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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 8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9

第二章 違約救濟及責任限制條款 ... 11

第一節

美國相關契約法原理原則之救濟 ... 12

第一項 習慣法上救濟及衡平法上救濟 ... 12

第二項 美國統一商法典所規定之救濟 ... 13

一、買賣契約出賣人之救濟 ... 14

二、買賣契約買受人之救濟 ... 16

三、買賣契約當事人破產之救濟 ... 17

第三項 損害賠償為救濟型態之一 ... 17

第二節

契約條款對於違約救濟之限制 ... 18

第一項 救濟之累加及限制... 18

第二項 法律對救濟限制條款之控制 ... 19

一、顯失公平及不當 ... 20

二、其他成文文及習慣法之控制 ... 21

三、小結 ... 23

第三節

契約條款對於損害賠償之限制 ... 23

第一項 損害賠償之基準、一般限制及常生爭議之名目 ... 24

一、損害賠償之計算基準 ... 24

二、損害賠償之一般限制 ... 26

三、實務上常生爭議之損害賠償名目 ... 26

第二項 間接損害賠償及附隨損害賠償 ... 27

一、間接損害之概念 ... 27

二、統一商法典之特別規定 ... 28

1. 附隨損害賠償 ... 28

2. 間接損害賠償 ... 28

三、間接損害(及附隨損害)之排除 ... 29

第三項 懲罰性違約金 ... 29

一、預定損害賠償 ... 30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之由來與效力 ... 30

三、美國法律整編契約法第二版及統一商法典之規定 ... 31

四、懲罰性損害賠償之排除及對預定損害賠償之建議 ... 32

第四項 責任上限 ... 33

一、契約實務之關鍵議題 ... 33

二、統一商法典及習慣法之限制 ... 34

第四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及統一國際商事契約原理之比

較研究

... 35

第一項 法律上適用及實務上運用 ... 35

第二項 違約救濟 ... 37

一、強制履行之適用 ... 38

二、金錢損害賠償 ... 38

第五節

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之比較研究 ... 41

第一項 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要件 ... 41

第二項 損害賠償之方法... 42

第三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 43

一、民法損害賠償範圍 ... 43

二、完全賠償原則與相當因果關係 ... 44

三、與英美法之比較 ... 44

第四項 懲罰性違約金 ... 46

一、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 47

二、懲罰性違約金 ... 47

三、約定排除懲罰性違約金之契約條款 ... 47

四、違約金之酌減 ... 48

第六節

結論 ... 48

第三章 擔保條款 ... 53

第一節

美國統一商法典之規定 ... 54

第一項 明示擔保 ... 57

第二項 關於所有權之擔保及不侵權之擔保 ... 58

一、關於所有權之擔保 ... 58

二、關於不侵權之擔保 ... 58

第三項 關於品質等之默示擔保 ... 59

一、商業銷售性擔保 ... 60

二、適於特殊用途之擔保 ... 61

第四項 明示擔保與默示擔保之累加與衝突 ... 61

第五項 擔保責任之限制或免除 ... 62

一、明示擔保之免除或限制 ... 62

二、默示擔保之免除 ... 63

1. 因當事人措辭 ... 63

2. 因買賣雙方交易習慣 ... 64

3. 因買受人已檢查或拒絕檢查商品或樣本 ... 64

三、實務上其他擔保之限制 ... 65

第二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之比較研究 ... 65

第一項 關於品質等之擔保... 66

一、明示擔保 ... 67

二、默示擔保 ... 67

三、擔保責任之免除 ... 67

第二項 關於權利之擔保... 68

第三節

我國民法瑕疵擔保與美國法擔保之重疊與差異 ... 69

第一項 物之瑕疵擔保 ... 71

第二項 權利瑕疵擔保 ... 74

一、權利無缺擔保 ... 74

二、權利存在之擔保 ... 74

第三項 減免瑕疵擔保之特約... 75

第四節

結論 ... 75

第四章 補償條款 ... 85

第一節

美國習慣法關於補償之規定 ... 85

第一項 意義及性質 ... 85

一、補償與保證或連帶保證之區別 ... 87

二、補償與保險之區別 ... 88

三、補償制度得補習慣法救濟之不足 ... 88

四、補償條款之解釋 ... 90

五、補償條款之法律拘束力 ... 90

1. 公共政策 ... 90

2. 成文法規限制 ... 91

第二項 補償當事人及補償承諾 ... 91

一、補償人 ... 91

二、受補償人 ... 92

三、補償承諾 ... 93

第三項 補償範圍 ... 93

一、應補償之款項 ... 93

二、補償事由 ... 95

第四項 補償責任之限制或免除 ... 96

第五項 程序條款 ... 96

一、通知義務 ... 97

二、訴訟主導權 ... 97

三、協助義務 ... 97

四、和解 ... 97

第六項 訴訟配合機制 ... 98

第二節

我國法下之解釋與運用 ... 98

第一項 與保證契約之比較... 99

第二項 與責任保險契約之比較 ... 100

第三項 約定損害賠償之債... 101

第三節

結論 ... 102

第五章 我國業者對擔保、補償及責任限制條款之實務運 – 以電子產品委託設計製造契約為中心 ... 106

第一節

我國電子產品製造業者對擔保、補償及責任限制條款在各種

類型契約之運用實況

... 106

第二節

委託設計製造契約之定性及可能適用之法律規定 ... 108

第一項 美國法上統一商法典第二編之適用 ... 108

第二項 我國法上之定性... 112

一、不完全契約 ... 112

二、非典型契約 ... 113

三、混合無名契約 ... 115

四、買賣承攬契約 ... 115

五、實務運作現況 ... 115

六、小結與建議 ... 116

第三節

ODM契約實務上關於責任限制條款之重要運用 ... 118

第一項 概括救濟及責任限制條款 ... 118

一、排除所有非直接損害 ... 118

二、責任上限 ... 120

第二項 個別救濟及責任限制條款 ... 121

一、交付遲延 ... 122

二、產品品質不符約定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 123

第四節

ODM契約實務上關於擔保條款之重要運用 ... 124

第一項 明示擔保條款 ... 124

一、一般擔保條款 ... 124

二、產品有限擔保及免除條款 ... 124

第五節

ODM契約實務上關於補償條款之重要運用 ... 131

第一項 對於智慧財產權補償條款之爭執 ... 131

第二項 傳統智慧財產權補償條款 ... 132

第三項 責任分配型智慧財產權補償條款 ... 139

第四項 產品責任補償條款... 140

第五項 其他補償款條 ... 141

第六節

結論 ... 14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44

一、關於CISG ... 145

二、關於責任限制 ... 145

三、關於擔保 ... 146

四、關於補償 ... 147

五、關於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 149

六、在迅速變化之商業模式中更細膩地運用擔保、補償及責任限 制機制 ... 150

參考文獻 ... 152

圖表目錄

圖表 一:習慣法法域、使用習慣法之混合法域、成文法及其類似法域等

之分佈概況 ... 2

圖表 二:美國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平均成本... 3

圖表 三:美國法、CISG 及我國法關於違約責任限制規定之比較 ... 49

圖表 四:U.C.C.所規定之擔保 ... 55

圖表 五:美國法、CISG 及我國法關於擔保規定之比較 ... 77

圖表 六:補償機制在美國法、CISG 及我國法下之解釋與運用 ... 10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英文契約及英美法在實務上之廣泛運用

電子製造業是我國近二十年來經濟發展的最重要行業之一,電子製造 業之營收,若加上華碩及宏碁等電子服務業之營收,其整體營收可能超過 我國所有產業營收之半。1電子業集團中之許多公司,其在契約實務上之有 個現象,乃許多重要契約,需簽訂對方所提供之英文版制式契約,並以美 國特定州州法或其他英美法法域之法律為準據法,其原因可能為電子產品 之主要品牌廠商及關鍵零組件製造商,仍以美國廠商居多 2,歐洲及日韓 雖有重要廠商,然其產品亦多以美國為重要終端銷售市場。3復以現在電子 產品面臨最頻繁之法律爭訟為專利侵權爭訟,而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或國際 貿易委員會乃專利侵權爭訟之最重要戰場,在當事人不得不應訴之情況 下,選擇一當地律師、法官、陪審團較熟悉之法律,有時亦較實際。另外,

有時契約雙方當事人雖非美國籍,但英文既為現代跨國商業溝通之共同語 言,而英美契約法亦為大家所共同熟悉之商務法則,故雙方簽訂契約時亦 以英文為之 4,並約定以融合英美法之第三中立地(neutral place)之法律 為準據法,遇有爭訟時,則在該第三地以商務仲裁解決。例如,與美洲國 家締約時,或雙方合作產品主要市場在美國時,即可能約定以美國加州 法、紐約州法、德州法或德拉瓦州法等為準據法;與歐洲國家締約時,有 可能約定以英格蘭及威爾斯法為準據法;而與亞洲國家締約時,亦可能約 定以新加坡法或香港法為準據法。(參見下頁圖表一。)

1 依天下雜誌 2013 二千大調查,2012 年台灣三大產業營收合計約新台幣(下同)39.4 兆,其 中仍以製造業之26 兆 8 千億元最高,第二大產業服務業營收為 8 兆 8 千億元,第三大產業金 融業為4 兆 7 千億元。又製造業中再分成幾個次行業,除了石化業之外,排名在前面之次行 業皆是科技相關行業,其中第一名之電腦系統業,營收達7 兆 9 千億元,而電腦系統業中第 一名之鴻海精密,營收達3 兆 9 千億。另外,服務業除了台灣電力公司以外,排名在前面皆 為華碩及宏碁等電子服務公司。詳請參閱天下雜誌,2013 年 5 月,頁 169、173、244 及 251。

2 See Fortune Global 500, available at: http://money.cnn.com/magazines/fortune/global500/20 13/full_list/ (last visited May 15, 2014)

3 自 2012 年以來,就某些項目之電子產品,中國大陸已取代美國成為最大終端銷售市場,並且 帶動中國大陸品牌廠商興起。惟某些大陸品牌廠商或因併購美國品牌廠商之故,受讓許多美 國品牌廠商之前與供應商所簽定之契約,故就該部分契約,其準據法可能維持為美國特定州 之州法。

4 台灣廠商為了因應國際化,發展成為跨國企業,亦常使用英文版契約,從而,常發生二個台 灣廠商以英文簽訂契約之有趣現象。

圖表 一:習慣法法域、使用習慣法之混合法域、成文法及其類似法域等 之分佈概況

(資料來源:Common Law Countries, available at: http://www.worldlawd irect.com/forum/law-wiki/33066-common-law-countries-world-map.html)

二、擔保、補償及責任限制條款之重要性

前述電子製造業者於常見英文契約談判之考量重點,在業務面上可能 為價格、數量等,在財務面上可能為對方之資力(財務報表)、是否高度 運用我方之財務槓桿(付款條件)等;而在法務面上,常為締約方在契約 中所負之重大法律責任,例如擔保(warranties)5、補償(indemnity;

indemnification)6及其責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7等。在電子製造公 司中,關於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之不侵權擔保、補償責任及責任 限制條款,更是法務部門把關之重點。因為如果產品涉及高風險之專利侵 權責任,而經美國聯邦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s)8或國際貿易委

5 擔保之詳細定義及類型,請參見第三章以下。

6 補償之詳細定義,請參見第四章以下。

7 擔保之詳細定義及類型,請參見第二章以下。

8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對聯邦法第 28 編第 85 章所規定之事務有管轄權,包括專利事務。參照:

28 U.S.C. § 1338(a)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員會(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9受理調查 審理者,產品將面臨高額專利授權權利金追索,或遭受美國海關扣留而無 法進入市場等之風險。並且,一旦產品涉及美國專利侵權爭訟程序時,通 常須負擔高額的訴訟成本(尤其是因證據開示程序 (discovery) 而產生之律 師費用),而該訴訟成本有逐年昇高之趨勢 10

圖表

二:美國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平均成本

(資料來源:AIPLA Report of the Economic Survey 2013)

Such jurisdiction shall be exclusive of the courts of the states in patent,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nd copyright cases.”

9 ITC 是一個獨立,具有准司法機關性質的聯邦政府單位。其功能及職掌為提供行政及立機關有 關國際貿易問題的諮詢,決定進口貨品對美國國內產業的影響,並對不公平的貿易行為,例 如侵害美國專利權、專標權及著作權的行為行使司法權,依裁判予以強制處分。參照:吳重 銘,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強制處分命令的取得與訴訟策略的思考,政大法學評論,96 期,2007 年4 月,頁 29。

10 依近期專利侵權訴訟經濟調查結果,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在 100 萬至 2,500 美元者,平均訴訟 費用為280 萬美元;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在 2,500 萬美元以上者,平均訴訟費用為 590 萬美元。

10 依近期專利侵權訴訟經濟調查結果,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在 100 萬至 2,500 美元者,平均訴訟 費用為280 萬美元;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在 2,500 萬美元以上者,平均訴訟費用為 590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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