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揭機關位階低,影響政策執行效益,係屬必然。但要配合各機關 與團體,凝聚出文化政策共識,談何容易!首先當年政府機關團體涉及 文化行政業務者甚多,事權不統一。以橫向溝通論,在政府機關有行政 院新聞局、教育部的社會教育司與國際文教處、外交部的國際交流處,
以及內政部的出版事業管理處等機關;又政黨方面有國民黨文化工作 會、社會工作會及大陸工作會等黨務機構;另軍方系統有權傾一時的國 防部總政治作戰部,陸海空三軍聯合勤務政治作戰部等;再加上零星,
具半官半民性質的社團組織,如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文藝研 究促進會、國家生活輔導會、學術研究出版促進會,以及教育改革促進 會諸委員會等。此諸機關自有本位立場,凝聚共識豈是易事。再就縱向 聯繫言,該局上有行政院、教育部,下有省市(直轄市)教育廳局,以 及各縣市主管國民教育機關等。在行政學理上,一個獨立機關要真正發 揮行政職能與政策效益,除有良善的溝通介面外,也須有縱向的一條鞭 指揮系統。但該局在上開要件,均付之闕如。況且,各機關團體在組織 與屬性各有專長,再加上本位作祟,難免紛爭。56光整合各機關團體意 見已屬不易,況當發生業務競合時,則衝突頻生,是非蜂起,甚至引起 上級機關不悅,係屬必然。
該局職掌,略分為四。首是配合文復運動,呼應該運動舉辦各類獎 助、座談、演講,以及出版事宜;其次,規劃舉辦文學、音樂、美術、
攝影、舞蹈及戲劇等藝文活動,如文藝季、音樂年等;其三,電影事業 輔導與管理;其四為廣播電視輔導等四大業務領域。
56 文化局年度預算不過新臺幣2千萬元而已。李文慶等,《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 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 年11月),頁5、158。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在配合文復運動方面包含有:主要辦理學術文化講座、舉行文化 復興論文競賽、在各大專院校成立文復分會、出版相關講座與書刊、進 行文物整理與重大展覽策劃、推行國民生活須知、大陸問題研究會等研 習,以及規劃世界博覽會中國館展示內容等事項。其次,在舉辦文學、
音樂、美術、攝影、舞蹈及戲劇等藝文活動方面,根據文化局歷年施政 報告,統計1967年11月至1973年6月舉辦之大型藝文活動情況,詳如下 圖1:
圖1、文化局藝文活動分配圖
資料來源: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
(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11月),頁18;教育部文化局編,《文 化局的第4年》,(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60年12月),頁102;教 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5年暨第6年的上半年》(臺北:教育部文化 局,民國62年5月),頁78。
從圖1可知,在該局主政5年8個月內,舉辦全國性的藝文活動以 音樂活動舉辦居首,占全部活動的36%;其次為戲劇與文學,分別占 20%與17%,而最少的是攝影類,僅占3%。據劉昌博指稱,「音樂 年」與「文藝季」係活動主軸57。「音樂年」因有「音樂年策進委員
57 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 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頁57–62。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會」的主導,有企劃、有組織,易帶起風氣;58又「文藝季」係每年2至5月間舉辦大型文化節慶,活動內容整合戲劇、美術、音樂、文藝
(學)、舞蹈等多元面向,此活動企劃為日後文建會所師法。文藝季 整合多元藝術,結合季節時令,以節慶形式展現,不啻為良好的活動企 劃。該局的創意,奠定34年來國內藝文展演的範式。
該局除配合文復運動與舉辦文藝活動兩項業務外,也掌理電影事 業的輔導與廣播電視管理等業務,並分由兩業務處專理。由於這兩項業 務實不若前兩者單純,且大眾媒體管理攸關業者權益。尤在相關法令不 備、政策不明,以及人為介入等多重干擾下,常引起糾紛。有關電影輔 導方面,主要爭議是在外片配額與電(影、視)檢尺度等,因該業務涉 及法制管理與利益分配,又執行輔導管理較為複雜,尤以電檢項目為 然。再因「影片修剪」或「禁演」更攸關業者的商業利益,不得不全然 承受各方壓力,成為眾矢之的。
1960年代國內電影市場幾為美片與港片的天下,國片雖不在少 數,然影片內容與拍攝技術,仍亟待加強。但如何提高國片製作水準,
一直是政府與閱聽大眾的期望。據國民黨五中全會「當前文藝政策」,
要求政府應加強電影、廣播、電視之輔導,以提升影片攝製的水準。此 際,監察院教育委員會對該局扶植國片、外片配額管制、電檢業務與國 片攝製內容題材等,屢有意見。59該局為此邀集國內製片商、影片商及 放映業者召開「輔導電影事業應有的具體辦法」座談,決議制訂「電影 法」以為規範電影製作與外片配額之法源依據。然在「電影法」未法制
58 音樂年策進委員會於民國57年3月16日成立,同時宣布該年為音樂年,公推王洪鈞為主任 委員,該委員會下設教育組、研究創作組、活動組、出版組、國樂發展組、國際合作組 以及音樂館籌建組、民俗音樂組、綜合組等9組,分由知名音樂家戴粹倫、蕭而化、汪精 輝、張錦鴻、梁在平、鄧昌國、王洪鈞、史惟亮、申學庸等擔任各組召集人,尹雪曼擔任 總幹事,並通過「音樂年工作計畫綱要」,參見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 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頁41;李文慶等 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 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頁58。
59 〈監委促擬定電影法,積極輔導國片〉,《聯合報》,臺北,1967年11月24日,版2;王 贊斌委員對當時外片充斥,國片反受排擠的現象向文化局提出建議,要求儘速擬訂電影法 之輔導國片政策,並與外國電影業者簽訂互換協定以對等輸出入,扶植國片,限制外片輸 入數額,以外片發行收入的35%至50%,投資國片之用;又〈遏止武俠片的氾濫,文化局 將訂辦法〉,《聯合報》,臺北,1968年6月28日,版5;〈國片腳本,事前審查,監委教 委會建議,促進文化局考慮〉,《聯合報》,臺北,1969年1月18日,版3。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化前,卻在1968年5、6月間爆發「苦酒滿杯」從禁唱變為禁演、再而 更名之重大爭議,此案不僅大傷業者利潤,亦暴露該局在電檢制度中,
立場反覆與政策矛盾,致喪失專業與公信。
「苦酒滿杯」案係起於臺灣光復前,一首臺灣歌謠「悲戀酒杯」。
該首歌謠後改編為國語歌,取名為「苦酒滿杯」後,風靡一時。但有關 當局有感社會充斥苦酒之聲,實非健康之象,於是下令禁唱。當「苦酒 滿杯」風行之時,製片業者亞洲影業以「苦酒滿杯」為片名,拍攝一部 臺語片,並由金玫、丁香與江南等領銜主演,並邀謝雷客串演出。該片 通過電檢上映後,大為賣座。片商眼見市場大好,開拍續集。但此時卻 傳出「苦酒滿杯」將遭禁唱的消息,於是亞洲影業以臺灣歌謠原名「悲 戀酒杯」作為續集片名。當「悲戀酒杯」殺青送檢,文化局卻一改先前 態度表示「苦酒滿杯」禁唱,而送檢通過的「苦酒滿杯」將隨之禁演,
另新送檢的續集「悲戀酒杯」必須更改片名。亞洲影業負責人丁伯駪聞 此,遂提申訴,稱前「苦酒滿杯」係經該局核發准演證,且現正在全臺 367家電影院上映,今遽遭禁演,於法不合。而該局最後裁定上映中的
「苦酒滿杯」可繼續上映,但必須更改片名,且不准借用「苦酒滿杯」
之歌曲配樂。丁伯駪曾吐露「苦酒滿杯」更改片名事小,但更換該片配 樂卻是大事,估需再耗資10萬元。至於新送檢的「悲戀酒杯」,據文化 局從中暗示該片名最好避用「酒杯」字眼;然最讓該公司傷透腦筋的是
「悲戀酒杯」已排好臺北上映檔期,且宣傳海報和報紙廣告鋅版,均已 完竣。今竟獲主管單位要求更改片名,勢必一切重來,更延誤檔期。經 過一番波折後,片商還是攝於官威,決定更名,改以當時流行曲「負心 的人」為片名,但對該新片名是否能順利過關,仍不樂觀。60這個案充 分反映文化局對電檢的裁罰標準不一,且前後矛盾,枉顧法令普遍性、
一致性與比例原則,更曝露本身專業之缺陷,亦顯露其受非專業影響頗 深。
又1969年8月間,外片「六日戰爭」在臺放映與否,再度掀起該局
60 戴獨行,〈一首歌與兩部片,從禁唱影響到禁映與改名〉,《聯合報》,臺北,1968年6 月6日,版5。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與外交、國防兩部的激烈衝突,該片終遭禁演。這結局無非迫使該局在專業上讓步,亦顯示當該局本專業判斷時,仍不敵外交部的本位考量,
致喪失維護職掌與專業論述之尊嚴。雙方經6日激烈爭辯後,最後由政 院高層裁定禁演收場,這無非是該局在專業上退卻之具體個案。
「六日戰爭」係描寫1967年以、阿戰爭的西奈戰役,當時以色列 國防部曾動員3萬兵力,出動千餘架次的飛機、坦克協助拍攝。該片不 僅拍攝技巧性佳,且戰爭場面撼動人心,又劇情寫實,呈現逼真的臨場 感;再導演以極具張力的劇情手法,細緻刻劃以色列女兵內心的厭戰心 理。全片無非詮釋以色列係被迫而戰,更為自己生存權而戰。此際,進 口片商正積極宣傳「六日戰爭」即將上映。然在文化局進行檢查時,該
「六日戰爭」係描寫1967年以、阿戰爭的西奈戰役,當時以色列 國防部曾動員3萬兵力,出動千餘架次的飛機、坦克協助拍攝。該片不 僅拍攝技巧性佳,且戰爭場面撼動人心,又劇情寫實,呈現逼真的臨場 感;再導演以極具張力的劇情手法,細緻刻劃以色列女兵內心的厭戰心 理。全片無非詮釋以色列係被迫而戰,更為自己生存權而戰。此際,進 口片商正積極宣傳「六日戰爭」即將上映。然在文化局進行檢查時,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