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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因應現今新型態自動化倉儲產生,倉儲整體料架高度幾乎達 30 公尺 以及料架乘載貨品也隨而提高,將對於現行法規的可行性、有效性。研究團隊將 探討國內和國外對於倉儲法規差異分析,以及現場實地勘查廠商自動撒水設備,

並依國外內規範按照實際尺寸設置 FDS 模擬並配合撒水分布及撒水滅火實驗,

進行探討驗證。

本研究獲致之結論如下:

(一) 現行國內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六款所指的倉儲場所,其樓層高度超 過 10 公尺,且樓地板面積超過 700 平方公尺時,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其相關倉儲法令規定皆依照此法條下去做規範,倉儲法令還停留在舊有 的傳統式倉儲,對於高度達 30 公尺料架與自動化設備相搭配的自動化 倉儲(AS/RS),國內的法令沒有在作延伸或說明。雖然國外法令沒有針 對 AS/RS 去補充法令,但 NFPA 對撒水頭作用面積、撒水頭間距等防 護能力去選擇,再依倉儲內料架的型式、料架排數、貨品分類、儲貨高 度和天花板高度、有無儲存容器/封裝材料等因素去考量其危險性等級 才去決定自動撒水設備設計。故我國法規規範設計過於簡略,應重新檢 討其貨架撒水頭的配置及放水壓力,及天花板撒水頭之放水密度等,以 達到撲滅、控制火勢之性能要求。

(二) 現場勘查國內多家事業單位之自動化倉儲設備,大致為單排料架、

雙排料架、多排料架組成,而料架高度幾乎都達 30 公尺以上,架上堆 放的貨物能分為一般商品與塑膠原料,而用於防護料架的貨架撒水頭及 天花板撒水頭規格及安裝方式根據現場勘查來觀察,基本上符合現行設 置標準第 46 條及第 50 條規定之規範,法令對貨架撒水頭之規定為每間 隔幾公尺設置一顆撒水頭,使得業界目前的設置大部分是位在雙排架中 央,少部分是設置在儲存貨品的正上方,且大部分皆以 K=114 第二種 感度撒水頭去設置。

(三) 依照實際現勘建置 FDS6 模擬,其撒水設備以國內設置標準設計,

結果得知貨架撒水頭擺放位置會影響整體撒水設備滅火效果,位於貨品 正上方的撒水頭優於雙排架之間的撒水頭,是由於初期火勢因為吸引空 氣的關係,於車道附近的火源較難進入此列料架與另一列料架間的區域 使雙排架之間的撒水頭作動,然而火勢較容易進入到貨品與上方貨品的 空間來讓貨品正上方的火源達動作基準,因此,兩種位置作動時間的快 慢造成火勢成長的因素之一。若天花板撒水頭依照 NFPA 的 ESFR 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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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設計,結果顯示即使使用滅火能力強的撒水頭,會因為料架達 30 公 尺高度,使得早期火勢所產生的熱煙氣無法使動作去對火勢成長初期進 行控制冷卻,然而天花板撒水頭作動時候,火勢已經成長至無法控制的 程度,即使有前期作動的貨架撒水頭的搭配,不過整體撒水冷卻控制效 果降低。對於貨品分類一般商品(ClassII)的火災由於貨品燃燒火勢小,

因此對於現況的撒水規格和位置就能使初期火災情況去控制;塑膠原料 (GroupA) 火災由於貨品燃燒火勢大,滅火需依撒水規格和位置來控 制。

(四) 離地面 1.5 m 高,其救災人員安全輻射熱通量需小於 5 kW/m2為標 準,進行火源周圍輻射熱數值分析,提出消防人員安全救災之距離。本 次評估輻射熱之時間點為依據第一顆撒水頭作動,感知到火災後消防救 災人員 5 分鐘到達現場之時間進行評估。發現 1000kW 點火源下有輻射 熱值高於 5kW/m2,集中在初始點火源左右 6.4m 旁的區域。因此若有 發生倉儲之人為縱火事件,建議消防人員距離火源 6.4m 外進行救災。

(五) K114 Tyco 有效撒水分布分布在撒水頭下方半徑 75 公分範圍內,

而 K114 國產 PRO 有效撒水分布分布在撒水頭下方半徑 90 公分範圍內,

在範圍外的防護區域較為薄弱,故防護半徑僅有 45 公分的 K80 撒水頭 不適用於貨架撒水頭。且貨品正上方撒水頭之撒水分布會優於雙排架之 間撒水頭,是由於撒水頭有效防護面積為定值,貨品正上方撒水頭之撒 水分布只須對下方一個貨品去保護,而雙排架之間撒水頭須涵蓋左右共 兩個貨品去保護,因此對於防護不到的區域受到撒水的量會很低,說明 除了兩種位置之撒水分布為造成火勢成長的因素之一。對此進行燒火實 驗進行驗證,得知撒水頭對於燃燒貨品背水面之火勢較難去控制,其炭 化痕跡也較迎水面來的明顯,而放射壓力的提高、物品與撒水頭迴水板 之距離增加,將有助於提升撒水分布值,以減少薄弱的防護區域,來對 火勢進行控制。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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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量使用國外 NFPA 中直徑 10 公分的擋水板之可行性。

長期性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本次研究案針對貨架撒水頭的設計去注重,然而在研究案之電腦模擬中,天 花板撒水頭換成防護能力強之 ESFR 撒水頭,對於火勢控制卻是失效,可見在此 種特殊場所,需要在未來做進一步思考。故建議:

1. 針對倉儲天花板撒水頭設置之適當性與技術問題、與幫浦設計馬力數、撒水 防護動作的面積等重要因素,仍賴後續研究模擬或實驗數據補足,使其能訂 定一套完善且健全的設置基準,方能達到倉儲消防安全之目標,讓政府相關 單位或業者遵行。

附 錄 一 、 評 選 委 員 發 言 單 及 廠 商 回 應 一 覽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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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 評 選 委 員 發 言 單 及 廠 商 回 應 一 覽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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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就國內倉儲構造形式分類及使用管 理方式先行檢討,以使研究成果易於落 實應用。

方式。關於管理探討部分,將藉由踏勘 倉儲現場時訪談場所的管理方式。

21

研究成果之推動途徑除法規外,各廠商 及保險公司應也有高度興趣,建請於研 究過成中分析改進效益,並邀請參與。

有關保險業者的部分,將於專家學者座 談會邀請相關保險業者參與,使之提供 產業界之相關意見做為本研究之參考。

22

搶救安全除物品儲放部分,是否涉及建 築物主體構造部份,建議釐清,若有可 參考本所相關研究成果並納入應用。

有關災害搶救部分,本研究主要考量物 品儲放內容發生火災對消防救災人員 之影響,建築物主體構造部份並非本研 究內容,建研所其他研究如有相關者將 納入參考。

附 錄 二 、 第 一 次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審 查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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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 第 一 次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審 查 回 覆

防護板,未來相關單位對於高架 倉儲建置獨立專章或規範時,需 對防護板的部分再次考量,以避 免在設置防護板上造成 NFPA13 與設置標準法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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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 第 一 次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審 查 回 覆

經目前場勘的結果發現,各貨品 儲存業者存放貨物多元,若貨品 的分類過於複雜,倉儲業者將無 法有效進行管控,因此仍需提出 明確且可行的分類方式

為避免倉儲業者於管控上的困 擾,目前研究團隊預計以目前設 置標準參照 FM 實驗結果依 據,分類為可燃物與不可燃物兩 大類

對於倉儲安全性防護的部分,歐 洲的貨架設置有相關防火隔板 等侷限延燒範圍等措施,希望研 究團隊能加入歐洲方面的法規 探討

有關於歐洲法規的部分,本研究 團隊將會加入本研究探討內容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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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三 、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回 覆

物 流 業 自 動 倉 儲 建 築 火 災 特 性 及 滅 火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之 研 究 ClassII(不可燃物)、Group A(可 燃物)兩種,

附 錄 四 、 第 二 次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審 查 回 覆

FM-8-33s 其中有對自動倉儲提 出規範,建議團隊參考以其中內

物 流 業 自 動 倉 儲 建 築 火 災 特 性 及 滅 火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之 研 究 Plastic group A 兩類,與國內設 置場所易燃物品與其他物品設

附 錄 四 、 第 二 次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審 查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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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五 、 期 末 審 查 回 覆 1kgf;K80、放射壓力 2kgf,研 究結果發現 K80 即使放射壓力 為 2kgf,其效果都不理想,因此 於修訂法規中建議使用 K114 撒

物 流 業 自 動 倉 儲 建 築 火 災 特 性 及 滅 火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之 研 究 擇 Class II 及 plastics (Group A) 兩種,於結果發現 Class II 的商 品在撒水頭放置於雙排架之間 和貨品正上方中皆能達到滅火 效果;但當貨品為 plastics (Group A)時候,有情境為無法滅 火之情況,自動撒水設備與儲存 Class II 及 plastics (Group A)為 我國常儲放類別,倘若實務未來 有 class I, II…等,有何建議或另 性能檢視建議。

1. 謝謝委員對本計畫的肯定。

2. 本次為針對國內對於貨品 分類上以易燃貨品(Plastics Group A)與其他貨品(Class II)兩 大類為主進行研究,而 FM 等單 位進行全尺度燃燒試驗議都針 對此兩種分類。對於實務上其餘 的貨品分類,會列為未來研究的 建議。

附 錄 五 、 期 末 審 查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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