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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從美國環境政策的演變過程可看出,褐地的整治、清理或再開發手段受到環 保主義(社會運動)與經濟發展需要的影響很深。環境政策有管制與獎勵兩種截然不 同的處理方式,這段演變過程以 1980 年為分野,1970 年至 1980 年代,美國政府 受到了來自民間的環保主義強大的壓力,既有的環境政策又對公害事件束手無策 時,完整的、嚴格的、管制性的環保運作體系便應運而生,RCRA 與 CERCLA 等 與褐地有關的法令便是在這段「黃金年代」中制定出來的,因此,這十年可說是 褐地政策的制定期與嚴格管制期;從相關的法令內容來看,當時的褐地清理責任 人定義過於嚴密,不僅是過去的污染責任人,甚至因買賣、債務不履行等原因,

取得污染土地所有權的現所有人、銀行業者、貸款業者,負責清理污染的有害廢 棄物運輸者、儲存者等,均有可能成為褐地清理、整治責任人。作為一個褐地責 任人,不但要負擔清理、整治土地的費用、承受達到法令規定清理標準的額外工 作,污染土地價值的低落,往往使土地所有人根本無法從地價上取回付出的成本。

由於這種種的開發風險,使褐地再利用、再開發的理想一直停滯不前。

但褐地的再開發確有其必要性。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原先受到工商業污染、

廢棄後低度使用的土地若能夠重新再利用,可以降低郊區化、蛙躍式的都市發展 的趨勢,減輕政府在公共設施設置上、土地管理上、政府經費上的過度支出;在 社會方面,免於受到環境污染的威脅,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褐地所在地區,

工商業遷離,經濟發展停滯,工作機會減少。若能為褐地規劃一個合宜的再利用 方向,從明尼蘇達州明尼亞玻利市 Johnson 街採石場等的案例證明,確可為當地創 造經濟商機、提升就業水準,地方環境品質亦可得到改善。

鑒於不合宜的法令對環境保護與褐地再利用產生的阻礙,修正管制性環境政 策的意見出現。1980 年代左右,美國原先蓬勃發展的經濟走到了循環週期的衰退 階段,因此,積極促進經濟成長與資本投資成為施政的首要考量,被視為經濟阻 礙者的環境政策成為了改革的對象之一;財政赤字日益擴大,政府開始降低支出,

環境政策走向了放寬污染管制、以經濟誘因代替嚴格管制的方向,在實施管制措 施前,須進行成本評估,以期付出最小成本,獲得最大利益;環境管制的責任也 不再由聯邦獨攬,而是下放至州、其下級政府與民間。由於支持美國政府解除管 制的聲浪漸起,使最初不輕易妥協的環保主義者,只能重新調整自我的定位。

修正後的褐地政策,在責任人的範圍與褐地整治與再開發上都做了較合理的 規範。為解除可能成為污染清理責任人的疑慮,褐地政策中列舉了多種免除或排

除與土地相關者責任的方式,例如不請求約定等,希望吸引私人投資者、貸款業 者、運輸業者等投入褐地的清理與整治。在再開發的規定方面,聯邦政府與州、

地方機關都設計了具整體性的獎勵機制,同時配置了多種土地整治或開發的財務 工具,如低利貸款、補助金與基金的設置,以經濟誘因手段鼓勵褐地的再開發。

從喬治亞州 Moultrie 的商業園區、明尼蘇達州明尼亞玻利市 Johnson 街的購物中 心、費城 Avtex 纖維廠的再開發計畫等案例來看,褐地再開發後,確實提高了當地 的就業率、土地利用的程度,顯示美國修正後的褐地政策對土地再開發上是有助 益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褐地政策背後隱含的思考模式,是該筆土地受工 商業污染後,便成為當地的環境問題,卻非從工商業的生產過程等根本問題上來 考量(Lake & Disch, 1992,參考徐世榮,2001:202-203),所以無法將工業生產時 的各種有害物質內化為業者自行負擔的成本,最後仍必須由政府及污染所在地的 社區負擔,褐地政策並未改變當地居民所處的不公平處境。因此,與其在法令中 規定採取「污染者付費」的設計,不如更進一步的思索如何使工業生產者的污染 成本內部化,才能真正的達到防治污染的目的,防止工業者將責任轉嫁的不公平 情形。

第二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褐地的清理與整治方式與標準的定位為何?就目 前的規定來看,法令中設定了一連串的清理與整治程序與標準,顯然是將這兩者 視為一種技術問題,但是誰有權決定相關的做法?誰又可以斷言清理與整治是成 功的呢?徐世榮以桃園縣一筆土地為例,說明所謂的整治成功不過是將污染土地 與下層土地交換位置,但污染仍然存在於土壤之中,所謂的環境保護失去其根本 意義。美國的褐地政策顯然也未解決此項疑惑,這樣掩耳盜鈴的做法,是否真能 達到超級基金中所稱「保護人類身體健康、維護自然環境」(引自徐世榮,2001:

207),令人存疑。

第三個問題,超級基金開始走向以經濟誘因等自由市場代替管制的方向(丘昌 泰,1993:44),從第前述的案例來看,或許的確是個可行的方向,但是如何避免 褐地政策變質,轉而成為經濟成長為唯一考量、經濟至上的土地政策,偏離原先 的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目標,相信還是必須從賦權(empower)與地方居民著手 (Wernstedt, 2001: 309、Wernstedt, & Hersh, 1998, 472)。企業與法人是幫助公民創造 永續社會的義務者,逐漸興起的市民力量的確影響了企業與法人,使其朝向此一 理想前進(Rowan, George T. & Fridgen, Cynthia, 2003: 61),所以,超級基金採取自

由市場的措施,卻又不偏離原先的理想目標,地方居民觀念的建立是個重要的關 鍵。

以上各項問題,如果僅待政府自覺後,主動做出解決方案,恐怕過於消極;

在環保主義者及地方民眾方面,又可能面臨資源、資訊不足的情況,Wernstedt 便 提出了規劃者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因為規劃者不但可以影響聯邦法規與管制政 策的方向,評估經濟誘因對地方與褐地再開發的適宜性,規劃者與地方居民較為 接近,了解地方居民的需求,也有助於建立其賦權的機制;換句話說,規劃者可 以作為政府與地方居民、環保主義者間的溝通橋樑,也可作為監督者與資訊的提 供者。過去在討論環境政策與褐地政策時,多忽略了規劃者在其間所能發揮的功 用,或許未來在討論褐地政策的改進方向時,規劃者可以主動在其中尋找自己的 定位,發揮自己應有的功能,而非被動的遵從傳統的、為國家與企業服務的傳統 角色,使受到居住環境污染的褐地週邊居民,真正的開始參與以「保護人類健康 與環境」為目標的褐地決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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