學家的手法,將世界三個不同的 地方、不同的宗教、不同的信仰,歸結出來習慣法的特別之處,更在最後的討論 中,拉高整個視野,提醒我們正視每個族群都有其不同文化價值意義,這是一個 巨大且必須面對的事實,而不是讓它消失在通則與虛假之中。

從上述幾位學者從他們的田野中發現到不管是「土著」或是世界各地方都有 其特殊的規範制度,來維持這個社會的規範,馬凌諾斯基從美拉尼西亞「土著」

身上看到一種非常緊密相連的制度,這種制度法律學者也感興趣,但法律學者往 往為了要將這種制度銜接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往往會過度強調某些的特殊性,忽 略「土著」世界觀中,並不像西方人的世界觀那樣分明,是許多規範相互牽制相 互牽引著。而 Geertz 從許多法律與人類學的邏輯性問題中引導著,西方的法學 制度有許多問題,這種系統式規則的法律制度,透過不同的手段被推廣至世界各 地,但世界各地原有的規則,卻不會因為這種的破壞而消失,反而會持續的存在,

只是型態可能轉化成不同的方式,繼續維持這個地區人們的規範。

除此之外,依據上述幾位學者的研究了解到原始民族的傳統社會並不是一般 人所想像的如此簡單,這個社會是具有特殊的規範制度來做約束,並不能以西方 或是多數族群的觀念來解釋,就如同台灣的原住民族一樣,每個族群都有各自社 會規範來運行於整個部落,雖然國家體制進入原住民族部落,但是部落的規範並 不見得就此消失不見,如同本文所要探討的兩個案例,其傳統規範的人觀還是會 以不同樣貌持續的在部落運轉著,並不會就此不見,因此執政者與司法單位必須

(32)

思考對於這些異於主流文化的族群的文化要給予尊重與包容。這也是本研究想藉 由上述兩位學者的理論與經驗重新檢視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透過原住民族 運動的街頭衝撞以及原住民族立委在立法院上努力的將其權利法制化後,遭遇到 與主流文化的衝突時,台灣的執法單位在法院如何解釋異文化,原住民族是否可 以受到尊重、理解。

叁、傳統習慣與兩個案例的相關文獻探討

與馬凌諾斯基研究的美拉尼西亞「土著」同樣屬於南島民族的台灣原住民 族,也是具有一種複雜且緊緊相扣的傳統規範,從日本統治台灣時,有相當多的 文獻記載,且記載的研究員岡松參太郎7、增田福太郎8等,都是具有法學背景,

而從日治時期的許多慣習調查報告中,可以發現原住民族是具有自己的制度在控 制整個部落社會。雖然現今的原住民族部落,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國家法治的影 響,但是原住民族傳統社會制度的核心並未因此消失,就如同 Geertz 在《地方 知識》中講述的一樣,當原住民族因為傳統習慣與國家法治相牴觸時,國家應該 要思考到文化差異並不會因為長期的統治下消失,反而時時刻刻影響現今原住民 族的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念。

早在 1895 年,日本治理台灣時期初始,就對台灣原住民族展開一系列的調 查研究,由官方指派的伊能嘉矩及學界的鳥居龍藏等人,進行先驅性的踏查研究 工作。1909 年,岡松參太郎受到昔日留德法學教授 Josef Kohler 的鼓勵,在「臨

7 岡松參太郎 1871.9.9 - 1921.12.15 日本熊本縣人。1894 年東京帝大英法科畢業後即留任助教授,

1896 年起留學德、法、義三國,1899 年返日,任京都帝大教授,並且兼任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囑託。1901 年起並任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長,完成《臺灣私法》、《臺灣蕃族習慣研究》

等巨著。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428,台灣大百科全書,檢閱日期,2011 年 1 月 16 日。

8 增田福太郎,日本新潟縣人。1927 年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院畢業。1961 年 12 月以論文(未開社 會法成立)取得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的學位,之後歷任福岡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亞細亞大學法學 部教授。著作有《臺灣の宗教》、《臺灣本島の宗教》、《民族信仰を中心として──東亞法秩序序 說》、《法學序說》、《農業法律講義》等。台灣大百科全書,檢閱日期 2011. 1.16,http:

//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865。

(33)

時台灣舊慣調查會」下設立「番族科」,開始進行對台灣原住民族諸項生活習慣 調查。

一、 關於鄒族的文獻

鄒族人選擇居住的地方多為河階段丘地形,聚落平均海拔約高 400 公尺至 1200 公尺,多分散在流域或同一個山谷中。鄒族人相信,死後的鄒族人,身體中兩個靈 體的其一個名為 piepia 魂,必須回歸到北阿里山山脈西側的塔山。在那裏有鄒族人 的「眾靈的會所」。鄒族人的空間觀主要是日出與日落的東西向軸線,像是家屋、男 子會所的前門、埋葬、從事巫醫治療等等,其正面一定要朝向「東方」。而西方則被 認為是造成鄒族社會與生物體危機的源頭,鄒族人將他視為「惡靈之門」。(王嵩山 2004:35)

有關鄒族的傳統習慣,在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台灣總督府臨時台 灣舊慣調查會─番族報告書「第四卷」》中就有詳細記載,書中對於鄒族的宗教、

生活狀況、人格、親屬(婚姻、家、收養)、財產(物權、債權)、習俗裁判、社 會組織等等項目,其中對於頭目制度、死亡的記錄有詳實的描述。

鄒族的相關文獻紀錄,不只有日本治理台灣時期有所記載,近年來台灣的學 界也有許多關於鄒族的資料紀錄,如王嵩山、汪明輝、浦忠成合編的《台灣原住 民史─鄒族史篇;王嵩山《鄒族》;王嵩山《阿里山鄒族的歷史與政治》等,都 有清楚的記載,關於鄒族頭目的制度、權力及影響力、資源權、生死觀念等。

二、 關於泰雅族的文獻

泰雅族傳統社會中,gaga 是生活、信仰與社會體制及權力結構中的最高準

(34)

則。gaga 不只是稱為一切的風俗習慣與信仰,也是祖先所流傳下來的訓示,更 是生活規範。泰雅族人的一生,所有的生命儀禮,從一開始出生到這個世界上,

被給予的名字、學習狩獵技巧、織布技術、到紋面的認可、結婚、生兒育女、最 後到生命盡頭時,都在 gaga 的規範之中。除了個人必須受到 gaga 的規範之外,

整體部落的生活都受到 gaga 的規範,如農耕、狩獵、歲時祭儀、出草、征戰、

復仇、權力繼承等。

泰雅族的傳統習慣,在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 舊慣調查會─番族報告書「第一卷」》中就有詳細記載,書中對於泰雅族的傳說、

宗教、祭祀、親屬(婚姻、家)、財產、生活狀況、習俗裁判、社會體制等等項 目,對於泰雅族的社會制度有這樣的描述在他們的社會中,每個人都處於平等地 位,沒有貴賤、貧富及門閥的人為階級發生。祭祀或狩獵之團體雖然擁戴一位首 領,但僅能在有關祭祀或狩獵上之事上指揮社眾,有關社會之共同事務,首領沒 有獨斷之權,必須一一依照社眾的協議來決定。如果首領沒有得到社眾的同意,

則對外無宣戰媾和之權,對內無廢改慣例之權。而且首領在社會上沒有任何特 權,與其他族人一樣,必須耕作及狩獵以維持自己的生計,不會為了維持自己的 地位而對部下課稅租、徵勞役。(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1996:234-235)從上 述的內容可以得知,泰雅族的社會是平等的、自主的、及共和的,這樣具有共同 協商機制的體制,可以稱做他們的政治制度。

泰雅族的相關文獻紀錄,有日本治理台灣時期記載《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 慣調查會 番族習慣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近年來台灣的學界也有許 多關於泰雅族的資料紀錄,如 1984 年廖守臣《泰雅族的文化:部落遷移與拓展》, 1992 年瓦歷斯‧諾幹、余光弘合編的《台灣原住民史─泰雅族史篇》,2006 年王 梅霞《泰雅族》等等,都有清楚的記載,關於泰雅族 gaga 與 rutux、部落會議及 其影響力、資源權、宗教觀等等,有這麼多對於泰雅族傳統習慣的記載,但原住

(35)

民族權利法制化後,實際到法院上法官卻又是如何看待,則是本論文將在其章節 詳加說明。

從以上的文獻整理可以發覺,從原住民族運動開始,原住民族就透過各種管 道發聲,透過街頭運動迫使政府開始正視與協商,更在國會殿堂上將原住民權利 法制化,層級最高還達至憲法增修條文中,將原住民權利提升到憲法等級,在經 過多年的努力之下,傳統習慣的權利也開始逐步法條化,但近年來卻時常發生原 住民族行使傳統習慣時遭受到國家司法單位的逮捕起訴,最後甚至被判刑。而由 人類學家的民族誌整理中,以及南太平洋美拉尼西亞島嶼的土著研究中,發現「土 著」所生活中存在著一套社會規範,不同的地方存在著屬於他們的法律制度,不 會因受到外來政權或是西方制度改變後消失不見,反而會因為衝突而更深化它的 原本核心價值,並持續影響著他們的生活規範。本文討論的兩則個案的原住民 族,在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後,因為觸犯國家法律條文,遭遇到實際法院判決時,

法官是否依照原住民族文化價值不同,而以不同角度觀點來審理,並參考原住民 族權利立法精神檢視案件,這些過程將在下面章節將進行討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一、 研究方法

本計畫的研究範圍主要以原住民族運動為背景,兩則司法實務判決為主軸,

主要使用的是文獻分析、資料整理閱讀及判決書分析,並藉由以下三項研究方 法,試圖去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相牴觸時,所產生的問題突顯出來。

(一) 文獻分析

本文首先從 1990 年代原住民運動開始,針對原運過程中產生的訴求及

(36)

其改變後的現象進行比較。其次,整理近年來的原住民族相關法律條文,找 出條文的立法過程,到最後法院針對司馬庫斯案件無罪判決的原由。並將阿 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兩個個案的法院判決書進行分 析,從判決書中了解到法官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認知、原住民族權利法 制化後是如何的被法官所使用,以及判決的依據是否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價值 核心的存在,及肯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精神。

並且從人類學的書籍中,尋求人類學與法律學的對話來與台灣現今法院 對原住民族判決進行比較分析,檢視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後,對於原住民族 的影響,以及台灣處理異文化衝突時,是否具有多元文化尊重的觀點。

(二)個案分析法

藉由研究分析個案的判決書,了解兩件個案中的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 國家法制的衝突點,法院是如何依據法條判決,在判決中是否有運用到當 時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後的法條,進而說明這些關鍵判決對日後原住民族 權利法制化以及社會氛圍有什麼影響。

(三)資料整理歸納

資料來源利用圖書館、部落文獻收集、鄉誌等途徑。其資料範疇包含官 方及地方資料;收集與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泰雅族櫸木事件相關文獻報導資 料,包括番族調查報告書鄒族、泰雅族、兩個個案的法院判決書,及有關這 兩個案例的傳統文化資料等,進行分析整理。

二、 研究限制

本研究從原住民族運動發展至今的過程,到現今有許多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法 律條文中,本文以法院的兩個判決,檢視在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後,台灣現今法

(37)

院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及其核心精神與現今法律相牴觸時,是如何去看待原住 民族傳統習慣的存在。由於筆者非法律相關科系出身的,對於台灣的法律制定的 意義並沒有很深入的了解,且也不熟悉台灣司法學院體制下的生態,所以必須藉 由相當多的文獻去補足缺少的地方。

詮釋人類學其相關研究法在外國研究已經有相當多的資料,但由於筆者的語 文能力限制,無法進行與國外的法院判決進行比較分析,再加上台灣所處政治型 態特別,社會風氣也與國外不同,因此本文無法進行細微比較,所以本文採以台 灣原住民族中最受為大家所熟悉的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泰雅族司馬庫斯櫸木事 件為例子來成為核心研究問題。

三、 研究流程

研究步驟,主要分七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文獻回顧;第二為問題意識的確定;

第三則包括研究背景、動機、目的之確立;第四階段為文獻蒐集整理;第五個階 段為目前仍在進行的相關活動之參與式觀察;第六階段則進行資料分析;第七個 階段提出結論與未來展望與建議;筆者將論文研究之流程繪製如下圖表:

(38)
(39)

第四節 章節架構

筆者將在就本研究論文之章節架構先做概略說明:

第一章緒論

【本章內容說明】

在緒論中說明本論文的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文獻 回顧以及研究現況。首先提及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並說明為何舉出這兩個案例 及其代表性,從中可以討論不同地區的「原始民族」在傳統國家法制下的問題,

帶入台灣的原住民族核心價值觀及其傳統習慣的相關研究,希望從法院的判決 中,了解到在原住民族運動後如何將原住民族權利陸續法制化,國家對於原住民 族傳統習慣的了解與進展。

第二節文獻探討部分,主要從原住民族運動以及國會運作為背景的文獻分 析,概述運動後開始受到政府正視原住民權利並與原住民族進行協商,再從人類 學的資料如 Geertz 與馬凌諾斯基的文獻整理,回顧傳統習慣對於原住民族的重 要性,最後以兩則研究案例的相關文獻,將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泰雅族櫸木事件 作分析整理,成為兩族的傳統習慣相關資料分析的依據。

在第三節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中探討,先說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目前 採用的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與相關資料整理,希望藉由兩個方法進行交互比對,

收集到最趨於真實的資料,以達到最客觀的研究成果。而研究限制部分,目前將 研究放在範圍縮限在台灣,但是會參考國外人類學家蒐集的資料做為引例,不過 主要是將焦點放置於國內,但希望未來能夠延伸出去將國外案例與國內案例做比 較研究,以擴大相關案件研究的分析視野。

(40)

第二章 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

【本章內容說明】

本章在敘述原住民族運動是原住民族自覺意識的開始,對於長期以來的污名 化與刻板印象下的抗議及反控。原住民族運動筆者不同訴求分為三個時期,每個 時期都有著不同的主要目標與訴求,所影響的層面也不相同,到當今原住民族部 落開始受到這股力量支撐下,開始與政府進行協商、對話,努力著盼望達成最終 目標「原住民自治」。

原住民族運動除了街頭抗爭之外,同時間,國會殿堂上原住民族立法委員也 開始針對原住民族運動的訴求進行質詢,將原住民族運動議題帶入國家體制內。

雖然原住民族立委強力的推動相關法條的修正,但因原住民族在國會上實屬少 數,所推行的法條及相關案件都無法順利進行,只有當與多數族群衝突最小時,

才有機會順利通過。但仍有許多與原住民族權利相關的法條,在許多原住民族立 委努力奔走下通過,如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身分法等,

開始將原住民族權利推向法制化的階段,因此本章也會介紹國會中的原住民族立 委如何與原住民族街頭運動呼應,進而加速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制化發展。

第三章 兩件個案事件脈絡

【本章內容說明】

本章節詳敘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泰雅族櫸木事件的經過脈絡,先說明事件經 過,使事情脈絡更加清晰,再說明法院訴訟過程,使得兩件事件從發生到事件結 束,透過筆者整理能夠更加清楚,另外透過事件的描述,來說明兩件事件原住民 當事人的態度以及部落反應,以及原住民族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利用社會輿論壓 力迫使政府與部落進行協商。

(41)

第四章 從地方知識看法院判決

【本章內容說明】

敘述鄒族與泰雅族的傳統習慣,試圖去印證馬凌諾斯基對於原始部落的社會 規範的敘述,部落的所有規則,無論是瑣細或是重要的,道德的、功利的,都是 被人們所敬畏,並認為是義務。從馬凌諾斯基的觀察可以發現,除了傳統約制力 量外,還必須有其他的規則、旨意和命令來支配整個部落的運行。本章利用兩個 案例的判決書內容,重新檢視這些所謂「原始民族」的社會規範運作的背後「人 觀」是否也出現在台灣原住民族中。再由 Geertz 對於在《地方知識》所提出來 的理論,檢視台灣原住民族再受到國家體制的統治之下,是否還是存在著他們的 人觀價值。

接下來是分析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與泰雅族櫸木事件各時期的審判內容,從判 決書中,來分析法官使用的文字敘述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看法,了解法官在 判決書中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及傳統習慣又是以何種觀點來看待;是否真正 能夠代表當地族人的看法,而法院在處理原住民族事件是否開始有新的轉折點。

並思考行政單位與司法單位對於如原住民族這般弱勢及少數的族群,在關鍵 單位處理中是否尊重異族傳統習慣的深沉意義,而非單純以國家法規作為依據標 準,探討國家法制在面對異文化相關案件中,是否顧及權利與異族人觀的存在性。

第五章 結論

【本章內容說明】

第五章為結論,繼前四章的分析與討論後,以人類學的觀點來論述兩個個 案。了解從「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到「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過程中,法官在審 理原住民族案件時,會不會將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納入考量。並且重思人類學中

「人觀」的概念意義,檢討從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到司馬庫斯櫸木案件中的法院思

(42)

維是否改變,以及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原住民族是否真正受到尊重與保護。而 原住民族運動的主要訴求,則仍舊以各種不同的形式與主流社會對抗著,表達原 住民族的「人觀」。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Promote project learning, mathematical modeling, and problem-based learning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to integrate and apply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make. calculated

To take the development of ITEd forward, it was recommended in the Seco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Education Strategy “Empowering Learning and Teaching with Information

Schools may first relate the four basic learning areas (personal, social, academic and career development) to the personal level of students and then extend to the family and

Then they work in groups of four to design a questionnaire on diets and eating habit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they have collected from the internet and in Part A, and with

All the elements, including (i) movement of people and goods, are carefully studied and planned in advance to ensure that every visitor is delighted and satisfied with their visit,

In the first paragraph, how does the writer convince us that many people think the classroom of the future will be based on technology.. (A) She describes

a) Visitor arrivals is growing at a 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 The number of visitors fluctuates from 2012 to 2018 and does not increase in compound growth rate in reality.

In this era when people are pursuing “fast”, “interesting” and “new” in everything, some media and netizens will forward media information without fir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