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以下簡稱測驗中心)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 利用告知事項」。(若考生未滿 20 歲,下列內容請併向考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科技校院入學考試相關之試務(134註)、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 用之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
學(員)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科技校院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考生 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考生個別網路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考生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測驗中心所蒐集之考生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一) 基本資料:
識別個人者(C001註)、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 (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技術(C052)及應考人 紀錄(C057)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
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二) 特種個資: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另加上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考生(身心障礙考生、突發傷病考生等) 所需之健康紀錄(C111)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C057)。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除法令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 利用期間。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中華民國境內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除測驗中心本身外,尚包括測驗中心本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 考分區承辦學校、考生集報單位、錄取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及四技二專各招生委員會、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 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測驗中心網站(http://www.tcte.edu.tw)公告。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測驗中心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考試 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 作業、考生(或家長監護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 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 聯繫、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與諮詢之權益。
七、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提供予測驗中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 身分證)或依測驗中心規定程序,向測驗中心以書面行使下列之權利,測驗中心將依個資 法規定辦理,惟若測驗中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惟為維護試務作業之正確性,(中)低收入戶考生證明文件之補充及更正,仍應依本簡章 第 2 頁及第 3 頁之規定時間辦理。
八、考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考生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交測驗中心辦理更正。
九、測驗中心得依法令規定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測驗中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測驗中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測驗 中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測驗中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網址查詢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