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條 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 度,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之一‧五倍以 上。但剪力牆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剪力牆設計地震力之二‧五倍以上,斜撐構架之剪 力強度應為各該斜撐構架設計地震力之二倍以上。
貳、建築物風力設計之計算-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之建築物風力設計之計算內容概要: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或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之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 承受之設計風壓 p、屋頂女兒牆設計風壓 pp 及設計風力 F,應依本節規定之公式計算,
相關公式整理列於表 2.1。封閉式或部分封閉式普通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之主要風 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壓 p,依下式計算:
p = qGCp-qi(GCpi) (2.1)
式中對迎風面牆,外風速壓 q 採 q(z);對背風面牆、側牆與屋頂,外風速壓 q 採 q(h);
q(z)與 q(h)依 2.6 節之規定計算。對封閉式建築物或內風壓取負值之部分封閉式建築 物,內風速壓 qi 採 q(h);對內風壓取正值之部分封閉式建築物,內風速壓 qi 可採 q( ) 或 q(h),其中, 為會影響正值內風壓之最高開口高度。G 為普通建築物之陣風反應因 子,依 2.7 節之規定計算。Cp 為外風壓係數,依 2.8 節之規定計算。(GCpi)為內風壓 係數,依 2.9 節之規定計算。封閉式或部分封閉式柔性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之主 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壓 p,依下式計算:
p = qGf Cp-qi(GCpi) (2.2) 式中,Gf 為柔性建築物之陣風反應因子,依 2.7 節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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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建築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時,屋頂女兒牆之設計風壓 pp,依下式計算:
pp = qp(GCpn) (2.3)
式中,qp 為屋頂女兒牆頂端之風速壓,依 2.6 節之規定計算;(GCpn) 為淨風壓係數,
迎風面女兒牆取+1.8,背風面女兒牆取-1.1。
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 F ,依下式計算:
F = GCf Af (2.4)
式中,Cf 為風力係數,依 2.8 節之規定計算;Af 為投影在與風向垂直之平面上的面積;
為面積 Af 形心高度處之風速壓。
風速隨距地面高度增加而遞增,與地況種類有關,依下列指數律公式計算之:
0≦z≦zg …………..(2.5) 其中,Vz : 高度 z 處之風速(m/sec)。
V1: 10 公尺高之風速(m/sec)。
α: 相對於 10 分鐘平均風速之垂直分布法則的指數,與地況種類有關 2。
zg: 梯度高度(m),與地況種類有關。
地況種類依建築物所在位置及其附近地表特性而定,分成以下三類:
(1) 地況 A: 大城市市中心區,至少有 50%之建築物高度大於 20 公尺者。建築物迎風 向之前方至少 800 公尺或建築物高度 10 倍的範圍(兩者取大值)係屬此種條件下,才 可使用地況 A。
(2) 地況 B: 大城市市郊、小市鎮或有許多像民舍高度(10~20 公尺),或較民舍為高 之障礙物分布其間之地區者。建築物迎風向之前方至少 500 公尺或建築物高度 10 倍的 範圍(兩者取大值)係屬此種條件下,方可使用地況 B。
(3) 地況 C: 平坦開闊之地面或草原或海岸或湖岸地區,其零星座落之障礙物高度小 於 10 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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