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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德國學說之現況

在文檔中 概括故意與結果延後發生 (頁 26-42)

在現今德國學說中,概括故意所指涉的案例類型,除了本文中 結果延後發生的情形之外,還被少部分學者認為包括另外兩種情

58 BGH 14, 193 f.

59 此名稱來自Ingeborg Puppe, Strafrecht ATⅠ, 2002, 20/18.

60 NStZ 2001, 29, 30.

形,其一為結果提前發生之案例61;其二為行為人主觀上對於侵害 客體並未予以特定的情形,例如隨意朝向人群之中開槍,並未瞄準 特定對象62。概括故意的學說,現今在德國實務與學說上普遍來說 已經幾乎無人支持,而此說被放棄的理由,歸根結底還是在於,行 為人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重要的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誤 認,主觀上認為自己在進行一棄屍行為,概括故意說迴避行為人主 客觀的不一致,以行為計畫取代構成要件故意,如此一來,無異改 變了故意的定義63。以下,即進一步探究,現今德國學說對於結果 延後發生所提出的各種解決方案。

一、既遂說——相當理論

現今在德國多數的看法,是以「因果流程的錯誤」作為思考 點,錯誤的重大與否,即為故意應否被排除的判斷標準,這個出發 點與前述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糞坑案中的意見是相同的,此種案 例之因果流程仍屬相當,因果流程的偏離並不重大,應以故意既遂 論處,當然,這樣的意見將問題的重點放在客觀面上64:是否構成 要件結果可以歸責於第一個行為?就此,本說的回答是肯定的,其 理由是:首先,如果沒有第一個行為就不會有第二個行為與結果的 發生,若不是因為被擊昏或是被勒昏而失去意識,就不會任人宰 割,換言之,第一個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具有條件的因果關聯 性。其次,就客觀歸責,在因果流程上的偏離是否重大這個問題

61 Hans-Joachim Rudolphi, SK, 7. Aufl., 2002, § 16 Rn. 34.

62 Harro Otto, Strafrecht AT, 6. Aufl., 2000, 7/16.

63 對於概括故意說的批評,參閱BGH 14, 193 f.; Joachim Hruschka, Strafrecht AT, 2. Aufl., 1988, S. 26 f.

64 參考Jescheck的解題就可以發現這一點,見氏著:Hans-Heinlch Jescheck, Fälle und Lösungen, 3. Aufl., 1996, S. 41 f.

上,多數說部分的學者認為,此偏離尚在一般生活經驗的範圍之 中,而在客觀歸責這一點上亦被肯定。並且,因果偏離既然被認為 並不重大,就不會阻卻殺人故意的成立,如此,同時地將主客觀的 問題予以解決65

多數說的見解,簡要地說,就是行為人在第一個行為中製造了 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這一個風險在第二個行為中實現了。但無可 否認的是,行為人終究在這第二個行為階段,對於行為客體的性質 有所誤認(即誤以為死亡),在客觀歸責方面,果如多數說所言

「第一個行為所製造的風險在第二個行為中實現了」,那麼套用在 具體的案例之中,所得到的將會是「以木棒攻擊他人頭部或以手扼 住被害人頸部,而令他人溺斃」這樣的描述,如此的推論似乎有速 斷之嫌,當然,我們可以更進一步地以風險實現之常則性對於整個 事件予以描繪:「行為人以木棒攻擊他人頭部或以手扼住被害人頸 部,依照一般生活之經驗將使他人溺斃」,這樣的說法同樣無法讓 人就此信服66

二、未遂說——未認識風險

上述以因果理論為基礎的既遂說,從支持者的數量來看,可以 說是居於多數,對於既遂說所持的理由,Kühl用了一個相當生動的 說法來形容,那就是行為人在無意之間成為自己的工具導致了結果

65 Jescheck, aaO., S. 42; 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 AT, 5. Aufl., 1996, S. 314 f.; Fritjof Haft, Strafrecht AT, 9. Aufl., 2004, S. 256; Erich Samson, StrafrechtⅠ, 7. Aufl., 1988, S. 106; Baumann/Weber/Mitsch, aaO. (Fn. 1), 24 f.; Adolf Schönke/Horst Schröder, Strafgesetzbuch, 27. Aufl., 2006,

§ 15 Rn. 58; Johannes Wessels/Werner Beulke, Strafrecht AT, 37. Aufl., 2007, 7/265.

66 Otto很清楚地指出這一點,Otto, aaO. (Fn. 62), 7/91.

的發生67;但是,Kühl認為這只是一個堪稱為精巧的理由,他還是 投入反對陣營之中。未遂說最主要的反對意見在於認為,行為人於 進行造成結果的後行為之時,係誤認被害人已經死亡,既然在其主 觀認識上行為客體是一屍體,當然不存在一殺人故意,行為人所認 識的風險只存在於前行為時。因此,不符合行為與故意須同時存在 之原則,前後行為應當分別論以故意未遂及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之68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Herzberg與其學生Schlehofer所發展的錯 誤理論,此說的出發點係認為,於著手時點之行為人對於其後犯罪 實 行 之 想 像 (Vorstellung ) , 與 行 為 時 構 成 要 件 故 意 之 認 識

(Wissen;Kenntnis)有所不同:行為人於著手時所具有之犯罪決 意,在知這一方面,僅係一種預估或想像而非認識,因為在著手此 一時點僅係行為之開端,在客觀上尚未存在什麼可以成為認識對象 的實體物(etwas Reales),行為人此時是在對於非現實的東西

(etwas Irreales)進行想像;反之,既遂犯之構成要件故意,則非 想像而是對實體物有所認識,因此,此說認為行為決意與構成要件 故意兩者在知的方面有所不同69。以上述區分為基礎所得到的結論 是,構成要件故意的認識對象,必須及於事實上(tatsächlich)導

67 Kühl, aaO. (Fn. 1), 13/47; 已見Jescheck/Weigend, aaO. (Fn. 65), S. 314 f.

68 Kühl, aaO. (Fn. 1), 13/48; 類似的看法已見Maiwald, aaO. (Fn. 1), 58; Joachim Hruschka, Die Herbeiführung eines Erfolges durch einen von zwei Akten bei eindeutigen und bei mehrdeutigen Tatsachenfeststellungen, JuS 1982, 317, 320; Mi-chael Hettinger, Der sog. dolus generalis: Snderfall eines „Irrtum über den Kausal-verlauf“?, in: Spendel-FS, 1992, 237, 252 ff.; ders., Der Irrtum im Bereich des äußeren Tatumstände – eine Einführung, JuS 1992, L81, 83 f.; Frank Zieschang, Strafrecht AT, 2005, S. 47.

69 Horst Schlehofer, Vorsatz und Tatabweichung, 1996, S. 19 ff.; Dietrich Herzberg, Vollendeter Mord bei Tötung des falschen Opfers?, NStZ 1999, 217 ff.

致構成要件實現之危險,而從此一結論更進一步推導出,被害人的 死亡方式若有所不同將影響法律上的判斷結果,依此,Schlehofer 認為在結果延後發生的案例中,後階段之行為如糞坑案的推入行 為,製造了合乎構成要件之危險,但行為人由於誤認被害人已死,

所以不認為此舉有何致死之風險,儘管行為人另外透過前階段行為 也製造了一個致死的風險,但是,現實上真正實現構成要件的,則 是後階段之推入行為,既然行為人不知此一推入行為的危險性,因 此,當不符故意與行為之同時性原則70

三、區分理論

Jakobs與Schroeder

Jakobs於一九七二年出版其教授資格論文——過失犯之研究,

其中對於結果延後發生的案例主張有別於以往的區分理論,意即所 提出的並不是一個對於所有案例一體適用的標準,他認為應當觀察 前後兩行為在風險實現上的互動關係,依具體之情形予以判斷。進 一步言之,Jakobs將結果延後發生大別為兩種類型:首先,若是後 行為僅是稍微地影響風險實現的方式,而風險仍是前行為所製造 時,應認為此種情況成立故意既遂,因為實現結果之風險係行為人 故意製造,例如行為人刺了被害人數刀造成其大量流血與重要器官 受重創而倒地,行為人誤被害人已死而用一堆木頭覆蓋其上,而原 本會因為失血過多死亡的被害人,因為木頭壓住傷口而止血,但被 害人還是因為重要器官喪失功能而身亡。其次有所不同的是,如果 第二個行為所製造的風險壓倒性地排擠掉了第一個行為製造的風 險,取而代之實現結果,那麼,行為人雖然故意地以前一行為製造

70 Schlehofer, aaO., S. 177.

風險,但是對於後一行為之風險則欠缺故意,而既然實際上是後一 風險實現,因此,就此結果應僅論以故意未遂71

Schroeder持相近的意見認為,結果延後發生案例之問題,在 判斷上應當予以區分,以第一個行為是否有致死之可能性為其劃分 標準,倘若前一個行為本身所形成之侵害,本來就足以獨立地導致 最終結果的發生,那麼,實際的因果歷程即便與行為人的想法不 同,這個現實與想像之間的偏離並不會被評價為重大,第二個行為 只是將結果提前而已。因此,此一錯誤並不會影響故意之成立72。 這樣說來,如果情況相反,當前一個行為本身對於被害人所形成之 侵害,並不足以獨立地導致結果的發生時,則因果流程有重大之偏 離,應阻卻故意之成立。

Roxin的計畫實現理論

Roxin身為客觀歸責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他如何看待因果 歷程錯誤的問題非常值得重視,是否他會認為只要通過客觀歸責檢 驗之後即無須在主觀要件部分檢討此一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他 指出即便是具有相當性的因果流程,還是有可能會因為特定的因果 偏離而否定故意,不過他強調這並非是一個涉及行為人心理的問 題,而是一個故意歸責的問題,所以他說道:「我們必須認識到一 點,不僅存在客觀構成要件的歸責,還有主觀構成要件的歸責,亦 即故意的歸責,而其任務在於,為主觀構成要件的歸責找出一個規

71 Günther Jakobs, Studien zum fahrlässigen Erfolgsdelikt, 1972, S. 99 f.; des., Stra-frecht AT, 2. Aufl., 1991, 8/77 f.; 相同意見:Wolfgang Frisch, Tatbestandmäß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 1988, S. 620 f. 值得注意的是,Jakobs最 近在論述上的補充:Gleichgültigkeit als dolus indirectus, ZStW 114 (2002), 584, 597.

72 Schroeder, aaO. (Fn. 53), Rn. 31; 反對意見:Frisch, aaO., S. 620 f.

範性的判準」73。而Roxin為此所找到的,就是行為人的犯罪計畫 實現(Planverwirklichung)與否,以其作為審查主觀構成要件是否 該當之標準,依照此說之見解,因果歷程即便與行為人之預期之設 想有所出入,只要仍與行為人之犯罪計畫相符,即應以故意既遂論 處。

對於結果延後發生之案例的解決,他即是以計畫是否實現作為 標準,但是區分故意型態的不同而有分別之處理,而這個區分的基 礎還是要從計畫實現理論之基本思考談起,他認為這個理論在於指 出,一個不相當的結果即便與行為人原本所欲追求之目標相同,還 是無法歸責於行為人之故意,這個結果是一個意外而且不合乎行為 人之計畫,例如行為人以為被害人已死欲載至他處埋屍,但在路上 在由於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此時行為人僅對其前階段之故意行為 負未遂之責。而即便在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性之情形,雖然可以說 結果具有可預見性(Vorhersehbarkeit),但是此一點仍不足以作為

對於結果延後發生之案例的解決,他即是以計畫是否實現作為 標準,但是區分故意型態的不同而有分別之處理,而這個區分的基 礎還是要從計畫實現理論之基本思考談起,他認為這個理論在於指 出,一個不相當的結果即便與行為人原本所欲追求之目標相同,還 是無法歸責於行為人之故意,這個結果是一個意外而且不合乎行為 人之計畫,例如行為人以為被害人已死欲載至他處埋屍,但在路上 在由於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此時行為人僅對其前階段之故意行為 負未遂之責。而即便在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性之情形,雖然可以說 結果具有可預見性(Vorhersehbarkeit),但是此一點仍不足以作為

在文檔中 概括故意與結果延後發生 (頁 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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