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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之駭客行為,參閱David Icove, Karl Sege, & Willian Vonstorch 原著,陳永旺譯,「電腦犯罪」

(Computer Crime),頁十三;美國青少年 John Joe 將含有特洛伊木馬程式之附加檔案的電子郵 件傳給美國線上(American Online)的使用者,並成功竊取五百人以上的密碼,參閱蔡美智,「電 腦駭客入侵的法律問題」,頁六十六;加拿大蒙特婁警方於二○○○年四月十九日破獲自稱「黑 手黨小子」(Mafiaboy)的十五歲網路駭客,以分散式拒絕服務攻擊(DDOS;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se)手法攻擊美國多家大型網站,並造成美國有線電視網(CNN)等企業網站癱瘓,收

部分皆為男性126,然隨著網路教育與應用更普及的同時,女性在網路犯罪的比 例勢必增加127。以目前國內查獲多起透過網路從事援助交際的案例,其犯罪行 為人多為十六至二十二歲的女性,其中尚包括在學學生,可知女性網路犯罪人 口有迅速擴大之趨勢。

第三項 行為人之特徵

網路犯罪的行為人皆十分聰明,且具有高度機動性、冒險性、創造性以及 充滿企圖願意接受新挑戰,而其通常為一令人滿意之受雇者或工作認真者,犯 罪發生時多為最後一位被懷疑者,如許多設計電腦病毒者,即為此類型之行為 人,在網路犯罪被發覺時,周遭的朋友及同事,多半不相信是其所為。

第四項 行為人之職業

網路犯罪行為人經調查,其職業多為電腦網路相關科技之行業,如程式設 計師、網路工程師及資訊系高材生或是對於電腦網路具有高度興趣而專精於電 腦網路領域之研究者等,而高階電腦網路知識分子所佔的比例較多,其手法較 高明,也較不易被發現;但另也有較低階電腦網路知識者,其從事網路犯罪行 為,由於手法較不高明,故較容易被發覺。另外在一些屬於惡作劇的網路犯罪 行為中,現職的學生亦佔了相當的比例128

第五項 行為人之動機

網路犯罪者的動機,大致上可以區分成兩種,一種是使用網路出於自由意 志的網路冒險行為,此種網路使用者,一般被稱為駭客(hacker),經統計年齡 以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居多,其較一般網路使用者聰明,且其入侵網路並無特定

126 男性佔百分之九十點五,女性只佔百分之九點五,可見電腦犯罪仍以男性為主;而女性主導 者大多是網路誹謗、盜用撥接帳號及侵害商標案件。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頁一 四七。

127 參閱林宜隆,「網路警察火線出擊」,資訊與電腦第二一七期,民國八十七年八月,頁七十二。

128 在犯罪者職業方面,以學生比例最高,佔百分之二十五點一。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 犯罪」,頁一四八。

之目的,亦即並無侵入網路得利或破害電腦的特別意圖,僅出於好玩的念頭者 為多數129。依據美國史丹福研究所之研究結果認為,此種行為人之動機大多是 出於好勝心與冒險心,開始之時,只是要嘗試其電腦知識有無辦法超越電腦系 統之安全防護措施130;另一種則是普通的網路竊盜或故意打擊他人資料庫之人

(hit man),此種人被稱為白領犯罪(white-cooler crime),其多以透過網路取 得財產或利益為目的。根據相關網路犯罪案例之研究發現131,被警察機關所移 送的網路犯罪人中,以中學生所佔的比例最高達百分之三十,所犯多為網路販 售盜版光碟案件,其犯罪動機則在獲取經濟利益。

第六項 行為人之能力

網路犯罪行為人之能力從具有高度科技經驗至很少專業知識,甚至無任何 經驗者均有之。根據相關研究結果顯示132,此類型之犯罪有百分之三十七的行 為人,擁有電腦特別知識;在百分之二十一的案件中,必須具有電腦之專業知 識,始能違犯;約有百分之一的行為人對企業之內部組織及其電腦之安全措施,

有相當之了解。而近年來網路色情、網路援交、網路妨害名譽等犯罪行為氾濫,

即使行為人很少專業知識,甚至無任何經驗者也可為之。

第七項 行為人常為連續犯

網路犯罪行為人具有高度的重複犯罪的可能性,行為人往往在第一次得手 成功後,便再利用同一手法為同種之犯罪行為,若再得手,便食髓知味,從而 反覆以同種手段為同種犯罪之行為,直到該犯罪行為被發覺為止;而此種犯罪 情形在犯罪學上即具有「連續犯」的意義。

129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總統府網站遭駭客入侵,肇事者是建國中學二年級學生,因為好奇心使 然,想要證明自己的能力,所以從網咖店進入總統府網頁,沒有其他不良企圖。

130 參閱許武峰,「電腦犯罪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司法院研究年報第十八輯第十八篇,民國八 十七年六月,頁二十三至二十五。

131 參閱林宜隆、黃讚松,「網路犯罪案例之探討」,頁七十五至八十二。

132 參閱林山田,「電腦犯罪之研究」,頁五十四。

第八項 行為人之犯罪紀錄

行為人通常不具有任何前科記錄,而屬於初犯或「機會犯」。依研究結果 顯示,無前科者佔百分之八十點四,有一次犯罪紀錄者佔百分之十一點九,二 次犯罪紀錄者佔百分之四點二三,可見電腦犯罪者多屬初犯133

第九項 行為之犯罪人數

依研究結果顯示,在犯罪人數方面,單獨進行者佔百分之八十六,二人共 同進行佔百分之十點二,三人以上共有百分之三點七,可見電腦犯罪大多是一 人即可實施,不需他人協助;而且為達隱密性,人數愈少愈好,如有共犯,大 多係親戚或朋友,目的則是有福同享;但亦有部分案件係因犯罪者本人無能力 犯案,遂找到具備電腦專業知識之人幫忙。

133 參閱廖有祿、李相臣,「電腦犯罪」,頁一四六至一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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