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盧梭《社會契約論》到《波蘭政府諏議》的貫連性,我認為盧梭說的 國家制度正是國家將公民宗教、將該國最高價值判斷傳遞給公民,使公民效 忠共同體的實踐方法。26在《波蘭政府諏議》中盧梭寫道,「除非法律能支配 公民們的心,否則沒有憲法能稱得上是良好和堅固」(Rousseau, 1997b: GP 1[6] 179)。進一步他說,若要使公民們的心被法律觸碰到(reached),人們常 用的那些方法如武力脅迫、懲罰或正義都是不夠的,只有透過孩子們的遊戲
(children’s game)和國家制度的形塑,可以使公民愛法律、愛祖國(father-land)。在此我將專注於討論國家制度的部分。
國家制度雖然「在膚淺的人眼中看來無關緊要」(Rousseau, 1997b: GP 1[7] 179),但一旦被建立起來,國家制度可以「形塑一個民族的精神、特徵、
品味和風尚,使該民族獨立特出而非其他民族之一部,啟發人們透過習慣培
25 至於社會之中不同信仰體系的起源為何?某個信仰體系在最初是如何佔據一國的公民宗教 地位?各個地方信仰體系為何會誕生?這些問題已超出本文處理範圍,待實證研究發現。
26 盧梭在其著作《愛彌爾》(Emile: Or On Education)中有提出另外一套培養公民(或精確 地說,具有真正自由心靈的「人」)的教育方法。此方法進路與盧梭在《社會契約論》和
《波蘭政府諏議》當中所採用的進路有所相關但不相同,本文不進一步處理。
養出炙熱的祖國之愛,這種愛不可能被拔除」(Rousseau, 1997b: GP 3[2] 183)。
因此,透過國家制度,憲法中蘊含的價值,會透過法律的實踐,逐漸成為公 民們有意識或無意識中「珍視的習慣和堅定不移的情感依附」(cherished hab-its and invincible attachments)(Rousseau, 1997b: GP 1[7] 179)。為什麼國家制 度有這種效果呢?依據陳嘉銘(2014)的詮釋,盧梭在〈論社會不平等〉一 文表示,人類有追求自愛心(l’amour-propre)或虛榮(vanity)的天性,會想 要自己在他人的眼中看來閃閃發光,因此會十分在意社會中其他人對自己的 評價。於是,就如同盧梭筆下的高貴野蠻人在樹下、在營火邊唱歌跳舞以爭 取榮譽,適當的國家制度正可以作為現代人展示自身能力和價值、彼此競爭 基於德行(virtue)與愛國心(patriotism)的公共尊敬(public admiration)
和榮耀(honor)的舞臺,而且盧梭強調,這個舞臺必須非常獨特、只有這個 民族獨有(distinctively its own),與其他民族的舞臺都不一樣,如此參與其中 的人們所培養出來的特質也會非常獨特,將同民族的人民與其他人民區隔開 來(Rousseau, 1997b: GP 3[7] 185)。透過此參與過程,人們逐漸培養習慣、
情感依附和祖國之愛,有了這些,盧梭寫道,公民們會「將他們的關懷和榮 耀放在為祖國服務之上,並會在他們的義務中找到真正的快樂」(Rousseau, 1997b: GP 11[9] 229),使國家「不可能被征服」(impossible to subjugate)
(Rousseau, 1997b: GP 12[12] 238)。
如學者所指出,盧梭公民宗教的目的「是要提供一個能夠團結公民,或 者說提供公民認同特定政治共同體的心理聯結」(梁裕康,2014: 229),而國 家制度正是將此心理聯結實現的具體措施。如前所述,在盧梭的設計中,每 個國家都有自己獨特的公民宗教,也有自己獨特的國家制度;獨特的公民宗 教使得公民們效忠的世俗權力和神聖權力合而為一,獨特的國家制度使公民 宗教教導的價值體系成為公民的習慣、情感依附和祖國之愛的實質內涵。這 是盧梭明確提出的建國政治藍圖。27底下整理此政治計畫的流程。
27 如學者指出,盧梭的公民宗教和涂爾幹的公民宗教概念不同,前者是由上而下的社會╱政 治計畫,後者是由下而上的功能滿足(Demerath III and Williams, 1985)。有關國家的法律 和國家制度一開始是如何產生的,盧梭在《社會契約論》和《政治經濟學》(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當中有完整說明(Rousseau, 1997b),本文不續探討,我將焦點繼續放
首先,國家有一個公民宗教的版本,此版本揭示了關於公民政治生活的 規範,也界定了應受此規範干涉的公共領域範疇,其可能形諸於具體文字的 憲法,也可能沒有,總之,為該國之內最高權威。接著,國家為了將此版本 的價值體系推廣到全體公民的生活之中,需要憲法、法律還有適當的國家制 度來傳遞、形塑公民的習慣和情感依附。第三,有了這些制度的實踐,公民 的心也為法律所觸碰,逐漸形成對法律和祖國之愛。一旦達成此步驟,有德 行和愛國熱誠(virtue and patriotic zeal)的公民就會樂意盡他們的義務(Rous-seau, 1997b: GP 3[2] 183),並依據公民宗教的教誨和規範來參與公共領域的 政治生活。最後,熱愛祖國和公民義務的公民情感,回過頭來強化公民宗教 本身信仰價值體系的正當性。在盧梭的計畫之下,公民宗教和國家制度相輔 相成,凝聚公民的共同信仰意識,也消弭公民們因不同地方信仰而產生的信 仰衝突。
那麼,稱得上是實踐公民宗教的國家制度有哪些呢?在《波蘭政府諏議》
中,盧梭觀察三位古代立法家(lawgivers)的案例之後提出若干見解。他認 為國家制度包括獨特和全國性的宗教儀典(exclusive and national religious ceremonies)、能使公民們常常聚集在一起的遊戲(games)、能提升榮譽和自 尊的運動(exercises)、能提醒公民祖先歷史、不幸、德行和勝利、鼓舞人心 的盛大展演(spectacles)(Rousseau, 1997b: GP 2[7] 181)。這些都不難想像,
全國性的儀典,最典型的諸如國慶慶典、公部門或教育機構每日的升降旗、
集會場所懸掛的元首肖像、元首就任時的宣示典禮等;我進一步主張,較為 細緻的諸如大法官公開做出的憲法解釋、行政部門在施政過程中肯認某些價 值,實際上也是每日政治生活中的儀典。公民直接參與的遊戲和運動,在當 代的社會結構和人口規模下已難以形成,不過取而代之的是人們對於「國球」
或各種運動競賽的執迷,平時的例行賽事,還有國際賽時國家代表隊的表現,
都將人們凝聚在一起。盧梭並提到,公民們應該特別在自己的祖國中感覺到 娛樂,而且這種娛樂是其他地方都感受不到的(Rousseau, 1997b: GP 3[8]
186)。盛大展演則是國家就民族歷史做出的展示,臺灣民主化後,有的執政
在盧梭的公民宗教政治計畫。
者注重二二八事件中國殖民者對臺灣造成的歷史傷害,有的執政者注重七七 事變日本對中國侵略的歷史傷害,各自舉辦不同類型的紀念活動、展示和演 講。盧梭強調,這些活動的關鍵在於要讓所有人可以平等參與,而且在參與 過程中,必須確保人們互相競爭公共尊敬的標的不是財富和奢侈,而是功績
(merit)和德行(Rousseau, 1997b: GP 3[12] 188)。也有學者在實證分析美國 的當代公民宗教之後,將國家制度歸納為國家儀典(national ceremonies)、
政治家在公開演說或寫作時常訴諸的某個造物者,以及將某些政治領袖提升 至半聖人地位等三類(Demerath III and Williams, 1985)。
除了上述直接傳遞公民宗教教條的國家制度之外,我在這裡也以金里卡
(Will Kymlicka)的理論為案例,提出其他雖然不是採用直接宣傳,但也在實 踐之中傳遞了公民宗教信仰價值的國家制度。金里卡在其著作《多元文化的 奧德賽之旅》(Multicultural Odysseys)提出自由多元文化主義(liberal mul-ticulturalism)的民族建構政策(nation-building policies)。雖然金里卡認為自 由多元文化國家(liberal multicultural state)會拒斥「任何試圖同化或排除少 數、或非主流群體成員」(Kymlicka, 2007: 65)的民族建構政策,但在他的理 論之中,自由多元文化國家仍然會採用某種自由主義原則,也就是經過自由 多元文化主義轉化,能夠提升公民連帶(civic solidarity)的民族建構政策。
具體而言,他認為民族建構政策包括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政治社會 化、公共揭露和監督機制,以及法律和憲法安全措施(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s)(Kymlicka, 2007: 161)。金里卡的論點正好吻合前述公民宗教的 當代理解:即便是一個自由多元文化國家,為了實施民族建構政策以維繫公 民的連帶,國家仍然要在政治生活中去進行實質判斷,什麼行為或主張符合 自由多元文化主義、什麼不符合。不論社會中的民族如何多元、認同如何分 裂,金里卡的政治計畫提案都要求對自由原則的政治信仰。從公民宗教的當 代理解觀之,自由多元文化主義或許可稱得上是考量周全的公民宗教版本,
它不要求在文化或民族認同上的「齊一化」,但它要求在多元文化主義上的
「齊一化」。
最後,除了具體的公共政策以外,「憲法」這概念本身的實踐,也是一種 向公民傳遞公民宗教的國家制度。在國內層次,如陳思賢(2003)主張,可
以將憲法本身視為培養公民道德「共通感」(gemeinsinn)與「承認政治共同 體必要性」的公民教育機構,俾使憲法內含價值和國家皆可永續。儘管陳思 賢還是有明確地提出他自己認為憲法規範價值應該是什麼樣的版本(歧異美 學、愛好自由、尊重他人、尋求交疊共識而非整全價值體系28),但姑且不論 何種版本,他在這裡提出對於憲法實踐的功能性理解,相當於盧梭所說的國 家制度。
在國際層次,如果我們將國際人權建制視為一全球政府,並將人權公約 揭櫫的信仰視為一公民宗教,那麼聯合國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委員會及轄 下行政單位,也可能是傳遞全球公民宗教的制度。如學者研究發現,隨著簽 署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數目越多,整體人類的人權處境不論在簽署國或非簽 署國都有正面提升(Cole, 2012)。
在本節中,我對盧梭公民宗教與國家制度的關係提出新詮釋,並且將國 家制度的範圍擴大解釋。國家制度是盧梭用以實現公民宗教的政治計畫,它 將公民宗教內的價值信仰傳遞給公民,鼓舞公民的愛國心,使公民認真盡其
在本節中,我對盧梭公民宗教與國家制度的關係提出新詮釋,並且將國 家制度的範圍擴大解釋。國家制度是盧梭用以實現公民宗教的政治計畫,它 將公民宗教內的價值信仰傳遞給公民,鼓舞公民的愛國心,使公民認真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