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船舶檢驗規定
2.1 總則
第 2 章 船舶檢驗規定
2.1 總則
2.1.1 通則
(a) 本中心驗船師得隨時登輪檢查已入級之船舶,以確定該船處於良好狀況。
(b) 凡檢驗日期到期,或任何損害或改裝足以影響該船之技術適宜性,或涉及船體與機器之級位時,船 舶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應等待本中心之通知,即宜及時申請檢驗(亦請參見 1.6.10(a)及 1.6.11(b))。
(c) 船舶所有人與本中心驗船師之間,或與本中心職員之間,因各項檢查與檢驗工作而發生意見相左或 爭執之情況,得以書面申請本中心重新檢驗或解釋。
(d) 雖非本章所包括之檢驗項目,但如本中心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增加此部份之檢驗。必要時,本中心 得要求臨時性檢驗。
(e) 檢驗規定之修訂
(i) 定期檢驗時,針對尺寸、從事服務、船齡、結構、上次檢驗結果及船舶現況,驗船師得修正有 關本章所訂定期檢驗之規定。
(ii) 壓水艙有效塗層發現良好狀況時,本章規定之內檢範圍或測厚要求,驗船師得在特殊考慮下 作適當之裁定。
(f) 維持額外系統或營運的船級註解之檢驗要求包含在鋼船規範第 I 篇第 3 章。
2.1.2 定義 (a) 壓載艙
(i) 壓載艙−所有船舶
壓載艙係指主要用於海水壓載之艙櫃。
(b) 艙間
艙間為個別艙區,包括艙、艙櫃、堰艙以及鄰近艙、甲板及船外板之空艙。
(c) 全面檢驗
全面檢驗係指該檢驗之目的為報告船體結構之全面狀況,及決定額外近觀檢驗之範圍。
(d) 橫剖面
橫剖面包括所有縱向構材,例如在甲板、舷側板、外底板、內底板、底斜艙側板、縱向艙壁及翼肩艙 底板等之板列、縱材及桁材。對於橫肋系船舶,橫剖面包括鄰近肋骨及於橫剖面處之端板連接。
(e) 代表性之艙櫃/艙間
代表性之艙櫃/艙間係指該艙預期可以反映出相似類型及營運性質與相似防蝕系統之其他艙櫃/艙 間之情況。當選取具代表性之艙櫃/艙間時,應注意其於船上之營運與修理之歷史,及可辨認之危險 結構區域及/或可疑區域。
(f) 可疑區域
可疑區域係指顯示嚴重腐蝕與/或為驗船師認為其有快速腐爛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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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危險結構區域
危險結構區域係指經計算結果確認需要監視,或從該船之營運歷史,或類似船舶或其姐妹船(如適用) 反應易於破裂、挫曲或腐蝕而致傷害該船結構完整性之部位。
(h) 換新厚度
換新厚度(tren)係指最小允許厚度,單位 mm,在該最小厚度以下,結構構件應換新。
(i) 嚴重腐蝕
嚴重腐蝕係指其腐蝕程度經腐蝕狀況評估顯示其腐蝕損耗已逾允許裕度之 75%,但仍在可接受範圍 以內。
(j) 防蝕系統
防蝕系統通常指的是乾硬式塗層。堅硬防護塗層通常應為環氧樹脂或同等級品。
其他塗層,不含軟式塗層或半硬式塗層,於使用及維護符合廠家規格時,亦得予考慮接受為替代品。
(k) 塗層狀況
塗層狀況定義如下:
(i) 狀況良好(GOOD)指僅有少許銹斑。
(ii) 狀況尚佳(FAIR)指在防撓材之邊緣及電銲連接處局部脫落,及/或輕微生銹區域逾檢驗範圍 20%,但尚未至狀況欠佳程度。
(iii) 狀況欠佳(POOR)指一般性脫落之塗層區域逾檢驗範圍 20%,或硬銹塊區域達檢驗範圍 10%或 以上。
(l) 立即且徹底修理
立即且徹底修理為一永久性修理,於檢驗時即完成並獲驗船師滿意,從而排除需要強加任何相關的 船級條件或建議。
(m) 特別考慮
特別考慮(有關近觀檢驗及厚度測量)意謂需要充分之近觀檢驗及厚度測量,以確定塗層底下結構之 真實平均狀況。
(n) 空氣管頭
裝於曝露甲板上之空氣管頭為那些延伸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上方者。
(o) 輕重載水線間板列
輕重載水線間板列為介於壓載及最深重載水線間船側外板板列。
(p) 油
油係指任何形式之石油,包含原油、燃油、油泥、廢油以及 MARPOL 73/78 附錄 II 規定之石化產品 以外之精煉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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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點蝕、緣蝕及槽蝕
(i) 點蝕為分散之腐蝕點/局部材料減少超過附近區域一般腐蝕量,點蝕程度定義如下:
(ii) 緣蝕定義為平板、加強材、主要支撐件之邊緣及開孔端之局部腐蝕,緣蝕之範例顯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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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槽蝕是加強材及平板之對接及橫銲處局部材料減少,槽蝕之範例顯示如下:
2.1.3 修理
(a) 任何與超出允許範圍的損耗相關的損害(包括挫曲、開槽、分離或破裂)、或在允許範圍內的大量損 耗區域、或驗船師的判斷,會影響船舶的結構、水密性或風雨密性的完整性,應立即且徹底地修理 (見 2.1.2 (m))。應考慮的區域包括:
(i) 舷側外板肋骨,其端部附件及相鄰的外板板列;
(ii) 甲板結構及甲板板列;
(iii) 船底結構及船底板列;
(iv) 水密或油密艙壁;
(v) 空氣管與甲板板列之間的銲接連接;
(vi) 安裝在露天甲板上的所有空氣管頭;
(vii) 通風筒,包括關閉裝置(如有時)。
對於沒有足夠修理設施的處所,可以考慮允許船舶直接前往有修理設施的處所。這可能需要為預定 的航程進行卸貨及/或臨時修理。
(b) 此外,當檢驗結果確認結構缺陷或腐蝕,驗船師認為其中任何一種都將損害船舶繼續營運的適用性,
則應在船舶繼續營運之前完成補救措施。
(c) 如果在 2.1.3(a)中提到的結構上發現的損壞是孤立的並且是局部性的,並且不影響船舶的結構完整性,
則驗船師可以考慮允許進行適當的臨時修理以恢復水密或風雨密的完整性,以及根據 IACS PR 35 施 加一個建議事項/船級條件,在特定時間限制內完成永久性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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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船級相關之服務辦法 (a) 測厚及近觀檢驗−船體結構
(i) 測厚應由本中心認可之測厚公司施行,測厚公司的認可依據本中心「服務供應商認可準則」所 規定的從事船體結構的測厚公司的認證程序,對於非加強檢驗(non-ESP)小於 500 總噸的船 舶及所有漁船,則該公司得不必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