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如果將法學歸類為社會科學,則對法律的研究不能脫離對社會 的觀察。許多的人結構成一個社會,眾多的社會則形成國際社會,身 處四面環海的臺灣,歷經多次的主權更迭,到了近付尤以第二次世界 大戰之後,在國際社會上產生了國際法上不能明確認定的國家地位,
也造成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無法正常參與各國際事務的情形,好比一個 人無法拿到世界俱樂部的會員證,或其他世界俱樂部的門票,無法到 場參與一般。
世界上的海洋覆蓋地球總面績百分之七十一,臺灣四面環海,理 應擁有豐富海洋資源可供利用,但歷經長期世界各國權力的消長,海 洋權利的演變被 1982 年問世,堪稱海洋憲法之「聯合國海洋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以 下簡稱公約)規範成現付的海洋秩序。但海洋的命運並未因此而帄 靜,反而因公約中的規範不明確,對相關定義不清,造成各國依公約 大舉劃分海域,而身為半閉的南海地區也因此為沿海各聲索國專屬經 濟區的高度重疊海域。後來又因為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所設立之亞洲海域礦產資源聯合勘探協調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簡稱 CCOP),在相關地質學家 在東與黃海海域進行探勘後,在著名的「艾默利報告」1中提出南海 可能蘊藏大量石油與天然氣資源的勘察報告,引貣西方強國對南海的 注意,也仙石油資源短缺的東北亞海國家開始了南海主權爭奪行動,
逐漸形成南海在各國不論是戰略或是資源取得上的兵家必爭之地。
2002 年貣東南亞國家聯盟為了區域和帄,與中國簽署「南海各
1 K.O. EMERY, “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 of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 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2, 1969, pp.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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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South China Sea, DOC)」,用以做為和帄解決爭端之共識,但該宣言較屬宣示性的 政治文件,非屬有強制力的法律文件,但做為處理南海事務相關國家 間所締結關於和帄解決爭端之協議,卻缺少一個在歷史上、法律上及 實際現實統治上在南沙群島太帄島均占有一席之地的臺灣。
有趣的是,菲律賓身為東南亞國家聯盟之一的會員國,中菲之間 仍應有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共識,但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賓仍不顧 前揭宣言,將與中國包括在南海中的黃岩島在內的南海爭端,依據公 約附件七,提交仲裁,本文即思考:國際間各國的共同宣言,約束力 為何?宣言與公約的差別為何?如果宣言無拘束力,則是否轉變或需進 展成另一更具強制性的條約?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之研究目的如下:一、 以南海爭議為出發點,梳理南海周圍各聲索國之聲索基礎,
同時檢視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各簽署國對於南海行為的影響 性。
二、 接著討論影響臺灣國際法律地位之近付國際條約,與在臺灣 之適用情形及所生影響,國際法如何影響國內法,分析臺灣 特殊主權演變下與國際漁業組織間制定的多邊條約及與日本 所簽訂的「臺日漁業協定」,其海洋權利的利用限制為何。
三、 檢視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第六條針對全面和永久解決爭議之 前,可探討與合作的領域,包括海洋環保及搜尋救助方面,
臺灣可持續加強之國內法部分,並積極與區域組織接軌。
臺灣,雖然國家地位因特殊原因在「以國家為主體」的區域組職 中無法正常入列,但是否能有其他更讓別國無法抗拒的誘因,或他國 接受後也較為「無害」的角度進入國際組織,以臺灣在其他漁業組織 中的參與方式為例,都將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國際秩序渴望和帄,臺 灣身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理應瑝與世界各國共同維護和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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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有關本文研究方法,分析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
本文所使用之文獻,以國際公約、區域協定及各官方網站資料等 第一手資料,國際公約包含聯合國海洋公約;區域協定包含南海 各方行為宣言、臺灣與各國簽訂之漁業協定等;官方網資料包含 聯合國、各國外交部、國防部、東南亞國家協會等官方文件。佐 以各國內外學者論文、學術研討會論文,以及專書論點,建構本 論文。
二、 演繹歸納法:
針對國際法與國內相關法律,歸納相同與差異之處,綜合比較國 際法上的理論基礎,針對我國未來在國內法制上的發展,是否有 調整或窒礙之處,提供相關單位未來修法參考方向。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以臺灣國際法律地位之演進與條約如何於臺灣實 踐為主體,除針對影響臺灣國際法主體的條約進行探討外,亦研究南 海各方行為宣言對於南海爭議之影響性,另於航行自由部分,以研究 美國針對南海地區之行動為主,並詴圖以臺灣參與國際各大漁業組織 之模式,爭取與各國合作簽署協定,減少磨擦。
第五節 研究限制
本文雖討論國際條約於臺灣之適用情形,但以條約所影響之臺灣 法律演進及比較分析層面為主,有關國際關係及臺灣政治之運用,因 作者並非政治或外交系專科學生,對於政治相關運用實非本文所能討 論之領域,故為本文之研究限制。
第六節 研究架構與各章節簡介
本論文章節目次共為五章,從海洋法及南海的歷史演進切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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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約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南海國際法上之影響,進而討論臺灣國 際法律地位,探討以其他國際法主體方式進入南海區域組織之可能性,
與修正國內法之建議。
各章節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介紹作者撰寫本論文之研究背景、動機、方法、範圍、限制、研 究架構與各章節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