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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結論:城鄉社造點的異同

在文檔中 社會空間與社區總體營造 (頁 21-24)

林邊與北投的公民團體,透過社區營造政策(即認養土堤、整治保安林、成 立社區大學、創造健康社區等)擴大在地民眾公共參與的故事,我們已經從公民 社會解釋架構的角度,分別有系統的加以分析。在結論部分,我們要比較兩個社 造故事的異同,從中提煉出網絡型對照範疇型歸屬感的理論元素,以解釋兩地差 異之處,並修正原來具有「都市偏見」的解釋架構。

城鄉兩個社造故事的最大共同點,就是涉身其中的公民團體,基本上都理解

「民主」為促進更多社區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讓民主的生活方式朝更廣、更 深的介入公務方向發展。這無疑是自 1987 年解嚴以來,政府推行民主化逐漸凝 聚出來的共識,而最終也成為政府定義社區為「行政區內就特定公共議題,並依 一定程序確認,經由居民共識所認定之空間及社群範圍」的張本(筆者所加底 線)。18

但除此之外的相同點,也許我們該名之為「略同」,因為除了名目相同之外 其實質內容都有城鄉區隔的差異存在。這些略同點包括故事中各級政府推行社造 政策,都偏好由公民團體提企劃案申請的方式;都有非正式組織(林邊的民主促 進會、北投的反纜聯盟)出現;19也都出現以社會運動為宗旨的團體(林邊的保 育協會、北投的反纜聯盟);最後就是在公民團體運作的過程中,都出現重要的 矛盾:在林邊這一矛盾可概括為實作優先模式與企劃優先模式的衝突,而在北投 則是表現為計畫型(文化基金會)與議題型(反纜聯盟)公民團體的互不往來(而

18 參見註 4。

19 我們用反對北投纜車聯盟來代替它的核心成員—北投文史工作室,以避免與登記有案屬於正

夾雜選擇性參加兩邊的中介型八頭里仁協會)。在以上略同的四點中,我們注意 到北投的反纜聯盟是一貫的不理政府誘因,而以攸關社區危機的議題鼓吹社會運 動,但卻始終保持非正式的組織型態;在林邊我們則找不到這樣的社團。更重要 的是,反纜聯盟在四個略同的名目上都跟文化基金會針鋒相對:它們的對峙幾乎 是無可化解的。反觀林邊原先宗旨不同的社團,都經過轉型而服膺鄉土在地的實 作原則:所謂實作與企劃優先模式的衝突,是以後者消融於前者而化解。所以在 略同的範疇中,我們發現社團宗旨一貫性與基本矛盾可否化解的相異處,而這兩 點差異都跟公民團體身處城鄉的差別有密切關係。

其實,基本矛盾可否化解的相異處還有其他事例。林邊社造的矛盾還表現為 行動標的過高(環保論述)或過低(掃街行動)以致動員不易,而這也因為找到 整治土堤這一契合鄉民日常實作所關心的議題而化解。反之,自上而下或自下而 上的民主進程以及公益私利切割點的認知,再加上四個略同名目上的不同立場,

就使得北投各社團常保異質、分裂的狀態。

最後,兩地的相異處還有:林邊的會員大多遊走不同的社團,具有重疊的會 員身分;而北投的會員除了中介型的里仁協會之外,身為反纜聯盟的成員就不會 是基金會的成員。20 另外,就公民團體在兩地的分合趨勢來看,再考慮我們所 呈現故事的截止時間,我們似乎可以說林邊社團的發展是趨向於整合,而北投則 趨向於分裂。當然我們以後至少需要補充林邊自 1999 年整治土堤後至今的演 變,才能充分斷言這一趨勢。不過,如果我們暫時接受這一趨勢為真,那麼連同 上文所提的的社團一貫性、會員的重疊性與基本矛盾可化解與否等相異點來思 考,我們能否找到合適的概念以涵括、甚至解釋這四點城鄉公民團體的差異?

我們認為,前文已一再提及的網絡型與範疇型歸屬感這組概念,能夠立足我 們公民社會的架構,成為解釋這四點差異的重要面向。林邊的公民社團可從助 選、環保、文化保存各個起始的宗旨而趨向整合;也可經過轉型而改變、甚至放 棄原先創會的關心議題;進而彼此可以成為對方會員;可以化解彼此行動模式以 及與社區日常關懷的矛盾(包括化公益與私利的矛盾於無形)。這裡的社團似乎 表現出具有高度適應彈性、甚至是沒有固定型態或邊界的特徵,因為就我們故事 中各個團體的作為而言,它們都是在林邊鄉稠密的人際網絡中,經過鄉民以共享 的「為善不欲人知」規範判斷過的合宜行為。也就是說,林邊社團的高彈性表示 它們不是獨立於全鄉的原子式(atomic)存在;而是鄉民社會廣布、稠密的人際 網絡配合共享的行為規範制約了這些社團的走向,形成它們的適應彈性,也賦予 了社團成員視團體與鄉土為合而不分的網絡型歸屬感。共享的規範與網絡—形成 互信的「社會資本」--是塑造此一歸屬感的基礎,並使得衍生出來的公民團體特 具適應鄉土的特徵。

至於城鄉的差距,當然可以由產業性質(從農業進入工商服務業)、民眾遷 徙的流動性、群己關係的態度等等指標來度量與解釋。但是,就我們的目的而言,

20 有一度文化基金會的成員要求 A 出面讓基金會加入反纜聯盟的活動,但是反纜聯盟加以拒絕 (2007 年 4 月 21 日訪談 Z)。

我們觀察到共享的規範與網絡所造成鄉鎮的網絡型歸屬感,在北投的都市生活中 似乎都遭到削弱。在北投出現的是,成員依其職業、性別、甚至種族的興趣,配 合團體標示的特定功能、議題而選擇參加所產生的範疇型歸屬感;亦即個人的興 趣與價值相當程度取代了前述的人際網絡與傳統規範,成為團體認同的基礎。正 是這樣的歸屬感解釋了北投文史工作室從一而終的追求社運議題、保持團體的非 正式型態、拒絕與宗旨不同社團合作的作為。但這並不是說議題型乃至企劃型團 體的內部不需要網絡與規範,而是說這裡的網絡與規範乃依成員相契合的興趣與 價值而形成。這樣的網絡與規範可以與別的都市團體劃分開來—因為缺乏鄉土網 絡與規範的廣包性;而它們在自身團體內部的作用,特別容易受到公益與私利矛 盾的負面影響—因為欠缺鄉土網絡與規範的穩固性。而相對缺少廣包性與穩固性 的主因,在於團體成員的興趣與價值會與時俱變;同時根據經驗法則,變的方向 是年歲愈長愈重實利、愈易貪得,而使得孔夫子認為「血色既衰,戒之在得」。 這也就是為什麼說公益與私利矛盾,特別會減低範疇型歸屬感形成的原因。

當我們理解產生互信、歸屬感的社會資本乃由共享的規範與稠密的人際網絡 所構成時,這一資本會因為附著在結構不同的城鄉地域而彰顯不同的效力:21規 範與網絡在鄉間保有的廣包性與穩固性,其效力可以大到化鄉間公民團體的公益 -私利矛盾於無形;相對缺乏廣包性與穩固性,都市裡眾多的公民團體雖能凝集 其社會資本,這資本一則不易與旨趣不同的其他團體合流,再則使用於團體內部 也特別不易抗拒公益-私利矛盾的影響。

如果我們的分析至此沒有大謬,那麼對照我們原先整理文獻得出的「公民社 會解釋架構」,似乎可以看出原來的架構突出公民團體之成員特有公益與私利的 矛盾,乃是都會型公民團體的特殊情況,而不能一體適用團體與鄉土合而不分、

網絡與規範具有廣包性與穩固性的鄉鎮情況。我們試圖以林邊與北投事例所歸納 出的成員歸屬感—分網絡型與範疇型兩類—來擴大原先架構的解釋效力,但限於 能力與篇幅我們也只能言盡於此。像歸屬感如何和產生互信合作的四條件更細緻 結合的議題,就有待我們後續的追索。

最後,我們的研究也對現行的社區營造政策提出兩點建言。首先是官方的社 造說帖,有必要對啟動社區公共參與的靈魂—自發的公民團體多所著墨,匯積它 們的經驗形成操作的範本。這對推廣成功的社造經驗,應大有助益。

其次,大體適用都會公民團體的「企劃案補助模式」,顯然不適用如林邊的

21 「社會資本與其他的資本不同,它經常是其他社會活動 [如「計畫型」或「議題型」公民團體 的運作] 中產出的副產品(by-products)。」(Putnam 1993:170)在引述 Putnam 的同時,我們可 以指出本文的結論,與 Putnam 對義大利的研究結論不同。他認為社會資本密集因而民主生活顯 著的是義大利北部都市化較高的 Lombardia 地區(首都米蘭)。反之,南部的 Basilicata 地區(首 都 Potenza)則資本稀少以致民主落後。社會資本與民主不但是正相關,前者並且是產生後者的 重要原因。我們的結論則指出,不論城鄉只要出現公民團體都會提升當地的公共參與經驗,但是 城市公民團體的社會資本對照鄉村的卻似乎缺乏後者的廣包性與穩固性。如果前者能補強其廣包 性與穩固性,那麼城市公民團體推動民主參與的力道一定會倍增。也許可以說,我們是在公民團 體的內外社會資本的本質上,比 Putnam 追問了更深一層的議題。當然要直改這一議題,目前只

實作社區(以企劃案整治保安林地結果失敗)。我們的研究還無法提出具體的替 代建議,但是如果連政府都認識到「社區」要以公共議題為認定的核心—言外之

實作社區(以企劃案整治保安林地結果失敗)。我們的研究還無法提出具體的替 代建議,但是如果連政府都認識到「社區」要以公共議題為認定的核心—言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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