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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5%)、三日(異常報酬-0.01732,顯著水準 1%)、四日(異常報酬-0.01069,顯著 水準10%)、五日(異常報酬-0.01390,顯著水準 5%)、六日(異常報酬-0.01298,顯著 水準5%)。減資宣告反應較現金減資宣告強,但累積異常報酬方面表現不佳,在董事會 0.03924,顯著水準 10%)及隔日(+1,異常報酬 0.07119,顯著水準 1%)產生正常異常報 酬,顯示出投資者對明基以減資正面支持,但可能因持股虧損過久一有正向報酬立即出 清手中持股,使得後續幾日(+2)即開始累積負向異常報酬,第五日起累積異常報酬降為 與宣告前之情況。市場上小股東普遍不支持減資後低價私募,明基未召集私募而以出售 資產解決虧損狀況表現,由宣告出售資產清償負債時股價上揚且快速累積正向異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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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以及減資更名重新掛牌後連續三日(+0,異常報酬 0.06898,顯著水準 1%;+1,異 常報酬0.06287,顯著水準 5%;+2,異常報酬 0.07399,顯著水準 1%)顯著且正向異常 報酬得知,投資者對明基減資表達支持態度。

綜上所述,現金減資宣告會產生正向累積異常報酬,中長期表現較之前佳,彌補虧 損減資宣告會產生負向累積異常報酬,中長期表現較之前差。加入單獨公司減資前後財 務報告及異常報酬研究可知,減資宣告理由雖然大同小異,但理由之外投資者更在乎公 司經營狀況,究竟是長期經營不力導致虧損逐年擴大或是單獨事件影響本期損益,減資 是否能解決造成虧損的原因,則成為投資者關注焦點,否則減資宣告只是短時間刺激股 價上揚的手段,無法獲得正向累積異常報酬,更會影響投資者對減資公司的後續觀感,

唯有經營績效及財務健全才是減資後公司股價能否長期維持的關鍵因素。

5.2 研究建議

由於至晶華酒店首開現金減資先例至2008 年止,現金減資公司樣本數僅有 32 家,

彌補虧損減資公司也僅有53 家,本研究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會將樣本剔除,中長期研 究結果樣本數因此更加減少,另外,少數公司曾實施一次以上減資,本研究裡並未區分。

未來實施減資公司數增加,更能充實減資研究數據,獲得更精確的結果。

明基個案裡顯示出並非所有公司都會在彌補虧損減資中失敗,若後續研究能以影響 減資成功與否的可能因素提出探討,能使投資者深入了解減資對股價的影響及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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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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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其它相關法令:

公司法第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 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

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7-1 條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票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度,以換 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 準。但因進行分割而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換發新股作業者,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 始日之升降幅度,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前項如有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者,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度,以換發 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除以減資後之資本額與原資 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 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 方法有價證券:

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 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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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