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通風)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 風設備或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
美國建築法規原本因地區而有不同規定(包括美東地區採用美國 ICBO 所制訂 UBC、美西地區採用 BOCA 所制訂 NBC、美國南部地區採用美國 SBCCI 所制訂 SSBC), 造成許多建築從業人員在業務執行上的困擾。對此,ICBO、BOCA 與 SBCCI 三所機 構於 1994 年共同成立 ICC(Inetrnational Code Council)並於 2000 年將 UBC、
NBC 與 SSBC 整合成單一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當中有關通風換 氣相的規定彙編於該法規第 12 章第 3 節,內容大致如下:
1.通則 2.閣樓
得以通風換氣方式(重力換氣、風力換氣、遮雨設備等)與利用閣樓空間進行貫 流通風(Cross Ventilation)。
3.地面層高架空間
得以貫流通風(Cross Ventilation)設計方式進行通風。
4.自然通風
以樓地板面積之 4%來作為樓梯間以外空間之最小有效通風面積。
5.其他通風及換氣設施
其他必須採用機械通風的空間必須依照 IMC(International Mechanical Code)
相關規定設計。
二、美國「ASHRAE STANDARD 6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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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研 擬的「歐洲通風標準草案」(Draft, European Prestandard prENV 1752)— CEN/TC 156/WG6 Ventilation for Buildings: Design Criteria for the Indoor 規範 多種用途空間之溫度、風速、噪音允許值等,且依室內物理環境性能等級分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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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提供集合住宅符合上述目標的自然通風換氣
(二)機械通風
有關建築物機械通風量的規定則根據「Singapore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 Building」(SS CP 13:1980),
要求空調系統的新鮮外氣引入量不得低於 1.2 m3/ hr‧m2 或 13.0 m3/ hr‧person。
四、日本「建築基準法」
日本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主要分為四個政府部門管理,包括「國土交 通省建設廳」、「厚生勞働省」、「經濟產業省」及「文部科學省」等單位,其中「國 土交通省建設廳」主管建築通風換氣性能,相關法令條文明訂於日本建築建築基 準法、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等法規。
(一)自然通風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一般居室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 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1/20。另外,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20 條之 2 規定自然換 氣設備(排風管)有效斷面積之計算如式 2-2 所示。
Av=Af/(250√h)………式 2-2 Av:排風管有效斷面積(㎡)
Af:居室樓地板面積 (㎡)
h:排風管進風口中心至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m)
(二)機械通風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20 條之 2 規定機械換氣設備換氣量之計算如式 2-3 所 示。
V=20Af/N………式 2-3 V:機械換氣設備換氣量 (m3/hour)
Af:居室樓地板面積 (㎡)
N:實際一人所佔面積(超過 10 ㎡以 10 ㎡計算)(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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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各類場所機械通風量相關規定 房間名稱 每人最小新風量
(m3/h‧人) 吸煙情況
影劇院、博物院、體育館、商店 8 無
辦公室、圖書館、會議室,餐廳 37 無 醫院的門診部和普通病房、旅館客房 30 少量
七、澳洲「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與「AS 1668.2-1991」
1993 年以前,「澳洲建築法規」(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BCA)是由 澳洲建築規則協調會(AUBRCC)所制訂發佈;1993 年以後,澳洲聯邦政府聯合各 州和地區政府籌設澳洲建築法規委員會(Australia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取代澳洲建築規則協調會的角色,草擬性能導向的建築法規。當中對於建 築通風性能規範,在自然通風方面,規定居室開口部位的總面積不得小於居室總 面積的 5%,且開口應朝向適當大小的空地或天空、開放的外廊、有頂無牆的車棚 等空間;在機械通風方面,為維持室內二氧化碳的濃度低於 1000ppm,機械通風 設備的換氣量依照「The use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 buildings, Part 2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air quality」(AS 1668.2-1991)規定,不得小於 7.5 L/ sec‧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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