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結
(1)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對 於 木 質 廢 棄 物 之 定 義 不 明。然 而 日 本 對 於 建 造 與 拆 除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之 物 質 統 稱 為 建 設 副 產 物,並 將 建 設 副 產 物 分 為 廢 棄 物 與 再 生 資 源 兩 類。建 設 副 產 物 中 還 包 括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材 料,如 廢 混 凝 土 塊 、 廢 木 料 等,以 及 無 法 再 利 用 之 材 料,如 飛 散 性 殘 餘 廢 棄 物 與 有 害 廢 棄 物 等 , 甚 為 進 步 ,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
(2) 國 內 對 於 木 質 建 築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相 關 法 律 尚 未 制 訂,大 多 數 的 拆 除 業 者 並 不 管 清 運 業 者 實 際 上 將 廢 棄 物 運 往 何 處,且 實 務 性 的 木 質 廢 棄 物 大 量 資 源 化 案 例 甚 少,僅 學 界 對 於 木 質 廢 棄 材 料 的 機 械 加 工 再 資 源 化( 如 製 造 粒 片 板 )有 初 步 的 研 究 成 果。相 關 法 令 的 欠 缺,使 得 木 質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資 源 化 缺 少 利 基,所 以 國 內 應 儘 速 制 訂 相 關 木 質 廢 棄 物 回 收 系 統 的 法 令,包 括 木 質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方 式 、 流 程 、 管 理 、 追 蹤 、 監 督 、 政 府 補 貼 與 減 稅 的 法 律 條 文、完 整 的 配 套 措 施( 如 政 府 採 購 法 中 應 規 定 優 先 使 用 再 生 製 品 及 其 使 用 比 例 之 強 制 等 )等 問 題 , 也 即 是 從 上 游 廢 料 排 出 者、中 間 處 理 者 及 加 工 者 乃 至 於 消 費 者 , 每 個 環 節 規 定 其 應 有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3) 日 本 已 於 2000 年 3 月 21 日 向 國 會 提 出「 建 設 工 事 關 連 資 材 之 資 源 化 等 相 關 法 律 案 」; 法 律 案 中 針 對 特 定 之 建 設 資 材,規 範 其 分 別 解 體 與 促 進 再 資 源 化 等 之 義 務,並 對 於 解 體 工 事 業 者 藉 著 實 施 登 錄 制 度 的 結 果,經 由 再 生 資 源 之 充 分 利 用 及 廢 棄 物 之 減 量,期 望 能 確 保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及 廢 棄 物 之 適 正 處 理,並 對 於 本 法 案 之 罰 則,解 體 工 事 業 者,排 出 者 訂 定 必 要 之 規 定,此 外,對 於 各 主 體 在 法 案 中 之 角 色 有 明 確 之 規 定 ,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
(4) 日 本 已 對 於 未 來 解 體 木 質 廢 棄 物 的 估 計、處 理 問 題、木 屑 之 收 集 與 分 配、回 收 利 用 相 關 技 術、再 製 品 研 發 等 相 關 課 題 進 行 廣 泛 研 究,並 成 立 有 相 關 的 事 業 團 體,且 已 有 木 質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成 功 的 案 例 ,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
(5) 仿 效 日 本 的 收 費 制 度,回 收 木 質 廢 棄 物 工 廠 依 規 定 向 廢
24-10 型 素 面 粒 片 板 之 要 求 , 無 配 向 粒 片 板 則 除 浸 低 濃 度 酚 膠 試 材 無 法 通 過 CNS2215 粒 片 板 200 型 之 檢 驗 標 準 外,其 餘 均 可 達 其 要 求,柳 杉 或 柳 安 定 向 粒 片 板 以 及 無 配 向 粒 片 板,其 內 聚 強 度 均 有 隨 含 浸 濃 度 之 增 加 而 增 加 之 趨 勢;在 吸 水 厚 度 膨 脹 率 方 面,除 柳 杉 浸 低 濃 度 酚 膠 試 材 無 法 達 CNS2215 之 規 定 外,其 餘 柳 杉、柳 安 定 向 粒 片 板 均 低 於 CNS2215 之 規 定 ( 12% 以 下 ), 但 若 與 日 本 JIS A 5908 粒 片 板 檢 驗 標 準( 25% )及 加 拿 大 CSA 0437-93 定 向 粒 片 板 和 方 薄 片 板 檢 驗 標 準 比 較 則 可 達 其 規 定。無 配 向 粒 片 板 則 除 浸 低 濃 度 酚 膠 試 材 無 法 通 過 CNS2215 粒 片 板 200 型 之 檢 驗 標 準 外,其 餘 均 可 達 其 規 定;經 70
℃ ,2 小 時 之 溫 水 劣 化 處 理 後 之 試 材 , 其 定 向 粒 片 板 之 MOR、 MOE 保 留 率 約 為 26.78∼ 95.62% , 且 經 劣 化 處 理 後 之 強 度 均 尚 能 通 過 CNS2215 粒 片 板 200 型 檢 驗 標 準 之 要 求,可 見 其 強 度 之 信 賴 性。綜 上 所 述,若 能 建 立 一 有 效 木 質 廢 棄 物 回 收 體 制,將 木 質 廢 棄 材 資 源 化,其 品 質 可 達 國 際 認 證 水 準 。
(12) 產 官 學 座 談 會 時 , 各 方 陳 述 新 產 品 研 製 技 術 在 國 內 具 高 度 可 行 性。而 新 產 品 研 製 之 步 驟 與 流 程,國 內 廠 商 表 達 投 資 相 關 裝 置 的 高 度 意 願,若 政 府 能 應 儘 速 制 訂 相 關 木 質 廢 棄 物 回 收 系 統 的 法 令,廠 商 必 有 利 多,國 內 木 質 廢 棄 材 料 的 再 資 源 化 腳 步 會 加 快 進 行 。
(13) 新 製 品 的 品 質 在 國 際 認 證 水 準 前 提 下 ( 參 看 實 驗 結 果 ), 產 品 之 酚 膠 成 本 是 介 於 浸 酚 膠 濃 度 3%與 6.5%之 間 。
第二節 建議
(1) 制 訂 國 內 木 質 建 材 回 收 相 關 法 令,包 含 木 廢 料 產 生 者 須 付 費 標 準 ( 約 1∼ 2 元 /公 斤 )
(2) 制 訂 廢 棄 物 處 理 過 程 登 載 四 聯 單,強 制 執 行 且 嚴 密 監 督 收集、運搬業者、排出事業者、中間處理業者處理木質廢棄物 的過程與結果
(3) 在 台 灣 東 部、北 部、中 部 與 南 部 各 擇 一 個 適 當 的 木 質 建
材 回 收 站
(4) 公 共 工 程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中 規 定 優 先 使 用 再 生 製 品 及 其 使 用 比 例 至 少 為 20%
(5) 廢 棄 木 質 材 料 再 生 製 品 頒 以 環 保 標 誌 與 生 態 標 誌
(6) 加 強 有 毒 廢 棄 木 質 材 料 管 理 之 研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