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的災難記憶,成為中共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 制的基本動力。而鑒於「群眾專政」、「大民主」運動,釀成無政 府和法律虛無主義思潮的氾濫,尤奉維護秩序為圭臬。因此自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撥亂反正」,1981年「十一屆六 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強調「完 善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並使之成為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不可 侵犯的力量」,以及八二憲法的制定並強調其最高法律效力,「各 政黨和各社會團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便是體 現這種變化。
然而,黨的傳統與既有的制度安排,除了體現組織設定前提與 必要干預之能力,政策操作的結果作為歷史遺產持續發揮影響力,
也成為演化的對立因素。即使到了改革開放時期,黨的傳統與制度 規範,對執政者具有報酬遞增的效用而延續至今,成為改革與變遷 的障礙;也由於「鎖進」(lock-in)既有制度模式,即使執政者強調 憲法的最高效力,也因政權由一黨長期掌控,而得以將政府的不同 機構強固地連結起來,使憲法規範形同虛設,並使政權中具有人民 屬性的權力機構,處於專政與被專政的尷尬地位。
一、黨與法的關係
從政權建立到改革開放,中國大陸的法律可被視為兩種形態:
第一種型態,其認知與運作仍作為維持社會主義政治秩序,與黨的
44. Zheng, Shiping. (1997), pp. 49~50.
統治地位之工具,但也用於依據政策以實現、鞏固制度的變遷。在 這種工具主義下,法律不僅是一種限制,也是政治權力的運作和防 護機制,而這種運作形態,其統治合法性仍是藉傳統與克里斯瑪權 威,且法律可輕易為政黨所操縱。45
(一)「黨」大或「法」大?
就如民間順口溜所流傳的一種觀點:「黑頭不如紅頭、紅頭不 如白頭、白頭不如口頭。」46自1957年的「鳴放運動」至今,「黨大」
或「法大」?以及「政策」與「法律」關係的失範無序,成為實現 中共所提出「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所在。權 威理想所表達的是:在共產黨領導之下進行各項活動。也就是說,
最終權威機構應該屬於共產黨,但憲法又將它賦予了人大及其常委 會,這就在黨和人大之間圍繞最終權威機構出現了一種緊張關係。
此外,憲法作為唯一權威文件的絕對政治地位尚未確立,包括中國 共產黨的黨章,歷屆中共全會的公報、決定,中共中央文件及黨的 各項具體政策等都具有權威性的地位,它們同憲法的關係模糊不 清,憲法是黨領導下制定的,黨的文件和政策也出自黨的手中,兩 者的權威都源於黨,孰高孰低,難以判斷。47長期以來,這一問題 的要害,並不在於兩者之間應怎樣「辯證地互動」,而是在於黨從 長期的集權走向法治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深刻矛盾。48
45. Epstein, Edward J. “Law and Legitimation in Post-Mao China,” in Potter, Pitman B.
edited. Domestic Law Reforms in Post-Mao China (New York: M. E. Sharpe, 1994), p.
19.
46. 黑頭指法律在報紙上公佈用黑字;紅頭指中央發佈的政策文件常用紅投標題;白 頭指給領導看的簡報、報告,領導常在報告空白處批示;口頭指領導人的口頭講 話。見蔡定劍、劉丹,「從政策社會到法治社會—兼論政策對法制建設的消極影 響」,中外法學(北京),1999年第二期(1999),頁8;另請參考周士君,「紅頭 文件豈能『鬥』國法」,人大研究,2001年第七期(2001)。
47. 于興中,「權威系統與中國憲法」,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六期(1995),頁26~38。
48. 常見的說法是,國家、政府的立法工作是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進行。所以,憲法和 法律一般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黨和黨員在自己的活動中遵守憲法和法 律,也是遵從黨的領導與人民的意志。通常所說「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
依據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對法律的界定,「法律是黨和國家 的方針、政策定型化的表現,是把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黨和國家的 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49在中共的政治影響力與意 識形態所建立的「社會主義民主」架構下,所習慣的表達是「黨領 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因此,依 據憲法序言與第五條對各政黨與團體遵守憲法與法律的規範,是否 就將共產黨置於與其他政黨同樣的地位,而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 權?事實不然!首先,憲法序言五次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肯 定了中國近代以來的一切勝利與成果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 取得,並強調中國將繼續堅持這樣的領導;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 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按此推理,中國共產黨相對於其 他國家權力機關、組織與個人的領導地位應該是有憲法依據,受憲 法保護的。
再者,從法律邏輯上推論,憲法開宗明義就確立了中國共產黨 的「領導」地位,儘管它有遵守憲法的義務,但一黨長期執政的情 況下,黨如何遵守憲法和法律,特別是怎麼監督黨守法的問題,在 制度上並無法體現。況且,這個義務與它對其他組織與個人的「領 導」並不矛盾;反而是其他政黨、組織和個人有擁護其「領導」的 義務,否則就是違反憲法,也因此形成中共在其他「參政黨」、組 織與個人之上的憲法架構。50
又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概括了黨 與法的辯證關係,請參考郭道暉,「論黨在法治國家中的地位與作用」,中外法學
(北京),1998年第五期(1998),頁3。
49. 彭真,論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
頁22。
50. 李亞虹,「中國立法體制建構的幾個問題」,二十一世紀(香港),第四十七期
(1998),頁42~50。舉例而言,雖然全國人大是憲法規範下的最高權力機關,但 長久以來中共對外的正式函件中,一般都毫不避諱地將「中共中央」置於首位,
再依序為「全國人大」、「國務院」與「全國政協」;官方媒體對官員的職稱也是 以黨為首,如江澤民為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請參考林佳龍,「比較兩岸 的政體轉型—台灣民主化對中國的啟示」,林佳龍、邱澤奇主編,兩岸黨國體制
延續上述前提所產生黨對人大與政府領導的「默示權力」,以 及建政以來黨政一體化的影響,使得黨國的運作一直存在著背離憲 法規範下法定權力的轉移。這種轉移不僅發生在立法主體內部(如 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向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或國務院轉移),也發生 在立法主體與執政的共黨之間,特別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 大與行政機關及共黨三者間的權力關係。51黨的直接介入,使憲法 規定以全國人大為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體制,被以黨中央為核心的 立法程序所取代。並且由於中共對政策與政府權力的依賴,使得行 政機關在法理上雖然只作為立法機關的執行機構,但是反映在實際 政治生活中,行政機關卻發揮著非常活躍的國家統治和管理的功 能,在所有國家機器中(人大與「一府兩院」)中居於主導和中心 地位,實際承擔著大量行政法規、決策和執行事務。這種顛倒的權 力關係使人大長期被視為次於黨與政府的「二線機關」或「橡皮圖 章」,除了具有「書面上」的重要性,其功能僅限於統合多數黨內 外精英,獲取政務與民情資訊與有限的反饋功能、提供群眾參與 感、象徵國家團結一致、以及將黨的決策轉換為國家法律,為黨提 供理性與法制的合法「外衣」(veneer)。52
與民主發展(台北:月旦出版社,1999),頁52;于浩成,「中共黨國五十年」,
爭鳴(香港),1999年第十期(1999),頁37。
51. 韓麗,「中國立法的非正式性及其政治功能」,當代中國研究(美國),2002年第 二期(2002),頁50~51;周旺生,「中國立法改革三策:法治、體制、決策」,北 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五期(1995),頁16~24。
52. Townsend, James 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 p. 197~198; Waller, Derek J. 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Communist China (New York: Anchor Books, 1971), p. 88; Tanner, Murray Scot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Goldman, Merle., and MacFarquhar, Roderick. edited. The Paradox of China’s Post-Mao Reform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00; 周旺生、趙穎坤,「中國立法 職業化問題研究」,王曉民主編,議會制度及立法理論與實踐縱橫(北京:華夏 出版社,2002),頁102~118。
(二)「依法治國」與立法的復甦
法律的第二種型態,則是逐漸成為確保依法行使權力的意識形 態而較少再訴諸壓制。鄧小平上台後,面臨文革平反、新的合法性 來源、穩定社會秩序與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提出「依法治國」的 主要目標,在於建構一套適合社會經濟重建的實體法律架構,並尋 求權威與法律的平衡。53為達前述目的,必須訴諸立法機制與立法 過程的復甦,比如後文革時期黨的文件、指示、決定和命令形式上 不再是政策的唯一形式,而是「通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
亦即透過立法的方式來體現黨的政策,使立法和法律的地位逐漸得 到提升。54
但事實上,在1970年代末與1980年代初,黨的領導階層並沒有 明確推進國家和社會法治化的取向。「法治」一詞自1979年9月9日,
在中共中央第六十四號文件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 施的指示中出現後,相當長時間都消失在黨和國家的正式文件裡,
黨的主要文件僅寫著「法制國家」,直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才 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針。55同樣的,
53. Dicks, Anthony.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Reforms in the Balance,” China Quarterly, No. 119 (1989), pp. 544~545; Zheng, Shiping. (1997), p. 162; Potter, Pitman B.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ontinuing Commitment to the Primacy of State Power,” in Edmond, Richard L. edit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fter 50 Yea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111~121.
54. 比如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所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 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
54. 比如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所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 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