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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定義研究範圍與限制,提出研究架構與流程。
第二章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發展
整理德國及日本政府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發展沿革與內容之相關文獻。
第三章 國外長期看護保險商品市場現況與探討
探討美國及日本長期看護保險商品之市場現況。
第四章 台灣長期照護制度發展沿革及初步規劃
整理台灣長期照護制度發展沿革與現況分析,及政府現行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之初步規劃成果。
第五章 台灣長期看護保險商品之市場現況與探討
探討台灣長期看護保險商品之市場現況,包含商品架構與內容、長期看護狀 態定義與判別,及所面臨之問題探討。
第六章 長期看護保險消費者購買雍知之探討
探討美國及英國長期看護保險消費者購買雍知。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探討後,分別對於長期看護保險商品層面、消費者購買雍知層面作出 結論與建議,並對未來後續研究方向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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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流程圖如下圖〆
圖1.1.2〆研究流程圖
德國及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發展
美國及日本長期看護保險商品市場探討
台灣長期照護制度現況發展規劃
台灣長期看護保險商品市場探討
美國及英國長期看護保險消費者購買雍知探討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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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發展
第一節 德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發展沿革及內容
依據聯合國 2009 年所公布之「世界人口展望」統計資料(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8 Revision)顯示,2008 年底總人口約 8,230 萬人口,男性 4,030 萬人,女性 4,200 萬人々德國 1970 年 65 歲以上高齡人口佔 13.7%,1995 年佔 15.4%,2000 年佔率 16.4%,2005 年達 18.9%,預計 2010 年達 20.5%,2030 年 達 28.2%,2050 年達 32.5%。目前在德國每 5 個人當中尌有一個超過 65 歲以上,
老年人口比率從 1998 年的 15.9%,成長到 2007 年的 20.1%。根據內政部統計資 訊服務網 2009 年 10 月公告國際比較資料”2008 年全世界主要國家 0 歲帄均餘命 排名”顯示,德國人的帄均壽命不斷延長已達 79 歲,其中男性達到 77 歲,女性 則達到 82 歲。依據德國在台協會 2009 年所發行之德國概況手冊(Facts about Germany)記載,2008 年底德國人口是歐盟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人口發展的特 徵表現為三大趨勢〆低出生率、日趨增長的帄均壽命,以及社會的老齡化。自 1975 年以來,這 30 多年來每個婦女的生產次數在 1.3 個子女上下浮動,2007 年 1.37 人,2008 年 1.38 人。由於出生率長期以來保持低水帄,帄均壽命持續延長,
德國社會成為繼日本和義大利之後世界上老年人比例第三高的國家。
根據德國聯邦政府統計處(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資料,德國在 2007 年 12 月底共有約 70,360,000 法定長期照護被保險人,約有 9,250,000 私人長期看護 被保險人々而符合長期照護保險法案(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Act (Book Eleven of the Social Code) )共有 225 萬人在需要的長期照護需求,相較 2005 年增加 118,000 人(增加 5.6%),比 1999 年增加 231,000 人(增加 11.4%)々 其中 65 歲以上老人佔 83%,且 85 歲以上超高齡老人佔 35%々女性佔 68%,男 性佔 32%。225 萬人中約 72 萬人(32%)安置於安養院或護理之家(Lived in Residential and Nursing Homes),153 萬人(68%)左右安置於家庭(Lived at H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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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照顧(Received Domiciliary Care),這 153 萬人中有 103 萬人由親戚朋友居 家照顧( Care for by Relatives alone),50 萬人在私人居家(Lived in Private Households)接受居家照護服務(Care for by Home Care Services)。社會的老齡 化及逐年增長的照護需求是對社會福利與家庭政策提出的最大挑戰之一,亦造成 德國的長期照護制度長時間以來一直處在改建之中,所以,其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發展及內容值得我國參考及借鏡。
一、 發展歷程
自 1974 年德國老年扶助管理委員會(Kuratorium Deutsche Altershilfe)
發表一份關於「老年疾病機構式治療與法定健康保險人費用負擔評鑑」後,
長期照護保險議題逐漸被討論,直至 1994 年立法通過。以下依年代,以五 年為範圍,分別說明期間之發展〆(江清馦、柯木興、林谷燕,2009)
(一) 1974 年至 1979 年
德國老年扶助協會於 1974 年所發表之鑑定書,內容除包括老人疾 病機構式治療外,並包括法定健康保險人應承擔費用,此等構想為巴登 弗騰堡邦的勞動、健康與社會部所接受,並於 1977 年肯定「照護需求 性作為一種社會安全給付」,而勞工福利協會(Arbeiterwohlfahrt)亦 於前一年即肯定德國老年扶助協會之構想。此外,聯邦青少年、家庭與 健康部亦於當年提出第一份關於「老年照護需求」報告書,並分析照護 需 求 之 安 全 問 題 々 聯 邦 勞 動 部 亦 召 集 聯 邦 / 邦 — 工 作 團 體
(Bund/Länder-Arbeitsgruppe)進行關於社區式和機構式照護服務站之 財政、建立與分類審查與提出解決方案,該工作團體並於 1980 年提出
「社區式與機構式社區照護服務站之建立與財政」報告書。除此之外,
1978 年,第 52 屆德國法律人年會(Deutscher Juristentag)亦贊成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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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扶助協會鑑定書結論。
(二) 1980 年至 1985 年
聯邦/邦—工作團體於 1980 年提出之報告書中說明,照護安全問題 不應只侷限於在機構接受照護之老人,而應是不分年齡也不分照護地點 之全民式的模式,亦即,對於照護需求性,應發展獨立的社會安全系統々 惟此結論卻帶來財政問題,如何尋得財源,始得支付此全民式的照護制 度已成為重要問題。
1981 年德國財產移轉委員會(Transfer-Enquete-Kommission)、福 利照護總會(Spitzenverbände der Wohlfahrtspflege)、德國公、私救濟 協會(Deutscher Verein für öffentliche und private Fürsorge)等基於上述 財政原因,一致認為應不侷限於照護機構之老人,而應致力於所有老年 照護需求之改善。
此外,聯邦/邦—工作團體 1980 年之報告書提出後,經過許多討論,
1982 年 12 月 10 日德國國會敦請聯邦政府除了報告該工作團體工作內 容外,並提出其他解決建議,最後達兩雋建議,亦即,不是建立一個獨 立的長期照護保險體制,尌是聯邦照護法。前者雍以全部人民為保障對 象,並透過法定健康保險執行,財源則來自雇主與受僱人共同分擔之保 費與聯邦或邦之補助金々後者則由聯邦和邦共同資助,不僅可免除健康 保險人的行政事務,且由社會救助體系來承擔。
1984 年 9 月,聯邦政府公布「照護需求性問題報告」,提到當時 照護需求之照料與安全雖基本上應予以改善,但同時,此透過聯邦財政 資助之聯邦照護法以財政政治理由而被排除,同樣地,在法定健康保險 裡加入長期照護也同樣存在財政問題,也因此,獨立的長期照護保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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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於此階段漸被肯定。而於此同時,綠黨提出立法草案,強調照護需求 之保障應不限於特定族群,並宜以稅捐方式作為財源。
(三) 1986 年至 1989 年
1986 年黑森邦提出立法草案,1986 至 1990 年萊因蘭-法爾次邦提 出三次草案,巴伐利亞邦亦於 1986 年提出立法草案。黑森邦之草案與 綠黨近似,強調照護需求之保障應不限於特定族群,但在財務方面則主 張以社會保險方式進行,並依附於健康保險制度下々萊因蘭-法爾次邦 與巴伐利亞邦草案則認為對象部份,應限於老年人之照護需求,但財源 部份,萊因蘭-法爾次邦主張以稅捐方式支應,巴伐利亞邦主張以社會 保險方式解決。
至於聯邦政府,初始認為以極重度照護需求者為對象,並在法定健 康保險制度中引進對於極重度、重度照護需求者之給付,並於 1986 年 公布照護改善法(Pflegeverbesserungsgesetz),該法影響了 1988 年健 康改革法,使當時社會法法典第 5 篇健康保險增加照護部分,例如〆經 醫師診斷確認,因疾病或身心障礙而生活雍受扶助時,可獲得居家照護
(§53 SGB V)々照護服務人員度假或因故無法照護時,該居家照護每 年最長有 4 週之替代照護(§56 SGB V)々倘重度照護需求者自覓適當 照護人力,健康保險人得基於其申請而支付其每月 400 馬克之現金費用
(§57 SGB V)々降低或避免照護需求性發生之醫學復健給付應予以提 供(§11IISGB V)。
(四) 1990 至 1994 年
1990 年 12 月,以照護需求性之確保為內涵之社會保險,成為當時 立法階段重要社會政策伕務。但當時巴登弗騰堡邦提出「滿 45 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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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入私人長期照護保險」草案,衡諸當時「以法定保險方式保障照護 需求」為眾所接受,巴登弗騰堡邦草案受到支持社會保險模式者批評,
該等認為,照護需求風險係一般生存風險,不應由個人承擔,且即使以 私人保險方式進行,亦無法立即解決當時社會問題々而與巴登弗騰堡邦 觀念近似之自由民主黨(FDP)與私人保險業者於當時也提出「照護需 求風險不是透過私人保險方式,尌是透過附加保險方式獲得保障」。
1991 年 1 月 30 日,聯邦總理柯爾(Dr. Helmut Kohl)宣布當時立 法重點應包括照護需求性之一般性與廣泛性之保障々1992 年 6 月執政 聯盟各政黨取得對長期照護保險立法基本概念之共識々1993 年 6 月 23 日,聯邦內閣提出「照護需求性風險之社會保障法—照護保險法」
(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sozialren Absicherung des Risikos der Pflegebedürftigkeit — Pflege-Versicherung—Pflege VG)草案。1994 年 4 月 22 日聯邦議會(Bundestag)、4 月 29 日聯邦參議院(Bundesrat)通 過該草案,5 月 26 日由聯邦總統簽署,5 月 28 日公布實施,同時,被 編纂於社會法法典第 11 篇,正式成為德國社會保險第五支柱。但長期 照護保險法公布後,除 1995 年 1 月 1 日保費開始繳交外,正式開辦則 分兩階段〆1995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居家照護、1996 年 7 月 1 日開始 提供機構式照護給付。
二、 改革經過
長期照護保險法自 1994 年 5 月公布施行後,直到 2008 年 7 月 1 日之改 革,基本結構並未改變,僅是改革重點不同,修法內容也因而不同。(江清 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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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8 年長期照護保險法改革
1996 年 6 月 14 日社會法法典第一次修法,重點為〆身心障礙者於 全機構式機構之照護需求、照護機構提供照管之分類、給付請求權。此 外,全機構式照護也包括長期照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學治療照護與社會 照管之運用。
1996 年 6 月 14 日社會法法典第一次修法,重點為〆身心障礙者於 全機構式機構之照護需求、照護機構提供照管之分類、給付請求權。此 外,全機構式照護也包括長期照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學治療照護與社會 照管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