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黃翔瑜 國史館助修
* 本文承蒙兩位匿名審查人提供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摘要
本文旨在揭露,戰後我國文化政策與相關制度變遷的發展側面。
眾以為1982年11月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 會」)成立,係我國始有文化行政之時。但究實不然,早在文建會成立 之前,中央政府曾設置專門掌理國家文化政策的獨立機關,此即1967 年11月10日成立的「教育部文化局」。
該局的成立,係「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框架下的產物。該條款不僅 賦予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並得以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與人事組織,
故該局係在此特殊歷史情境下誕生的文化機關。然教育部文化局的原初 設計,不僅下轄四大文化業務單位,更設有獨立的人事與會計處室,並 賦予該機關獨立對外行文之權。因此,該局不僅體現文化事務在國家體 制內逐漸受到重現,也闡明文化行政正處於具體化與政策化的過程,也 揭露文化事務在龐大的國家教育體系內,緩步地進行專業分工的事實,
亦為文化事務專業自主之先聲。
今國內學者論述我國文化政策之起源性與階段性時,慣以文建會為 我國文化政策之始,而忽略該局過去存在的事實與早期的政策經驗,甚 至未揭示對日後文建會產生何種程度的行政示範等。故本文的目的,除 欲探究該局成立始末外,並試圖分析其曾發揮的功能與效益,併論述何 以在成立5年8個月後,遭簡併裁撤之因。儘管當年這一步極為艱辛,而 結局又煞是短暫,仍有不可抹滅的歷史價值。
關鍵字:文化政策、文化行政、教育部文化局、王洪鈞、中華文化復興 運動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壹、前言
當政府在制訂政策或推動重大建設時,惟依法成立專業機關、進 用專業人才,以及編列相關業務預算等是賴,此則治理之首要。然成立 專業機關與確立機關職掌係專業自主過程中的具體表徵。今文化政策議 題已成為現代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標,亦為綜合國力之衡量指標。1政府 於1982年11月11日成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以下簡稱「文建 會」),係回應藝文界長久以來成立部會層級文化專業機關之呼籲,欲 藉以統籌國家文化政策與推動相關文化事務。今政府再度回應輿情與藝 文界呼聲,於年初(2010)通過修訂的「行政院組織法」,將「文建 會」就地升格為「文化部」,訂於2012年1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3
然國家文化行政事務是否應該設置專門部會或專業機關之組織,
各國自有淵源慣例,又作法殊異。今考察我國家文化行政之發展軌跡與 進程,本有設官分職的制度傳統。然而文化政策的成形,係從各類藝文 活動的實踐經驗中,逐步建構出系統的政策。一如每年舉辦的「文藝 季」,非始於文建會時期之創發,而是延續教育部文化局時期的政策 慣例。嚴格來說,我國文化政策之起步,並不算晚。若再往前追溯,更
1 李亦園、沈清松、陳其南等,《文化白皮書》(臺北:文化建設委員會,民國87年),頁 9–10;廖咸浩,〈文化價值與社會發展〉,載於《臺大對新政府的期許論文集》(臺北:
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8年10月初版),頁85。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係於民國7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假臺北市民生東路上的環球商 業大樓掛牌成立,當日行政院長孫運璿指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設立係參考經濟 建設委員會,因為經建會是擔任一個積極主動的角色……也期望文化建設委員會到民間去工 作,因文化建設不只是政府的工作,須政府結合民間來共同推動。」見胡偉姣,〈文化建設 之現況〉,《臺灣近代史—文化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6年),頁408。
3 2010年1月12日晚,立院院會漏夜三讀通過政府組織再造之相關法案,計有「行政院組織 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中央政府組織基準法」、以及「行政院功能業 務與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等4法案,未來行政院下的組織將有14部、8會、3獨立機關,而中 央總員額數上限將限制在17萬3千人。依據修法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14部中有內政、
外交、國防、財政、法務等部維持原狀,而經濟部改為經濟及能源部,體委會併入教育部,
交通部改為交通及建設部,勞委會、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文建會、國科會分別升格為 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資能源部、文化部、科技部。8會除了現有的陸委會、金 管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之外,增設海洋委員會,並將經建會和研考會合併 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則為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院會並投票通過國民黨團的修法版本,新的行政院組織法將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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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可發現早在1950年代即有零星文化活動的出現,不僅有公部門出資舉 辦,亦有民間社團自動發起,性屬零星,且無系統性與整體性的政策建 構。4
然眾所熟知1982年11月11日成立的「文建會」,卻對於距今34年 前,且曾短暫存在過的「教育部文化局」(以下稱「文化局」)備感陌 生,尤對該局成立的背景與相關運作不甚熟稔,以致於誤解,而終被忽 視。此不啻為探討我國文化行政進程軌跡與相關政策推展之重大缺憾。
考文建會成立之前,國家文化事務是如何運作呢?其相關政策內涵為 何呢?又是基於何種政策目的考量呢?有無籌設專業機關或進用相關人 才等情事呢?或有無獨立的專業職權行使之軌跡呢?若有!又曾產出何 種程度的效益呢?提供日後何種樣態的行政示範與政策經驗呢?這一連 串關鍵性的疑問,從探討「文化局」的設置與裁撤,或可獲得初步的解 答,故本文不僅具有現實上的意義,尤有歷史研究之價值。
又近來國內文化行政或文化政策之研究成果,斷限多側重於1982 年以後,且議題多圍繞在文化藝術、文化資產、文化產業、文化活動、
公共行政、獎補助機制等面向,不僅紀慧玲、楊瑞銘、蔡美麗、郭正
4 林果顯,〈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委員會之研究1966–1975〉(政治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民 國90年7月),頁1。林文內稱:1966年的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係全民參與的文化活動,然在 此之前有1952年的「文化改造運動」、1954年的「文化清潔運動」,以及1955年的「戰鬥 文藝運動」等,咸以運動形式,進行教育改造與文藝出版界的拉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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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周泰維、黃國禎等研究如此5,甚至曾主事文建會或參與國家文化政策制訂的相關決策者,如陳奇祿、郭為藩、李亦園、陳其南、沈清 松、漢寶德、朱惠良、楊式昭、蘇昭英、胡偉姣等論述,亦復如是6。 在上揭研究中,咸稱1982年即我國文化建設之始,亦為國家文化政策 之濫觴,且稱即由此邁入文化政策之專業自主階段。7以上開成果的視 野,觀察我國文化政策發展之進程,似未臻完備。其缺陷在於忽略文化 政策的發展不僅有其延續性的特質外,更有因襲的特性,也就是欠缺組
5 近十年來,討論有關國家文化政策論述者如下:文化藝術者,如紀慧玲,〈國家政策下的外 臺歌仔戲班–以1990年代後期迄今之創作演出為觀察重心〉(臺灣大學戲劇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民國95年);文化產業者,如楊瑞銘,〈臺灣現代國樂產業的政治經濟分析-以文 化政策與產業發展為討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5年)、
蔡美麗,〈文化政策與臺灣工藝發展(1979–1999)〉(東海大學美術學系碩士論文,民國 89年)、孫華翔,〈文化與產業間的游移-九十年代臺灣文化政策發展脈絡初探〉(國立 臺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2年);公共行政論者,有郭正雄,〈地方 文化政策評估之研究─以臺北縣土城市「文化立市」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 系碩士論文,民國93年)、周泰維,〈文化國家與文化政策之租稅優惠〉(臺灣大學法律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5年)、黃國禎,〈文化政策,認同政治與地域實踐—以90年代 宜蘭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6年)、蔡軒軒,〈臺北市 文化政策變遷(戰後至90年代)〉(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碩士論文,民國91年)、
李明芳,〈臺灣文化政策的政治經濟分析〉(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1年)、朴永大,〈中、韓兩國文化政策之比較研究〉(國立中興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 士論文,民國80年)、唐嘉麗,〈當前我國文化政策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 義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69年);政府補助機制論者,有黃才郎,〈文化政策影響下的藝 術贊助—臺灣1950年代文化政策、藝術贊助與畫壇的互動〉(中國文化大學藝術研究所碩 士論文,民國80年)、周晏如,〈我國文化政策演變及定位認知之研究—藝術團體經費補 助觀點〉(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民國95年);另文化論述者,如 戴美慧,〈戰後臺灣文化政策與文化發展關係之研究—以文化多元主義為觀點〉(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1年);蘇昭英,〈文化論述與文化政策:戰後 臺灣文化政策轉型的邏輯〉〈國立藝術學院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9年〉;蘇顯 星,〈戰後臺灣文化政策變遷歷程研究—歷史結構分析〉(國立臺南師範學院鄉土文化研究 所碩士論文,民國90年)等。
6 陳奇祿,〈文化建設的規劃與發展〉,《文化建設與教育發展》(臺中:臺灣省政府省新聞 處,民國84年),頁1–3;陳奇祿,《澄懷觀道—陳奇祿先生訪談錄》(臺北:國史館,
民國93年),頁182–183;菅野敦志,〈戰後臺灣關於文化政策的轉換點–以蔣經國文化 政策為中心〉,《亞細亞研究》,51卷3號(2005年7月),頁41;蘇昭英,〈文化論述與 文化政策:戰後臺灣文化政策轉型的邏輯〉(國立藝術學院傳統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民 國89年);李亦園、沈清松、陳其南,《文化白皮書–第一篇概論第二章文化思潮》(臺 北:文化建設委員會,民國87年),頁19;漢寶德,〈國家文化政策的回顧〉,《國政通 訊》,教文研090–005號,90年6月13日;朱惠良,〈我國文化政策的總檢討〉,《國政 研究報告》(臺北: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民國93年2月10日);郭為藩,《全 球視野下的文化政策》(臺北:心理出版社,2006年),頁48–51;胡偉姣,〈文化建設 之現況〉,《臺灣近代史—文化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6年),頁401–
408。
7 諸爰引1977年(民國66年)行政院長蔣經國所揭「12項建設」內,興建各縣市文化中心為 例,即為國家文化政策的濫觴;況1982年文建會所為之調查報告,多聚焦在各縣市興建圖 書館、音樂廳及文化中心等硬體建設等,或量化全國各類藝文活動之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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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制度變遷的論述。
再檢視國內外文化政策的研究論述,專門探討1967年成立的「教 育部文化局」議題者,國內學者似乎興趣缺缺,成果寥若晨星。惟日 人菅野敦志曾致力1950至1970年間臺灣文化政策開展之研究,且有相 當成果產出。8菅野概以「總動員體制」與「國民性格的塑造」角度,
觀察我國文化政策開展的脈絡,藉以分析該局的組織功能,進而詮釋 相關政策本質。更續論蔣經國擔任行政院院長期間,係臺灣本土性文化 政策的起點,此論出凡,甚有見地。他以蔣舉用半山陳奇祿擔任文建會 首任主委,藉以說明國家文化政策已出現本土化的開展,此項觀察殊屬 難得,尤具價值。9然他再指稱文化局係因「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以 下簡稱「文復運動」)所成立,且該局是中國國民黨(以下稱「國民 黨」)文化政策的內實,是以「中國化」為基調的國民性格塑造運動。
今不禁試問文化局果真如其所稱為國民黨文化政策的內實嗎?又該局設 立係因「文復運動」使然嗎?儘管如此,菅野在論證上或有其觀察的基 礎,但對該局成立之緣由,可說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故論述是 否符實,認知有無偏差,仍須予以全面檢證。
儘管持文建會成立為我國文化政策之始,此一論調者眾,但卻似 是而非。筆者以為探討文化政策發展必須有歷時性之考察,不能割裂文 化局早期的拓路經驗。是故,本文爬梳1966至1973年國內各大報紙報 導、政府相關出版品,以及曾任該局員工之自述回憶等史料素材,藉以 重構我國文化行政濫觴時期之歷史圖像。
8 菅野敦志,〈「教育部文化局」にみる「國民化」の諸相—臺灣における「教育」と
「文化」的考察(1967–1973)〉,早稻田大學大學院アジア太平洋研究科論集,第8號
(2004年9月),頁223–239;同氏著,〈戰後臺灣における文化政策の轉換點—蔣經國 による文化建設を中心に〉,《亞細亞研究》,第51卷第3號(2005年7月),頁41–42;
同氏著,〈中華文化復興運動にみる戰後臺灣の國民黨文化政策〉,《中國研究月報》,
59卷5號(2005年5月),頁19–18。
9 今國內咸以本土化的文化政策始於李登輝時期,他揭舉「生命共同體」論述,並起用陳其南 擔任文建會副主委。陳不僅取法日本造町運動,進而在國內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欲由下 而上,進而促進國家文化政策朝向本土認同之道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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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文化局籌備之背景
當政府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前,必先有長期的醞釀規劃,或有相當的 歷史背景催化。自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國家安全威 脅頓失,國民黨為維繫治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無法放棄「反共抗俄」
的復國號召。1950年代先以教育課程或師資培育等方式,進行反共抗 俄教育10,而1966年出現轉折,轉型由民間文藝社團辦理,仍以強化精 神動員與反共抗俄之立場,並透過媒體展現各種內容。111966年3月,
國民大會依「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授權總統有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與調 整中央政府組織之權;該局與「文復運動」確有關聯,但未必是前後因 果關係。據相關報導稱,在1965年政府已著手籌設文化單位。12又1966 年下半年起,大陸文革方興,國民黨在是年12月26至30日召開「四中 全會」,才揭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可見文化局設置案 早先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政綱,更遑論後續的「文復運 動」13。是故,以文化局係因「文復運動」所設置之論述,顯然缺乏時 序認知;另也忽略在「以黨領政」氛圍裡,黨機器的運作效能,即為國 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三、四組與中央文藝工作小組扮演的功能角色,且未 洞悉政府當年正據「動員戡亂臨時條款」開始首波中央政府調整的大環
10 〈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實施綱要〉、〈臺灣省各級學校課程調整綱要〉,
以及〈提高國民學校師資素質實施方案〉等均收錄於臺灣省教育廳編,《10年來臺灣教 育》,臺北:臺灣省教育廳,民國44年,頁249–250、256–259、269–280、280–
281。
11 〈各學術文化團體為復興中華文化聯合宣言〉,《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5年12月15 日,版3;〈聯繫海內外藝術家 發揚中華文化 畫學會決定採四項具體措施〉,《中央日 報》,臺北,民國55年11月15日,版7;〈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 中外學術社團合辦 中 國民間戲劇欣賞〉,《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6年2月26日,版5;陳紀瀅,《文藝運動 25年》(臺北:重光文藝出版社,民國66年),頁69–70。
12 〈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政院專案小組通過,即可送立法院審議〉,《聯合報》,臺北,
民國55年11月21日,版2。
13 筆者以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之指涉意義,應以1966年12月26至30日召開「四中全 會」通過的「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為基準,此後依此綱要所為之活動始稱「中華 文化復興運動」。然林果顯認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並非從專責機構成立的那一天起,
他認為從運動到文化復興運動委員會約有8個月的過渡期,可見他所指摘「中華文化復興 運動」係指1966年12月間,與筆者認定1966年12月26至30日召開「四中全會」通過的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為基準的論點,不謀而合。見林果顯,〈中華文化復興運 動委員會之研究1966–1975〉(政治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民國90年7月),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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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而文化局係在此錯綜複雜的背景下誕生。
故該局的籌備過程係有複雜的歷史構因。首就內部因素論,1966 年3月間,國民黨召開「三中全會」,該全會除推舉蔣中正為該黨第4 任總統候選人,嚴家淦為副總統候選人;而同年3月19至21日,召開第 1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選出中華民國第4任總統、副總統;同時也通 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即後來的 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及戰地政務等權力,並得 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14然「設置動員戡亂機 構」與「調整中央政府組織」之目的,係欲變革當時遲滯迂緩的中央政 治體制,以適應日後反攻作戰之需要;又同年12月底,「四中全會」
再揭儘速貫徹總裁先前調整中央政府組織訓示,以求組織精簡,權責分 明,分層負責,增進效率等目標。15此見「四中全會」前,黨、政已著 手規劃中央政府調整之作為。
再就外部言,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共黨竭力東亞擴張,
及至美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繼之1954年12月「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 訂,海峽安全始有保障,外部威脅得以緩解,遂使國民黨得以進行內部 整建,但為維繫統治合法性與正統性,遂強化反共抗俄與精神動員等論 述,先以教育課程設計與文化活動進行政策包裝。值1966年5月,毛澤 東在大陸掀起「文化大革命」。16在當時兩岸對峙氛圍下,同年12月26 至30日,召開「四中全會」預備發起中華文化本位的文化運動。17所揭
14 〈第1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紀錄〉,《國民大會歷次會議紀錄》,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0035/513/1/1/023。
15 〈策進新任務,開創新機運,谷鳳翔秘書長在總理紀念週演講〉,《臺灣新生報》,臺 北,民國56年1月10日。55 年第1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 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總統乃於 56 年 2 月 1 日制頒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 要,將原設之國防會議裁撤,並於同年 2 月 16 日改設國家安全會議,下設「國家建設計 畫委員會」、「戰地政務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國家總動員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及「秘書處」等機關。1972年為精簡組織,遂裁撤「國家總動員委員會」
及「戰地政務委員會」,其業務劃歸國防部辦理。另將「國家建設計畫委員會」改為「國 家建設研究委員會」。
16 「破四舊」係文革初期,中學以上學生紅衛兵之行動口號,所謂「四舊」即指破除「舊思 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等四項。
17 中國國民黨於1966年1月9日召開四中全會,距離1965年3月召開的三中全會,不到9個 月。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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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政綱,其一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案」18,此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先聲,明訂國父誕辰紀念日為「中華文化復興節」,並 設置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之推行機構統為籌劃。19
1967年7月4日,遂成立「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為文 復運動總機關。但1966年10月5日《聯合報》卻披露:「教育部擬增設 文化局,以掌理全國文化事宜,相關組織編制已具芻形,將呈請行政 院審核。」20又同年11月21日,該報再揭「文化局組織條例」業經政院 專案小組通過,且透露教育部在1965年間已構想部內設置文化單位,
或可稱文化司。1966年11月下旬,政院專案小組對文化機關採強化功 能的觀點,主張設置獨立編制與預算的文化局案,並隸屬教育部。21當 政院專案小組決採設置獨立的文化局案後,隨即將該「教育部文化局 組織條例草案」送行政院會審議。12月15日,行政院會通過,送立院 審查。22並預訂翌(1967)年3月,掛牌運作。231967年3月6日,教育 部遂核派龍名登24進行文化局籌備工作,即與教育部、內政部與新聞局
18 〈策進新任務、開創新機運 谷鳳翔秘書長在總理紀念週演講〉,《臺灣新生報》,臺北,
民國56年1月10日,版1。
19 〈總統昨批准孫科等所提建議定國父誕辰紀念日為中華文化復興節〉,《中央日報》,臺 北,民國55年11月13日,版1。
20 〈教育部增設文化局,送院審核〉,《聯合報》,臺北,民國55年10月5日,版2。「教育 部增設文化局,送院審核。教育部將新設文化局,掌理全國文化事宜,文化局的組織條例 已呈行政院審核。再據該報報導當時文化局擬設四個組,第一組掌理文藝、美術、音樂、
舞蹈、攝影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項。第二組掌理電影、電視、廣播、戲劇等教育事項。第三 組掌理文化機關團體及文化事業的指導及文獻保有事項。第四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其他 部署於各組事項。
21 〈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政院專案小組通過,即可送立法院審議〉,《聯合報》,臺北,
民國55年11月21日,版2。「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政院專案小組通過,即可送立法院審 議。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文化局將掌理全國文化事宜,係隸屬教育部的一個機構,
有獨立的預算和編制,該局組織條例草案中所列員額編制為四十至五十人。……該負責人 告訴本報記者說,早在1年前,教育部就有設立文化司的擬議,並將組織及經費編入了從 今(1967)年7月1日開始的56年會計年度預算。後因有關方面認為文化司之職掌有擴大之 必要,於是教育部擬具兩個方案,呈行政院核示。這兩個方案,一個是在教育部之內設置 文化司,是教育部內的一個單位,與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等性質相同;另一個方案是 設立文化局,有自己的編制和預算,是隸屬於教育部的一個獨立機關。」
22 〈行政院昨通過文化局組織法〉,《聯合報》,臺北,民國55年12月16日,版2。
23 〈教育部文化局 定三月間成立 職掌業經最後決定〉,《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6年1月 29日,版5。
24 〈教育部文化局 定三月間成立 職掌業經最後決定〉,《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6年1月 29日,版5。龍名登係湖南人,中山大學公民訓育系畢業,時年50歲,後擔任救國團總團 部文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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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進行業務移轉協調。25同月25日,教育部長閻振興在立院答詢時,指 稱該局除主管全國性的音樂、舞蹈、戲劇、藝術等文藝活動外,亦將兼 管電視、電影與廣播等教育事項26,又稱該局係綜理全國文化工作,與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功能並不衝突,而是各有取向。27同 年6月14日,「國家安全會議」召開首次會議,討論中央政府組織與人 事調整,將對行政院、教育部、外交部與經濟部等大幅整併,而設置文 化局,遂為定案。28故1965年教育部已有籌設主管全國文化事務的最高 機關的構想。此際,「四中全會」也未登場,且「文復運動」仍在運 籌。可見該局籌設不僅早於「四中全會」,更先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 推行綱要」。
自1965年3月國民黨三中全會以來,不僅國民黨本身,甚至在中央 政府均面臨組織調整之浪潮,此為遷臺18年後,首波政府再造工程。29 不僅各部會面臨整併,而「教育部組織法」更列入檢討之列。不過在政 院的規劃下,教育部的組織卻未簡併,反倒是組織愈形擴大,不僅設置
「文化局」,還增設「職業及專科教育司」、「法制室」、「研究發展 室」等單位。30
25 〈教育部業務職掌將有大幅變動〉,《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3月7日,版2。
26 〈閻部長報告文化局職掌〉,《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3月26日,版2。
27 教育部設置「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之業務職掌有五,一、關於中華文化復興運 動實施方案之計劃事項;二、關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實施方案之推行事項;三、關於中華 復興運動實施方案之指導考查事項;四、關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實施方案之協調配合事 項;五、關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實施方案資料之編輯出版事項等五項業務;教育部文化局 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 57年),頁18。
28 〈國家安全會議,今日首次集會,總統將躬親主持,政府調整組織計劃,將在會中順利通 過,所屬四委員會工作亦可確定〉,《聯合報》,臺北,1967年6月14日,版1;〈行政 院改革方案,昨已獲通過,政府組織人事制度法令均將採取改進措施〉,《聯合報》,臺 北,1967年6月15日,版1。
29 〈國家安全會議今日首次集會,總統將躬親主持,政府調整組織計劃將在會中通過〉,
《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6月14日,版1。
30 〈論教育部業務職掌之調整(社論)〉,《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3月9日,版2。該 社論報導指出教育部組織調整後,除增設政務次長一位及新設文化局外,計劃再增加職 業及專科教育司。原屬內政部的出版事業管理處與原屬行政院新聞局的電影檢查處,以及 交通部觀光事業小組,這三個單位的業務亦將移歸教育部;又〈教育部奉政院指示,擴 大組織編制〉,《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5月24日,版2。〈教育部業務職掌將有大 幅變動〉,《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3月7日,版2;〈論教育部業務職掌之調整(社 論)〉,《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3月9日,版2;〈教部接奉政院指示,擴大組織編 制〉,《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5月24日,版2。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1967年6月底,行政院將「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送立院審議,經立院法制、教育兩委員會審查,除確立該局主管全國文化事務 外,更明訂下轄四業務處及會計、人事等單位,也增訂機關關防使用規 範,即可獨立對外行文表見。31經2個月立院審議後,終在8月26日完成 三讀。329月7日,咨請總統公布施行。但該局籌備召集人龍名登突然請 辭,續任者備受各界矚目。9月21日,教育部發布聘王洪鈞33為教育研 究委員會委員,賡續籌備該局。是日,新任籌備召集人王洪鈞乃邀集龍 書祈、楊北海、孔慶棣、李文慶與羅立德等,假「臺北市報業新聞評議 會」34舉行籌備會議,即向教育部暫支開辦經費新臺幣5萬5千8百元,
著手編列預算與工作計畫,徵聘專業人才,尋覓辦公處所。35是年11月 10日正式掛牌,新任局長王洪鈞暨一級主管宣誓就職。36副總統兼行政 院長嚴家淦、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長谷鳳翔,以及中華文化復興運
31 「教育部文化局 定三月間成立 職掌業經最後決定」,《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6年1月 29日,版5;〈文化局組織草案,立法院兩會將會同審查,四處職掌業經規定〉,《聯合 報》,臺北,民國56年7月4日,版2。
32 「立法院昨舉行院會 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通過」,《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6年8月 27日,版1;〈教育部設文化局,院令日內下達,10月初可望成立,教育部組織法修正案 擬定〉,《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8月31日,版2;〈向文化復興運動的歷史交卷,我 們對即將成立的文化局之祝望(社論)〉,《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8月28日,版2。
33 王洪鈞係天津人,45歲接任文化局局長。王係中央政治學校新聞學院畢業,美密蘇里大 學新聞碩士。曾任中央日報主筆、行政院參議,教育部高教司司長等職。接任文化局局長 前,為政治大學新聞系系主任、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大眾傳播學門委員、臺北市報業新 聞評議會秘書長,以及兼國家安全會議國家總動員委員會精神動員組等職。
34 係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的前身,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 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初版),頁15。
35 根據曾擔任該局的秘書室專員羅立德聲稱:「當年教育部文化局年度預算約新臺幣1千8 百多萬元,而當年臺北市修築松江路陸橋時的工程預算就已有8千多萬元」。另王洪鈞:
〈文化復興工程的奠基-30年前成立文化局的滄桑史頁〉。載於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 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 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初版),頁10、156;〈王洪鈞出任,文化局局長。教育部 正式發表〉,《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10月30日,版2。
36 「教育部文化局十日正式成立 處長以上人事正式發表」,《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6 年11月8日,版5;文化局係1967年11月10日成立,原先要選在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 日,但考慮到國父誕辰紀念日紀念大會之故,來賓出席不變等因素,故提前到11月10日成 立。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 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頁15;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 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 11月初版),頁156;〈教育部文化局,定10日成立。王洪鈞將同時就職,重要主管人是 內定〉,《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11月10日,版2。該局副局長鍾義均,專任顧問王 藍,主任秘書龍書祁,主管文化復興運動的第1處處長趙佛重、主管文藝活動的第2處處長 尹雪曼,主管廣播電視的第3處處長宋乃翰,主管電影檢查業務的第4處處長程之行等。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動推行委員會兩副會長陳大齊與王雲五等親赴觀禮致意。
參、文化業務之職掌確立
然公共政策推動效益之良窳,首重組織充分發揮與職掌明確落實。
因此,探討該局組織職掌之變遷,除能體現機關組織運作與功能特性 外,亦能預期日後政策的產出效益。該機關雖隸屬教育部管轄,但就該 局組織條例論,確實具有獨立機關之性質,不僅有獨立編制與法定預 算,更擁有機關關防,即可直接對外行文,行使職權,故「部外局」的 特徵形式完備。37然而,「部外局」與「部內司」在機關位階與功能性 質上,顯有差別。今教育部內司級單位,如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
國民教育司等單位,係依「教育部組織法」設置之業務單位,不僅無獨 立的編制與預算,且須受部內科層系統節制監督,無法以「司」的名 義,直接對外行文。而「部外局」係依立院審議通過之「組織條例」設 置,不僅有獨立的編制與機關預算,可逕依「組織條例」內的編制員額 進用人員;尤為重要者,係該局擁有機關關防,可獨立對外行文,行使 專業職權。38若就立法程序論,「教育部組織法」與「教育部文化局組 織條例」在立法程序上相同,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故在行政科層組織 下的獨立單位,不受教育部內各司處所掣肘。
當1967年8月26日,「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9月21日教育部公布新任籌備召集人王洪鈞,同年11月10日掛牌 運作,為政府首次成立的最高文化機關。然而如何推動文化行政業務與 擘劃未來施政主軸,卻是首要難題。在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情況下,
施政主軸應如何規劃?又先前在組織條例法制化過程中,組織職掌也經
37 〈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中華民國56年9月7日 總統令公佈)〉第7、10、11、14條,
明訂該局屬獨立機關,可單獨對外行文,請見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 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
1997年11月初版),頁230。
38 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 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初版),頁144。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多方角力,內容多有改訂;這不妨從該局業務職掌的確立過程進行觀察。
今觀察「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修訂經過,略可瞭解條例草 案內組織職掌,經歷三變。以1965年10月教育部草擬設置文化局版、
1966年11月行政院專案小組審訂版、1967年6月行政院院會版,以及 1967年8月26日立法院三讀版等四版本相互比較,略知其變遷經過,詳 如下表1:
表1、「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內組織職掌變遷表
版本別
教育部設置文 化局版本 (1965年10月)
行政院專案小 組審訂版 (1966年11月)
政院院會版
(1967年6月) 立法院三讀版 (1967年8月26日)
第 1 業 務 單位
文藝、美術、
音樂、舞蹈、
攝影及其他美 化教育事項。
文藝、美術、
音樂、舞蹈、
攝影及其他美 化教育事項。
文 化 復 興 與 宣揚。
1、 關 於 民 族 文 化 之 復 興 與 宣 揚 事 項。
2、 關 於 文 化 運 動 與 文 化 活 動 之 策 劃 與推進事項。
3、 關 於 文 化 事 業 與 文 化 機 構 團 體 之 聯繫輔導事項
4、 關於文化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5、關於文化書刊之編譯事項。
6、 關 於 地 方 政 府 文 化 業 務 之 指 導 事 項。
7、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第 2 業 務 單位
電影、電視、
廣播、戲劇等 教育事項。
電影、電視、
廣播、戲劇等 教育事項。
各 種 文 教 輔 導。
1、 關 於 文 學 、 美 術 、 攝 影 、 音 樂 、 舞 蹈 、 戲 劇 等 各 種 文 藝 之 輔 導 事 項。
2、 關 於 各 種 文 藝 機 構 團 體 之 管 理 及 輔導事項。
3、 關 於 各 種 文 藝 活 動 之 倡 導 與 獎 助 事項。
4、 關 於 各 種 文 藝 創 作 及 作 家 之 獎 助 事項。
5、關於各種文藝之國際活動事項。
第 3 業 務 單位
文化機關團體 與文化事業的 指導及文獻保 有事項。
文化機關團體 與文化事業的 指導及文獻保 有事項。
電影
1、 關 於 廣 播 事 業 之 管 理 及 輔 導 事 項。
2、 關 於 電 視 事 業 之 管 理 及 輔 導 事 項。
3、 關 於 廣 播 、 電 視 機 構 團 體 及 節 目 供應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4、 關 於 廣 播 、 電 視 事 業 之 調 查 統 計 事項,
5、 關 於 廣 播 、 電 視 事 業 之 國 際 活 動 事項。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第 4 業 務 單位
文書、出納、
庶務及其他不 屬各組事項。
文書、出納、
庶務及其他不 屬各組事項。
廣播與電視
1、 關 於 電 影 製 片 事 業 之 管 理 及 輔 導 事項。
2、 關 於 電 影 機 構 團 體 之 管 理 及 輔 導 事項。
3、 關 於 中 外 電 影 片 之 檢 查 及 准 演 執 照之核發事項。
4、 關 於 違 法 電 影 片 之 修 剪 、 取 締 及 保管事項。
5、 關 於 電 影 片 檢 查 標 準 之 解 釋 事 項。
6、 關於電影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7、 關於電影事業之國際活動事項。
第 5 業 務
單位 –– –– 總務 秘書室
人事單位 –– 人事室 人事室 人事室
會計單位 –– 會計室 會計室 會計室
編制員額 40至50人 至多50人 94至116人 74人(編制員額108人)
條文 11條條文 16條條文
資料來源:〈教育部增設文化局,組織條例送院審核〉,《聯合報》,臺北,民國55 年10月5日,版2;〈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政院專案小組通過,即可送立 法院審議〉,《聯合報》,臺北,民國55年11月21日,版2;〈組織條例 草案全文〉,《聯合報》,臺北,民國55年11月21日,版2;〈文化局組 織規程,政院院會通過〉,《聯合報》,臺北,民國56年6月2日,版2;
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 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 初版),頁13、86。
從上表1,可知該條例草案在各階段的審議過程中,內容均出現幅 度不一的改訂。在1965年間,教育部原規劃在部內設置文化司,也稱 其經費已編入1967年度預算內。後因教育部與政院專案小組考量文化 行政推動的複雜性,應賦予專業空間與相當自主權力,期藉獨立機關的 形式功能,將預算與人事編制進行鬆綁,俾日後任用專業,強化效能。
除維持原規劃第1至3組職掌內容,並增設人事、會計兩室,以構建獨立 機關的形貌。391966年11月14日,通過「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
11條條文,並報政院院會核定。401967年6月,行政院院會審議組織條
39 〈文化局組織條例草案,政院專案小組通過,即可送立法院審議〉,《聯合報》,臺北,
民國55年11月21日,版2。
40 〈組織條例草案全文〉,《聯合報》,臺北,民國55年11月21日,版2。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例草案時,41政院立場為何?可從副總統兼閣揆嚴家淦在該局成立典禮致詞中,略知脈絡,嚴稱:
「行政院前在研究文化局的體制時,曾有不同的方案。
包括在教育部內設置文化司或是文化局,甚是超越此一範圍,
在行政院內設置文化局或文化部。行政院經審慎研究後,文化 司僅是教育部的幕僚機構,不能發揮其完全的功能。若在行政 院成立文化局或文化部,與教育部平等,固然可以表現重視文 化;但教育與文化的工作實在難以分開。有許多國家成立文化 部,使文化包含教育,也有許多國家成立文教部或文化部,把 文化與教育合併,都表示文化與教育的密切關係,教育的主要 功能,既在發揚文化,倘不與文化發生聯繫,教育就失掉了中 心,失掉了意義。因此,政府終於決定先在教育部設立文化 局,俾教育與文化工作獲得密切的聯繫。」42
又同典禮,教育部長閻振興亦稱:
「文化局成立以後,應該配合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充實 教育內容,提高教育效果,以實現民生主義教育的理想。」43 可見當年政院確實已意識到教育與文化本屬不同領域,但考量治 理效果,仍持文化工作應服務於國家教育,文化局若僅設置於教育部內 司級單位將無法發揮功能;若提升至行政院一級機關,與教育部位階相 等,又有違教育功能的發揮,無裨於治理。這無疑是1960年代國家文 化政策之基本思維,最後仍將文化視為國家教育體制的重要一環。雖然 政院瞭悟文化行政機關應重功能發揮,但囿於傳統教育之思維,仍持文 化局應統攝於國家最高教育機關內。在此政策思維架構下,不得不佩服
41 〈行政院昨院會討論,臺北院轄市府組織規程草案,文化局組織條例通過〉,《中央日 報》,臺北,民國56年6月16日。
42 〈嚴副總統在本局成立典禮中訓辭全文〉刊於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 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頁5。
43 〈閻部長主持本局成立典禮致詞全文〉刊於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 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頁7。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政院專案小組的先見之明,為讓文化機關發揮專業、展現功能,而賦予 獨立機關之形式,使其不僅對內有獨立人員編制與公務預算,且能對外 直接行使職權,確屬難得,尤具遠見。
在1967年6月政院院會通過版本中,也發現該院會將該草案中的
「組」提升為「處」,並將4組改為5處,又專立廣播電視與電影事業 兩處,並調整各處職掌,以強化功能。如將原本第1組職掌的文藝、美 術、音樂、舞蹈、攝影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項等職掌改派第2處掌理,而 第1處專門負責中華文化的宣揚,以配合文復運動的推行,也歸併原第3 組文化機關團體與文化事業的指導及文獻保存等業務;又將第2組原主 管電影、電視、廣播、戲劇等教育事項,改理各類文教輔導,卻將原第 2組職掌的電影、電視與廣播等職掌分派至第2、3、4處。而第3組原專 責文化機關團體、文化事業指導及文獻保存等業務歸併到第1處,而專 理電影業務。將原第4組文書、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改理 廣播、電視等業務。最後另設第5處,專事總務。可見1967年6月,政 院院會不僅大肆翻修草案外,也將文復運動元素摻入該局法定職掌內,
另立電影與廣(播)電(視)兩業務處。至此,文復運動與廣電業務遂 成為該局業務重心。
政院大肆翻修草案的意圖,其實早現端倪。在1967年2月24日,副 總統兼閣揆嚴家淦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謝建華的質詢時回應稱,政府為加 強推行文復運動,決定在教育部成立文化局或文化司。44同年6月行政 院院會將草案內教育本位之相關條文全部刪除,逕加文化復興宣揚業 務,並專立電影與廣播電視兩業務處。這與原規劃主管美育與媒體教育 事項,顯有捍格。這不僅使該局職掌擴增,業務亦隨之擴大,遂不得不 收併行政院新聞局電檢處業務與人員,編制員額擴增116人。這不外乎 是國民黨四中全會的「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與政院院會介入使 然,使該局淪為「文復運動」下之附和者與執行者。1967年8月26日,
立法院通過「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後,大抵依據政院院會版本,僅
44 〈加強推行文化復興運動,政府決在教育部成立文化局或司〉,《中華日報》,臺北,民 國56年2月25日,版2。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將第5處改為秘書室,編制員額調降為108人罷了。從該局組織法制化過程,不難瞭解該局職掌確立的過程,深受國民 黨與政院高層支配干擾。王洪鈞回憶道:
「當該局草創之初,面對從無到有的篳路過程,思索如何 進行文化行政,但發現當時各負責文化事務之機關與民間社團 組織的看法極為混亂,且無共識立場,甚至意見對立。」45 又稱:
「該局機關位階本就不高,屬行政院下三級單位,在推 動相關行政業務時,若無黨務機構與民間團體有力的支持與奧 援,根本無法達成施政目標。是故制訂年度計劃尤須配合其他 上級機關與民間重要團體的要求,以漸進方式凝聚文化行政之 共識。」46
此不啻為王洪鈞的創局構想及施政期待,先不論王的構想是對、
抑或錯,但其對文化局的專業自主性而論,無疑是一大傷害。當年政院 專案小組規劃在教育部下成立全國文化事務之獨立主管機關,至送立法 院三讀,仍維持形式上的機關獨立與職權自主。但在首任局長曲意配合 下,該局卻成為凝聚彼此共識平臺,而淪為上級機關或其他團體的迎合 者,不僅背離當年教育部的原初設計,似也辜負政院專案小組對其獨立 機關的期待,體質遂為之一變。
1967年11月10日文化局成立未久,同年11月21日,國民黨隨即召 開第9屆五中全會,在該次全會第16次會議中,中常會提出8項40條的
「當前文藝政策」政綱,且經全會通過47,此政綱無疑是該黨欲指導甫
45 王洪鈞:〈文化復興工程的奠基-30年前成立文化局的滄桑史頁〉。載於李文慶等編,
《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 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頁14。
46 王洪鈞:〈文化復興工程的奠基-30年前成立文化局的滄桑史頁〉。載於李文慶等編,
《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 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頁14–15。
47 〈當前文藝政策〉,《臺灣新生報》,臺北,民國56年11月22日。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成立未久文化局之最佳例證。48該政綱內不僅條陳當今國家文化建設之 基礎工程,並且區分黨中央、中央政府在文藝政策的責任分工。在國民 黨中央方面,由中央委員會第三、四組政策主導,且依文復運動為主 題,配合國家精神動員之需要,以培育創新文藝,其重要具體實施項 目有:強化黨中央文藝工作指導小組的功能、文藝人才的培養與獎助、
建立健全的文藝批評體系,以及文藝出版平臺的建構;而中央政府方 面,應配合文化政綱之具體項目有:統一國內文化事權、藝文事務的法 制化、文學、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文藝活動或團體之輔導、充實各 級學校文藝課程與科系、增闢文藝展演空間、藝文事業減免稅捐、增設 文藝系所培養文藝人才,以及提倡兒童文學等。最後,仍須進行黨政協 調者,計有文藝基金與相關獎學金籌募、儘速成立中華文化基金會、提 高文藝從業人員的福利、進行全國文藝資源的普查、促進國際藝文的交 流,以及擴大國軍新文藝運動等。最後,該政綱第40條指出,本政策應 配合國家建設計畫體制與動員戡亂的要求,由此發揮文藝精神力量,灌 注在政治、軍事、經濟內,以增進工作效能;同時政、軍、經應反饋文 藝,予以支持,助其發展。詳如下表2:
48 〈當前文藝政策〉,《臺灣新生報》,臺北,民國56年11月22日。該「當前文藝政策」政 綱目標有五,首為配合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積極推進三民主義新文藝建設,發揚民族倫理 精神;次為注重科學與文藝之均衡發展,使物質與精神並重,運用精神力量克服物質的困 難;再次,促進文藝與武藝合一,軍中與社會一家,以發揮文藝的的教育功能,擴大文藝 戰鬥力量,適應國防民生需要。其四,強化文化敵情觀念,堅持文藝反共的立場,發揮文 藝功能,粉碎敵人統戰;其五,匯合自由世界的文藝力量,力挽偏激、淫靡、頹廢的文藝 逆流,導向三民主義新文藝的主流。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表2、國民黨五中全會「當前文藝政策」內容表黨工作項目
(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三、四組)
1、 加強中央文藝工作指導小組決策和領導功能,對有關文藝機構及其業 務,負起規劃、協調、運用、推動、督導、考核之責任。
2、 協助或資助有重大貢獻之文藝工作者出國考察或從事高深之研究進 修,並設置文藝研究中心。
3、 重視文藝理論的研究與發展,建立以三民主義為中心的文藝理論體 系。
4、 倡導客觀公正的文藝批評,提高作品的思想性與藝術性,並增進國人 國民對文藝的欣賞能力。
5、 策劃各部門依據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為主題,配合國家精神總動員的需 要,針對不同地區、對象及心理狀態創造出多采多姿的作品,並透過 各種有效的方式,使新文藝為廣大欣賞者所喜愛,深植人心。
6、 展開文藝理論批評工作,出版權威性文藝評論期刊,並成立文藝書刊 聯合發行所,為藝文界及讀者服務。
中央政府工作項目 (教育部、文化局)
1、 集中政府主管文藝機構之職權,統一掌理文學、音樂、美術、舞蹈、
戲劇、電影及大眾傳播事業有關文藝事宜,並遵循以輔導代管理,以 服務代領導之原則,修訂有關法令、扶植藝文發展,推動藝文工作。
2、 促請政府制定「長期發展文藝計畫綱領」,分期列入施政方針,確立 文藝經費預算,充分發展文藝事業。
3、 整理研究歷代文學名著、美術精品及特有民族風格的歌謠、音樂、舞 蹈、戲劇,一面保固有文化的菁華,一面作為新文藝創造的借鏡,提 高我國在藝壇的地位。
4、 充實各級學校有關文藝的課程與活動,提倡兒童文學,使美育密切配 合德智體群四育的要求。
5、 改進大專院校文藝科系的教材與教法,鼓勵文藝天才深造,增設文 學、音樂、美術等院校系所,使新文藝獲得充分發展的機會。
6、 統籌規劃文藝事業的發展,依其規模、性質,分別由中央或地方設置 完善的歌劇院、音樂院、美術館、藝術館、社會教育館,以為演出、
唱奏、展覽活動的場所,並降低進口稅,減免純正藝術性表演及電影 的娛樂稅。
7、 加強輔導電影、廣播、電視、唱片、出版等企業單位,提高影片攝製 水準,禁止國外色情片進口,改進文藝節目內容,灌製鼓舞戰鬥精神 的樂曲,印行純真優美的文藝書刊,寓社會教育於高尚娛樂之中,以 收潛移默化之效。
8、輔導兒童文學創作與出版,並啟發兒童參加藝術活動之興趣。
9、 增設有關文藝之院校系所,在正規教育中培養本黨所需之新文藝人 才,並從事新文藝創作之實驗。
10、 對當前有害善良風俗及青少年健康之各種娛樂活動與黃黑色電影書報 雜誌責成主管機關採取有關的措施,切實予以整頓或查禁,並定期檢 討實施情形。
黨政協調項目
1、 輔導文藝社團,依分工合作之需要,健全組織,充實設備,賦予任 務,補助經費,考察成效,撥借場所,以利發展。
2、 結合政府與社會力量,寬籌文藝基金,成立各種文藝基金會,工商企 業捐款者,減免其所得稅。
3、 鼓勵工商企業界與實業家個人優先設置文藝基金或文藝獎學金,比照 捐資興學條例予以褒揚。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4、 舉辦全國文藝專才的推薦、訪問、調查與登記,依其志趣、成就及實 際需要分類編組,羅致文藝工作人才,完成文藝戰鬥序列,同心協 力,蔚為國用。
5、 培養青年文藝人才,堅定其思想信仰,激勵愛國情操,鍛鍊專精技 術,發揮其創造才能;中山獎學金除增加名額外,並增設文藝獎學 金,考選忠貞優秀同志,予以深造的機會。
6、 建立文藝工作者的福利制度,並建議新聞出版等事業機構提高稿酬及 版稅,同時請政府修訂著作權法,確實保障著作權,使能堅守文藝工 作崗位,對國家貢獻其智慧和心血。
7、 協調各主辦文藝獎金或文藝競賽單位,分類分期獎助文藝各部門富有 積極意義的研究創造與活動。
8、 擴大國軍新文藝運動,深入各部隊基層,一面加強輔導工作,培養新 文藝幹部,使文藝在軍中茁壯成長,一面評選軍中雄渾壯美的作品及 其優秀演出,予以有效的鼓勵與推廣。
9、 開拓海外文藝園地,促進國際文藝交流,積極鼓勵中外文藝名著之互 譯工作。
10、發動文藝向大陸進軍,擴大敵後精神領域的戰爭面。
11、 正興建中的國父紀念館使之具備現代化國家劇場之效用,以為國劇、
歌劇、話劇、音樂、舞蹈之演出中心。
12、 合力籌募文藝基金,並先成立籌備已久的中華文藝基金會,用以展開 急要的文藝工作。
資料來源:〈當前藝文政策〉,《臺灣新生報》,臺北,1967年11月22日。
考察國民黨五中全會通過「當前文藝政策」政綱之動機與目的為 何?該政綱對文化局產生何種影響呢?據1968年5月30日,國民黨秘書 長谷鳳翔宴請藝文人士稱:「『當前文藝政策』的目標是配合中華文化 復興運動的推行,在意義上較以前更深一層,在範圍上也較以前更為廣 大。這個文藝政策是一個合乎倫理、民主、科學要求的三民主義新文藝 政策,是以仁愛為出發點的。」49谷鳳翔的詮釋,無非說明「當前文藝 政策」政綱之內涵與目的,亦為日後文化政策之主軸。此主軸係承自四 中全會「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以來之發展,然不同的是,程度 上愈加提升,施政上更形具體,且亦為文化局日後施政之方針。
再王洪鈞曾稱:
「文化局成立前夕,筆者奉蔣公召見。剛剛坐定,他便問 我:『你知道為什麼要成立文化局?』尚未等我思索回答,蔣
49 〈谷鳳翔宴文藝會談會員,勉文藝工作者加強心理建設〉,《中央日報》,臺北,民國57 年5月30日。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公便用一種堅定的口吻告訴我說:『文化局的成立,是為了讓青年人對中華文化建立信心與責任心。』此後,蔣公對文化局 的工作有所指示。他特別重視音樂。……蔣公也非常重視大眾 傳播事業,尤其是廣播、電視與電影的文化動態。……」50
此為創局前,蔣中正總統首次約見,更不吝於口諭指導。又該局成 立約莫半個月後,蔣中正又再度特召,當面指示今後除文藝人才的培育 外,尤應重視電影與電視之輔導。511969年2月7日,王洪鈞再稱,獲政 院指示擴大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特囑局內各單位針對所屬業務範圍,積 極推動相關活動。52可見,這獨立機關性質的文化局在成立前後,除有 國民黨黨中央文藝政策之牽引外,又得承總統口諭指示,再加上政院的 命令,甚至有來自監院與立院之不當關說等諸多外力影響。這些干擾不 僅悖離成立文化局的初衷,也辜負政院專案小組賦予獨立機關的期待,
逐漸偏離該局組織條例規範職掌。又該局主事的曲意附從,使「文復運 動」與國民黨主導等元素易客為主,不斷滲透入歷年的施政與文藝活動 內,造成該局成立係因「文復運動」之歷史錯覺。
王洪鈞在〈往下紮根的第一年〉一文內稱:
「我在受命之初,曾粗略加以研究,並仔細閱讀文化局 組織條例立法過程中各位立法委員發言的紀錄,誠然知道了很 多,但不知道的似乎更多。在波瀾壯濶一望無際的海程中,我 們必須確立一個方向,三個重要文獻遂成為文化局工作的指
50 王洪鈞,〈文化復興工程的奠基-30年前成立文化局的滄桑史頁〉。載於李文慶等編,
《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 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頁8–9。
51 「民國56年12月1日條」稱:民國56年12月1日蔣中正總統特召王洪鈞,垂詢甚詳,並指 示今後應注意青年文藝人才之獎助與培植,並重視電影與電視之輔導工作,載於教育部文 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文化局,
民國57年),頁89;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 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月),頁209。
52 「民國58年2月7日條」稱該局奉行政院令指示,對於文化復興工作應把握重點,切實推 行,以擴大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之成效,並應從速訂頒推行辦法,促其發展,本局已指示各 單位業務範圍內遵照辦理,載於李文慶等編,《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部文化 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年11 月),頁253。
第六十一卷第四期
針,即總統手著『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本黨第九屆五中 全會通過的『當前文藝政策』及有關決議案,以及總統有關中 華文化復興的訓示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53
又1968年6月18日,行政院例行記者會中,他明白揭示:
「文化局當前工作主要係自倡導文藝活動及輔導大眾傳 播事業兩方面,逐步實現總統在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中所揭 示的理想。在文藝方面,文化局正倡導各種文藝活動,確定其 發展途徑,以實現當前藝文政策。文化局目前努力的重點在於 音樂、國劇、及舞蹈三項,將逐漸擴及文學、美術及攝影;在 大眾傳播方面,文化局正致力確定廣播、電視及電影的輔導政 策,並計畫逐步完成廣播事業法及電影事業法,以協助建立民 生主義的大眾傳播事業。」54
又毫不諱言稱:
「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方面,已由總統親任會長的中華文化 復興運動委員會推行委員會負其總責,更由黨政首長和社會賢 達所領導的5個委員會分任國民生活輔導、文藝研究促進、學 術研究出版、教育改革以及基金籌募運用。而文化局不過是許 多機構之一主要在配合推行計劃,完成責任而已。」55
上開陳述,實不難窺知首任局長的主政心態,亦見其曲意附合之作 為,致使文化局逐漸脫離獨立機關形貌。總之,文化局成立未及1年,
國民黨第9屆五中全會隨即通過「當前文藝政策」政綱進行指導,又
「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綱要」不斷介入
53 載於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 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頁18。
54 載於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
教育部文化局,民國57年),頁19;〈音樂、國劇、舞蹈,文化局倡導重點〉,《聯合 報》,臺北,1968年6月19日,版2。
55 教育部文化局編,《文化局的第1年-教育部文化局成立週年紀念特刊》(臺北:教育部 文化局,民國57年),頁18。
教育部文化局之設置及其裁撤(
1967—1973
) 干擾,且凌駕該局法定職責,成為最高政策指導原則,至此該局就名論實已非,充其量是貫徹黨與統治者意志之執行者罷了。
肆、文化機關間的業務競合
前揭機關位階低,影響政策執行效益,係屬必然。但要配合各機關 與團體,凝聚出文化政策共識,談何容易!首先當年政府機關團體涉及 文化行政業務者甚多,事權不統一。以橫向溝通論,在政府機關有行政 院新聞局、教育部的社會教育司與國際文教處、外交部的國際交流處,
以及內政部的出版事業管理處等機關;又政黨方面有國民黨文化工作 會、社會工作會及大陸工作會等黨務機構;另軍方系統有權傾一時的國 防部總政治作戰部,陸海空三軍聯合勤務政治作戰部等;再加上零星,
具半官半民性質的社團組織,如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文藝研 究促進會、國家生活輔導會、學術研究出版促進會,以及教育改革促進 會諸委員會等。此諸機關自有本位立場,凝聚共識豈是易事。再就縱向 聯繫言,該局上有行政院、教育部,下有省市(直轄市)教育廳局,以 及各縣市主管國民教育機關等。在行政學理上,一個獨立機關要真正發 揮行政職能與政策效益,除有良善的溝通介面外,也須有縱向的一條鞭 指揮系統。但該局在上開要件,均付之闕如。況且,各機關團體在組織 與屬性各有專長,再加上本位作祟,難免紛爭。56光整合各機關團體意 見已屬不易,況當發生業務競合時,則衝突頻生,是非蜂起,甚至引起 上級機關不悅,係屬必然。
該局職掌,略分為四。首是配合文復運動,呼應該運動舉辦各類獎 助、座談、演講,以及出版事宜;其次,規劃舉辦文學、音樂、美術、
攝影、舞蹈及戲劇等藝文活動,如文藝季、音樂年等;其三,電影事業 輔導與管理;其四為廣播電視輔導等四大業務領域。
56 文化局年度預算不過新臺幣2千萬元而已。李文慶等,《我們曾是文化的園丁-紀念教育 部文化局成立卅周年專輯》(臺北:紀念教育部文化局成立卅週年專輯編輯委員會,1997 年11月),頁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