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澳洲經驗映射的統一課程問題與啟示

從上述澳洲課程之發展經過,及2011年開始實施國家統一課程的重點 分析,如下四項係值得未來修訂課程綱要時深入討論並加以關注。

一、問題討論

(一)課程決策層級-中央或地方?

教育文化,包括課程決策6,在澳洲,係屬地方(州和領地)權力,

但此次澳洲各界願意制定全國統一課程綱要,顯示為因應新時代變化和新 世紀需求,促使聯邦和地方,不得不採取變通做法-透過聯邦與各州委員 會(MCEEDYA)的共識方式,以跨越憲法的藩籬,一起面對國際化的競

6 此處課程決策所指的是,由誰來決定課程,或由誰來制定正式課程。.

爭。

不僅在澳洲,其他過去採地方決策的一些國家,最近也頻有轉換決 策權或替代作為的趨勢。如大家熟悉的英國國訂課程、加拿大西北部省

(Western Northern Canadian Protocol ,WNCP)共同課程綱要(Common Curriculum Framework)(WNCP, 2006)、紐西蘭國訂課程(Ministry of Education, New Zealand,2007)以及美國共同核心課程(Common Core State Standards)7等。過去決策理論常以為,由實際使用課程的相關人士來決 定課程,越能滿足現場的需求。因此在課程發展上,除冀求地方本位(如 州、縣市等)課程外,也鼓勵追求校本的課程。惟從近年發展趨勢來看,

因政治改變、課程負擔過重、為追求傑出和公平以及需現代化課程,以便 提供21世紀工作和生活所需技能(Sargent, Byrne, O´Donnell&Elizabeth, 2010)等四大因素,已使課程決策權的理論和運作有了些鴻溝。實際運作 上,課程的決策權,由地方(州)政府轉移到聯邦中央政府,或以區域聯 盟,或以協商方式,達到採取共同的課程綱要的目的。甚至原屬校本的部 分,也逐漸轉移到上一級的政府(縣市),如國內台北市的一綱一本,新 北市的英語活化課程。因此在提升競爭力的大帽下,課程究應由中央或地 方或其他方式來決定,理論與現實間如何兼顧,恐需值得深思。

(二)課程組織內容:知識或能力?

一般都以學科或領域,作為課程設計基本原則,從未有以能力作為 課程組織的基本單位(blocks)(Pepper,D.,2008)。但近年來,因國際競 爭等因素,技能或能力的培養,已逐漸呈現在課程或政策指導文件中,如

“知識應用的能力"以及“學習如何學習的能力"等等(Hall, K. & Øzerk, K. ,2008)。雖然用詞不一,如有稱general ability(澳洲)、cross-curricu-lar ability(英國、歐盟)、transversal competency(比利時法語區)、key

7 美國州共同核心課程,目前已公佈英文和數學二科標準。截至2011/4/12為止,共計有40個 州同意採用。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www.corestandards.org/和http://www.corestandards. org/in-the-states.

transferable skills(北愛爾蘭)、intercurricular(歐盟)、subject-indepen-dent competencies(歐盟)、dynamic skills(奧地利)、key skills(芬蘭、

英國和威爾斯、法國、德國)、basic skills(加拿大Saskatchewan省)、

core skills (蘇格蘭)、 generic skills(歐盟)、essential competencies(葡 萄牙)、key competency (紐西蘭、DeSeCo)、basic competencies (盧森 堡)、competency(cies)(歐盟)、key capabilities(澳洲塔司馬理雅)或 key qualifications(德國)8

在能力受到各國重視的同時,越來越多國家的學校領導者可能會面臨 兩難的困境:大家期望學生,自學校畢業後,就已經預備好能夠在未來時 代中生活;但是成功生活所需要的21世紀能力,卻未被良好的界定以及有 效落實。沒有21世紀的能力,學生只有準備好過去可以成功的條件,而非 明天可以成功的世界。所以,不僅企業界,甚至教育界本身,已越來越重 視能力的培養。但二十一世紀的關鍵能力是什麼?其與一般能力所指涉的 內涵是否相同?其與過去所倡導的能力本位的教育有何差異?能力與知識 有何相關?該融入課程中或獨立成一學科等等,從澳洲的經驗可知,其勢 必成為未來修訂課程的關鍵議題所在。

1989年,澳洲聯邦、各地方政府及企業團體於「澳洲國家技職訓練 改革會議」中,共同達成一項全國職業培訓改革方案(National Training Reform Agenda)之協議,奠定將「能力導向」落實於教育界的理念,以 培養未來年輕人具備企業界需求水準之就業能力(羊憶蓉,1996;許芳 菊,1996),後於1992 年9月提出七大基本關鍵能力(key competencies)

(Mayer Committee, 1992:1)。惟該七大關鍵能力非由教育部門提出,

在爾後1994年國家課程聲明或國家課程指標,甚至是2003年學習聲明中,

均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更遑論融入課程中來教和學。但此次,教育部門有 感於21世紀的需求,不僅主動提出七項一般能力(原提十項),且要求融

8 詳細內容可參閱Eurydice European Unit(2002)Key competencies -A developing concept in general compulsory education.

入在相關課程中實施。此顯示,能力的培養不僅職場企業界關心,教育部 門也開始積極在推動。而我國九年一貫課程,早已列出十大基本能力,並 將指標融入課綱中設計,就此點,我國確早於澳洲實施。不過,教育部門 的(一般)能力與職業部門所指的(基本或關鍵)能力究有何差異?就以 Mayer為職場所定的七大基本關鍵能力與美國五個機關-SCANS、ASTD、

Michigan、New York、NAS等所訂的職業基本能力,和我國十大基本能力 與未來澳洲的七大一般能力特色,似又非常雷同9

尤其,過去在後義務教育以上階段,強調能力本位,所重視實際表現

(performance)的能力,與義務教育階段所指稱可運用在各種場合的一般 性能力,或是可轉換的能力,是否相關?上述職場部門所指的能力,雖與 中小學課程所需一般能力,名稱非常類似,但是否有範圍大小,程度深淺 等區隔等等?

此外,澳洲學者Reid(2005)一直主張,課程不僅應該要以能力本位

(capabilities based)模式來設計,且認為知識是能力的媒介,學科知識,

主要是在為能力的學習做準備(或服務)。因此,課程內容知識的學習是 手段,而能力的培養才是目標。亦即,知識與能力是手段與目標的關係。

唯有透過教師與班級教學,才是培養一般能力的關鍵所在,由此更點出,

知識究竟是不是能力?他究應在哪一學科中培養較適當?可以自外於學科 來培養此類能力嗎?或超越各學科而存在嗎?等等都是值得加以重視的。

(三)課程組織型態:學科或領域?

課 程 究 應 以 學 科 (subject)或領域(areas)、學門(Academic disciplines)來組織,各有其立論基礎。每個國家的實際做法也不一。而 包括以哪些學科或領域成為課程的組織的單位,在學術界更是爭論已久

9 此五項美國相關機構所稱的職業能力名稱如下:SCANS(Secretarys commission on achieving necessary skills);ASTD(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Michigan(Governor Generic skill Employability skills task force);New York(SdoE Framework of skills necessary for the workforce);NAS(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Core competencies of all works)

(Goodson, 1983;Stengel, 1997;Young,1998)。Young(1998)認為,學 門(Academic disciplines)和學校學科(School subjects)是有所不同的,

二者都是獨立的實體。他們因為使用者、內容與方法學而有差異,且是無 法相比較的。因為其認為學門主要是與知識的生產有關;而學校學科則主 要與學習,尤其是和年青人有所相關。

如純以學科來論,Goodson(1983)追蹤英國學科的緣起以及檢視其 發展,特以「數學」與「紡織與設計」二科為例說明,其發展的最終結 果卻大相逕庭。過去幾十年來,隨著時代的演進,有些學科,繼續掌握 單一學科型態,擁有課程組織的優勢(如英文、數學),有些學科,地 位則有所降低(如歷史)現象,甚至從此走入歷史(如拉丁文)。但同時 我們也看到一些新興的學科,如科技、資訊等等。學校學科是社會、歷史 和政治制度運作下的產物,為了在過度擁擠的課程中得以續存下來,各學 科之間可能就需互相競爭其資源和空間。此外,若以領域來看,雖然學習 領域(KLA)得以提供學生,有更廣的跨學科知識的潛在好處,但他不 像單一學科的學習領域,轉換到一般學習領域時,那麼樣的容易。其在提 供學生理解深度,以及在教師專業能力展現上,都容易遇到障礙或受到挑 戰。因此,以澳洲社會領域為例,四年前即有改分為歷史和地理科的共識

(AdelaideNow, 2007;Age Company,2007;Daily Telegraph,2007)。而事 實上,在澳洲教學現場,的確也大都依照過去傳統學科方式排課與教學

(陳明印,2002,2004)。或許因為是1990年初,有關國家課程綱要與 指標並未強制各州執行,以致各州對課程組織,以及對學習成就的本質便 出現不同的作法。如新南威爾斯就以三個主題軸來組織課程:學科主題軸

(Discipline strand)、跨學科主題軸(Interdisciplinary strand)和體育、個 人及社會學習主題軸(Physical personal and Social Learning strand);但昆 士蘭則以關鍵學習領域重點(KLA)作為組織內容。歐洲國家近幾年的課 程組織,縱使有逐漸以領域取代學科,或增加新領域的趨勢,但關鍵學習 領域仍難以明確界定。此外,某些關鍵學習領域是屬於單一學科的學習領 域。如幾乎所有國家,「國語」和「數學」仍是以學科方式呈現。

依2007年調查,部分國家課程組織的「領域」數,有稍微增加的趨 勢,如Scotland 1989年的5-16歲課程有五個領域,但2007年的5-16歲課 程,又增加到八個領域(Pepper, 2008)。原來採領域的目的是在減少過 多的學科,但如此增加領域數,似又回復到過去學科的現象。如以澳洲課 程為例,其與1993年課程相較,雖仍有繼續維持領域組織者,如『科學』

領域;但也有改採學科本位來組織者,如社會領域,改為『歷史』和『地 理』等學科。課程結構究應以領域或學科來組織,其實並無定論,但只要 有所改變,不僅牽動原領域學科知識疆域的改變,且會引發第一線教師教 學和校務能否配合問題。過去九年一貫課程組織型態,遭致學者和實務界 的議論,也因此其組織型態和教學方式,曾歷經三次的界定,一是,87年9 月:「學習領域之實施應以統整、合科教學為原則。」;二是,89年9月改 為:「學習領域之實施應以統整、協同教學為原則。」; 三是,91年再度 修正為:「學習領域之實施,應掌握統整之精神,並視學習內容之性質,

實施協同教學。」。未來,我國究應繼續維持現有架構,或部分領域恢復

實施協同教學。」。未來,我國究應繼續維持現有架構,或部分領域恢復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