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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在國內外爆發一連串的企業弊案後,如何透過加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功能來強化公司治 理,以降低公司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成為政府以及投資人共同關心的重要議題。雖然有關獨 立董監設置效益之實證文獻,並未能提供一致的證據,但從獨立董監之角色定位與功能來看,

外部董事會成員不直接參與經營,具專業能力與獨立地位,決策時較能客觀及發揮監督的功能,

其效益包括發揮除弊的功能,且有助於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企業經營效益與降低資金成本。

依照常理,若獨立董監制度無益於公司治理功能的發揮,則不應對新上市櫃公司強制規範。

反之,若獨立董監的設置有助於落實及強化公司治理,則不僅主管機關宜考慮是否要求上市櫃 公司一律設置,公司本身亦不待強求而積極設置。但實務上,並非所有的上市櫃公司均設置獨 立董監。因此,在現行的法律規範及實務下,公司對於自願性設置獨立董監之決策,應有其成 本與效益上的考量,值得針對設置獨立董監的影響因素以及設置效益作進一步的探討。

本研究發現,外部大股東與內部人持股高、設置前績效差、屬於電子業、產品市場競爭程 度高及公司規模大之公司,設置獨立董監的可能性與席次比率均較高;控制權偏離盈餘分配權 較嚴重以及家族控制公司則較傾向於不設置獨立董監及有較低的獨立董監席次比率。最後,我

表 7 獨立董監設置前後績效差異 (PEFt+1, t+3 - PEFt-1, t-3) 之迴歸結果

變數 (1)

ROE

(2) ROA

(3) Tobin’s Q

截距項 -0.155 -0.234* 0.160***

(-0.80) (-1.73) (0.51) 解釋變數

IND_BRD -0.128*** -0.113*** -1.008***

(-3.17) (-3.98) (-3.53) 控制變數

%BLOCK 0.411*** -0.513*** 0.273 (2.85) (2.82) (1.24)

%INST 0.054 -0.021*** -0.076

(0.25) (-2.32) (-0.22)

%INSIDE 0.057 0.243 0.228

(0.51) (-0.81) (1.26)

DEVIATION 0.207 0.151 -0.268

(1.22) (0.87) (-0.99)

FAMILY 0.008 0.142 0.036

(0.27) (0.09) (0.75) EIND -0.692*** -0.513*** -0.507***

(-18.23) (-19.30) (-8.24)

H 0.871*** -0.021 -0.368

(3.22) (-0.11) (-0.91)

SIZE 0.022* 0.013 -0.012

(1.73) (1.53) (-0.59)

LEV -0.169** 0.037 0.103

(-2.12) (0.68) (0.83) F-statistic 55.17*** 77.71*** 17.26***

Adj R2 0.363 0.439 0.176

觀察值 980 980 760

註:1.本表模式為(PEFt+1, t+3 - PEFt-1, t-3)=ƒ(IND_BRD、控制變數)

2.上標*、**與***分別代表已達 10%、5%與 1%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 t-value。

3.變數定義參見表 1。各變數之 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s (VIF)均未大於 5,且已用 white covariance matrix 加以調整異質性問題。

表 8 獨立董監設置前後績效差異 (PEFt+1, t+3 - PEFt-1, t-3) 之二階段迴歸結果

變數 (1)

ROE

(2) ROA

(3) Tobin’s Q

截距項 3.594** 2.232** 7.711

(2.41) (2.27) (0.61) 解釋變數

IND_BRD -7.934*** -5.248*** -23.414 (-4.32) (-4.34) (-0.63) 控制變數

%BLOCK 1.880** 1.251** 5.033

(1.95) (1.97) (0.62)

%INST 3.876** 2.167** 4.778

(2.41) (2.05) (0.54)

%INSIDE 1.592** 0.946* 1.134

(2.01) (1.82) (0.43) DEVIATION -2.427** -1.629** -4.550

(-1.97) (-2.01) (-0.60) FAMILY -0.656*** -0.435*** -2.334

(-2.69) (-2.70) (-0.60)

EIND -0.267 -0.233 0.468

(-1.04) (-1.37) (0.27)

H 2.185 0.843 2.457

(1.27) (0.74) (0.37)

SIZE -0.167* -0.111* -0.259

(-1.85) (-1.86) (-0.56)

LEV -0.074 0.100 -0.537

(-0.15) (0.30) (-0.30) F-statistic 3.25*** 4.07*** 0.15

觀察值 980 980 760

註:1.本表模式為(PEFt+1, t+3 - PEFt-1, t-3)=ƒ(IND_BRD、控制變數)

2.上標*、**與***分別代表已達 10%、5%與 1%的顯著水準,括弧內為 t-value。

3.變數定義參見表 1。各變數之 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s (VIF)均未大於 5,且已用 white covariance matrix 加以調整異質性問題。

們發現,相較於未設置獨立董監的公司,設置前績效佳的樣本公司在設置獨立董監後績效衰退 程度較大,獨立董監對提升公司績效的可能性僅見於設置組中設置前績效較差的樣本公司。

我們的研究顯示,設置前績效與設置獨立董監的可能性及席次比率呈負向關係,未符合獨 立董監自我選擇之預期,但設置後績效之分析支持獨立董監可以增進績效之預期,但僅限於設 置前績效較差的公司。此外,內部人持股較多的公司會有較高自願性設置獨立董監的意願及設 置較高的席次比率,係符合利益一致假說之預期。前述結果和金管會擬針對獨立董席過半及設 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降低董監最低持股限制的新提案,在精神上背道而馳。基於利益一致假 說,國內研究顯示內部人持股對公司治理具有正面效益,內部人持股較高之公司,其信用風險 評等較佳 (林宛瑩等,民 98)。我們認為,在獨立董監設置效益尚未明確之際,主管機關或許不 應為鼓勵延聘獨立董監而取消董監持股最低持股之限制,而應從增加獨立董監誘因發揮其獨立 與專業性功能,為外部小股東之權益發聲之途徑下手。以美國為例,在學者檢討及鼓吹下,已 有若干公司提供外部董事認股權,即說明利益一致誘因的重要性。

法律制度的效率影響獨立董監功能的發揮,法律制度愈有效率,獨立董監制度愈具效能 (陳 業寧等,民 93)。本文發現未支持獨立董監之設置符合自我篩選假說,但支持增進經營績效假說 之預期,但僅限於設置前績效較差的公司;設置前績效較佳的公司其設置獨立董監之效益不在 提升績效,而可能顯現在降低企業之代理成本或資金成本,未來研究可針對前述議題進行分析。

然而,此項研究發現亦可能表示國內法律制度對於獨立董監制度的養成,仍流於設置及席次高 低的形式,對於獨立董監制度效能實質賴以發揮的專業性與獨立性,以及是否能對獨立董監形 成監督經營層的適當誘因,在政策及法令訂定上仍有加強的空間。例如,台灣公司之執行業務 機關,董事長及總經理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獨立董事之就任,實務上多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提 名、選任,如何在法令上確保所選任之獨立董事能夠獨立發揮職權,即為應討論的重點。未來 相關研究,可針對其他影響獨立董監之效益、成本及法律因素,作更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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