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稱之「試場」係指考生本人應試之 室內空間。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內外秩序、妨害考試公平等 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 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傳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不予計分:
(一)夾帶、交換、傳遞答案或含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三)供他人窺伺抄襲或窺伺抄襲他人答案。
(四)以自誦或暗號傳遞答案訊息。
(五)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伺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警告不聽。
五、各節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在試場飲(嚼)食、抽菸、擾亂試場安寧、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如再犯者勒令離場(如未達該節離場時間,須配合試務人員留置於適當場所) 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離場者或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向試務 單位報備同意或經監試人員同意後使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六、每節考試前 5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 非考試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 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不予 計分。
七、每節考試開始逾 20 分鐘,考生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場,
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離場,經警告不聽,該科不予計分。
八、各節考試期間,考生置於本人座位周遭、隨身攜帶之文具用品或醫療器材須遵守下列規 定且不得相互借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科全部成績:
(一)含選擇題型之考科,可攜帶如直尺、三角板、圓規、量角器,但禁止攜帶或使用其他 有礙考試公平之各類物品。
(二)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繪畫基礎、基礎圖學」,考生只能攜帶或使用 5 種 繪製媒材(鉛筆、彩色鉛筆、針筆或代用針筆、水性簽字筆、水性或酒精性麥克筆)、
輔助繪製之橡皮擦、修正液(帶)、各種尺規(例:比例尺、直尺、三角板、橢圓形板、
正方形板、圈圈板、圓規、量角器……等,但不含具有桌面功能之圖板或製圖板),並 得自備透明桌墊及固定紙張用之弱黏性膠帶、隱形膠帶或可再貼膠帶。
(三)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持醫院診斷證明申請或由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九、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機、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 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本點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十、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暫准予應 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2 分。
十一、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考生不得拒絕監試人員核對身分,
否則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考生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座位貼條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不符,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作答後,發現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二)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比照前項規定論處,惟抵達規定試場時超過考試開始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不予計分。
(二)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三、作答前應先行確認試題本所列之考科是否正確、試題本是否完整,並於試題本之准 考證號碼欄內書寫准考證號碼。若試題本有缺漏、污損或考科、群(類)別不符等問題,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提出異議者,其責任自負;另於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四、每節考試時,考生應於考生簽名冊上以中文正楷簽名,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 長考試時間,否則提送本中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五、考生應依照答案卡(卷)、試題本上相關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論處:
(一)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卡(卷)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
(二)破壞答案卡(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條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三)答案卡(卷)污損、選擇題型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國文」、「英文」或外語群 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答案卷之非選擇題未以黑色墨水的筆作答 或作答不明顯,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或掃描器掃描不清者,其責任自負。
(四)「國文」、「英文」或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答案卷之非選 擇題作答區內顯示自己身分或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非選擇 題成績 1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非選擇題全部成績。
(五)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繪畫基礎、基礎圖學」之答案卷顯示考生身分或 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繪畫基礎、基礎圖學」之答案卷如有破壞、黏貼、
竄改或裁割等情事,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考生不得在答案卡(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標示或抄錄題目或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標示或抄錄之題目或答案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七、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不得再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 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 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八、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 收取答案卡(卷)及試題本,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九、考生離場前應將答案卡(卷)及試題本交付監試人員,逕將答案卡(卷)或試題本攜出或 投出試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特殊狀況者,得依本要點第二十三點議處。
二十、考生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 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二十一、考生之答案卡(卷)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 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二、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除第十五點第一項第四款之違規情事為扣減 至該科非選擇題成績 0 分為限外,其餘以扣減至該科成績 0 分為限。
二十三、考生違規事件及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提報本 中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依其情節審議。
二十四、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此 侵害本中心權益者,本中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十五、考生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應由本人於當日應考最後一節結 束後 30 分鐘內逕至試務辦公室向考(分)區主任提出書面申訴說明,逾期不予受理。
附錄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