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 職評報告的使用者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

事實上本研究絕大部分的追蹤調查方式都是電訪(至少在 80%以 上)。而追蹤結果顯示:「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占最多數,其次是「部 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兩者相加在三次追蹤中至少都占83%以上,可見 台北市職評的轉介單位與個案/案家對於職評報告的依據與參考比例應 約在八成左右;相較於陳明顯(2004)及 Caston 與 Watson(1990)32的研

29 在「職評工具的選擇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各年的平均分數分別為 2.60、

2.90、2.98、2.95、3.43 分。以 One-way ANOVA 比較各年間差異,得 F=5.165,

p<.001。而以 Scheffe test 檢視在 90 至 94 年間任選兩年的平均值比較結果,發 現只有90 與 94 年間的平均值差異達顯著(p<.001)。

30 在「職評工具分析結果的解釋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各年的平均分數分 別為2.70、2.93、3.00、3.03、3.55 分。以 One-way ANOVA 比較各年間差異,

F=9.519,p<.001。而以 Scheffe test 檢視在 90 至 94 年間任選兩年的平均值 比較結果,發現有90 與 94 年(p<.001)、91 與 94 年(p<.001)、92 與 94 年

(p<.01)、以及 93 與 94 年(p<.05)的平均值差異達顯著。

31 在「建議事項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各年的平均分數分別為 2.49、3.00、2.80、

3.10、3.45 分。以 One-way ANOVA 比較各年間差異,得 F=8.461,p<.001。而以 Scheffe test 檢視在 90 至 94 年間任選兩年的平均值比較結果,發現有 90 與 93 年(p

<.05)、90 與 94 年(p<.001)、以及 92 與 94 年(p<.01)的平均值差異達顯著。

32 這個部分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美國一向把職評結果與建議當成「參考」而非「依 據」,而台灣一直有將職評結果與建議往「依據」方向推進的趨勢(例如:2007

究結果,台北市的職評成果相對突出,而與蔡惢珍(2006)的研究結果接 近。這點突顯了台北市縣就業安置資源較豐富與每年台北市縣都會自辦職 評評鑑有關。此外,對於「未依照職評報告執行」的原因,根據分析、主 要有下列幾大類原因:(一)尚未開始執行職評報告建議;例如:「課業重 修延遲畢業,勞政服務尚未開始」、「尚未開學」、「個案尚無就業意願」等。

(二)原先狀況發生變化;例如:「因車禍意外,需休養,暫停受訓(已 結案)」、「個案表示工作量變多,以工作為重,故退出此次職訓(已結案)」、

「個案與機構發生衝突,已離職」等。(三)案家有不同意見;例如:「案 母堅持個案需準備升學考試」等。(四)資源連結尚須加強;例如:「已接 受安置庇護工場,但還沒找到合適的安置機構。」、「目前尚未找到接續安 置地點」等(不過此項在後續的追蹤調查中多有所改善)。因此綜合上述 原因,台北市在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為:持續加強個管功能,並透過職管 員與轉介單位/轉介者的聯繫,鼓勵其能多與家長/案家作充分溝通,希 望得到家長/案家的支持來依照職評建議執行。此外,持續加強就業職場 的開發與就業安置的媒合,也應是未來努力的重點。

至於在障別與追蹤職評服務之建議執行情形的交叉分析中,可以發 現:不同障別的接受職評服務的個案,其是否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 來執行的狀況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大體來說,視障、聽障、智障、與自閉 症者比較傾向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來執行,而肢障、精神疾患、與 多重障礙者比較傾向不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來執行;至於染色體異 常者,因為三次追蹤呈現出來的結果方向並不一致,加上個案數太少,所 以代表性不足,此處暫不予討論。詳細數據請參見表五。

年身權法已明定:將身心障礙的庇護性就業者的「篩入」與「篩出」權責完全交 由職評決定),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能將政府有限的資源投入儘可能發揮到最大的 效果(此與澳洲在2005 年以後用職評作為限縮殘障福利金領取對象資格的趨勢 一致)。此外,Caston 與 Watson(1990)與本研究亦至少有 15 年以上的時間差距。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表五

94 年追蹤職評服務之建議執行情形與障別之交叉分析(%)

第一次追蹤(N=331) 第二次追蹤(N=330) 第三次追蹤(N=328)

障別

(n=171) 51.2 52.8 50.7 45.5 53.2 52.5 45.5 48.2 56.4 自閉症

況確實有明顯差異。大體來說,建議安置模式是一般性就業、庇護性就業、

與職業訓練的個案,比較傾向依照職評報告執行;而建議安置模式是支持性 就業、先行就醫、與不適合就業的個案,則比較傾向不依照職評報告來執行。

由於建議安置模式是一般性就業的個案數在本研究很少,因此研究結果的代 表性偏低;但在對建議安置模式是庇護性就業與職業訓練的個案來說,高度 的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來執行的狀況,一方面突顯了職評在庇護性就 業與職業訓練安置方面的轉介目的是相對較為單純的,因此依照職評報告結 論來執行的比例較高。而另一方面似乎也呈現出職評在庇護性就業與職業訓 練安置方面可以比較傾向作為一種「依據」、而非僅只於「參考」的合理性。

(三) 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業」的個案,其後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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