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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及 量 化 分 析 的 方 法 , 探 討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 管 ) 人 員 對 後 勤 支 援 績 效 之 滿 意 度 情 形 , 並 依 次 擬 定 未 來 後 勤 支 援 之 精 進 策 略 。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台 灣 是 一 個 典 型 海 島 , 台 灣 及 周 遭 離 島 海 岸 線 長 達 1,700 餘 公 里 , 除 台 灣 本 島 外 , 有 高 達 85 個 島 嶼 , 所 管 轄 的 領 海 面 積 約 17 萬 平 方 公 里 , 為 領 土 面 積 36,000 平 方 公 里 的 1.72 倍 , 擁 有 廣 闊 的 陸 棚 與 大 洋 複 雜 環 境 , 以 及 具 有 多 樣 的 海 岸 地 形 與 生 態 環 境 。 從 戰 略 位 置 而 言 , 台 灣 地 處 西 太 平 洋 國 際 海 上 活 動 的 中 繼 站 , 掌 握 著 區 位 發 展 的 優 勢 。 無 論 從 文 化 歷 史 、 地 理 區 位 或 生 態 環 境 的 角 度 , 都 顯 示 海 洋 對 於 台 灣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 台 灣 生 存 發 展 與 安 全 威 脅 均 來 自 海 洋 , 應 將 發 展 由 陸 地 領 土 開 展 向 海 洋 , 發 揮 藍 色 國 土 發 展 機 會 , 提 高 海 洋 事 務 的 重 視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2006)。

政 府 為 順 應 世 界 潮 流,有 效 管 理 海 域,爭 取 我 國 海 洋 權 益,1998 年 首 先 公 布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1999 年 公 告 我 國 第 一 批 領 海 基 線 、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外 界 線 。 2000 年 1 月 15 日 立 法 通 過「 海 岸 巡 防 法 」等 法 案,合 併 原 有 之 海 岸 巡 防 司 令 部、

水 上 警 察 局 、 海 關 緝 私 等 單 位 及 一 般 文 職 單 位 人 員 , 於 2000 年 1 月 28 日 成 立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 (以 下 簡 稱 海 岸 巡 防 署 ), 確 立 岸 海 合 一 之 執 法 機 制,積 極 建 構 創 新,朝 向 海 洋 發 展( 行 政 院 海 巡 署,2007),使 我 國 成 為 世 界 上 少 數 海 域 軍 事 武 力 與 海 域 執 法 力 量 完 全 分 化 、 分 立 的 先 進 國 家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2006)。

依 據 「 海 岸 巡 防 法 」 第 1 條 規 定 , 海 岸 巡 防 工 作 係 以 維 護 臺 灣 地 區 , 包 含 臺 、 澎 、 金 、 馬 及 政 府 統 治 權 所 及 之 其 他 地 區 , 海 域 及 海 岸 秩 序 , 與 資 源 之 保 護 利 用 ,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為 目 的 。 維 護 海 域 及 海 岸 秩 序 , 係 運 用 查 緝 走 私 、 防 止 非 法 入 出 國 與 維 護 海 上 交 通 秩 序 、 糾 紛 處 理 及 海 上 救 難 等 諸 般 手 段 予 以 達 成 , 而 資 源 之 保 護 利 用 則 泛 指 漁 業 巡 護 、 海 洋 資 源 維 護 與 環 境 保 護 及 保 育 等 海 洋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之 推 動 , 藉 由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有 系 統 、 有 計 畫 的 落 實 各 項 巡 防 工 作 執 行 , 以 達 成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之 目 的( 行 政 院 海 巡 署,2006)。由 前 述 可 知,海 岸 巡 防 工 作 範

圍 廣 泛 , 所 需 求 之 各 項 裝 備 既 繁 雜 又 要 精 細 , 自 採 購 、 獲 得 、 分 配 使 用 以 至 後 續 維 修 、 汰 除 、 帳 籍 異 動 等 後 勤 管 理 工 作 , 需 投 入 相 當 的 人 力 、 物 力 與 經 費 資 源 。 因 此 , 如 何 提 昇 海 巡 後 勤 管 理 效 率 與 效 益 , 以 滿 足 海 巡 人 員 執 勤 及 生 活 實 需 , 以 確 保 海 岸 巡 防 任 務 之 遂 行 , 是 一 個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的 課 題 。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海 巡 後 勤 工 作 千 頭 萬 緒 , 經 緯 萬 端 , 涉 及 龐 大 資 源 之 運 用 , 管 理 之 良 窳 , 攸 關 任 務 執 行 的 成 敗 。 後 勤 部 門應 如 何 滿 足 單 位 後 勤 補 給 需 求 ,強 化 組 織 成 員 對 機 關 的 向 心 力及 提 高 工 作 意 願 , 使人 員 能 夠 盡 其 所 能 、 發 揮 所 長 ,以 提 升工 作 績 效 與 總 體 滿 意 度 ,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ㄧ 。

其 次 , 海 巡 機 關 各 基 層 單 位 駐 地 分 散 , 地 處 偏 遠 , 工 作 生 活 環 境 普 遍 不 佳 , 為 改 善 此 情 形 , 後 勤 部 門 積 極 推 動 廳 舍 興 建 計 畫 , 解 決 辦 公 生 活 空 間 不 足 問 題 , 提 高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是 否 可 激 勵 士 氣 , 提 昇 工 作 效 率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

最 後 , 建 構 完 善 後 勤 支 援 體 系 及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使 各 項 後 勤 支 援 管 理 計 畫 有 效 執 行 , 發 揮 裝 備 最 大 效 益 , 其 重 要 性 自 不 可 言 喻 。 如 何 更 有 效 率 推 行 各 項 後 勤 業 務 , 爰 引 企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觀 念 及 創 新 服 務 , 改 變 以 往 的 服 務 方 式 , 健 全 各 項 管 理 制 度 , 精 簡 作 業 程 序 , 以 發 揮 裝 備 最 大 經 濟 效 益 , 力 求 滿 足 各 項 海 巡 任 務 需 求,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後 勤 工 作 為 機 關 支 前 安 後 及 單 位 任 務 遂 行 的 重 要 後 盾 , 為 掌 握 時 代 潮 流 的 脈 動 並 配 合 海 巡 機 關 未 來 海 洋 事 務 發 展 及 海 域 執 法 環 境 的 變 遷 , 以 提 前 因 應 未 來 所 將 面 臨 的 挑 戰 , 確 實 有 必 要 以 「 前 瞻 的 視 野 、 可 行 的 方 案 、 周 詳 的 計 畫 」 推 動 後 勤 整 體 工 作 。

本 研 究 旨 在 以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角 度,探 討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管 ) 人 員 對 後 勤 支 援 績 效 評 估 之 滿 意 度 比 較 分 析 , 期 能 從 實 證 分 析 的 結 果 中 , 歸 納 現 有 後 勤 支 援 之 相 關 問 題 , 提 供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後 勤 業 管 部 門 作 為 改 善 後 勤 支 援 作 業 與 提 昇 滿 意 度 措 施 的 參 考 依 據 , 以 達 成 下 列 預 期 效 益 :

( 一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納 入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與 運 作,期 使 各 項 規 範 趨 於 一 致,進 而 使 各 項 後 勤 支 援 作 業 更 臻 完 善,發 揮

最 大 效 益 , 朝 向 後 勤 作 業 標 準 化 理 想 邁 進 。

( 二 ) 對 基 層 單 位 裝 備 、 廳 舍 設 施 及 人 員 服 裝 需 求 以 有 效 掌 控 , 使 需 求 單 位 儘 速 獲 得「 適 質 」、「 適 量 」、「 適 地 」之 精 確 後 勤 支 援,可 有 效 提 升 人 員 士 氣,並 強 化 執 勤 效 能,能 有 效 支 援 遂 行 海 巡 任 務 。

二、研究目的

基 於 前 述 的 研 究 動 機 , 本 文 的 研 究 目 的 具 體 言 之 , 有 下 列 :

( 一 )探 討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管 )人 員 對 後 勤 支 援 績 效 評 估 認 知 之 差 異 情 形 。

( 二 )探 討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管 )人 員 對 後 勤 支 援 滿 意 度 認 知 之 差 異 情 形 。

( 三 )探 討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後 勤 支 援 績 效 評 估 與 後 勤 支 援 滿 意 度 之 間 關 聯 情 形 。

( 四 )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未 來 後 勤 支 援 作 業 之 精 進 策 略 及 建 議 , 俾 提 供 相 關 海 巡 單 位 及 從 事 相 關 研 究 之 參 考 。

第三節 研究對象、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對象

本 研 究 範 圍 乃 以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 管 )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 探 討 分 析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 管 ) 人 員 對 後 勤 支 援 績 效 評 估 之 滿 意 度 相 異 的 可 能 因 素 。

二、研究範圍

由 於 後 勤 支 援 之 項 目 非 常 龐 雜 , 在 本 研 究 中 以 海 巡 單 位 與 人 員 切 身 相 關 之 服 裝 撥 補 、 一 般 裝 備 及 車 輛 維 保 、 工 程 修 繕 等 項 目 為 主 要 研 究 範 圍 。

三、研究限制

( 一 )本 研 究 僅 以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正 副 主 官( 管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因 相 關 海 巡 單 位 地 域、及 工 作 任 務 特 性 上 的 差 異,故 本 研 究 結 果 無 法 類 推 至 其 他 相 關 海 巡 單 位 人 員 。

( 二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工 具 是 問 卷 調 查,受 試 者 對 後 勤 支 援 績 效 評 估 之 滿 意 度 認 知 , 可 能 會 受 到 主 觀 自 我 價 值 判 斷 的 影 響 ; 研 究 問 卷 中 之 部 份 問 題 可 能 較 敏 感,使 得 受 試 者 在 填 答 問 題 時 有 所 保 留 , 以 致 造 成 本 研 究 結 果 上 可 能 之 誤 差 存 在 。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 研 究 在 擬 定 研 究 主 題 之 後 , 進 而 確 認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並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再 經 由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的 蒐 集 與 整 理 , 探 討 及 分 析 其 研 究 成 果 ,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立 論 基 礎 。 在 此 基 礎 上 確 立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 並 釐 清 研 究 方 法 , 確 認 變 項 定 義 , 設 計 問 卷 項 目 , 再 針 對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正 副 主 官 ( 管 ) 人 員 進 行 問 卷 抽 樣 調 查 , 透 過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比 對 , 最 後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結 論 及 建 議 。 本 研 究 流 程 , 如 圖 1-1 所 示 。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繪

擬 定 研 究 主 題

資 料 蒐 集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確 定 研 究 架 構 及 方 法

問 卷 設 計

抽 樣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編製量表

問卷預試

問卷修正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