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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述探討彙總研究結論,並做出研究建議。

圖 1-2 1 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與目的

建立研究方法 文獻探討

董事會結構與公司績效

實證結果分析 建立研究假說

結論與建議 公司治理制度

確立樣本與蒐集財報資料

假說檢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架構的核心要素之一,而獨立董事是健全董事會結構的重要設計 之一,本研究係以公司治理角度,探討台灣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機制和公司價值的關係,

本章主要就相關法令及文獻進行探討,第一節介紹公司治理制度,第二節介紹董事會結 構特性與公司價值相關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的意義與範疇

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從各個角度去闡釋:一、以法律觀點來說,乃著重於企業「所 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並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來監督企業組織的活動,以 健全企業組織之運作。二、以經濟觀點來看,公司治理係將公司經濟價值發揮到最大化 之制度,亦即追求股東、債權人、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報酬與利益之最大化。三、

以財務管理觀點來看,公司治理係指資金的提供者—投資人,如何確保公司價值者能以 最佳之方式運用其資金,進而賺其應得的報酬。簡言之,「公司治理」一般泛指公司的 管理與監控機制,其目標在於健全公司營運、追求公司最大的利益,並不是董事會或是 監察人的制度改變。

Dennus and McConnell (2003)將公司治理定義為確保公司控制股東追求資金提供者 最大報酬的機制;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認為公司治理係指如何確保資金提供者可回 收其投資的制度;柯承恩(1999)則認為公司治理主要是保障公司資金提供應有權益的制 度。而 OECD(1999)將其定義為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 司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管理當局、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責任和權利分配,而 且明確規定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一個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應該提供 適當誘因給董事會及管理當局追求公司股東最大利益,以達到公司資源有效分配。

公 司 治 理 著 重 在 解 決 因 公 司 所 有 權 與 控 制 權 分 離 所 產 生 的 代 理 問 題(agency problem),Cohen et al.(2000)指出先前在會計、財務以及管理上的研究已提出幾個有關公

司治理的不同觀點。

第一個觀點立基於代理理論(Bathala& Ras,1995;Core et al.,1999),預先設定公司管 理者的行為係為著自利動機(儘管該行為有害於股東),在此理論範圍內,公司治理的概 念主要集中於設計合約策略(contractual mechanism) 以控制管理者的自利行為,因此,

在代理理論未來展望下,董事會成員最被渴望的屬性是他們能獨立於公司管理者之外,

以專家的身分監控後者(Cohen et al.,2000)。

第二個觀點是從管理文獻出發,著重在資源的依賴性(Pfeffer &Salancik ,1978;

Boyd,1990):公司管理者被視為依賴董事會擷取稀有資訊及其他資訊,後者同時幫助他 們決定公司的策略方向(Williamson,1990),董事會專注於辨識新產品市場開發及技術並 同時幫助公司管理者執行策略(Boyd,1990),因此,他們的角色從一個監督者的職責轉變 成和公司管理者共同努力來制定公司的政策和策略(在資源依賴性方面)。

第三個觀點為關係著管理者的支配權:公司策略管理者認為董事會在監督並且在代 表公司監察是無效率的。事實上,資深的管理者會遴選自己的朋友及同事擔任董事會的 成員,而不是選擇意志獨立的董事(inside directors)(Patton & Baker,1987),董事會成員在 公司治理程序是被動的參加者,同時依賴著公司管理者取得公司及產業資訊,在此情形 之下,董事會的功能在監督公司管理者的作為及滿足法規訂定者的需求時,其功能是有 限的(Core et al.,1999)。

從上述觀點來看公司治理僅牽涉到二個主要團體:公司管理者和董事會;股東並不包 含在討論的範圍內(儘管公司治理的產生是為著追求股價的利益) 。

二、我國公司治理發展現況

在我國推動獨立董、監事的發展現況方面彙總於表 2-1,於 2001 年 12 月即大幅修 正公司法,取消限制董事、監察人必須為公司股東(公司法第 208 條),以利於推動獨 立董、監事的設置及強化公司治理。而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買中心亦修正上市(櫃)

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要求自2002 年 2 月起,凡申請上市上櫃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要

求其必須強制設立獨立董監事,聘請二席以上的獨立董事,與一席以上的獨立監察人,

否則不准上市上櫃且不溯及既往。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也配合建立了獨立董 事、獨立監察人之人才資料庫,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做為遴選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的參 考依據。

此外,對於既有的上市上櫃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 2002 年 10 月 4 日 共同制定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65 條,並於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完成第一次修正,積極宣導上市上櫃公司自願性地加強公司治理機制。而實務守則 之相關內容,主要偏重於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之架構,以達成OECD 所定之公司治理五項 主要原則,針對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提昇資訊透明度,

以及尊重利害關係人利益等五項主要議題,期待上市上櫃公司得據此建構公司治理相關 機制。其次,我國行政院於2003 年 11 月 12 日 通過「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所提之

「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做為我國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並揭示強化公 司治理之政策方向。

證交法修正條文已於2006 年 1 月 11 日公布,我國之公開發行公司將納入「獨立董 事」、「審計委員會」等新制﹙原則上自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得自現行董、監任期 屆滿,始適用之;一八三、一八一之二參照﹚。證交法修正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明定:「已 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因此,原則上,公開發行公司可自 行決定設置獨立董事與否,也可自行決定設置人數。但如欲設置,則應以章程規定為依 據,且僅獨立董事一種,並無獨立監察人之制。如此做法,當係立法者,考量我國目前 企業環境仍不適宜強制獨立董事之設立。

未來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可分為三種型態。第一種是傳統的董事會,不設獨立 董事,僅設董事會及監察人;第一種是設獨立董事,且同時設有監察人;第三種型態則 是有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但無監察人。這三種型態雖然公司可自行選擇,但證交法同 時又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甚至得命令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人,使公司成為單軌制。這樣劇烈的變革,毫無疑問地,必將對我國公司 法制中的公司治理議題帶來深刻的影響。

表2-1 我國推動獨立董監事的發展現況

修改年月 法令修改內容

2001 年 12 月 公司法修訂,取消限制董事、監察人必須為公司股東(公司法 第208 條)。

2002 年 2 月

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買中心亦修正上市(櫃)有價證券審 查準則,要求自2002 年 2 月後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至少設 置獨立董事兩人及獨立監察人一人 。此外,對於既有的上市 上櫃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亦於2002 年 制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65 條,積極宣導上市上櫃 公司自願性地加強公司治理機制。

2003 年 11 月

行政院於2003 年 11 月 12 日通過「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

所提之「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做為我國推動 公司治理之依據,並揭示強化公司治理之政策方向。

2006 年 1 月

修訂證交法第十四條,公開發行公司將納入「獨立董事」、「審 計委員會」等新制﹙原則上自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得自 現行董、監任期屆滿,始適用之;一八三、一八一之二參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何謂外部董事? Fama(1980)、Connors(1989)及 Baysinger and Hoskisson(1990)等學者 的看法,「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職位,具有專業能力且地位超然獨立,決策時 可較客觀地衡量企業全面性的發展,並可發揮監督的功能。

但獨立董事概念與外部董事稍有不同,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獨立董事應具備之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獨立董事應具備之資格

1. 積極資格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 三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ㄧ,並具備五年 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2. 消極資格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至三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ㄧ。

(2).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 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二)、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認定標準

考量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應不僅止於獨立董事選任完成,故參考美國紐約證交所之規 定,要求公司獨立董事於選任前及任職期間皆須符合獨立性之要求,爰於「公開發行公 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中,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本人與親屬應於

考量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應不僅止於獨立董事選任完成,故參考美國紐約證交所之規 定,要求公司獨立董事於選任前及任職期間皆須符合獨立性之要求,爰於「公開發行公 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中,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本人與親屬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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