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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從「脈絡中的隱私」到「隱私實作」

    現 代 科 技 逐 漸 不 再 強 調 單 一 運 作 的 特 性 , 毋 寧 使 隱 私 相 關 議 題 變 得 更 為 複 雜。以穿戴式科技為例,就其可能引發的隱私議題而言,便不是侷限於技術使用 者與開發者之間,而是涉及一個更大的網絡,這個更大網絡的特性其實就是「連結

(connection)」、「共享(co-sharing)」與「共創(co-creation/cooperation)」,

包括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的概念、新社群媒體(new social media)、網際網路 等。這個複雜的交互依賴性,一方面不僅催生現代科技發展的需求面,另一方面發 展出更多用以促進此種複雜的交互依賴性之技術。在前文中提到Nissenbaum研究的 理論貢獻之一,即是認為我們應該從「脈絡上的整體性(contextual integrity)」概念 來理解隱私與科技的關係(Nissenbaum, 2010, p. 6)。她將現代社會中的隱私議題,

視為是與「以技術為基礎的系統與實作(technological-based systems and practices)」

有關,並且將之視為是對隱私的威脅(Nissenbaum, 2010, p. 35)。在本研究的最後一 部分,我也將延伸 Nissenbaum「脈絡上的整體性」之觀點,提出「實作隱私(doing privacy)」的概念,並且探討「隱私實作」與現代科技挑戰「公/私」二元觀點促使

從「訊息作為身體之環境」到「身體作為訊息之環境」之轉變的連結,並且提出「脈 絡上的整體性」概念若能加上社會成員在解明其場景之實作上具有的反身性特徵,或 能更好地理解現代科技對隱私概念的挑戰。

  「實作隱私」的概念受到 West 等學者對「做性別(doing gender)」之討論的 啟發,首先將對於性別的認識視為是「鑲嵌在每日生活的互動中,一種例行的成就

(a routine accomplishment embedded in everyday interaction)」(West & Zimmerman, 1987)。13就「實作」本身而言,「框架(frame)」扮演了重要角色。以性別實作來 說,根據 West 等人的觀點,其框架就是「男性/女性」。框架不僅提供了歸類的可 能性,也提供了所謂的「要求」。因為有了框架,我們便能夠也「被要求」要將可能 產生的無數種情況予以歸類。換句話說,框架提供了某種秩序或合理性的「想像」,

同時也提供社會成員在實作上所可能需要之判準的合理性。例如,當我們遇到任何一 種跟性別有關的現象時,就「自然而然地」想要將之劃歸在其中一邊,或者以其中一 邊來描述之。於此同時,我們也將這樣的「歸類」動作視為再自然不過。就本文旨趣 而言,在提出「隱私實作」概念上,也同樣是先從某個框架出發,而這個框架便是傳 統上的「公/私」二元觀點。因此,在本文第二與第三部分有關隱私概念的探究中,

研究者也發現,社會成員同樣是「自然而然地」將所遇到的各種情況予以歸類到該框 架之中,或者當有例外出現時,社會成員會將之「硬塞」到該框架裡,或者嘗試以該 框架來解釋之(Garfinkel, 1992[1967])。據此,真正應該提出的問題或許是:這個框 架何以是「自然而然地」被使用在歸類行為上?以及,如何能夠透過對穿戴式裝置所 帶來之隱私實作的觀察與討論,一方面指出這個框架存在的「不自然」,另一方面則 能夠重新架構出一個對於隱私概念的洞見。此外,本文更進一步指出,框架本身的不 自然,以及被「自然地」視為「自然」本身,其間之界線也因為科技發展而轉向模 糊化,甚至是複雜化。這不只是如 Nissenbaum 提到的「公領域中的隱私(private in public)」或「私領域中的公共性(public in private)」的概念,而毋寧是,這個模糊 13. West等學者受到俗民方法學的影響,嘗試提出一種獨特的對於性別的社會學式理解:「實

作」性別是由女性與男性所承擔,其作為社會成員(實作性別之)能力是為其(性別實作 之)生產所綁架。「實作性別」涉及到的是一整套複雜且受社會引導的覺察、互動與日常 生活政治之行為,其將某些特定的(關於性別的)追求,當作是男性與女性「本質」的表 達(West & Zimmerman, 1987)。

化不代表兩個端點會消失或融合,而是如何「曖昧地(ambiguously)」展現在日常生 活實作之中,這也是「隱私實作」這個概念期待延展的主要內容。

  前面提到所謂的「做性別」意思是,社會成員「做」(透過實作)出了一套對性 別的看法或框架,並且以此看法或框架回過頭來指導(instruct)、引導(steer)或要 求(require)包括自身在內的社會成員之實作。同樣地,「做隱私」指的是,社會成 員「做」出了一套有關隱私的觀點或框架,而且這個「做」出來的框架在傳統上是

「公/私」二元觀點,在加入前述以「身體/訊息」這組系統運作的區別之討論後,

我們便能夠更細緻地探究從「訊息作為身體之環境」到「身體作為訊息之環境」的轉 變,以及隱私實作如何因為現科技的挑戰而成為一種具有暫時性成就的反身性運作。

根據俗民方法學的觀點,隱私概念(框架)是「做」(實作)出來的:一種由社會 成員及其對場景的解明(accounts,不僅是理解,還要能夠說明白)所共構出來的產 物。社會成員在理解場景時,或許更精確地說,當社會成員在理解一個與隱私概念有 關的場景時,首先,該理解會回過頭來影響或形塑社會成員自身的隱私實作,例如前 面提到可以間隔十五秒自動拍照的穿戴式裝置是否可以在該場景中操作,以及當遇到 場景中有他人覺得不適當時,應該如何回應等問題。再者,社會成員對場景的理解如 今也受到穿戴式裝置與各種自我追蹤技術等現代科技的影響,而需要將這些技術物及 其特殊性當作是場景的內容,共構出社會成員對該隱私場景的理解。如同 Nissenbaum 所言,這個對隱私概念的理解確實有部分是以技術實作為基礎,然而,社會成員對隱 私場景的理解(解明)也會進入到下一個社會成員的解明實作(accounting practices)

之中,因而具有一種反身性。就此而言,Nissenbaum 所謂「脈絡上的整體性」變成是 一種趨向靜態的隱私概念構成,而社會成員的解明實作則是一種不斷地加入之前的解 明的反身性運作,一種暫時性且持續的成就(ongoing accomplishment)。現代科技對 自然進行的挑戰,使得「身體/訊息」這組區別在隱私概念系統的運作上得以跨越,

從標示出身體到標示出訊息的轉變,也讓隱私概念從傳統上「訊息作為身體之環境」

到「身體作為訊息之環境」的變化,最後不僅讓訊息建構了身體,甚至是構成了與身 體有關的隱私概念及實作。據此,以現代科技為基礎而提出的「隱私實作」概念,與

「性別實作」在探究性別的「本質(essential nature)」一樣,挑戰了「公/私」二元 觀點的框架及其本質問題。「隱私實作」概念即是探究,「在使用者與技術物的互動

中,隱私實作是如何獲得實現」的這個問題。以及,社會成員如何完成對於場景的隱 私實作,並且該實作如何提供了構成該隱私場景的內容?

  若再回到以穿戴式裝置與自我追蹤技術為例,有研究者將目前應用在穿戴式裝置 或智慧型手機上的感測功能區分為兩種類型:「以人為中心(people-centric)」,以 及「以環境為中心(environment-centric)」。前者是以記錄個人資料為主,後者則 是搜集環境中的各種參數,例如空氣品質或噪音音量等數據(Christin et al., 2011)。

此外,Christin等將智慧型手機或穿戴式裝置上的感測器區分為三種主要模式:手動

(manual)、自動(automatic)、脈絡偵測(context-aware)(Christin et al., 2011, p.

1932)。自我追蹤技術主要是以「以人為中心」且多是透過自動或脈絡偵測模式搜 集之資料。自我追蹤技術的對象是使用者自身,主要是在蒐集並記錄與身體之運作或 運動有關之數據。Lupton 以「主動」來描述使用者在透過自我追蹤技術獲取個人資 料過程中的角色,而將所謂的「大數據(big digital data)」視為是非人為介入的資料 搜集過程與產物(Lupton, 2016, p. 67)。在後者的資料搜集過程中,使用者的角色毋 寧是較為被動的。然而,無論是以人或環境為中心的資料蒐集,都存在隱私問題,但 不同的數據類型也構成了使用者對該類型數據的隱私概念及實作。例如,人們對於分 享以環境為中心的數據較為能夠接受,例如空氣品質、噪音、道路狀況偵測、行車速 度等,儘管這些數據都包含了可能透露使用者行蹤的資料,亦即有可能揭露與使用者 身體位置有關的資訊。此外,分享的對象也會根據不同類型的資料而有差異。以人為 中心的數據,多半會有特定的分享對象,例如親人、朋友、醫生、保險公司等。相對 地,以環境為中心的資料,其分享的對象通常都是不特定,使用者甚至也不了解其資 料為誰所取得或用來做些什麼。此外,使用者的隱私概念之構成與實作,也會根據不 同模式而有差異,手動模式多是使用者有意識而為之,換言之,使用者是直接地或有 意識地參與感測過程。相反地,自動模式與脈絡偵測模式則多是不需要使用者有意識 的操作或開啟設備,亦即,使用者並非是直接地或無意識地參與感測。使用者對透過 這三種模式所獲得之資料,也有不同的認知,對其認知上的差異也影響其構成隱私概 念與實作。這部分或許需要在未來的研究中繼續探究。

  穿戴式裝置與自我追蹤技術所具有能夠跨越時間與空間之障礙而記錄各種資料的 能力,使得隱私概念的構成與相對應的實作變成是某種自我論述的產物,也就是社會

成員對(隱私)場景的解明實作之反身性後果之一。Lupton 即指出,此一自我追蹤的 資料實作應被理解為是一種自我論述(self-narratives)以及自我的展演(performative of selfhood)(Lupton, 2016, p. 68)。這些訊息或數據在自我追蹤實作上具有三種意 義,第一,獲得客觀上的知識、真相或事實。第二,說自己的故事給自己聽。第三,

成員對(隱私)場景的解明實作之反身性後果之一。Lupton 即指出,此一自我追蹤的 資料實作應被理解為是一種自我論述(self-narratives)以及自我的展演(performative of selfhood)(Lupton, 2016, p. 68)。這些訊息或數據在自我追蹤實作上具有三種意 義,第一,獲得客觀上的知識、真相或事實。第二,說自己的故事給自己聽。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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