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為要保人的利益監督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二、特殊處理──為要保人的利益提起救濟

第四節 總結:

第五章 總結

商品」5,於2001年7月9日保險法修正時增訂了146條第5項:「保險業經營投

範之衝擊,法令月刊,第五十六卷第七期,2005 年7 月,第70頁至第71頁。另有 學者認為萬能保險亦屬投資型保險明顯與通說有異,江朝國,保險法最新修正評 釋(上),月旦法學雜誌第87 期,2000年8月,第109頁。

6 龍海明,註 1 論文,第 2 頁。

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一、本條例施行後所定訂立受益人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說在投資型商品契約定性未予詳論,法規範對投資型商品規定不足所,故導 致爭議不斷,而政府為避免稅收流失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方式立法,更 造成理論被割裂與法規範更加紊亂。本文所討論乃是學說未予詳論的定性問 題,透過對投資型商品契約定性後來釐清保險法適用問題,希望借此拋磚引 玉能引起各位先進能對投資型商品問題重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除了採用法學論文常用的文獻分析法外,另外分析 了總計三十二張目前於市面上流通的投資型保單條款和相關文件,作為投資 型保險定性的參考資料,此外,現行的投資型保險相關法規和信託法規,也 是本文相當重要的素材。再者,在外國文獻的採擇上,除了投資型保險的判 決、法令,以及學術論文之外,本文也參考了一些信託法的文章和法律分析 的論著,希望站在更高的水平來看待投資型保險的整體契約法制。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一章:緒論

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及研究方法及相關文獻之探討。

第二章:投資型保險簡介

簡介投資型保險的出現背景,其與傳統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的差異,以 及資金運用的方式,另外,又簡述了目前投資型保單的監理法制,最後討論 到一個投資型保險的基本問題,究竟投資型保險是保險還是投資?但筆者認

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這個定性的爭議能夠解決投資型保險應該適用的監理法制,卻無法闡述 此種保險在契約法上的問題。

第三章:投資型保險三面關係之界定

筆者針對投資型保險實務運作上存在的「要保人-保險人-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三面關係加以定性,參考依據是一些市面上販售的投資型保單條款 和監理法規,筆者從中找出投資型保單運作的幾個特性,並藉此將投資型保 險的法律關係與目前民商法上的有名契約加以對比,發現:

一、 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間:

(一) 一般帳戶部份:與傳統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無不同。

(二) 分離帳戶部分:較接近證券投資信託關係。

二、 保險人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

依據投資標的的不同,可能是各種不同的信託關係,但基本上仍適 用信託法。

三、 要保人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

並無直接法律關係。

筆者認為,由於要保人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並無直接的法律關係,導 致發行公司違背法律上義務造成要保人損害時,要保人無法向其請求損害賠 償,應該建立一套機制,讓保險人有義務為要保人的利益向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主張權利才是。但在討論如何建立這樣的機制前,首先應該釐清「要保人

-保險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這三者間究竟有何法律上的義務,筆者將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心放在保險人對於要保人負擔何種義務,以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該對保險 人負擔何種義務。

第四章:投資型保險要保人請求損害賠償問題

在第四章第一節中,筆先認定投資型保險人對要保人負擔據實說明義務

(締約時)、資訊揭露義務(契約有效期間內)、適合性義務、忠實義務,其 中適合性義務現階段仍應停留在監理法規的層次,若保險人違背適合性義 務,由監理機關裁罰即可,不應賦予要保人向其求償的權利,以免造成實務 運作之困難。至於據實說明義務、資訊揭露義務、忠實義務則各有憑據,或 係根據民法第 245 之 1 條、或係基於契約條款對於監理法規的實踐、或係本 於要保人與保險人間關於分離帳戶的法律關係是證券投資信託關係(依據第 三章的結論),所以可以類推適用投信投顧法第 7 條的規定。

到了第四章的第二節,筆者認定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對於保險人有資訊揭 露和忠實義務,因為第三章中已將此部分的法律關係定位為信託,因此兩個 義務皆引據信託法條文。

第四章的第三節是本論文的重心,筆者認為,基於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 忠實義務,在投資型保險契約成立前,保險人就應該為了將來可能的要保人 的最大利益,妥善選擇適當的投資標的,在投資型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 也應該基於對要保人的最大利益,妥善監督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於投資標的 的營運,若有違背法律上義務的情況,保險人更應該本於對要保人的最大利 益,主動為其向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為其他必要的救濟行為。

如此,方得彌補前述要保人無法直接監督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的缺憾,也較符 合經濟效益,畢竟在實務運作上,保險人往往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往來密切,

而要保人反而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無所接觸,由保險人代為處理要保人與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資標的發行公司間的爭端,較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第五章:總結

綜合上述各章所討論之結果作成結論。

因應 1940 年代的通貨膨脹8。1952 年,美國College Retirement Equity Fund 預測通貨膨脹在可見的未來將持續下去,並了解到其對退休帳戶的衝擊,而 開發能夠應付因通膨而侵蝕退休給付之新型態的年金。其不像保證固定、平 準給付的傳統年金,這些新型年金提供的給付將隨著所投資之資產的市價變 化而隨時間變動(希望是上升)。其理論基礎在於:市場投資之價值,如股票、

消費者指數、生活費用之變動有同一趨向。依據Teacher's Insurance and Annuity Association對 1980 年到 1952 年間普通股的廣泛研究,發現普通股 是最理想的投資機制,而近來許多研究也證實此點9,從Ibboston& ssociates 顧問公司對於Standard&Poor's 500 Stocks 從 1926 年來的研究,發現美國 通貨膨脹率年平均 3.2%,政府公債每年平均報酬為 4.9%,而普通股票則享有 著可參考Mitchell,O和Schieber,S.J兩位學者合著的Living With 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s,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98, p218~220。

See Beb G. Baldwin, The Life Insurance Investment Advisor, McGraw-Ha

9 ll,

10 ,陳家明,變額保險(Variable Contracts),財團法人保

11 諸問題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

2002, 2nd ed, p339.

請參 Dan Tromblay 著

險事業發展中心,2003 年,第 4 頁。

陳彥嘉,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保險契約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出變額壽險及其他種類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單將部分保費連結至投資商品,以投資收入挹注保單價值,可 減緩貨幣價值變動對保戶的影響,故於全球壽險市場大為流行。以歐美為例,

投資型保單銷售狀況均甚佳(參考下表),在澳洲壽險市場,投資型保險市占 率甚至高達 100%。投資型保單取代傳統壽險保單,在現今利率變動極大的時 代,係可預見的趨勢。

各國推出投資型保險商品時間及2000年壽險保費市佔率估計如表2-1:

表2-1:

年份 國家 投資型保險在壽險保費市佔率所佔比率

1956 荷蘭 約43%

1961 英國、加拿大 英國>50%、加拿大>62%

1970 德國、法國、義大利 平均在40%、德國約10%

1976 美國 變額壽險/年金+萬能壽險約41%

1986 日本 <10%

1992 新加坡 70%

1999 中國大陸 >8億人民幣

*資料來源:林志岳,台灣投資型保險商品市場與發展,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 站:https://fsr.tii.org.tw/iiroc/fcontent/research/research01_01.asp?

A1b_sn=38&A1m_sn=3&offset=1 (最後瀏覽日:2010年12月20日)

表2-2

另外,投資型保險之銷售狀況亦常與股價指數呈現正相,請見下表2-2:

碩士論文,2007 年,第 10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資料來源:台灣股票指數與投資型保單銷售件數(2001 年至 2008 年),取自張 志宏,2009 年台灣壽險市場與商品趨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8 年 12 月 12

貳、投資型保險於台灣銷售情況:

規定,其中以 146 條第 5 項(2007 年 修正後為第 6 項)對投資型保險之推動影響最大:「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 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日,第 16 頁。

2001 年保險法修正12時,新增若干

12 關於本次修正,學者林勳發教授有詳細評述,請參《保險法制之沿革與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第 65 期(2000 年 10 月)及第 66 期(2000 年 11 月)、《保險法修正評 述與建議》政大法學評論 68 期,2001 年 12 月。

13 相關論述,可參《淺談投資型保險》http://www.dualf.com.tw/vul/indexM1.htm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2 月 20 日)

14 2005 年修正前為《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

&N2=09602033380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2 月 20 日)

17 參張志宏,從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訴案件談如何確保消費者權益之作法,網

址:https://fsr.tii.org.tw/iiroc/fcontent/research/research03_01.asp?

A3b_sn=161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2 月 20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中,投資型保險所佔比例至 2007 年已佔 54%,超過一半!而由表 2-5 更可看 出,壽險業每年備查之新保單,投資型保險之比例逐年加重,到 2008 年時,

竟有超過一半之備查商品為投資型保單。顯見壽險業對投資型保險之重視。

表 2-3

*資料來源:投資型保險商品統計,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

表 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資料來源:台灣壽險業新契約保費收入統計,取自張志宏,2009年台灣壽險市 場與商品趨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8年12月12日,第19頁。

投資型保險之重要性也可從表2-5看出來,2001年時,在金管會備查的

投資型保險之重要性也可從表2-5看出來,2001年時,在金管會備查的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