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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自從 1987 年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關係邁入新的里程碑,之 後雖受李登輝、陳水扁兩任總統不同大陸政策的影響,雙方縱然在軍事、外交層 面歷經緊張情勢時期,但在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合作議題上,卻不曾停下腳步,1990 年 9 月 12 日簽訂之「金門協議書」,就解決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和 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遣返問題進行行協商,開啟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及刑事司法 互助之門,1接著第三次江陳會正式簽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 議」,據此建立雙方在打擊跨境犯罪合作機制,不致因法律問題致執法過程中產 生灰色模糊地帶,而予犯罪者僥倖心理從事不法活動。但往往「道高一尺,魔高 一丈」,兩岸犯罪者因雙邊打擊跨境犯罪合作機制日趨成熟,犯案的空間受到壓 縮,開始轉往第三地發展,此時法制基礎不建全、地廣人稀、政府行政效能不彰、
貪瀆情形嚴重及與華人素有歷史淵源之東南亞諸國即成為首選之地。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中國固守人民幣匯率的政策,某部分穩定了亞洲的 金融秩序,對於東南亞地區的經濟安定有一定程度的正面幫助,這被視為中國與 東南亞關係發展的轉捩點,中國因此贏得東南亞國家的尊重,東協在該年年底邀 請中國、日本、韓國召開首次「東協加三」會議,正式開啟了其在東南亞區域居 於領袖地位的時代。2大陸與東南亞各國的交流層面是既深且廣,合作的議題除 了傳統軍事外交,在非傳統安全領域,例如經濟、文化、科技、跨國犯罪等,也 提供東協國家各項協助。反觀臺灣在東協支持「一中政策」的影響下,始終無法 突破與該地區各項交流合作關係。如今兩岸關係趨穩,雙方均認知到除了經濟議 題外,在打擊跨國犯罪方面,同樣攸關人民切身利益及社會安定,亦屬可以建立 共識相互合作的優先工作,因此本文研究目的,即希望了解兩岸在東南亞地區跨 國犯罪現況、雙方偵辦情形、面臨的困難,以及建立兩岸與第三國司法互助合作
1 朱蓓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議題與建議〉,《國政研究報告》,2005 年 3 月。
2 蔡東杰、洪德銘。〈美中兩國在東南亞地區的軟權力構築與競爭〉,《遠景基金會季刊》,第 10 卷第 1 期,200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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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可行方案。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兩岸人民同文同種,民族習性與語言溝通均無障礙,近年隨著雙方政經關係 趨穩,人民之間互動更加頻繁,這固然有助彼此瞭解,促進區域安全平穩,但同 時亦衍生出許多新的治安問題,例如:軍火槍械和毒品走私、人口販運、經濟犯 罪、網路犯罪、電信詐騙等日益嚴重的各類型跨境犯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雖然可以解決部份問題,但當兩邊罪犯將舞臺移往鄰近東南亞地區時,偵辦犯罪 調查工作因而更加複雜,司法互助協議勢必由雙邊朝向多邊合作方向進行,才能 有效遏阻跨國犯罪的發展。本文將嘗試從跨國犯罪定義、類型、現況、對區域安 全之影響、兩岸與東南亞國家打擊跨國犯罪合作機制、偵辦成效等方向進行研 究,同時以「菲律賓臺嫌遣陸案」及「0823 臺菲電信詐騙案」為例,分析雙方 在無司法管轄權之第三國,如何訴諸國際法為調查工作之基礎,透過國際合作管 道及外交途徑等方式協助調查偵辦工作、雙方的競合關係與面臨的困境,並探討 兩岸未來在東南亞地區,透過國際合作與當地司法機關合作偵辦跨國犯罪之可行 方案,以及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與東南亞國家簽定多邊司法互助協 議之可能性。
國人犯罪處罰規定引用刑法為一般性規定,若其中牽涉兩岸跨境犯罪行 為,則須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曾表示:「依照 最高法院 71 年 8129 號判例,在對岸犯罪仍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我方 一定有審判權和管轄權。」也就是說國內司法界對於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 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主張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 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事實上,以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 的憲法主權為理由而主張管轄權,並不妥當,因為此主張並不符合當今國際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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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普遍理解以及兩岸分治的現實。因此本論文將分析未來對於兩岸與東南亞國家 跨國犯罪偵辦工作,應以國際法上之司法管轄主張,認知跨國犯罪對區域安全之 威脅,以及打擊犯罪共識前提下,透過國際合作方式建立機制,共同面對與解決 跨國犯罪日益嚴重的問題,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福祉。
二、研究目的
針對當前國際社會所面臨日益嚴重及複雜的跨國犯罪問題,各國政府無論 採消極防堵、積極偵辦,或以國際合作方式,建立國際慣例、公約或協定,以及 制定相對應的內國法律加以處理等各種措施,其主要目的即希望能扼止犯罪的擴 大,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臺灣屬海島地形,犯罪情形朝跨國或跨境發展是必然的趨勢,尤其是拜科 技進步之賜,犯罪手法不斷更新,有些犯罪模式(例如:網路、電信、洗錢犯罪 等)根本不受國境疆界限制,在這種前提下,要界定司法管轄權歸屬問題,實有 執行上困難之處。兩岸與東南亞國家的跨國犯罪案件,近幾年來層出不窮,某些 可以就國際法層面依法解決,某些則可透過國際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檯面 下合作共同偵辦。我國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一直以來都是被國內法學界所 忽略的研究範圍,政府也不重視司法互助實務上的需要,亦缺乏相關政策規劃。
3因此兩岸與東南亞國家未來在跨國犯罪防制措施方面,除與中國大陸在「兩岸 司法互助協議」的基礎下,以平等、互惠原則,進行情資交換、案件協查與合作 辦案外,法務部、外交部等政府相關部門,應儘速與東南亞各國簽訂「國際刑事 司法互助協定」,擴大國際合作機制,才能有效解決跨國犯罪泛濫問題。因此本 論文研究目的在探討下列問題:東南亞跨國犯罪與區域安全,兩岸與東南亞國家 有關跨國犯罪防制合作機制,兩岸與東南亞國家打擊跨國犯罪現況,並以臺菲電 信詐騙案個案為研究案例說明。
3 林毅。〈我國刑事司法互助之現狀與發展-以以菲律賓臺嫌遣送案為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社》,臺北市:201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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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
有關東南亞地區跨國犯罪防制與區域安全維護議題,東協組織包括「東協 政治-安全共同體」、「東協跨國犯罪部長級會議」、「東協警察首長會議」發表的 英文官方文件中,均有相當詳實且系統性的分析。另「東協加三跨國犯罪部長級 會議」與「東協-中國跨國犯罪部長級會議」發布的共同聲明中,對共同打擊跨 國犯罪亦有具體執行作法。
有關兩岸犯罪組織於東南亞地區從事跨國犯罪議題上,國內對此有所研 究,主要有:
一、 2012 年孟維國著《跨國犯罪》探討跨國犯罪的定義、類型與特徵,如何透 過司法機關合作途徑、國際司法互助與情資交換來打擊及防制跨國犯罪,以 及未來跨國犯罪防制所面臨之挑戰與努力之方向。
二、 2012 年汪毓偉《跨國(境)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一總論》探討跨 國組織犯罪的特徵與發展,組織犯罪走向跨國發展的緣由,對抗跨國組織犯 罪威脅應有之思考與所必須面對之問題,依靠一個國家的力量去對付跨國組 織犯罪是不可能的,必須採取共同合作之方式,惟有合作才能根本解除威 脅,且不會造成犯罪四處流竄之後遺症。
三、 2012 年許福生〈兩岸跨境詐騙犯罪新情勢與問題之分析〉討論兩岸跨境詐 騙犯罪之概念、當前發展情勢分析及兩岸共同打擊跨境詐騙犯罪面臨之困 境。未來兩岸針對有效防制跨境詐騙犯罪,應以「全球治理、同步在地行動,
低政治、高功能」之思維,強調「網絡」、「互賴」及「規制」的特質,建立 一個雙方永續合作的發展模式。
四、 2006 年蔡茂林〈論兩岸交流衍生之非傳統安全問題〉,主要從非傳統安全領 域切入,討論新型犯罪型態對國家安全影響,重點在於兩岸透過協商機制來 共同打擊犯罪。
五、 2012 年范振中〈兩岸司法互助-以 98 年「兩岸協議」為探討〉,主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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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大陸地區在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的策略、法制及運作等三個面向的歷史 沿革、現況問題與未來策進方向。
中國大陸方面的研究主要有:
一、 2013 年熊光楷〈協力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的新挑戰〉,主要探討非傳統安全 威脅的範圍,包括恐怖主義、販毒走私、嚴重傳染性疾病、海盜活動、非法 移民、環境安全、經濟金融安全和資訊安全等方面。提出傳統安全威脅和非 傳統安全威脅的因素相互交織是當前人類社會面臨的挑戰之一,以及中國大 陸與東協國家有關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合作與未來展望。
二、 2013 年林亞剛、何榮功〈經濟全球化與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趨勢及其對 策〉,探討犯罪組織化和有組織犯罪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分析 中國大陸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受經濟全球化影響,有組織犯罪所呈現的 新發展趨勢,並從刑事、社會綜合治理和國際合作的角度提出防制有組織犯
二、 2013 年林亞剛、何榮功〈經濟全球化與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趨勢及其對 策〉,探討犯罪組織化和有組織犯罪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分析 中國大陸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受經濟全球化影響,有組織犯罪所呈現的 新發展趨勢,並從刑事、社會綜合治理和國際合作的角度提出防制有組織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