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資料庫 1604筆
第五節 綜合比較分析
本章節將綜合前幾章敘述統計,包括主要客戶來源、營運模式、創新類型、
創新技術來源、創新政策影響、補貼政策的附加性、創新保護措施、申請專利目 的、廠商在大陸的佈局及廠商合作創新的大陸機構等方面,按照各個資料庫樣本 總數來求算百分比,再分別從橫向面及縱向面綜合分析比較。但因下列各題分析
分比並不是 100%。
是複選題的關係,因此縱向加總的百
表二-76、 廠商主要客戶來源綜合統計
主要客戶 TT MM SS
來源 (10017)
1 mm(2240)1 ms(2323)1 sm(1604)1 ss(3850)1
個數 百分比2 個數 百分比2 個數 百分比2 個數 百分比2 個數 百分比2
CUSGRO
(母企業之其 888 8.86% 188 8.39% 250 10.76% 93 5.80% 357 9.27%
他公司)
CUSB2B
(非母企業之 其他公司)
6851 68.39% 1871 83.53% 1628 70.08% 1220 76.06% 2132 55.38%
CUSGMT
(政府部門) 1613 16.10% 169 7.54% 405 17.43% 201 12.53% 838 21. %77
CUSB2C
3913 39.06% 460 20.54% 764 32.89% 539 33.60% 2150 55.84%
(一般消費者)
可知,從整體廠商看來,各廠商的主要客戶來源集中在「非母企業的 其他公司」。而分別觀察製造業及服務業的話,製造業主要客戶來源集中在「非 他公司」,其次是「一般消費者」;服務業主要客戶來源則集中在「一 般消費者」,其次是「非母企業之其他公司」。從橫向面看來,廠商由製造業類型
由上表
母企業之其
1 ◎指該資料庫總樣本數。
2 ◎百分比:(各資料庫個數/各資料庫總樣本數)*100%。
2‐159
型,在廠商主要客戶來源為「一般消費者」,明顯有遞增趨勢。亦即 趨向為服務業的廠商,其主要客戶來源越趨向為自「一般消費者」。
到服務業類 越
表二-77、 營運模式(OEM/ODM/OB)綜合統計
TT 營運模式 (3575)3
MM SS
sm(563)3
mm(831)3 ms(975)3 ss(1206)3
個數 百分比4 個數 百分比4 個數 百分比4 個數 百分比4 個數 百分比4
OEM
(製造商)
1803 50.43% 482 58.00% 510 52.31% 319 56.66% 492 40.80%
ODM 1628 45.54% 435 52.35% 480 49.23% 248 44.05% 465 38.56%
(設計製造商)
OB
(有自有品牌 1225 34.27% 275 33.09% 341 34.97% 179 31.79% 430 35.66%
者)
表比 商 運模 , 「製造商(OEM)」 絕大部
分, 「設計製造商(ODM)」。而從製造業看來,營運模式屬於「製造商(OEM)」
的廠商中所佔比例相對於 ODM、OB 的比例為高,服務業看來它趨勢 亦是如此 從橫向面看來,廠商由製造業類型到服務業類型,
「設計製造商(ODM)」,明顯有遞減趨勢。亦即越趨向為製造業的廠商,其廠商 營運模式越趨向為「設計製造商(ODM)」。
由上 較廠 的營 式 在整體的廠商裡以 占
其次是 的在有創新
。 在廠商營運模式為
3 ◎指該資料庫廠商有進行創新的總樣本數。
4 ◎百分比:(該資料庫的個數/該資料庫廠商有進行創新的總樣本數)*100%。
表二-78、 廠商創新類型綜合統計
TT MM SS
創新類型 (10017)5 mm(2240)5 ms(2323)5 sm(1604)5 ss(3850)5
百分比6 百分比6 百分比6 百分比6 百分比6
個數 個數 個數 個數 個數
D_INNOV
(產品創新) 1607 16.04% 364 16.25% 454 19.54% 246 15.34% 543 14.10%
P_INNOV
(製程創新) 1324 13.22% 317 14.15% 395 17.00% 214 13.34% 398 10.34%
M_INNOV
(行銷創新) 2411 24.23% 454 20.27% 641 27.59% 371 23.13% 961 24.96%
O_INNOV
3455 34.49% 639 28.53% 982 42.27% 437 27.24% 1397 36.29%
(組織創新) D_IMITA
(產品模仿) 915 9.13% 191 8.53% 250 10.76% 157 9.79% 317 8.23%
P_IMITA
(製程模仿) 1035 10.33% 230 10.27% 302 13.00% 124 7.73% 372 9.66%
較六種廠商的創新類型,在整體的廠商裡比較「管理創新」上,以
進行「組織創新」的比例較進行「行銷創新」來得高; 較 新
則以進行「產品創新」的比例較進行「製程創新」來得高;在「模仿方面」,進
行 則較進行「產品模仿」來的多。細分地,從製造業或服務業看來
亦跟整體的情況相同。
由上表比
比 「非管理創 」上,
「製程模仿」
表二-79、 廠商創新技術來源綜合統計
創新技術 TT MM SS
來源 (3575)
7 mm(831)7 ms(975)7 sm(563)7 ss(1206)7
個數 百分比8 個數 百分比8 個數 百分比8 個數 百分比8 個數 百分比8
RRDINENG 2729 76.34% 673 80.99% 809 82.97% 424 75.31% 823 68.24%
(公司內的研發
5 ◎指該資料庫的總樣本數。
6 ◎百分比:(該資料庫的個數/該資料庫的總樣本數)*100%。
的總樣本數。
本數)*100%。
7 ◎指該資料庫廠商有進行創新
8 ◎百分比:(該資料庫的個數/該資料庫廠商有進行創新的總樣
活動)
他高等教育 機構共同創
新)
COGMT
(與政府或非
營利研究機 407 10.83% 75 9.03% 124 12.72% 39 6.93% 169 14.01%
構共同創新)
知 整 查 看 廠商創新政策的影響, 創
政府或公眾研究機構」較來自「大專院校」多;「與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共同創新較「與政府或非營利研究機構」合作多。從製造業看來,創新政策的影
響亦與整體情形相同一致;從服務業看來 「與政府或非
營利研究機構」合作創新較「與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來得多。另外,比較 造業與服務業曾獲中央政府資助的情形,明顯地製造業比服務業來得多。從橫 向面
由上表 ,從 體調 廠商 來, 以「 新資訊來自
,與整體情形較不同的是
製
看來,廠商由製造業類型到服務業類型,在曾獲中央政府資助上,明顯有遞 減趨勢。亦即越趨向為製造業的廠商,其廠商創新政策越會向政府申請補助。
表二-81、 廠商補貼政策的附加性綜合統計
TT MM SS
補貼政策的附
(457)11
加性 mm(186)11 ms(179)11 sm(87)11 ss(5)11
個數 百分比12 個數 百分比12 個數 百分比12 個數 百分比12 個數 百分比12
INAB
(大部分不會進行) 13 2.84% 6 3.23% 5 2.79% 1 1.15% 1 20%
INRISK
(選擇風險較小的 來進行)
148 32.39% 63 33.87% 62 34.64% 21 24.14% 2 40%
INLOW
(以較小的預算規 模進行)
140 30.63% 60 32.26% 59 32.96% 20 22.99% 1 20%
11 ◎指該資料庫廠商創新活動曾獲中央政府資助的總樣本數。
政府資助的總樣本數)*100%。
12 ◎百分比:(該資料庫的個數/該資料庫廠商創新活動曾獲中央
INSAME
比較廠商創新保護指施知,在整體廠商而言,以採取「保密措施」為
(作為技術交 換協商基礎)
PUPRO (避免被控
侵權)
1095 65.26% 298 64.09% 372 68.13% 141 51.65% 284 72.08%
PUORDER (取得顧客
訂單)
978 58.28% 258 55.48% 324 59.34% 137 50.18% 259 65.74%
PUSWITCH (使顧客不 容易轉單)
907 54.05% 250 53.76% 310 56.78% 119 43.59% 228 57.87%
PUEVA (做為內部研
744 44.34% 193 41.51% 263 48.17% 83 30.40% 205 52.03%
發人員考評 的客觀依據)
PUREP (增加商 譽,以提高
公司股價)
774 46.13% 194 41.72% 244 44.69% 116 42.49% 220 55.84%
PUPRO
(吸引專業 人才)
748 44.58% 199 42.80% 249 45.60% 88 32.23% 212 53.81%
PULIC (用來授權給
372 22.17% 92 19.78% 130 23.81% 43 15.75% 107 27.16%
其他廠商,取 得授權金)
比 廠商 專 目 看 就 廠 言 請 的
以「用來生產獨特設備或組件,排除他人模仿」為最多,其次是「避免被控侵權」。 而言,申請專利的目的較多是「用來生產獨特設備或組件,排除他人 務業而言,則是較多「用來生產獨特設備或組件,排除他人模仿」及
「避免被控侵權」。
由上表 較 申請 利的 的可 出, 整體 商而 ,申 專利 目的
而就製造業 模仿」;服
2‐165
表二-85、 廠商與大陸合作關係綜合統計
2‐167
競爭者 89 18.20% 29 19.08% 47 26.26% 7 10.61% 6 6.52%
顧問、私人營利 實驗室或研發機
構
35 7.16% 9 5.92% 15 8.38% 4 6.06% 7 7.61%
異業公司之研發
單位或實驗室 27 5.52% 10 6.58% 4 2.23% 4 6.06% 9 9.78%
大學或其他高等 教育機構
6 1.23% 6 3.95% 0 0.00% 0 0.00% 0 0.00%
政府或非營利研 究機構
10 2.04% 2 1.32% 4 2.23% 0 0.00% 4 4.35%
由上表比較與大陸機構合作創新的對象知,就整體廠商而言,創新合作的對 象以「客戶或消費者」為多,其次是「母企業之下的其他子公司」。就製造業而 言,以「客戶或消費者」居多,其次是「母企業之下的其他子公司」;而服務業 以「設備、材料或軟體供應商」居多,其次是「母企業之下的其他子公司」。 從橫
則
向面看來,廠商由製造業類型到服務業類型,其合作創新的對象為「客戶或 消費者」,有遞減趨勢,亦即越趨向為製造業的廠商,其廠商合作創新的對象越 趨向為客戶或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