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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日本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一、發展過程

日本勞動組合法的正式發展,是於第二世界大戰結束後才開 始。昭和二十年(一九四五年)制定的勞動組合法(又被稱為舊勞 動組合法),有關團結權保護的部分,受到戰前幾個勞動組合法案 的影響,在其第十一條禁止雇主因為勞工為工會會員而給予不利益 待遇以及禁止締結黃犬契約144。對於違反者,「處六個月以下拘 役或處以五百日圓以下之罰金」(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並且 規定,「前項之罪,等待勞動委員會的請求後加以論斷」(同法第 三十三條第二項)。之後,在一九四六年制定勞動關係調整法(有 關集體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在該法第四十條也禁止雇主因勞工 在勞動爭議調整程序中發言或參加爭議行為,而予以解僱或給予不 利益待遇145,並且於第四十一條規定罰則146,也於第四十二條規 定對於違反者,經勞動委員會的請求後加以論斷。此外,由於過去 舊勞動組合法第十一條所禁止的行為無法保護從事組成工會的勞 工,隨著勞動關係調整法的制定,將該條的適用範圍,除原本所規 定的因勞工為工會會員之外,增加禁止雇主因勞工擬組成工會或加 入工會以及進行工會的正當行為而給予不利益待遇之規定147

144 依據舊勞動組合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工會的會員而予以解僱 或給予其他不利益待遇,亦不得以勞工不參加或退出工會為僱用條件。

145 依據舊勞動關係調整法第40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於本法所進行勞資 爭議調解程序中發言或參加爭議行為,而予以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利益待遇。

但有勞動委員會之同意時,不在此限。

146 依據勞動關係調整法第41條之規定,有前條規定違反之情形時,對於行為者 處6個月以下拘役或處以500日圓以下之罰金。

147 參見外尾健一,わが国における不当労働行為制度の歴史的沿革,載:不当 労働行為の法理,頁22,1985年10月。

因此,在舊勞動組合法時期,也就是在現行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的前身,對於雇主違反上述規定,是採取對於違反者處以刑罰的科 罰主義。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在實際的運作上,產生一些問題。由 於採用科罰主義,因此在是否要提出處罰請求的審議裡,由於委員 是由公益委員、勞方與資方委員三方所構成,勞方與資方委員產生 深刻的對立,最後實際提出處罰請求的件數也很少。而且因為科罰 主義的關係,被要求要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構成要件要明確,因此 即使勞動委員會提出處罰請求,檢察官在處理上也比較慎重,不起 訴的件數有很多。結果,許多事件都是透過和解來解決148。此 外,須注意的一點是,當時並未對民事救濟作規定,因此勞工因為 雇主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不利益待遇(例如,解僱),還是得提起 民事訴訟以求救濟149

由於過去的處理方式有上述之問題,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

(GHQ)參考美國華格納法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一九 四九年協助日本將舊勞動組合法修正,成為現行的勞動組合法。在 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定的類型上,除了不利益待遇與黃犬契約之 外,增加拒絕團體協商、支配介入與經費援助(同法第七條第一款 至第三款)。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廢除科罰主義,改採行政 救濟主義方式,也就是透過勞動委員會對於救濟申請進行調查、審 問並認定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然後發布救濟命令的方式。之 後,在一九五二年對於不當勞動行為禁止類型,又增訂禁止雇主因

148 舊勞動組合法的運作情形,可參見籾井常喜,不当労働行為制度,ジュリス ト,361號,頁241-243,1967年1月。當時勞動委員會受理1,017件,進行處罰 請求僅有69件。檢察官僅起訴37件,最終結果獲得有罪判決僅有16件。在受 理1,017件中,和解與撤回占686件。

149 清水一行,我が国における不当労働行為制度の成立過程の研究,山口経済 学雑誌,15巻6號,頁38-39,1966年5月。

為勞工向勞動委員會申請救濟等理由而給予不利益待遇之規定(同 法第七條第四款),至此,可以說完成整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這套制度,不僅實踐一九四六年所公布的憲法第二十八條團結 權保障之規定150,且從一九四九年設立以來,對於日本勞資關係的 安定與和諧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其特色,除了所禁止之行為內容涵 蓋範圍非常廣泛之外,其透過勞動委員會這個行政機關來進行救濟途 徑也是一大特徵151。不過近年來因為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的審查期間 過長,以及勞動委員會所作之命令在撤銷訴訟裡被法院撤銷比率過高 等問題,受到許多批評152。針對這些問題,日本在二○○四年為了 讓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的審查更為迅速與正確,使該制度能發揮原來所 預期的功能,對勞動組合法進行大規模的修法153。修正內容遍及勞

150 日本國憲法乃1946年11月3日所公布。其第28條規定,「勤勞者的團結權、團 體交涉權、其他團體行動權應予保障」。不過,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旨趣與 憲法第28條之關係,也受到學說的討論。學說上有團結權侵害說、團體交涉 中 心 說 、 勞 資 關 係 秩 序 維 持 說 之 論 爭 。 詳 細 可 參 見 東 京 大 学 労 働 法 研 究 会 編,注釈労働組合法(上巻),頁324-327,1980年12月。

151 盛誠吾,労働法総論・労使関係法,頁207-208,2000年5月。

152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的問題點,可參見盛誠吾,同前註,頁253-255;石川 吉右衛門、萩澤清彦,不当労働行為の実際,1980年2月;佐藤香,審査手続 上の問題点,載:現代労働法講座14・労働争訟,頁82以下,1985年1月;厚 生勞動省於2001年所設置之檢討不當勞動行為審查制度之研究會所作成之報 告,即「不当労働行為審査制度の在り方に関する研究会報告」(以下簡稱 研 究 會 報 告 ) , 該 報 告 可 在 厚 生 勞 動 省 網 頁 閱 覽 ,http://www.mhlw.go.jp/

shingi/2003/07/s0731-3.html,最後瀏覽日:2009年1月15日。

153 關於2004年勞動組合法修正之檢討,可參閱道幸哲也,不当労働行為の審査 はどうなるか——二○○四年労組法改正のめざしたもの,労働法律旬報,

1591・92號,頁68以下,2005年1月;松永久,労働組合法改正の経緯と概 要,ジュリスト,1284號,頁58以下,2005年2月;村中孝史,不当労働行為 制度の課題と労組法改正の意義,ジュリスト,1284號,頁63以下,2005年2 月 ; 盛 誠 吾 , 労 組 法 改 正 と 審 査 体 制 の 新 た な 取 組 み , 月 刊 労 委 労 協 ,589

動 委 員 會 的 體 制 、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之 審 查 程 序 與 和 解 等 相 關 規 定154,修正之後,受到很大的期待與矚目。

二、救濟機關與救濟程序

當不當勞動行為發生時,勞動組合法所預定的救濟方式是透過 勞動委員會發布救濟命令來處理(同法第二十七條)。不過,由於 日本的勞動委員會並沒有像美國的NLRB被承認有專屬管轄,因此 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救濟也不被禁止。

所以在日本關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的處理,存在著司法救濟與行政 救濟兩種方式,司法救濟方式因與一般民事救濟程序無異,在此不 再詳細說明。以下所要介紹的是與本文相關較大的勞動組合法所預 定之行政救濟方式。

號,頁14以下,2005年5月;盛誠吾,改正労組法とその運用実態,季刊労働 法 ,213號 , 頁 98以 下 , 2006年 6月 ; 田 中 誠 , 労 働 組 合 法 の 改 正 に つ い て

(上)(下),月刊勞委勞協,591號,頁9以下,2005年7月、592號,頁24 以下,2005年8月;村田毅之,労働組合法の改正について,松山大学論集,

17卷3號,頁99以下,2005年8月;山川隆一・中山慈夫・宮里邦雄,改正労 組法における論点と今後の課題,ジュリスト,1296號,頁84以下,2005年9 月;本久洋一,労働組合法改正(2004年),日本労働法学会誌,106號,頁 233以下,2005年11月。

154 與審查體制有關之修正,例如,中央勞動委員會導入小委員會制度(勞動組 合法第24條之2第1項)、都道府縣可制定條例將委員的名額各增加兩人(勞 動組合法第19條之12第2項)等。與審查程序有關之修正,例如,公益委員的 迴避事由等相關規定(勞動組合法第27條之2、第27條之3)、作成審查計畫

( 勞 動 組 合 法 第27 條 之 6 ) 、 訂 定 審 查 期 間 的 目 標 ( 勞 動 組 合 法 第 27條 之 18)、命令證人到場與發布證物提出命令等規定(勞動組合法第27條之7)、

命 證 人 或 當 事 人 宣 誓 ( 勞 動 組 合 法 第27條之8)等。此外,增訂和解的規定

(勞動組合法第27條之14)。

勞動委員會

勞動委員會的組織與權限

勞動委員會可區分為隸屬於厚生勞動大臣(主管勞工、衛生、

社會福利等之中央行政機關厚生勞動省的首長)管轄的中央勞動委 員會與隸屬於都道府縣知事所轄的都道府縣勞動委員會,在行政組 織上屬於具有獨立性的行政委員會155

勞動委員會的委員是由資方委員、勞方委員與公益委員等各相 同人數之三方代表所組成。中央勞動委員會是由各十五位委員所組 成(勞動組合法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勞方及資方委員是各由工 會團體與雇主團體所推薦,公益委員則由厚生勞動大臣向勞方及資 方委員提示將任命的候選人名冊並取得其同意,再經由眾、參兩院 同意後,由內閣總理大臣加以任命(勞動組合法第十九條之三第二 項)。都道府縣勞動委員會,除東京都各十三人、大阪各十一人、

北海道、神奈川、愛知、兵庫、福岡等各七名外,其他都道府縣各 由五名所組成。勞方及資方委員各由工會團體與雇主團體所推薦,

北海道、神奈川、愛知、兵庫、福岡等各七名外,其他都道府縣各 由五名所組成。勞方及資方委員各由工會團體與雇主團體所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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