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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已經有許多的研究,例如美國化學工程師學會 AIChE(Americ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所成立的緊急排放系統設計協會 DIERS(Design Institute for Emergency Relief System),對於製程氣液兩相緊急排放有相當 深入的探討,而美國石油協會(API,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之 API RP520 與 521,也提供國內石化、石油煉製廠之緊急排放系統設計基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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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條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二、

壓力容器:(一)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

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二)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 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所以 其設置的反應槽也大部分非屬於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之危險性 設備,因此此等類型的工廠若是要以裝設安全閥或破裂盤的方式來作為緊 急排放系統,在工程實務上與法規要求上可能無法切合實際。

而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十 八條規定「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 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 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冷卻用水等之裝置,以因應異常化 學反應等之必要措施。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或旋塞,應依下列規定:一、

具有確實動作之機能。二、保持於可圓潤動作之狀態。三、可安全且正確 操作者。第一項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應為密閉式構造或可將卸出之特定化學 物質等導引至安全處所或具有可安全處置之構造。」另依照該規則第五條 規定「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管理設備,係指特定化學設備中進行放熱反應 之反應槽等,且有因異常化學反應等,致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 之虞者。」

因此,我國大部分中小型的批式製程化工廠,其所設置的反應槽雖非 法規所稱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但因其所使用之反應物及製程條件符合特定 化學管理設備的定義,故此類工廠依法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 輸或卸放製品之裝置,而若裝設卸放製品裝置則應為密閉式構造或可將卸 出之特定化學物質等導引至安全處所或具有可安全處置之構造。

1.2 目的 處理設備,利用微差掃描熱卡計 (Differential Scanning Calorimetry, DSC) 的固定昇溫速率與恆溫實驗,探討苯乙烯-壓克力水性樹脂在熱、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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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反應發生失控反應,事業單位內部建立適合的自主管理制度,以防 止因為人為操作失誤而發生重大災害是有其必要性的。

按照上述研究方法及步驟,表示成研究流程圖(圖 1),如下:

圖 1 研 究 流 程 圖 收 集 事 故 案 例 收 集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緊 急 排 放 處 理 設備文獻研究

自 主 管 理 制 度研究

苯 乙 烯 - 壓 克 力 水 性 樹 脂 昇 溫 掃 描 實 驗

挑 選 設 計 一 適 當 的 緊 急 排 放 設 備 導入批式反應工廠自主管理制度

結 論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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