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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 研 究 目 的 及 重 要 性

為了解除日益嚴重的地球環境危機,2015 年聯合國提出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

其中第 11 項目標為「永續城市與社區」。該目標之重點即在減少建築產業的能資 源消耗,其具體行動則以推動綠建築產業之節能效率為策略。根據聯合國環境署 UNEP (2011)的報告,認為聯合國第 11 項永續發展目標「永續城市與社區」之重要 性,乃在於全球約有 50%的人口居住於城市,而城市的能源消耗占世界能源消耗 的 60%至 80%。綠建築產業之重要性,在於建築部門是全球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排 放源,消耗全球約三分之一的能源,同時消耗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資源,包括全 球 12%的淡水,排放全球 40%的固體廢物總量(UNEP SBCI 2009)。根據國際能 源署 IEA 的研究(IEA,2015)指出,如果在全球範圍內實施建築業的節能措施,

到 2050 年可以減少 58 億噸的二氧化耗能放,減少 83%的溫室氣體排放。

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 2007 年關於氣候變遷的第四次評估 報告中,預估 2030 年不同產業在各種碳交易價格下對於全球溫室氣體減緩之經濟 潛力中,綠建築產業是位居減碳投資效益最高的行業如圖 1-1 所示。該報告認為 2011 年起只要每年投資 3000~10000 萬億美元,2050 年可以降低約三分之一的全 世界建築物能耗,同時可將地球大氣 CO2 濃度控制在 450ppm 以內。綠建築產業 在維持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減碳成本低於 100 美元之條件下,全球到 2030 年每年可 減排 5.3~6.7 千兆噸。最重要的是其中 90%的減排量可在小於每噸 20 美元的低成 本情況下實現,其效益遠高出其他行業。

圖 1-1 利用由下而上研究,對照於產業評估中所假設之個別基準預估 2030 年 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在各種碳交易價格下對於全球溫室氣體減緩之經濟潛力。

(資料來源: IPCC, 2007)

我國 98%能源依賴進口,自有能源匱乏。2016 年我政府設定新能源政策目 標,包括 2025 年綠能發電比例提升至 20%、抑低電力年均需求成長率至 1%、強 化電網穩定性並提升供電可靠度等,希望在兼顧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 發展均衡下,建構安全穩定及潔淨能源供需體系,期望創造永續價值,邁向 2025 年非核家園。我國各部門 CO2 排放量分析(含電力消費排放),105 年與住商部門 相關的服務業部門占 11.96%為 30.9 百萬公噸,住宅部門占 11.49%為 29.7 百萬公 噸,兩者合計占我國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比重約為 23.4%。由於該佔比大部分起因 於建築產業的能源使用,本計畫作為建築節能策略之一環,若能提升建築產業能 源效率,對我國節能與溫室氣體減量當有不少貢獻。為此,我立法院於 2015 年通 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宣示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在 2020、2050 年之前分 別要降低為 2005 年之 20、50%水準,以 5 年為一期之檢討目標。其中住商部門第 一期 2016~2020 年之分攤減量目標,要求比 2005 年降低 2.5%,其做法為(1)新建 建築之建築外殼設計基準值,2020 年較 2016 年提高 10%。(2)公部門建築用電效 率 2020 年較 2016 年改善 5%,2025 年改善 10%,且達到公告之耗能密度指標(Energy Usage Index, EUI)規範。(3) 2025 年研議建立建築能源資料庫,發展建築能源護照。

1995 年起我內政部營建署啟動的建築外殼節能設計管制,以及 1999 年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建研所)推動的綠建築標章政策已為我國綠建築產業節能 效率立下良好基礎。建研所的綠建築評估制度已經有基本型(EEWH-BC)、住宿類 (EEWH-RS)、廠房類(EEWH-GF)、社區類(EEWH-EC)、舊建築改善類(EEWH-RN) 、 境外類(EEWH-OS)等六大綠建築評估系統,雖然有輝煌成果,但目前最大缺憾在 於對更廣大的舊建築市場幾乎未有綠建築的鼓勵或管制機制。有鑒於此,本研究 乃以研擬舊建築市場的綠建築評估方法並建立既有建築綠建築評估手冊(以下簡稱 EEWH-EB) 的目的,本計畫之功能相當於美國 EnergyStar、歐盟的建築能效指令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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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BD(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日本的一次能源法之水準,將是 提升台灣建築產業能源效率與綠建築市場最大的關鍵。

本研究計畫將仿效美國能源部 DOE 的 Building Energy Asset Score 評估法,

希望針對台灣舊建築市場建立以節能成效為主的綠建築評估法與標示制度。

EEWH-EB 與過去的 EEWH-RN 不同。EEWH-RN 是以舊建築的綠建築改造項目的 成效來評估,其評估重點在於局部新改造技術效益之評估,EEWH-EB 則是以舊建 築現況整體的節能實績來評估,其重點在於發掘並獎勵素行良好的綠建築。由於 EEWH-EB 是以節能為重點,此評估法必須以實際的耗能單據或設備效率實測數據 來評分。EEWH-EB 必須具備耗能或耗能的計算與標示制度,在某種意義上相當於 美國 EnergyStar 或歐盟建築能效指令 EPBD 的建築能源護照或建築能效標示制度。

本系統若能落實,未來並擴大至新建築物的標示制度,將能全面控制建築市場的 節能效益,將開啟我國邁向全面建築能源評估與標示的新紀元。

第 二 節 本 研 究 的 適 用 範 圍

本研究對於 EEWH-EB 手冊的適用範圍,建議以空調型非住宿類公共建築物 (Air Conditioning Nonresidential Public Buildings)為對象。非住宿類公共建築物是國 際上建築能源效率分類上的習慣用語,非住宿類公共建築物在我國正式建築管理 用語上應是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主要是界定與住宿類建築物差異之用。本手冊 的適用範圍適用於空調型非住宿類公共建築物之原因,在於此類建築物因為高室 內發熱、長期大量使用空調,通常為較高耗能之建築物,較具公共利益特性、較 具節能評估效益。同時,因為此類建築物較具穩定的營運使用模式、耗能預測的 精準度較高,較能保證本手冊評估的信賴度,其他類型因商場效益、私人隱私、

營運使用模式差異大、耗能預測精準度較差,故建議暫緩納入本評估範圍。具體 而言,EEWH-EB 手冊的適用範圍依建築管理之分類範圍如下:

(1) A-1 集會表演: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2) A-2 運輸場所: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3) B-1 娛樂場所: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4) B-2 商場百貨: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 所。

(5) B-3 餐飲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6) B-4 旅館: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7) D-1 健身休閒: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8) D-2 文教設施: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9) F-1 醫療照護: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10) G-1 金融證券: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11) G-2 辦公場所: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含研究實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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