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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節先談論本研究的動機與目的,接著談論研究議題與論文架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證券交易法於 2006 年增訂第 14 條之 2,為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董事會之功能與特性與企業之公司治理有關,而公司治理機制的良窳也是決定公 司價值的高低。

對於主管機關而言,推行公司治理評鑑之政策目的在於為抽象的公司治理的 優劣提供一個量化指標,供關心公司治理表現者有名目數字之指標來做決策。而 且公司治理所涉及之參與者範圍甚廣,公司治理的定義可以從狹義與廣益兩個面 相切入。狹義觀點來看,公司治理係指參與決定公司管理及經營之人,這些對象 包括公司股東、董事會、內部監察機關與管理階層;廣義觀點來看,不止探討股 東或內部監控機關對管理者的制衡,公司治理更進一步將「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的角色及功能一併考慮,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員工、客戶、供應商、

債權人、政府機構或是周邊社區等。

依照 OECD 2015 年對公司治理原則所下定義,公司治理是指一種指導及管 理企業的機制,以落實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及兼顧其他利 害關係人的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應係董事會與管理階層以符合公司與全體股東 最大利益的方式達成營運目標,協助企業管理運作,以及提供有效的監督機制,

以激勵企業善用資源、提升效率,進而提升競爭力,促進全民之社會福祉。

我國在 2000 年以後進入了第一個公司治理重新定義的轉型分水嶺,在 2008 年的金融危機至今日則是加速了公司與企業在公司治理的全面強化。我國在公司 治理強化的國際趨勢下,在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明訂推行具有合議制 性質的審計委員會1,以取代獨立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制度。

1 證交法第 14-4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國際上以 OECD 報告對於公司治理的組成最具指標性,當中建議多項公司 治理相關原則。其中,包括:

1. 股東的權利和公平待遇 (Rights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2. 利害關係人之利益(Interests of other stakeholders)

3. 董事會的角色和職責(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

4. 行為上的正直與道德(Integrity and ethical behavior)

5. 揭露和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公司治理的強化與有效運作在國際間已是顯學。相較於國際發展,我國腳步 較為緩慢,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民國 102 年發布「2013 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2,同一年也成立了「公司治理中心」,以前述所提到 的 OECD 五大原則作為架構,推動理由在於希望透過五年為期,了解公司治理 評鑑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較結果,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公司治理實施成效,

也能使企業更重視公司治理,以良性競爭的評鑑結果來強化公司治理,讓企業主 動改善公司治理。評鑑宗旨有獎勵優良公司、發揮標竿功能;與國際接軌,提升 國際形象;資訊公開、擴大參與,提升資本市場品質,因此我國的公司治理評鑑 制度在 2013 年開始推動。觀看我國近年所推動的公司治理評鑑的評分基準,雖 然從 2015 年至 2018 年四屆以來的計分方式之構面權重的細項,每年都有調整,

但大範圍的五大項目 ─維護股東權益,平等對待股東,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提升資訊透明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與 OECD 之公司治理原則大致相似,表 附錄為四屆以來的指標類別與指標數細項與權重。

2 公司治理中心 http://cgc.twse.com.tw/front/about

從表附錄可以看出,相較於 2014 與 2015 兩年,近兩年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有

司治理評鑑結果對公司價值的影響。本研究的主要貢獻在於:2016 年與 2017 年 的公司治理評鑑無論細項的審查項目或是排序,比起前兩屆公司治理評鑑都有顯 著的改版,且前兩屆僅涵蓋前 20%與 50%的受評上市櫃公司進行排序,但是 2016 年與 2017 年已將所有的受評鑑公司進行排序。因此,本研究主要針對第三屆與 第四屆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能更完整地了解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與董事會獨立性之 關係,以及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對公司價值的影響。

第二節 研究議題

本研究希望透過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來衡量董事會獨立性對公司治理之影 響。因此,在公司治理評鑑五大指標中,本研究選用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當中 董事會獨立性為研究指標。董事會獨立性最為外顯之指標有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 比重,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及舊制的監察人人數之於董事會的比重。且 2016 年起的公司治理評鑑比起往年有較大的不同在 2016 與 2017 兩年的公司治理評鑑 結果達 7 級距。基於董事會功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本研究採用我國 2016 年與 2017 年採用之「公司治理評鑑系統」得到之評鑑結果排序,探討董事會獨 立性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此外,本研究也針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與公司價值之關係進行迴歸分析,

2016 與 2017 兩年的公司治理評鑑級距對於公司價值的影響。林俊傑、劉梧柏與 黃華瑋(2018)對於公司治理評鑑變動與結果與公司價值的關係,而用以研究出 公司治理評鑑級距結果是否會影響公司價值,但該研究僅針對 2014 與 2015 年受 評鑑公司中的前 20%與 50%進行分析,本研究納入其他與公司治理相關的變數,

針對 2016 與 2017 兩屆的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更全面的分析其與公司價值的關係。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共分五章,茲將各章內容簡介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研究議題及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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