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船舶檢驗規定
2.9 高速船之船體檢驗
2.9 高速船之船體檢驗
(v) 應檢查船體、繫固件、以及在船體配件及附件上的襯背加強件。當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 移除繫固件。
(vi) 端部空間的手動泵或其他洩水裝置的效能應實施測試。
(vii) 另外,航行中及無動力船舶,如適用時,當船舶入塢時應檢查壓載龍骨之繫固件及所有通海開 口,包括衛生污水和其他舷外排放,以及與之相連的旋塞和閥。桅柱的底座與船體的連接應實 施檢查。
(b) 鋁合金構造船舶的要求
除 2.7 特驗適用的要求外,應特別注意異質金屬間船殼連接接頭的絕緣材料,該絕緣材料在必要時應 可見或使之有效。
表 I 2-1
燃油艙、滑油艙及淡水艙在船體特驗之內檢最低要求 艙間與艙櫃(1),(2),(3) 第1 次特驗
(船齡 ≤ 5)
第2 次特驗 (5 < 船齡 ≤ 10)
第3 次特驗 (10 < 船齡 ≤ 15)
第4 次特驗及後續 (15 < 船齡) 燃油艙櫃
- 機艙 0 0 1 1
- 裝貨長度區域 0 1 2(4) 一半,至少2(4)
- 如果沒有艙櫃在裝貨長 度區域或無定義貨艙空間,額 外在機艙外的燃油櫃(若有)
0 1 1 2
潤滑油 0 0 0 1
淡水 0 1 全部 全部
附註:
(1) 這些規定適用於結構整體式艙櫃。
(2) 如選擇艙櫃接受檢驗,則每次特驗應輪流檢查不同艙櫃。
(3) 每次特驗各尖艙(用途不限)均應內檢。
(4) 在第 3 次特驗及後續檢驗,應包含在裝貨長度區域內 1 個燃油深艙,如裝設時。
2.9 高速船之船體檢驗
2.9 高速船之船體檢驗
表 I 2-4
自動空氣管頭在特驗之檢驗要求 第1 次特驗
(船齡 ≤ 5)
第2 次特驗 (5 < 船齡 ≤ 10)
第3 次特驗及後續 (10 < 船齡) - 2 個,位於艏部 0.25L 露天甲板
上,左右舷各 1 個,以壓載艙 之空氣管頭優先。
- 2 個,位於露天甲板且使用於 艏部 0.25L 以後之艙間,左右 舷各 1 個,以壓載艙之空氣管 頭優先。見附註(1), (2)
- 位於艏部 0.25L 露天甲板上之 所有空氣管頭。
- 位於露天甲板且使用於艏部 0.25L 以後艙間之空氣管頭至少 20%,以壓載艙之空氣管頭優 先。見附註(1), (2)
- 露天甲板上之所有空氣管頭。
見附註(3)
附註:
(1) 應由現場驗船師選取空氣管頭實施檢查。
(2) 依據該檢查的結果,驗船師可要求檢查在露天甲板上的其他空氣管頭。
(3) 如有充分證據顯示空氣管頭在上次特驗以後換新則可考慮豁免檢查。
2.9 高速船之船體檢驗
2.9 高速船之船體檢驗
表 I 2-6
個別損耗容許差,船舶,L < 90 m
主甲板列 25%
船底板列 25%
龍骨板列 25%
舷側厚板列 25%
舭板列 25%
舷側船殼板列 30%
艏艛板列 30%
內構材及艙壁板列 30%
對於按照其他驗船協會規範建造的船舶,應聯繫實施初步設計圖審查的驗船協會總部提供損耗容許差。
附註:
(1) 縱向強度所包括的內構材在整個舯部 0.4L 必須連續的或有效地延展至端部。
(2) 在表中所列容許差值係個別構件及板列的最低要求。
(3) 除滿足個別構件及板列的要求外,船體梁剖面模數應不小於所要求較大剖面模數的 90%:
a) 在新建造之時,或
b) Zσ 符合鋼船規範第 XV 篇 3.2.1 的規定
(4) 對於船長 L < 60 m 之船舶,甲板或船底面積的最大損失為規範要求的 20。
(5) 對於按照其他驗船協會規範建造的船舶,損耗容許差可適用以前的驗船協會的要求。
表 I 2-7
鋁合金損耗容許差,船舶,L < 90 m
主甲板列 15%
船底板列 15%
龍骨板列 15%
舷側厚板列 15%
舭板列 15%
舷側船殼板列 20%
艏艛板列 20%
內構材及艙壁板列 20%
對於按照其他驗船協會規範建造的船舶,應聯繫實施初步設計圖審查的驗船協會總部提供損耗容許差。
A1.1 通則
附錄 1 傾斜試驗準則
A1.1 通則
本附錄規定傾斜試驗之標準方法。
A1.2 試驗之準備 A1.2.1 應提送之資料
應準備下列資料供試驗時必要之參考:
(a) 一般佈置圖。
(b) 艙櫃容積圖。
(c) 靜水曲線圖。
(d) 吃水標誌位置。
A1.2.2 傾斜試驗狀況
(a) 船舶應儘可能接近於完工之輕載狀況。船廠在船上所使用之設備應儘可能移出船舷外。
(b) 傾斜試驗之前應準備所有要添加、移除或再回放之項目清單。這些重量及其位置應精確記錄。
(c) 總失重之值應不超過輕載排水量之 2%,及不包括液體壓載、燃油、柴油及淡水之剩餘重量,應不超 過輕載排水量之 4%。如為較小船舶,可允許較高之百分比。
(d) 所有物件應固定於其正常位置上。所有可能擺動或移動之重物,應固定於其航海儲置之位置上。如 航海儲置之位置可能不止一處時,於試驗時所用真正之儲置位置應記錄。
(e) 船舶應無殘留之貨物、工具、碎屑、搭架與雪。包括水下船體,均不允許內外表面之結冰存在。
(f) 水及甲板上積聚之液體均應清除,以免量測遭受影響。
(g) 只有參與傾斜試驗之人員應停留於船上。
A1.2.3 艙櫃內含物
(a) 原則上,所有艙櫃若不是空艙,就應滿艙。含有液體之艙櫃數目應維持至最少。
(b) 艙櫃液體之測深及密度應記錄於艙櫃內含液體表上。如艙櫃未滿,應從艙櫃之形狀估計影響試驗結 果之自由液面效應。
(c) 如欲完全填滿艙櫃時,應注意氣室之排除。所有空艙應充分乾燥。
(d) 艙櫃間之所有連通管均應關閉。
A1.3 傾斜試驗與資料之記錄
A1.2.4 繫泊佈置與環境狀況
(a) 於讀數時繫纜應無任何橫向拉力。船舶不應受繫纜造成之外部力矩。船舶應盡可能位於平靜、受保 護之區域內,且不受外力影響。
(b) 船身下方應考慮可能潮位的不同,而有充足之水深,以確保船底能完全自由,即使船身傾斜亦無礙。
(c) 下列繫泊配置應視為標準佈置:
(i) 船艏及船艉於中心線上或其附近兩舷繫泊。縱向繫纜應盡可能地長。
(ii) 船舶單舷繫泊於船艏及船艉時,應以倒纜輔助之。
(d) 如僅船艏或船艉繫泊,應注意查看船舶之自由運動不應對實驗結果造成影響。
(e) 如實驗時有潮流存在,應儘可能於潮流最弱時舉行。
(f) 試驗時,船之舷梯應置於儲置位置,而岸邊舷梯應移除。通往岸上之電纜與水管等應儘可能減少,其 必需者均應為鬆弛狀態。
(g) 可允許風和水流之影響下舉行傾斜試驗,但應保證試驗之精確。
A1.2.5 傾斜重物
(a) 原則上,傾斜試驗使用之固體重物應不少於 4 個。可允許使用壓載水之移轉而使船身傾斜,但以不 便使用固體重物傾斜船身為限。
(b) 固體重物之重量應充足,並符合 A1.3.3(a)之規定。每一固體重物質量應約略相等。
(c) 每一重物應緊密不透水,且重心應精確計算。
(d) 每一傾斜重物應標記識別號碼。傾斜重物應使用經校正至驗船師同意之儀器秤重。
A1.2.6 量測器材
(a) 一般用於決定船舶傾斜之量測器材,應不少於 2 件,其一應為擺錘或 U 形管。
(b) 如使用擺錘,則擺長應夠長,以量測船舶正立之二側各至少 100 mm 之位移,且應懸掛於遮蔽無風之 場所。
(c) 如使用 U 形管,則 U 形管之長度及佈置應能確保其讀數之精確。
(d) 如使用穩度計,則於實驗前,其儀器應經校正至驗船師同意。
A1.2.7 最初狀況與穩度
(a) 船舶於傾斜試驗前應絕對正立,然而,可同意船舶不超過 0.5°之最初傾斜。
(b) 最初縱傾不應超過船長之 1%。
(c) 試驗人員應查看船舶是否具有適當的正穩度,以及應力程度是否可接受。
A1.3 傾斜試驗與資料之記錄 A1.3.1 資料之精確
傾斜試驗資料之量測應儘可能確實,且應為現場驗船師滿意。
A1.4 試驗之延期
A1.3.2 吃水及水密度之量測
(a) 試驗前應於艏、舯及艉吃水標誌處,量測吃水。
(b) 試驗前應校對從作為參考點之吃水標誌至基準線間之距離。
(c) 試驗期間,應確保船舶狀況無明顯變化之發生。
(d) 如分開之量測點不一致時,應再量測。
(e) 應避開表面水,而於適當深度作水之取樣,因表面水可能含有雨水。
A1.3.3 重物移動
(a) 造成最大橫傾力矩,能使船舶從正立橫傾最少 1°至最大 4°之傾斜重物,其位置應隨船型和船之大小 而定。如因 GM 太大,或其他因素船身無法橫傾至 1°以上時,則應考慮船舶特性與狀況及試驗時之 狀況而加強量測精度。
(b) 重物移動之程序如表 I A1-1 之規定。
(c) 橫移之距離應儘量拉大。傾斜重物應置於對稱於中心線之位置上,以便量測橫移距離。
(d) 傾斜重物之位置應標記於甲板上,以確保達成置放之一致。
A1.3.4 橫傾角之量測
(a) 擺錘或於記錄條上之 U 形管刻度或尺,應以下列方式登記:
(i) 因傾斜重物之移動而引起船身運動,於其運動停止之最後擺錘或液柱穩定之位置;
(ii) 標記約在平均位置處之殘餘運動中心。
(b) 如使用其他儀器時,應依該儀器之說明書記錄傾斜角度。
(c) 於移動傾斜重物時,應繪畫橫傾角與橫傾力矩關係圖。如點偏離通過最初位置之直線時,則應查看 位移與力矩是否正確,並於下次重物移動前更正之。
(d) 於量測時,應查看重物是否停留於劃定位置上,及所有繫船索是否保持鬆弛狀態。
A1.3.5 其他有關資料
(a) 如以水移動法執行傾斜試驗,則與船縱橫傾斜有關之液體移動之重量及其重心,必須予以精確計算。
(b) 天氣條件如風速及相對於船舶之風向、海況、氣溫及水溫等,試驗時均應記錄之。
A1.4 試驗之延期
如於傾斜試驗進行中,環境發生不符合本章規定之變化時,則驗船師得建議負責人員延期試驗。
A1.5 傾斜試驗報告
A1.5.1 驗船師應確保報告所述之資料與試驗時蒐集之資料一致,並簽署報告。
A1.5.2 含有試驗時蒐集之所有資料,及從此等資料計算之結果之試驗報告,連同計算書應提送本中心。
A1.5 傾斜試驗報告
表 I A1-1 重物移動之程序
四 六
左舷 右舷 左舷 右舷
No.0 2, 4 1, 3 2, 4, 6 1, 3, 5
No.1 4 1, 2, 3 4, 6 1, 2, 3, 5
No.2 1, 2, 3, 4 1, 2, 3, 4, 5, 6
No.3 1 2, 3, 4 6 1, 2, 3, 4, 5
No.4 1, 3 2, 4 2, 4, 6 1, 3, 5
No.5 1, 2, 3 4 1, 2, 3, 4, 6 5
No.6 1, 2, 3, 4 1, 2, 3, 4, 5, 6
No.7 2, 3, 4 1 1, 2, 4, 6 3, 5
No.8 2, 4 1, 3 2, 4, 6 1, 3, 5
附註:
(1) 本表所列示之號碼為重物標示號碼。
(2) 畫線號碼表示上次移動之重物或重物組。
A2.1 載重線標誌
A2.1 載重線標誌
A2.1.2 對於非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其載重線標誌之勘劃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可參考圖 I A2-2。
附註:
(1) 菱形中心應置於載重線勘劃規則規定之長度中點。菱形及各線條應永久標誌於船舶外側。
(2) 所有各線條之寬度均為 25 mm.
(3) 中文字樣「淡」,「夏」,「熱」之尺寸為 50 45 mm。
圖 I A2-2
非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載重線標誌
非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載重線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