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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在場權實行的限制 一、限制在場權實行的概念

在文檔中 辯護人在場權之探討 (頁 22-30)

原則上,在刑事訴追機關實行具有「影響判決」或是「終止程 序」效力的偵查行為時,辯護人是可以參與的。不過,基於特定的 原因,上述的行為依法可以在辯護人不參與之下被實行,造成了對 於辯護人在場權的限制,這是例外的情形。

理論上,所謂「辯護人的不參與」,基於有效辯護的考慮以及 並沒有妨害刑事司法的擔心,所以,在手段的選擇上,應該限制在

「不實行對辯護人通知到場的義務,而他也因此無從得知與實行在 場權」的情形,對此後面(伍)會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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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特定的原因」,則是指,若不即刻地實行調查行為,則 原先所期待的目的可能會因為時間上的遲延而無法被達成,比方,

對於一個罹患重病的證人進行訊問,希望得到他的陳述就是訊問的 目的42;而時間上的遲延主要是消耗在,根據具體事實所做的預 測,通知以及等待辯護人在場所需要的時間,像是,按照通常的程 序確定到場的時間以及地點之後,以正式公文送達方式通知辯護人 的「在途時間」,加上讓他知悉到場的日時處所以及進行安排的

「反應時間」,以及等待準時到場的「等待時間」,這三個時間經 過之後,可能原先調查行為的目的已經無法被達成,在本段開始的 例子,若在辯護人到場時,前述罹患重病的證人已經因為重病而陷 入昏迷,對於訊問已經無法陳述,為了達到這個訊問的目的,趁著 證人仍然意識清醒時進行訊問即顯得刻不容緩,此時辯護人無法在 場所形成的限制效果例外地才可以被允許。

二、限制在場權實行的法律基礎

現行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對於辯護人在場權實行限制的情形,

若是以辯護人在場權的實行作為主軸,然後找出相對應的限制的方 式,並以所要調查的證據種類以及程序階段相互對照,可以把限制 辯護人在場權實行的法律基礎體系整理成以下的表格(圖二):

42 至於根據內容,是否具有高度的證明力,或是對於事實的確定不具任何意義,

則在所不問。

193

人證調查(證人、被告) 物證調查(書證、物證)

原因

程序

階段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審判 § 150Ⅰ但、 §§ 219+150Ⅰ但 偵查 § 245Ⅱ但、 § 219-6Ⅰ 掩蓋事實

的危險 調查 § 245Ⅱ但

審判 § 168-1Ⅱ但、 § 206-1Ⅱ但+§ 168-1Ⅱ但 偵查 § 214Ⅲ但、 § 206-1Ⅱ但+§ 168-1Ⅱ但 自願放棄

(權利的

行使) 調查

審判 § 150Ⅲ但、 §§ 219+150Ⅲ但 偵查 § 245Ⅳ但、 § 219-6Ⅱ但 遲延的危

險(情況

急迫) 調查 § 245Ⅳ但 審判

偵查 § 245Ⅱ但(妨害國家機密、妨害他人名譽、行為不當 足以影響偵查秩序 )

其他 限制原因

調查

圖三 辯護人在場權實行限制的原因

上面的表格(圖三)呈現出,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限制辯護 人在場權實行所根據的理由是「多元的」。

三、限制在場權實行的原因

限制在場權的原因以及方式涉及到,「是否」限制辯護人在場 權所根據的條件。這裡想先介紹個別原因的內容。

掩蓋事實的危險

在審判的階段,關於限制辯護人在場權實行的原因,是直接根

195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一項但書,「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 妨害者」,或者依同法第二一九條類推第一五○條第一項但書:

「認其在場於勘驗有妨害者」。解釋上,對此應該是,辯護人在法 官實行搜索扣押時在場會對於搜索、扣押的目的達成造成危險。至 於為什麼會有這個危險,同條第三項因為已經就遲延危險(急迫情 形)而限制辯護人在場權加以規定,所以,這裡危險的原因,應該 作不同的理解,也就是,根據具體的事實,辯護人涉嫌實行掩蓋事 實的行為,比方,湮滅應該被扣押、或者勘驗的證據。

在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則明確地將訊 問被告時限制在場權實行的原因點出:「有事實足認……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外,同法第 二一九條之六第一項也規定在保全證據時得限制辯護人在場權的實 行,不過,原因並不清楚,解釋上應該與前者作相同的理解。

在調查階段,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把司法警 察「訊問」(應該是「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也收錄,所以 在辯護人的在場權在這裡也有適用。類似的敘述,也發現存在同法 第二一九條之六第一項,不過,在時間點上,卻寫著「偵查中」,

因此產生解釋上的問題。

自願放棄

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刑事訴訟法第一六八條之一第二項 但書)時,若辯護人在通知到場義務實現之前表示放棄實行他的在 場權時,法院因此被免除通知他到場的義務。

檢察官進行勘驗時(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四條第三項但書)以及 在偵查階段訊問鑑定人時(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之一第二項、第 一六八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若辯護人在通知到場義務實現之前 表示放棄實行他的在場權時,檢察官也會因此被免除通知他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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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義務。

不過,就有效辯護以及公平程序的角度,以這樣的理由來限制 辯護人的在場權是相當有問題的,因為,一方面並沒有涉及到參與 程序所要達到的目的會因為實行通知辯護人到場而有無法達成的危 險,另外一方面,程序的符合司法性也會因此而無法被見證。所 以,一旦得知辯護人明確表示將放棄實行他的在場權時,因為刑事 訴追機關在程序當中的客觀性地位,應該是要積極地促使他到場,

若仍然無法改變他的決定,應該告知有選任辯護人權利人由其重新 選任其他的辯護人,或者,在必要辯護案件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依職權 為被告指定其他的辯護人。正確的作法應該是,辯護人允許放棄他 在特定程序時的在場權,前提應該限制在「已經被有權的刑事訴追 機關依法通知到場之後」。因此,無論如何,刑事訴追機關對於通 知辯護人的到場義務並不會因為辯護人「事先」且「概括地」表示 放棄實行在場權而被免除;這也涉及到一個相當有趣的問題:「連 有或是沒有都還不知道,要怎麼放棄?」。藉由通知到場義務而被保 障的辯護人的在場權,對此,辯護人才有可能實行放棄43

遲延危險

在審判階段實行搜索、扣押時,若情況急迫,直接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但書,或者在實施勘驗時,根據同法第二一 九條準用第一五○條第三項但書,在上述兩種情形,法官的通知辯 護人到場義務皆可以被免除。所謂情況急迫,是指根據具體的事 實,通知以及之後等待辯護人在預定期日到場的時間經過,會使得 搜索、扣押或是勘驗所追求的目的無法被達成。對此,法官應該就

43 Rieß, LR-Kmmentar, § 168 c, Rn.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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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當時的具體事實,詳細地就如何會造成對於搜索、扣押目的的 達成的危險進行說明;所以,只是因為「覺得通知太麻煩」或是以 為事後可以朗讀訊問筆錄,然後問問雙方有沒有意見即可(以「書 證」代替「人證」)44,都是對此規定的扭曲45

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四項但書)以 及在保全證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之六第二項但書),遲 延的危險也被作為免除其通知辯護人到場的原因。在這裡,情況急 迫是指,程序的目的(對被告訊問而得到被告的陳述,以及證據可 以被使用)會因為通知辯護人當中的耽擱而有無法達成的危險,比 方,預定訊問被告的日期,並等待訊問被告開始,到了約定的時 間,陳述已經不再能夠被取得46。另外,在調查階段,根據刑事訴 訟法第二四五條第四項,上述的情形也有適用。

其他限制辯護人在場權實行的原因

在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當中,可以發現其他的限 制原因:「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妨害他人名 譽」以及「辯護人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之虞」。首先,單純 讓辯護人在場是否可以認定有妨害國家機密的危險,相對於,公開 應該保密的事項是否會有損國家重大利益,二者之間並不一定存在 著等號的關係。對此,可以拿同法第一二七條第二項的情形來作個 類比說明,亦即,雖然是應該被保密的(國家)軍事上處所,若搜 索有損害國家重大利益的危險,則可以對此拒絕;對照這個規定可 知,「搜索所造成的秘密公開」才是導致國家重大利益損害的原

44 常常是被告方面會有意見,這樣的程序就必須被重來,被官方因此所耽擱的時 間恐怕是更多的。

45 Krey, aaO. (Fn. 16), Rn. 472; Beulke, aaO. (Fn. 6), Rn. 410.

46 Wolfgang Wohlers, Anmerkung zu BGH, StV 5/2006, S.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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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不是由於辯護人的在場,所以,僅以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 害國家機密作為原因來限制辯護人的在場權行使,因為過於寬鬆,

對於有效辯護是極為不利的。再來,妨害他人名譽,這是一個證人 保護的原因,但是並不是限制辯護人在場權的原因。最後,辯護人 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之虞,這裡有兩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亟 待釐清,一是「行為不當」,另一則是「偵查秩序」,在實際適用 時,由於範圍不明,實際上可能會是,要不就是被濫用47,要不就 是永遠不會被使用。

四、限制在場權實行的規定與其他限制辯護人權利規定的競合 從上述(肆、三)可知,在刑事訴追機關進行調查行為時,辯 護人的在場會有掩蓋事實的危險,比方,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 一項但書,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則在場權的實 行可因此而被限制。若對照限制辯護人實行與被告交流權的情形

四、限制在場權實行的規定與其他限制辯護人權利規定的競合 從上述(肆、三)可知,在刑事訴追機關進行調查行為時,辯 護人的在場會有掩蓋事實的危險,比方,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 一項但書,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但書,則在場權的實 行可因此而被限制。若對照限制辯護人實行與被告交流權的情形

在文檔中 辯護人在場權之探討 (頁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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