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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專案契約書(草案)

二、 經費項目:

補助項目 經費項目 注意事項

租金

據點、活動場地、

設備租金。

1. 須檢附照片及合約(需載明:地址、空間、

租期及金額等)。

2. 須提供付款證明。

佈置費

據點、活動佈置費 等。

1. 須檢附照片及相關說明(如:地址、空間大 小、佈置明細及金額)等。

2. 本計畫不補助資本門2。 3. 須提供付款證明。

廣告費

海外推廣宣傳之相 關費用等,如下:

1. 海外平面或電子 媒體、廣告刊 登、傳單、海報 或印有營利事業 名稱之廣告品 等。

2. 廣播、電視、戲 院幻燈廣告或以 車輛巡迴宣傳之 各項費用等。

3. 其他具有廣告性 質之各項費用。

1. 須檢附樣張(文宣品、刊物、照片、影片、

音檔等)3

2. 文宣品須標示辦理活動之年份及活動名稱,

並須列表說明發送情形。

3. 須提供付款證明。

印刷費

布建通路相關印刷 等。

1. 須檢附印刷樣張或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3。 2. 文 宣 品 須 標 示 辦 理 活 動 之 年 份 及 活 動 名

稱,並須列表說明發送情形。

3. 須提供付款證明。

擴充與經營網站相 1. 須提供佐證資料,如:完整之網站架構及頁 附件八

補助項目 經費項目 注意事項

委託勞務 費

布建海外通路委託 海外專業人事之專 業諮詢服務(如:

法律、稅務等),

或於海外活動聘請 代言人等費用。

1. 須檢附委託契約書。

2. 須檢附執行報告全文或諮詢服務具體紀錄。

3. 須提供付款證明。

4. 本項費用編列上限為政府補助款之 20%。

贈品費

廠商為布建海外通 路發送之贈品。

1. 須檢附贈品、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3。 2. 贈品須標示辦理活動之年份及活動名稱,並

須列表說明發送對象及數量等情形。

3. 須提供付款證明。

入會費/

報名費

廠商為布建海外通 路加入與推廣產業 相關海外公協會費 用。

1. 須檢附海外公協會簡介。

2. 須檢附入會證明 (會員名稱應為受補助廠商) 及與本計畫之關聯說明等相關佐證資料。

3. 須提供付款證明。

國外差旅 費

廠商為布建海外通 路派員赴國外之機 票、住宿、保險、

簽證等相關費用。

1. 國外差旅費須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

2. 國外差旅費應依出差人、目的、地區等項目 編列。

3. 國外差旅費不得高於全案總經費之 20%,且 須列為廠商自籌款部分。

4. 國外差旅費須檢附影本資料,如下:

(1)登機證存根或搭乘證明。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應詳列代收項目明細)。

(3)住宿費、保險與簽證收據或發票。

(4)須填寫國外差旅費報告表及出國報告 書。

其他與本 計畫相關 費用

核實編列及檢附證 明資料。

註 1:編列時需詳細列出各經費項目與用途,及註明計算方式,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與「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核銷。

註 2:依「政府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資本門為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 1 萬元以上之設備。

註 3:支付單一對象之費用達 10 萬元以上須簽訂契約。

註 4:本計畫業務費項下科目之流入金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 5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 分配預算數額 50%。

註 5: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補助款支付(全額及部分皆適用),需附上原始憑證正本;若由 自籌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原始憑證影本。

三、補助款及自籌款不可編列之項目:

參展、拓銷團及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相關經費、於臺灣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相關經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企業人員訓練費、交際費、餐飲費、市場調 查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認(驗)證費、運輸費、入 會費及報名費(除加入與推廣產業相關海外公協會之入會費及報名費外),列為資 本門之設備費及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範例(以總經費 1,000 萬元,申請補助 500 萬元為例):

(一)經費需求總表

單位:元

會計科目 經費預算數

合計 佔總經

費比例 說明(含計算方式) 政府補助款 廠商自籌款

租金 1,000,000 800,000 1,800,000 18% OO 活動場地租借 100,000 元/次×4 次 O 國展示中心 100,000 元/月×10 月 佈置費 500,000 500,000 1,000,000 10% O 國展示中心 600,000 元/次×1 次 廣告費 1,600,000 1,400,000 3,000,000 30% OOO 120,000 元/月×5 月

OO 廣告投放 150,000 元/次×8 次 印刷費 500,000 500,000 1,000,000 10% OOOOOOOO 2,500 元/本×350 本 OO 活動輸出品 5,000 元/次×25 次 網站經營 500,000 300,000 800,000 8% O 國網站增設 OO 功能 400,000 元×1

翻譯費 200,000 200,000 400,000 4% OO 國 OOOO 翻譯 50,000 元/次×4 次 委託勞務費 600,000 400,000 1,000,000 10% OO 國法律諮詢服務 100,000 元×1 式 贈品費 100,000 300,000 400,000 4% OO600 元/份×250 份

國外差旅費 600,000 600,000 6%

OO國60,000元/人次×5人

合計 5,000,000 5,000,000 10,000,000 100%

(二)各國預算分配表(依國家別分別填寫)

單位:元

國家1 政府補助款2 廠商自籌款3 合計 A 國 3,000,000 2,000,000 5,000,000 B 國 1,000,000 1,000,000 2,000,000 C 國 1,000,000 2,000,000 3,000,000

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110/2/9 版

一、公司或商號以外之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俾利撥款。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公開周知本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

(六)成果報告書。

(七)原核准函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如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出國報告書、活動照片、

廠商受益表、光碟片等)。

(九)因特殊情形,須留存上述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

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二、公司或商號海外參展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核銷申請書。

(二) 成果報告書,含參展照片(實體展)或展位截圖(線上展)。

1.實體展照片:

(1)請檢附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參展照片。

(2)攤位招牌廠商英文名稱應為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英文名稱或其他足資 識別之相類資訊(例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註冊之商標呈現)。

(3)若因疫情以展品或型錄參展,請另檢附參展實況影片。

2.線上展截圖:

(1)請檢附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展位截圖,以及與買 主即時互動洽談之實況畫面。

附件九

(2)參展廠商英文名稱應為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英文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 之相類資訊(例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註冊之商標呈現)。

(三)向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

(四)參展廠商未重複領取輸出入公會及其他工商團體籌組同一展覽之推廣貿 易基金補助款切結書。

(五)場地租金單據包括匯款水單(如屬國內原始憑證者,則免附),以及發票 (Invoice)或統一發票或收據;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 證明之文件,並蓋公司、商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以下簡稱大小章),以 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三、公司或商號辦理具創新或整合性之國際行銷推廣業務核銷時應備下列文 件: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

(二)各項活動照片、文宣品樣本及製作物照片。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向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發票。

(六)其他相關文件。

(七)因特殊情形,須留存上述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

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四、第 1 點至第 3 點備審應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填報:

(一)經費收支明細表:每一計畫均應列示全額經費收支,收項應包括受補助 單位接受其他各機關(構)補助項目及金額。

1.原始憑證之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信用卡簽帳單不得單一列為費用憑證。

除補助公司或商號案件外,檢附個別廠商費用憑證均不予補助及認列。

2.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3.外幣應加註幣別並折算新臺幣,且附上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4.原始憑證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

5.粘貼憑證用紙之支出用途欄應予說明,並依用途別(科目)依序編號。

6.支付個人所得應列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機關(單位)名稱、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籍,並由受領人簽名及依稅法 規定扣繳稅賦。

7.所有核銷單據及成果報告書之計畫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執行期間為 準,如計畫有異動,應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 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向本局辦理變更。

8.國外發票(Invoice)如為電子發票,應註明為電子發票並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

9.各受補助單位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僅能取得足資證明支付事 實之電子憑證者,可列印該電子憑證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後,做為報 支之憑證。

10.原始憑證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11.原始憑證經本局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控管機制:經本局同意留存原始 憑證之個案計畫相關憑證,受補助單位應妥予保管,分年編號收藏並 製目錄備查,非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得銷毀或滅失。

12.原始憑證經本局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控管機制:經本局同意留存原始 憑證之個案計畫相關憑證,受補助單位應妥予保管,分年編號收藏並 製目錄備查,非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得銷毀或滅失。

五、每一計畫之補助數額以核准項目實際總支出之 90%為上限,並以一次核結 為原則。

六、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七、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如有涉及政策宣導,所報相關費用如印刷費、文宣 廣告費等須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 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 方式進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予核銷;惟於海外媒體刊登廣告或製作 於海外使用之廣宣品,如僅為宣傳活動相關訊息或推廣臺灣產業形象及優 質產品,未涉及政策宣導,則得免予適用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八、依「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 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局。但 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本局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 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本局。

九、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或經考核有績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 60%以 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 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