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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優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順位比序原則

在文檔中 107 學年度五專 (頁 24-28)

肆、優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順位比序原則

五專優先免試入學免試生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包括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含競 賽及服務學習)、技藝優良、弱勢身分、均衡學習、國中教育會考及寫作測驗等主項目,

其中均衡學習包含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及綜合活動等 3 領域之 5 學期平均成績之採 計;國中教育會考包含國文、數學、英語、自然、社會等 5 科目及寫作測驗成績之採計;

若總積分相同時,得採計前述個別項目之積分進行同分比序,免試生分發順位以超額比 序總積分成績及同分比序結果決定。

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之主項目內容說明請參考【附錄三、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 照表】(簡章第 155 頁)。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採計免試生於國中就學期間且 至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含)前取得之積分為限,其中「均衡學習」項目積 分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等五學 期取得之積分。

一、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

(一) 「志願序」項目積分採計方式:依免試生所選填登記參加分發之志願序,

採計該志願之本項積分。自第 1 個志願起,依志願順序,每 5 志願為 1 級別,共分 6 個級別。各級別內的志願之積分為,志願順序之第 1 個至 第 5 個志願為第 1 級,均得 26 分、第 6 個至第 10 個志願為第 2 級,均 得 25 分、第 11 個至第 15 個志願為第 3 級,均得 24 分、第 16 個至第 20 個志願為第 4 級,均得 23 分、第 21 個至第 25 個志願為第 5 級,均 得 22 分、第 26 個至第 30 個志願為第 6 級,均得 21 分。

(二)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積分為「競賽」、「服務學習」兩個分項目積分 之總和,採計積分上限為 15 分。各分項目之採計方式與採計積分上限 如下:

1. 「競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國內競賽—全國競賽第一名得 6 分、第二名得 5 分、第三名得 4 分、第四至第六名得 3 分,區域及縣(市)競賽第一名得 3 分、

第二名得 2 分、第三名得 1 分。

(2) 國際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及國際運動會獲得第一名得 7 分、第 二名得 6 分、第三名得 5 分。

(3) 參賽者 4 人以上視為團體,團體參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4) 同學年度同項競賽擇優 1 次採計。

(5) 相關競賽得獎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 一)(含)前取得為限。

(6) 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附錄七、五專優先免試入學超額 比序積分之國際競賽與全國性競賽項目列表】(簡章第 165 至 166 頁)所列之項目為限。

(7)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縣市政府主辦者為限,獲獎證明落款人:

縣市為縣市長,直轄市為市長或其所屬之一級機關首長。

2. 「服務學習」項目積分上限為 15 分,採計學校服務表現及校外服務 學習時數,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2 分,同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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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同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 2 分採計。

(2) 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3)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 服務每 1 小時得 0.25 分。

(4) 相關服務學習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 一)(含)前取得之服務學習項目積分。

(三) 「技藝優良」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採計方式為技藝教育課程平均 總成績達 90 分以上者得 3 分、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得 2.5 分、70 分 以上未滿 80 分者得 1.5 分、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得 1 分。

(四) 「弱勢身分」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報名時具低收入戶者採計 3 分,

中低收入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者 採計 1.5 分,若免試生同時具備 2 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計分。

(五) 「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21 分。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 文、綜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 九年級上學期等 5 學期成績,各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各 得 7 分,若 3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21 分。資賦優 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以其實際就讀學期數進行平均成績計算。免試生繳 交之積分證明文件中,科目名稱與採計學習領域名稱不同者,不予採計。

(六)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積分為「國文」、「數學」、「英語」、「自然」

及「社會」等五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各科目積分採計方式:「精熟」

A++ 級可得 6.4 分、A+級可得 6 分、A 級可得 5 分,「基礎」B++級可得 4 分、B+級可得 3 分、B 級可得 2 分,「待加強」C 級得 1 分。若違反 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該各科目依違規情節不予列計等級或扣點,而 該科目積分則不予計分或每扣一點扣該科目積分 0.15 分,扣至該科目 0 分為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以 107 年度取得成績為準。

(七) 「寫作測驗」項目積分採計方式,6 級分得 1 分、5 級分得 0.8 分、4 級 分得 0.6 分、3 級分得 0.4 分、2 級分得 0.2 分、1 級分得 0.1 分。

二、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超額比序總積分依免試生報名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

與「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

(一)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係依據超額比序總積分之主項目積分採 計原則,經採計分項目積分取得「主項目積分」後加總為「一般生超額 比序總積分」。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之超額比序總積分計分方式比照一般生規定辦理。

(二) 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以一般生計算取得之主項目積分,依 特種身分生升學優待辦法之各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將各主項目加 權積分加總為「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 率請參閱【附錄六、特種身分生升學優待標準及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

(簡章第 163 至 1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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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因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外,超額比序總積分之主項目及分項目積分皆 不得超過規定採計上限。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 總積分及其採計之主項目與分項目積分之計算,皆取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三、 優先免試入學分發順位比序原則

分發順位為先依超額比序總積分高低排定,如遇總積分相同時,再依免 試生之 1.均衡學習、2.技藝優良、3.志願序、4.弱勢身分、5 會考加寫作測驗、

6.多元學習表現、7.服務學習、8.競賽、9.國文、10.數學、11.英語、12.自然、

13.社會、14.寫作測驗等「同分比序項目」之順序及積分(國中教育會考科目 為 3 等級 4 標示,寫作為級分)高低(以下簡稱同分比序),進行比序決定 分發順位,如表 4-1(簡章第 10 頁)。

以特種身分報名者,將同時具有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資格。分發順位依 免試生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分發順位」與「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分 發順位之排定依下列比序原則辦理:

(一) 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先以「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及同分比序項目順 序及積分」,由大至小比序排定為「一般生分發順位」。總積分相同者,

如再經同分比序結果仍相同時,則分發順位相同。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併入一般生分發順位比序作業中合併辦理。

(二) 特種身分生係以各屬身分別之「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及同分比序 項目順序及積分」,由大至小比序排定為免試生各屬特種身分別之「特 種身分生分發順位」。總積分相同者,如再經同分比序結果仍相同時,

則分發順位相同。

四、 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順位排定範例說明 (一)

一般生計算說明

以信義國中陳筱玲同學為例,其就讀之信義國中依其就學期間 104 年 9 月至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含)前之各項活動表現,出具「107 學年度五專入學專用優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證明單」如表 4-2

(簡章第 11 頁)。陳同學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成績與採計之積分 如表 4-3(簡章第 12 頁)。又陳同學之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如 表 4-4(簡章第 12 頁)。若陳同學與其他免試生依「一般生超額比序總 積分」高低比序決定「一般生分發順位」,如遇總積分相同時,則進行 同分比序。陳同學的積分項目及同分比序順序如表 4-5(簡章第 12 頁)。

(二)

特種身分生計算說明

承上述一般生計算說明,若陳同學具備原住民身分,且未持有原住民文 化及語言能力證明,經核對身分別證明無誤後,可以特種身分生登記分 發,各項積分可加分 10%。陳同學之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如表 4-4(簡章第 12 頁)。陳同學先以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及同分比 序,與一般生進行一般生分發順位排定。後依其原住民特種身分生,與 原住民生一起依「原住民超額比序總積分及同分比序」,進行原住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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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順位排定,如表 4-6(簡章第 12 頁)。

五、 超額比序總積分及分發順位查詢與成績複查

(一) 107 年年 6 月 5 日(星期二)10:00 至 107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12:00 , 免試生可至本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s://www.jctv.ntut.edu.tw/u5/),查 詢成績及級距(不含會考成績及志願序積分);如對採計積分成績(不 含會考成績及志願序積分)有疑問者,得填寫附表一「成績複查申請表」

(簡章第 171 頁),於 107 年 6 月 5 日(星期二)10:00 至 107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12: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 02-2773-8881)申請複 查,同時以電話(02-2772-5333、02-2772-5182 分機 222)確認,逾期概不受 理,複查結果由本委員會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回覆。

(二) 107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15:00 起,免試生可至本委員會網站(網址:

https://www.jctv.ntut.edu.tw/u5/), 查詢成績及級距(含會考成績,但不 含志願序積分)。

(三) 上述成績及級距,均不含志願序積分;確定的分發順位須依免試生選填 志願結果,取得志願序積分,再重新排定各志願科(組)分發順位,才 是確定的分發順位。

六、 各招生學校各科(組)採計國中會考成績說明:

(一)

國立五專招生學校各科(組)均須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二)

私立五專招生學校護理科亦須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三)

私立五專招生學校除護理科外之各科(組),由各校自行決定各科(組)

是否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四)

各招生學校科(組)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情形,請參閱簡章【附錄 一、107 學年度五專優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科(組)名額】(簡章第 17 至 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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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分發順序排定原則及同分比序順序

在文檔中 107 學年度五專 (頁 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