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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探討

一、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歷史演進

(一)78 年以前之證所稅

民國 42 年,政府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將台灣水泥公司、台灣紙業公 司、台灣農林公司及台灣工礦公司等四家公營事業開放民營,以此四家公司股票 三成,搭配實物土地債劵七成,補償地主,此類有價證劵與民國 38 年政府所發 行的愛國公債,同時在市面上流通,台灣各地出現了代客買賣證劵的商號,可說 是證劵市場之濫觴。民國 43 年 1 月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證劵商管理辦法,針 對發行公司及證劵商加以管理;49 年在經濟部設置證劵管理委員會,並於 50 年 成立台灣證劵交易所;51 年 2 月正式開業,使有價證劵有公開交易場所(中國財 稅金融文教基金會),此一階段證劵交易所得觀念尚未形成,故未課稅。

民國 52 年,所得稅法修正公佈,認定證劵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的一 種,應依照所得稅法第一項七類規定,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因證劵交易所得計算複雜,資料蒐集困難,當時軟硬體皆無,證劵交易所得計 算超越稽徵人員的理解,且資料無法以人工歸戶,事實上無從稽徵。不得已,行 政於 54 年 7 月 20 日頒佈「當前證劵市場改進原則」八點。規定個人證劵交易所 得暫停課徵綜合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因有帳可稽,仍不能免徵。於是營利事業利 用人頭買賣即可避稅,徵稅之說,名大於實。

民國 60 年,鑑於營利事業證劵交易所得之課徵有名無實,反而引致人頭氾 濫,干擾資本市場,及徵納雙方齟齬磨擦,遂於該年 6 月 1 日公佈施行的「獎勵 投資條例」中增訂「行政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的需要,決定暫停課徵全部或 部分非以有價證劵買賣為業者的證劵交易所得稅」。這是停徵的由來,算是第一 次課徵證所稅的失敗。民國 61 年,國際資本市場專家來華實地調查後,認為我 國對證劵交易所得一律免徵所得稅,雖有促進資本市場之效,但容易導致證劵市 的短期投機;乃建議對短期證劵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此外,由於持有未滿一年

讓與他人以規避適用高稅率課徵之股利所得,其後再於例行交易回補,造成股價 在除息及除權前後價格大幅波動,影響稅收及市場穩定甚鉅。財政部有鑑於此,

基於抑制股票短期投機,達成稅賦公平的原則,於 62 年 2 月 21 日宣佈依獎勵投 資條例第 25 條規定,以(62)台財稅第三一三三七號函公布「證劵交易所得課徵 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共十二項,明定於民國 62 年 3 月 1 日起恢復課徵個人持 有股票未滿一年之證劵交易所得稅,持有滿一年則免稅。但由於上述「課徵注意 事項」事先未廣徵各有關機關及業者意見以明瞭可能遭遇到的實際問題,匆促起 草有欠週延,經財政部邀集證劵管理委員會、台灣證劵交易所,財稅資料處理及 考核中心、台灣省財政廰、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稽核組共同商討,以(63)台財 稅第三○五二三號函發佈「修正證劵交易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對 於有關證劵交易所得的徵免計算有了較明確的規範可循。後因資料顯示小額投資 人佔百分之六十,為鼓勵小額投資人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及簡化稽徵手續以降低 稽徵成本,行政院核准財政部所送「證劵交易所得部份停徵綜合所得稅辦法」, 由財政部發函規定每戶全年賣出不超過三十萬元者免稅。

述放寬規定雖獲社會投資大眾的支持與歡迎,但因逢世界能源危機,全球經 濟陷入停滯性膨脹的困境,造成證劵市場的交易萎縮與股價暴跌,證劵交易所得 稅雖非下跌主因,但其對投資人所產生的重大心理壓力則是事實,為活潑資本市 場及配合經濟發展、鼓勵投資,財政部乃會同經濟部於 65 年 10 月 22 日以(65) 台財稅第三七一二一號函請行政院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授權規定,

對非以有價證劵買賣為業者買賣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全部停徵所得稅,迄至 66 年 12 月 31 日為止。且為因應當時特殊狀況,上項停徵規定追溯自 65 年 1 月 1 日起賣出之股票所得,停徵所得稅的對象除個人外,包括非以有價證劵買賣為 業之營利事業,因此,恢復課徵剛滿兩年十個月即又再度予以停徵,算是證劵交 易所得稅課徵第二次失敗,且這一停徵即達十三年之久,但為抑制短線投機及彌 補稅收的損失,乃於民國 67 年 11 月 27 日修正公布的證劵交易稅條例中,將證 劵交易稅稅率由千分之一點五提高為千分之三以為因應,綜觀這一階段的證劵交 易所得課稅遭遇到以下難題(李明機,1997):

1.適逢能源危機,全球經濟處於停滯性膨脹的困境,證劵市場呆滯,為活潑經濟,

培植資本市場,證劵交易所得稅的停徵成為各方共同的要求。

2.開戶人口增加快速,但我國證劵管理尚在起步階段,以致化名買賣,名實不符 的案件甚多,而倚賴的電子計算機亦非並能;一旦徵納雙方資料不符,又須由 納稅人檢據證明,再經稽徵機關重行運用人力核算,形成稽徵成本重大負擔,

也造成徵納雙方的爭執。

3.證劵交易所得性質特殊,不同一般經常性所得,所得資料蒐集亦屬不易,須在 資本市場健全、稅務行政及法規已臻完備的國家方容易進行,但此次證所稅 之恢復課徵,事起匆促,所頒訂的稽徵法規,未經慎密研商,即行公怖,使 得開徵後雙方均多疑義,而又未能及時溝通瞭解,問題滋生,難以處理。

(二)78 年恢復課徵經過

自 76 年起,國內股市及房地產價格狂飆,尤其到了下半年,台灣證劵市場 陷入空前狂熱,加權指數迭創新高,由 76 年的兩千多點漲到了八千多點,引起 社會各界的關注,影響所及不僅使生產及工作意願受到影響,更造成財富分配愈 趨不均,而且當時股市的狂漲並非理性的反應上市公司業績之成長,實乃社會游 資充斥,加上投資管道有限及社會上投機之風氣日盛所致。財經當局擔心此種泡 沫經濟帶給投資大眾的傷害,亟思因應對策;另一方面,政府為促進資本市場之 發展,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27 條宣佈停徵證所稅乃基於經濟發展需要、資本形 成需要及證劵市場之狀況,而以當時整體經濟及證劵市場之狀況,實不符合停徵 之條件。財政部長郭婉容女士,在出任財長未及三個月的 77 年 9 月 24 日(中秋 節連續假期前夕)股市收盤後,以「建立公平合理的所得稅制度」為由,宣佈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總金額全年超過三百萬元者,應課徵 證劵交易所得稅,出售持有滿一年以上之股票者,其證劵交易所得稅減半課徵。

由於當天適逢中秋節前夕,且有連續四天半的假期,在此期間,投資人雖隱隱約 約感覺到「證所稅風暴」的威力,但也無法掌握股市未來的動向,四天半的假期 中,如坐針氈。

而在 9 月 27 日下午,郭婉容部長在行政院新聞局舉行記者會,為政策提出 說明,電視台並作長三小時的實況報導,郭部長在眾多記者面前侃侃而談租稅理 論,並相信經由電腦輔助可以順利完成工作,並堅定表示,納稅是人民的義務,

社會亦有公義,政府也有維持社會秩序的責任,恢復證劵交易所得課稅的決定是

經過慎重考慮、周詳計劃以及下定最大的決心,絕對「不改變、不延後、不取消」

證劵交易所得稅。但當時郭部長的一句名言:「每人三百萬元免稅額,一家四口 的標準家庭就可以享受一千二百萬元的股票賣出所得不必繳稅」。這句話成為輿 論批評郭部長公然教唆投資人利用人頭買賣的最佳題材。

中秋長假過後,股票市場於 9 月 29 日開盤,當日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果如 預期般重挫,計下跌一七五點九六點,成交總值由平日新台幣伍佰億元急速萎縮 到二億七千元,呈現無量下跌的局面,且因投資人大量拋售持股,委託賣出 305900 筆為委託買進的 64.9 倍,實在相當懸殊;而跌停掛出的金額 2685 億約為 政府歲出歲入總額的一半。9 月 30 日,更重挫了 210.79 點,成交值也只有三億 五千萬,五十多種股票有行無市,無法成交,引起投資人群起抗議,揚言要用股 票換選票,誓言要在 78 年舉辦的三項公職人員選舉中杯葛執政的國民黨;部份立 委甚至醞釀連署援引憲法第 57 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決策不贊同時,得 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的規定,以免造成政治風暴,此事已由單一租稅問題 變成政治問題。而經黨政協商後,郭部長於 10 月 3 日赴立法院作專案報告,宣 布了多項穩定股市措施,如將每人每年賣出股票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下免稅的金 額,提高到每人每年可享一千的免稅額度;這是財政部在證所稅政策上作的第一 讓步行動,但也種下日後失敗的伏筆。

然而上述穩定股市措施並未發揮穩定股市的作用,只讓股市出現三天較大的 成交量,指數仍持續下跌,三天過後又回到無量下跌的悲慘情況。這情況一直持 續到 10 月 21 日,財政部公佈「證劵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草案,以及 台灣證劵交易所總經理邀集二十多家發行公司負責人,銀行團體與數名市場知名 大戶共同協商「護盤」大計後,台灣股票市場才再恢復往日活絡景象,而此一善

然而上述穩定股市措施並未發揮穩定股市的作用,只讓股市出現三天較大的 成交量,指數仍持續下跌,三天過後又回到無量下跌的悲慘情況。這情況一直持 續到 10 月 21 日,財政部公佈「證劵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草案,以及 台灣證劵交易所總經理邀集二十多家發行公司負責人,銀行團體與數名市場知名 大戶共同協商「護盤」大計後,台灣股票市場才再恢復往日活絡景象,而此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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