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利益衝突與職業道德文獻之探討

二、 文獻探討

2.3 利益衝突與職業道德文獻之探討

2-3-1 利益衝突相關文獻

施敏雄(1992 年)定義所謂利益衝突:「各經濟主體間存在兩種以上的合法利 益,而利益之間有衝突競爭或對立現象,任何交易主體一方的決定,可能因為將 某一方的利益置於優先,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損。」廖大穎(1999 年)亦有類似定義:

「利益衝突意謂兩個以上相互對立且合法的利益,在同時並存的情況下,行為主 體基於優先利益的考量,將決定選擇其中一方的利益,而迴避他方的利益,更甚 者乃是為謀取其所圖一方的利益,犠牲他方的利益。」

李曜崇(2003)將利益衝突分為以下幾種:

(一)消極性與積極性利益衝突:消極性利益衝突是指經濟主體之一方在其業務方面 有意識的予以迴避,以遂行其他業務,如:銀行以授信業務為優先而較不重視證 券業務。積極性利益衝突是指經濟主體利用一方之業務,以期有利於遂行他種業 務,例如:利用存款部門的檔案向存戶推銷該行之保險商品。

(二)廣義與狹義利益衝突:廣義的利益衝突,是指不同經濟主體、或同一經濟主體 內的不同單位,其自身利益彼此相互衝突者而言;至於狹義的利益衝突,則指經 濟主體的自我利益,與其對他人、或其對不同人所負之信賴責任(fiduciary duty)彼 此相互衝突。學說上亦有主張,在金融業開始綜合化的跨業經營及綜合券商出現 後,利益衝突的現象便十分嚴重。

(三)委託人與受託人利益衝突:即從現代經濟活動大量使用的「代理」制度出發,

著重於觀察代理制度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所可能產生的矛盾,以之作為界定利 益衝突內涵的基礎。

依據施敏雄(1991)於銀行與證券業務兼營之利益衝突一文中,將利益衝突 的原因分為以下三種:

(一)資訊的不對稱性

金融機構在從事交易仲介時,基於其與客戶間存在的各種經濟條件以及市場 動向資訊之質量差異,即所謂資訊的非對稱性,基於此一資訊的不對稱性,金融 機構可加以利用並為自己謀求更大的利益。

(二)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關係

金融機構基於客戶交易期間的長短以及交易量的大小,往往可影響兩者之間 的親密度,而表現於交易條件之中。而此種基於個人情感之因素將影響交易條件,

而此種考量可能使其他客戶的交易條件相對惡化。

15

(三)金融機構利益衝突行為誘因的強弱

利益衝突會受交易行為利益大小的影響。換言之,誘因的強弱也會影響金融 機構利益衝突行為的發生,倘若銀行的某一大客戶與其交易之金額越大,則銀行 就越可能會以犧牲其他客戶之利益的手段來滿足該大客戶,從而使得銀行在兩個 客戶之間—大客戶與小客戶間發生了嚴重的利益衝突。總之,如果利益衝突可獲 得極大之利益結果,那麼可能會使從事利益衝突之動機擴大。

2-3-2職業道德相關文獻

金管會規定民國 95 年 8 月 1 日後考取十三種金融證照者,要加考「金融市場 常識與職業道德」,對於金融從業人員而言,這是一張輕而易舉就可考上的證照,

但談貣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這是一個需要高道德標準及自律規範的行業。

從專業倫理角度來看,行為可分為「一般道德標準」及「高道德標準」,理財專 員在財富管理市場是第一線人員,職業道德操守是非常關鍵的因素。如果金融從 業人員的道德意識低,就會將自己的利益擺在客戶的利益之前,而做出較有利於 自己但對客戶卻較不合適的建議,所以道德紀律對於保護客戶的權益是非常重要 的。

目前金融業者基於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都相當重視員工之職業道德及 倫理規範的教育。在銀行公會的「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 範」中,已經要求銀行對理財專員的考評或績效評量不能單以手續費收入多寡來 認定,還應該要包括其他項目,如:客戶委託規劃資產成長、客戶數成長、教育 訓練及證照、稽核缺失、客訴紛爭及服務品質監測等。

邱明真(2003) 探討我國金控公司理財專員之核心能力 、人格特質與工作績效 表現之相關性。人格特質構面中,「內控性」、「紀律性」都是影響金融理財專 員工作績效的因素。亦即相信凡事靠自己努力、成功是靠勤奮而非運氣,以及能 調整自己行為適應環境的理財專員,其工作績效愈佳。

許信仁(2008)研究結果發現銀行理財專員之職業道德知覺對工作績效是呈顯 著正相關,在利用迴歸分析後,職業道德知覺中的三個構面(道德認同、道德付出、

積極實踐程度)與工作績效仍呈正向關係,表示越重視職業道德知覺其整體工作績 效越高。銀行理財專員在職業道德知覺中的三個構面,「道德認同」層面>「道 德付出」>「積極實踐」程度,表示大多數理財專員認為自己對職業道德的認同 度皆偏高,但在付出跟積極實踐的方面,則不如自己認知中的高。

16

三、理財專員之角色扮演

3.1、理財專員之專業證照

理財專員之定義,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佈之「銀行辦理財富 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條之定義,「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立獨立於其他部 門外之專責部門及人員,由該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理財業務人員之管 理。非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進行商品銷售行為,

亦不得以理財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辦理本項業務之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一 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業務。」

銀行業財富管理人員之類別,依其職務之性質分類如下:

1. 管理人員: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各級主管、副主管。

2. 理財業務人員:管理人員以外之其他直接受理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

3. 其他人員:管理人員及理財業務人員以外之人員。

根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2011 年 12 月 1 日所製作之信託業各會員單 位經營與管理人員統計表(如表 12),目前共有 45 家銀行加入成為會員,銀行登錄 的人員包含督導人員 654 人、管理人員 20,214 人,以及業務人員 46,683 人,銀行 業總數有 67,551 人從事財富管理相關工作。

表 12 信託業各會員單位經營與管理人員統計表

會員機構 督導人員 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小計 臺灣銀行 17 1,597 1,839 3,453 臺灣土地銀行 11 1,157 1,236 2,40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6 2,040 3,859 5,915 第一商業銀行 11 1,181 3,871 5,063 華南商業銀行 10 1,168 3,218 4,396 彰化商業銀行 10 932 2,645 3,58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1 468 833 1,312 台北富邦銀行 12 736 2,427 3,17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6 749 1,547 2,312

高雄銀行 13 302 672 98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5 682 789 1,486

全國農業金庫 10 2 4 1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36 243 1,151 1,430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11 7 6 24

臺灣工業銀行 9 16 48 73

17

會員機構 督導人員 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小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1 845 1,940 2,79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 421 1,456 1,886 臺中商業銀行 17 470 1,286 1,773 京城商業銀行 19 256 438 713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44 230 915 1,189 大台北商業銀行 9 64 125 198 華泰商業銀行 10 111 83 20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2 607 1,008 1,627 陽信商業銀行 11 407 565 983 板信商業銀行 13 289 501 803 三信商業銀行 15 217 539 771 聯邦商業銀行 14 346 719 1,079 遠東商業銀行 12 199 515 726 元大商業銀行 11 658 1,279 1,948 永豐商業銀行 16 962 2,387 3,365 玉山商業銀行 9 445 1,017 1,471 萬泰商業銀行 13 175 444 63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7 493 1,555 2,065 大眾商業銀行 13 246 615 87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8 203 553 764 安泰商業銀行 14 223 380 6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6 747 3,074 3,837 澳商澳盛銀行 25 97 503 625

德商德意志銀行 5 13 29 47

香港商東亞銀行 5 3 2 10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 4 13 17 34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64 149 376 589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 10 17 13 40 瑞士商瑞士銀行 12 26 203 241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8 2 1 11

合計 654 20,214 46,683 67,551 資料截止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18

19

除上述資格外 尚頇參加銀行內部或銀行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 構舉辦之財富管理業務訓練課程至少達 8 小時以上,或 取得上述機構舉辦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取得 CFPTM 視為已通過信託業務專業測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規測驗合格。

資料來源:華南金控月刊 NO:98 及本研究整理

另外「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 銷售業務自律規範」中規定銀行業理財業務人員除應符合前述之資格條件外,每 年應持續進修,持續進修除了可參加公司內部自行舉辦的課程,也可參加經銀行 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財富管理業務訓練課程。

銀行之財富管理人員持續訓練要求如下:管理人員、理財業務人員及其他人 員未完成規定之訓練課程,不宜再擔任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

1. 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銀行內部自行舉辦或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財富管理 業務訓練課程,累計至少 8 小時(可分次實施)。

2. 理財業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每年應參加銀行內部自行舉辦或金融專業訓練機構 舉辦之財富管理業務訓練課程,累計至少 24 小時(可分次實施)。理財業務人員 及其他人員每一年度訓練課程累積超過訓練時數之規定者,不得要求轉移至下 個年度減免訓練時數,該等人員連續兩年參加相同訓練課程者,將不獲承認其 當年度訓練時數。

3. 銀行應保留一年以內之訓練資料、記錄或其他足以證明文件,以備內部稽核人 員或主管機關派員查核。

20

3.2、理財專員的職責

財富管理是近年來金融業眾所矚目的焦點,各金控皆全力推廣財富管理業 務,這幾年經過金融海嘯、市場動盪、雷曼兄弟倒閉引發的客訴、歐債問題、歐 美成熟幾個國家被降信用評等等級等金融大事,身居第一線的理財專員更首當其 衝每天要面對客戶的問題、質疑甚至抱怨,究竟銀行理財專員職責是什麼,對內 理財專員有對雇主的忠誠義務,對外理財專員對客戶有忠實義務及應盡善良管理

財富管理是近年來金融業眾所矚目的焦點,各金控皆全力推廣財富管理業 務,這幾年經過金融海嘯、市場動盪、雷曼兄弟倒閉引發的客訴、歐債問題、歐 美成熟幾個國家被降信用評等等級等金融大事,身居第一線的理財專員更首當其 衝每天要面對客戶的問題、質疑甚至抱怨,究竟銀行理財專員職責是什麼,對內 理財專員有對雇主的忠誠義務,對外理財專員對客戶有忠實義務及應盡善良管理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