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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之作為適用爭議解決程序之區別。但在實務上對於權利事項與調整事 項之認定向來極有疑義,如行政機關與司法體系間便各有許多不同的見 解與未能釐清之處。故本章於一開始試圖先從勞資爭議之定義做簡單探 討,嘗試釐清勞資爭議事件之定義與類型,介紹各類型爭議所適用之解 決程序。其次闡述各制度有其屬性,尤其是訴訟外與訴訟上處理制度之 差異,說明我國目前法制度上之安排所可能產生之問題。據以探討法院 於處理權利事項爭議時因缺乏特別訴訟制度,所產生一些迥異於其他國 家之問題。最後簡述勞動訴訟的涵義,將重點帶回本研究的重心──特 別訴訟程序。

第三章 我國法院處理勞資爭議之現行規範與實務

本章擬先針對一般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時所適用之現行規範─亦即 民事訴訟法,其程序及相關規定做簡單流程介紹,並藉由從實際運作之 狀況中,找出現行規定所存在不合宜之處,以及使爭議當事人對透過司 法尋求救濟卻步之因素。

第四章 德日勞動訴訟制度介紹及與我國之比較

本章開始介紹國外勞動訴訟制度之立法例。先介紹先進國家中,對 處理勞資爭議制度設有專責法院或其程序有特殊規定之國家。再從中就 德國、日本兩個國家做深入的介紹與比較。除此兩國皆為已開發國家,

在法學上皆亦有所發展外;且德、日兩國對於勞動訴訟制度皆有特別之 處:德國設有審級完整且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勞動法院,及程序上之特別 規定,而日本在國情、文化及法制上與我國有許多相似之處,其於 2004 年通過勞動審判法,創設了結合調解與裁判的制度,亦頗具參考價值;

另外德、日兩國皆為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度比較上較為方便。故以之為 介紹之對象。最後再針對前章研究所發現之問題,從中挑選幾項議題與 德、日兩國作立法例上比較。

第五章 結論

本章從前述國外的制度之討論與比較中試圖找出其運用之大原 則,再據以檢討目前我國之制度,並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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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研究範圍

(一)本文以程序法上之探討為主,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可分為民事訴 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是指人民若 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生公法上的爭議,可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 提出行政訴訟。即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一行政處分,而人民對此行 政處分有所不服者,得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 後,若仍有不服則可循訴訟之途徑解決紛爭。因勞雇雙方皆非為行 政機關,其意思表示亦非為行政處分,故勞雇雙方間之勞資糾紛應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而刑事訴訟程序乃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 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藉以實現實體刑法。9亦即國家 對犯罪嫌疑人確定有無犯罪,進而對犯罪者執行刑罰權,教育受刑 人使其免於再犯。刑罰權為國家所壟斷,當事人若觸犯勞動刑法之 規範,也由國家檢察機關依法追訴。故基於勞資糾紛所引發之訴 訟,通常也多以民事訴訟為主10。勞動法雖帶有強烈之公法性格,

常因行政裁量而涉及行政訴訟案件;並且另有關於勞動刑法之規 定,而以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者。惟本文以基於勞資糾紛所 引發之訴訟,且範圍限於基於私法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為研究對 象,因此刑事、行政訴訟程序便非本文所探討之對象,諸如有關安 全衛生、職業災害等事故所引發之刑事或行政訴訟,該類案件便為 本文所排除。另外關於教師、公務員此類對象,因本文先以適用勞 基法之勞工為探討對象,故先排除此等較為特殊身分之勞動者。

(二)有關保全程序,在國外有專門法令予以規範,而我國則係規定於 民事訴訟法中。此類確保權利得以實現之途徑,雖對於訴訟程序著 實重要,但本文先行排除,不多加著墨。

(三)勞動法與社會法有許多重複涵蓋之範圍,學理上常以勞社法合稱 之,並有別於過去公私二分法之區分,形成第三類法領域。然鑑於

9 林鈺雄,2002,刑事訴訟法(上),頁 4。

10 鄭傑夫、劉志鵬、陳金泉、陳文靜,1999,勞資雙贏聖經-工會、勞工訴訟、勞資糾紛、團 體協約,月旦出版社,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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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制對於處理勞動法與社會法案件(後者如關於社會保險給付 訴訟,我國尤指勞工保險案件),可能採取的作法有涵括於同一法 院(如奧地利勞動及社會法院,惟其已併入普通法院審理),或另 外成立特別法院(如德國有勞動法院與社會法院兩獨立組織)。我 國目前特別法院僅已於民國 97 年 7 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而在法 院組織法尚未配合修法之前,其餘一般訴訟案件仍歸屬於普通民事 與行政法院審理,前述社會法相關訴訟案件則係歸屬於行政法院管 轄事項之中11。本研究將範圍界定於針對勞資雙方基於勞動關係所 引發之私權糾紛部份,故先排除因勞保給付而引發之訴訟案件,亦 即不探討行政法院所管轄之事項。

(四)本研究所稱之勞動訴訟,並非僅指在一般法院中設置勞工專庭或 另設勞工法院,而是在於一套符合勞資關係特性的特別訴訟流程與 原則。亦即針對基於勞動關係所引發之糾紛,透過法院尋求權利之 救濟,法院為解決此等爭議所採行根據勞動關係的特殊性,而有別 於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之特別訴訟程序。在我國目前對於解決勞資爭 議司法途徑之法規範,除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設置勞工法庭外,

僅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應注意事項、專家參審試行 條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等內規,以及民事訴訟 法中簡易、小額訴訟程序,和強制調解程序可資適用。但僅此等相 關規定尚難謂已有針對勞動關係而調整之特別訴訟程序,亦即符合 本文所認之勞動訴訟程序。惟為求便利,對於我國之現行制度仍以 勞動訴訟稱之;另日本之勞動審判制度,雖為非訟程序,但其為基 於勞動關係與勞資爭議之特殊性,所針對銜接後續訴訟程序之制 度,故亦將其列為觀察對象,一併進行比較。

第二項、研究限制

(一)本研究之重點將主要探討訴訟流程及其他相關配套制度,以程序

11 關於我國目前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對勞保給付請求之准駁所引發之爭訟,普通法院未完全接受 其為公法事件,參照最高法院56 年台上字第三三七二號判例,惟已逐漸有定見其係屬公法性質 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參見吳庚,2007,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台北:三民,頁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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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之探討為主,從中找出目前訴訟制度不利勞資雙方當事人之因 素及國外相關制度所採取之方式及其原因目的。筆者僅得盡可能以 案件發生從提起訴訟至判決確定所可能發生之流程與問題點,針對 有勞動法上意義者提出討論與評價。惟訴訟法體系過於龐大,流程 繁瑣,恐難以周全,勢必有疏漏之處,且民事訴訟學說百家爭鳴,

近廿年來之修法亦累積有相當之討論,本文僅得避免討論民事訴訟 上之學說見解,先行述明。

(二)為求得目前透過司法訴訟解決勞資爭議狀況之全貌,本文僅得以 訪談與統計資料方式呈現之。而關於勞資爭議案件與勞動訴訟案件 之統計資料,蒐集資料時間以民國九十九年為界線。另由於我國行 政與司法部門在統計資料上,皆無特別針對基於勞動關係之私法糾 紛案件作較為細緻之區分,而在呈現上可能與真實有所差距或難窺 其實貌,且可供作為基礎實證之研究甚少,本文第三章呈現勞動訴 訟面貌部份,主要將參酌黃國昌教授之實證研究。

(三)本文訪談對象,設定為此一領域之從業者,曾參與審理勞工法庭 者之法官、律師,並僅以北部地區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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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與勞動訴訟制度

資本主義之後,勞工成為無生產工具的無產階級,僅得以勞力換取 生活所需的工資,附庸於雇主成為從屬勞動者。但在資方與勞方各自所 追求目標不同:資方所追求者乃效率與獲取利潤,相對的勞方則係追求 安全的保障與勞動條件的改善,因此爭議自難以避免。基於此等利益關 係的對立,可謂只要有勞資關係的存在,就難以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

也因此可說是工業社會的一項特徵。為使爭議發生時將傷害降至最低,

並使當事人能得到迅速而公正的處理,以恢復和諧的勞資關係,是現今 勞工立法制度的一項重點。而程序法是攸關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確定 及實現之重要法律,目前勞動實體法的發展可謂具體而微,但若無特別 訴訟制度之配合,勞動法的落實仍恐稍嫌不足。

本章主要將先介紹勞資爭議及其解決機制,說明學者就勞資爭議所 為之定義及分類,並介紹我國目前勞資爭議現況,及勞資爭議在我國法 制上與實務上所得解決之途徑與成效。最後評析各項爭議解決機制有其 特性與專屬解決之範圍,亦即針對不同類型之爭議應依其屬性由不同的 機制予以解決,因此應就整體以觀,點出特別訴訟途徑在處理勞資爭議 事件本有其重要性及意義,以導入本研究之核心-勞動訴訟制度。

本章主要將先介紹勞資爭議及其解決機制,說明學者就勞資爭議所 為之定義及分類,並介紹我國目前勞資爭議現況,及勞資爭議在我國法 制上與實務上所得解決之途徑與成效。最後評析各項爭議解決機制有其 特性與專屬解決之範圍,亦即針對不同類型之爭議應依其屬性由不同的 機制予以解決,因此應就整體以觀,點出特別訴訟途徑在處理勞資爭議 事件本有其重要性及意義,以導入本研究之核心-勞動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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