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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空間與社區總體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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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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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社會空間與社區總體營造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412-H-004-008- 執 行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12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方孝謙 計畫參與人員: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劉蕙苓、游任濱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黃柏堯、黃國庭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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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1 NSC 95-2412-H-004-008 結案報告

社區營造與公民社會:比較林邊與北投

Community Empowering and Civil Society: A Comparison of Linbian and Beitou 摘要 斟酌歐美社會科學界最近討論公民社會的著作,我們提出「公民社會解釋架 構」,作為比較林邊鄉(屏東縣)和北投區(台北市)透過社區營造政策、落實 民主參與的基礎。從敘述林邊的公民團體如何從助選、環保、或文化保存等不同 的宗旨出發而趨向整合,並擴大鄉民參與公共事務;以及敘述北投的社團如何從 志在復建古蹟的單一團體而走向分裂,卻也帶動區民多元化的公共參與二事中, 我們得到如下主旨:以「歸屬感」--分網狀型與範疇型兩種—解釋為何取向相反 的公民團體卻都能提升其服務對象的公共參與;並且提出如何以歸屬感的概念, 擴充原來公民社會架構之解釋範圍的構想。 Abstract

Using an explanatory framework of civil society that we construct from the discussions of Alexander, Habermas and Putnam, we compare how far two

communities, Beitou (in northern Taipei) and Linbian (in southern Taiwan), under the guidanceand financialsupportfrom theExecutive Yuan’scommunity empowering project, have advanced toward grass-root democracy. We find that with their active civil groups, both the urban and the rural communities enlarge and deepen their involvements in public affairs. But the urban civil groups tend to split among

themselves in contrast to the integrative tendency of their rural counterparts. We argue that the opposite trends are due to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members’senses of

belonging: while the urban members’sense has the issue-driven categorical identity as its base, such a sense is based on the network identity, which is both comprehensive and stable, among the rural members. The different senses of belonging, we suggest,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civil society framework so that it is applicable to both urban and rural civil groups.

關鍵詞:公民團體、民主、社區營造、社會資本、歸屬感

Keywords: civil group, community empowering, democracy, sense of belonging, social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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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時至 2007 年中,台灣乃至英語系媒體都不吝大幅報導香港「回歸中國十週 年」的各種經過與慶祝活動,中國主席胡錦濤出席慶典時也不忘把「統一」十年, 定調為「一國兩制」政策的成功。其實,如果像鄧小平一樣把「一國兩制」解為 港人回歸後「馬照跑、舞照跳」,那麼現在至少中國沿海省分都可照樣跑馬跳舞, 分明已是一國一制;如果說香港民間團體可以集會遊行,要求「特區首長直選」, 這還是一國一制,因為中國內地還有更激烈的聚眾「嗆」官或「上訪」。撇開「一 國」主權的爭議,台灣與大陸才真正是政治上民主對抗一黨專政的「兩制」;而 且台灣的民主距離一黨專政愈來愈遠,因為政府十多年來耗資九百多億推行社區 營造政策的結果,厚實了公民社會的力量。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檢視社區營造政策透過民間自發的公民團體推動,在屏 東縣林邊鄉和台北市北投區落實民主參與的結果。斟酌歐美社會科學界最近討論 公民社會的重要著作,我們在下一節中提出一個「公民社會解釋架構」作為比較 兩地公民團體的基礎。在隨後一節中,我們先敘述林邊的公民團體如何從助選、 環保、或文化保存等不同的宗旨出發而趨向整合,並擴大鄉民參與公共事務;再 敘述北投的社團如何從志在復建古蹟的單一團體而走向分裂,卻帶動區民多元化 的公共參與。我們的主旨,一則在以「歸屬感」--分網狀型與範疇型兩種—解釋 為何取向相反的公民團體卻都能落實民主,亦即提升其服務對象的公共參與。再 則也提出如何以歸屬感的概念,擴充原來公民社會架構之解釋範圍的構想。

貳、

歐美經驗的公民社會理論

過去二十年間的美國學界有三本關於實際公民社會運作的著作,其影響廣 大,有目共睹或可以預見。依其出版年代離我們的近遠排序,這三本著作分別是: Alexander (2006)討論現代美國;Putnam (1993)討論現代義大利;及 Habermas (1989)討論十八至二十世紀西歐公民社會的書。Habermas 與 Putnam 掀起的風 潮,已經有評論集的專書分別加以臧否(Calhoun, 1992;Baron et al.,2000),而 Alexander 的著作更在前人及各評論集的基礎上,以正文超過 500 頁的篇幅要建 構適用二十一世紀民主政體的公民社會理論(參見 Alexander, 1998)。既然上述 三本著作都強調其公民社會理論有經驗上的適用性,遠非政治哲學的思辨產物; 而 Alexander 的新著既較陌生又與 Putnam 及 Habermas 有激烈辯論之處,我們權 且從分析 Alexander 的內容著手,繼而分別討論 Alexander 與 Putnam、及 Alexander 與 Habermas 理論的異同優劣。本節的目的在從三本論述西方公民社會的重要著 作中,勾勒一個解釋架構,藉以說明下一節在政府「社區總體營造」的大纛下, 北投區與林邊鄉兩個分處城、鄉的社區,如何分別依其公民團體的人際網絡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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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程度,在邁向公共參與的民主生活進徑中克服或衍生群己之間公益與私利的矛 盾。 Alexander 的近著有兩大目標:提供一個結構-功能式的公民社會(他以之與 「公民領域」混用)模型;並試圖以「雙重性」(duality)概念解決「結構」與 「能動」的銜接問題。 從結構上來說,公民領域與共存於社會系統的其他領域—經濟、政治、宗教、 家庭等—一樣,由獨自的核心價值與環繞此價值發展出的各種制度所形成。公民 領域的核心價值就是「團結」(solidarity, 或譯「連帶」),釋為「對他人的好感」; 透過制度而落實的團結,等同於「正義」(justice)。環繞「團結」價值的各種制 度總稱為「以民主為依歸的文化結構」,再分為論述與制度兩部分。公民領域盛 行的論述,是以「動機、社會關係、制度」為三大主題的系統性話語(2006:57-59 表),譬如美國建國以來所形成的自由論述,就包含開國元勳理性、冷靜、主動 的革命動機;對內互信、利他,對外開放卻具批判性的我群/他群關係;以及抵 抗英國無理加稅、建立法律平等的制度等組成元素。公民論述是架在道德理想上 的說詞,所以具有「兩元對立」,或「此好彼壞」的話語特徵,也就是公民講述 「團結」、「正義」的道德性對照其他領域說詞的非關道德甚至不道德。 論述透過制度化而落實。論述「團結」的制度又分為傳播性(communicative) 與管制性(regulative)兩種。前者指的是輿論、大眾傳媒、公民團體等;後者則 包括選舉、政黨、與公家職位(office)。 成熟的民主社會如英、法、美大抵有強大的公民領域;而此領域內部的靜態 結構已如上述。可是公民領域如何運作?如何發揮功能?Alexander 自己這樣回 答(2006:213): [公民領域]的論述在時、空中成形;也存活在與其他反公民惡勢力抗爭的制 度內部。這些時、空、功能的矛盾讓市民領域的結構開始運作;也就是矛盾 帶來結構的動力:包括從內部為維護結構運行所做論述上與制度上的努力; 以及從外部為控制與惡勢力的界限關係(boundary relations)所做的努力。 這裡需要解明的關鍵詞依序為「時、空、功能的矛盾」、「維護內部運行」、及「控 制外部的界限關係」;而後二關鍵詞實已內涵於第一詞的「矛盾」當中。 矛盾起源於公民領域在創建傳播性與管制性制度過程中的內外關係;也就是 由創建過程中如何劃分公民與非公民領域的界限所引起。劃分界限所引起的矛盾 具體表現在時、空、與公民及非公民領域內部獨有的功能之上。就時間矛盾而言, 任何社群的創立本身已顯示該社群的組成分子能夠彼此團結,所以後人會把這一 團結社群的起源時間標示為神聖的時代;連帶的原初的創始人也被尊為神聖的歷 史人物。自此之後加入這一社群的人都是有別於「神聖歷史」的不純(impure) 之人。後人之中如果有想修正、乃至重寫「神聖歷史」的舉動,必然與「正統派」 發生扞格;而他們彼此的論述也會以團結為名,進行「此好彼壞」的話語鬥爭。 再就空間矛盾而言,任何民族主義論述當然也訴諸「二元對立」的話語,把 自己族國圈圍的領土視為「神聖空間」,且認為「化外之人」盡住在「夷狄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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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民族主義劃分自身與外部空間的話語相反,現今族國之內發生的「分離主 義」,則棄族國的「神聖空間」於不顧而主張唯有自己占有的區域才真正神聖(君 不見當今的德州佬還穿著圓領衫,上書”Theonly state[指德州,也可指歷史上的 德州共和國]thatmatters.”)。 最後分析功能的矛盾。公民領域的特殊功能當然是透過論述與制度,以保持 內部團結於不墜。但是社會系統的其他領域,譬如以資本主義的經濟領域來說, 它同樣透過特有的論述與制度宣示「致富」的重要性;這就是經濟領域的特殊功 能。隨著時、地的變遷,我們看到非公民領域的核心價值(如致富)不斷被迻譯 到公民領域之內,以至於今日倡導公民賦權的人,為了保持公民內部的團結,就 不得不正視公民之中有極富與極貧的嚴重差別。換言之,今日的公民論述與制 度,無法不涉及「社會福利」的說法與做法。所謂功能的矛盾,就出在單一領域 為維持其特殊功能卻不得不吸納其他功能的演變。 公民社群在時、空中的「神聖」與「不純」的劃分與其功能上從特殊化為普 同的趨勢,是會交叉影響的。結果,這些複雜的矛盾賦予了公民領域極強大的動 能,使得,譬如說二十世紀下半葉的美國接連產生「民權運動」及吸納猶太人運 動。但是,我們必須了解矛盾的動能需要經過具有能動性(agency)的個人的釋 放。可是,這個施動者(agent)在決志釋放公民領域的動能之前,她/他必須飽 受上述矛盾帶來的「雙重性」之苦。而雙重性就是 Alexander 用來解決「結構」 與「能動」銜接問題的關鍵概念。 雙重性指的是社會體系中的個人同時面對兩種情況:在公民領域內,她與他 人團結一致,無分彼我;但是在非公民領域中,她是經濟上的底層、政治上的被 統治者、家庭中的「家管」、乃至公車上不能與白人同座的黑婦。是貫穿公民與 非公民領域之間的不平等對待造成處境相同個體的不正義之感,也才構成這群人 的雙重性,並進而激發他們利用公民領域的動能,爭取正義的普及。 Alexander 用了超過 300 頁的文字討論民權運動及吸納猶太人運動。限於篇 幅我們只能說這兩個例證,是 Alexander 用來說明以美國做為一個社會體系,它 的公民領域如何化解起自社會內部(種族歧視,卒有黑人民權運動)以及來自外 部(歐洲的排猶傳統)的矛盾;也就是完成上述引文中「維護內部運行」、及「控 制外部的界限關係」之功能。但是公民領域化解內外矛盾的方式卻有不同: 公民領域化解社會體系內部(時、空、功能之)矛盾的方式,是透過像民權 運動這樣的社會事件的開展。整個事件的開展過程仿佛是一齣「社會劇」,歷經 「負面入侵」、「正面輸入」、及「公民修補」三階段的演出。1二十世紀中葉美國 南方黑人的困境,當然是前此三百年的販奴、蓄奴、南北戰爭、深南(Deep South) 偏見等時、空的矛盾所造成;黑人自此被擺在美國社會負面、不利的地位。對自 己地位困境的反撲,導源於 Rosa Park 在 1955 年 12 月 1 日拒絕在蒙哥馬利市公 1「社會劇」原是人類學者 Victor Turner 分析歷史上重大衝突事件的概念。運用時又可分為六大 時期(phase):起始的動員政治資本時期、破壞和平時期、危機時期、互斥趨勢勃發時期、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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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讓位給白人。當時同情黑人的北方媒體記者大舉南下報導;他們構成了「正 面輸入」的公民領域外圍。而這些記者很快發覺一位能夠把少數族群的苦痛訴諸 老少能解之正義原則的發言人—同年同月成為「蒙哥馬利改進協會」主席的 Martin Luther King 牧師。接下來的「公民修補」戲碼,就是透過具有傳播性制 度根柢的記者、牧師、與人權鬥士的合作,把在地的不公與不滿論述成與公民正 義息息相關的普遍議題,而最終能說服管制性制度的翹楚—國會通過反歧視的人 權法律。 除此之外,公民領域化解社會體系外部矛盾的方式,則是透過進步程度不等 的吸納(incorporation)三步驟:承認少數族群在公民領域完全的人身公民權, 但要求在非公民領域完全隱藏他們宗教文化上的固有屬性(同化型吸納);進而 放鬆限制使得固有屬性可以與公民權連結(如稱為「美國—原住民」或「非裔— 美國人」的連結[hypnenated]型吸納);再進而歌頌公民之美就在每一個體擁有不 同屬性(多元文化型吸納)。吸納外來少數族群的三步驟沒有保證會順利開展; 反而每一步驟的轉變都危機四伏。當無法克服危機時一個社會可能會倒過來傷害 它的公民領域的存在:現狀台灣,在同化外籍人士成為本國公民,甚至吸納「外 省族群」成為「新台灣人」的過程中,似乎就處在不進則退的轉捩點上。反過來 說,Alexander 認為美國戰後吸納猶太人,則能化危機為轉機而沿著進步途徑不 斷提升,至二十一世紀的現在已接近完成多元文化型的吸納。 以上對 Alexander 結構-功能式公民社會理論的摘要,也為比較他與 Putnam 及 Habermas 理論的異同優劣奠定了基礎。 一、 公民領域與公民社群的爭辯 Alexander 在書中(2006:98)嚴批 Putnam 把「童子軍、教堂義工群……、 保齡球隊」當作公民領域的團體,是混淆了自願性(義工)團體與公民團體的差 別。自願性團體在其組織逐漸擴大的同時,權力趨於集中在領導階層反而展現反 民主的傾向,Robert Michels(1967)早以「寡頭鐵律」稱呼這種現象;而 Putnam

自己也承認「關係緊密的社經、政治組織不幸容易流於貪腐」(2006:103)。最嚴 重的是,Putnam 似乎無法回答「什麼原因造成自願性團體中出現社會互信?」 (2006:98)。 Alexander 這裡的批評是隔靴搔癢,甚至是誤解 Putnam。沒錯,Putnam (1993:173)在鼓吹「鄰里組織、合唱團、合作社、運動團隊…[所構成的]公民 參與網絡」對民主發展非常重要之餘,他(2000:22)的確也憂心內部互信團結 的小團體,有可能變成集體貪污舞弊的淵藪。但是 Alexander 用「寡頭鐵律」指 斥膨脹的自願性團體會流於反民主,仿佛公民團體就可免於此弊,這可就掉錯了 書袋。因為 Michels 找出「寡頭鐵律」的經驗基礎正是 1900 年代德國的社會民 主黨,也正是 Alexander 所謂的「管制性」制度。公民團體在組織擴大的時候, 更可能依循「寡頭鐵律」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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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驚訝的,是 Alexander 居然會向 Putnam 挑戰說他沒有回答「什麼原 因造成自願性團體中出現社會互信」的問題,因為 Putnam(1993)的書所以影 響廣大,正在他用了「社會資本」的概念去涵蓋信任等美德,並成功解釋為什麼 富含社會資本的公民社群(civic community)對民主的正面發展非常重要。Putnam (1993:167) 把社會資本定義為「社會組織具有的如信任、[禮尚往來的]規範、 及[公民參與]網絡等特徵,這些特徵有助於協調行動所以能改善社會的效率。」 其中的信任特徵他認為可由人群合作的行為中看出,而他也討論了親身以及非親 身兩種合作(也就是互信)。個人之間親身的互信合作能夠產生,據 Putnam (1993:166)引博奕理論的說法,包括「小團體中的人」「永遠不停的遊戲[互 動]……,並且每一個人都熟知他人的背景,而且對未來不太悲觀」等四個條件。

而正式組織之間的非親身合作,Putnam(1993:166)也引 Elinor Ostrom 制度設計 四原則的說法,即「制度的邊界要劃分清楚;相關人員參加擬定制度所需規則; 犯規者施以程度不等的處罰;以及要有解決衝突的低成本機制。」誠然滿足親身 合作四條件或非親身互信四原則之後,小團體或公民組織還是可能貪污舞弊,如 Putnam 所承認。但是,這只不過是說這八個條件只是創生公民領域的必要條件, 而非充分條件。而這些條件的解析應該已經具體回答了 Alexander 在晚了 Putnam 十三年後出書所提的問題。 再一方面,Putnam 引述他人所提出互信的八大要件,尤其是親身合作四條 件,卻可以倒過來質疑 Alexander 的雙重性概念真的可以用來銜接「能動」與「結 構」。如上所述,雙重性是個體在穿梭公民與非公民領域之間感受到的不公平對 待,換言之是懷有「義憤」(indignant)的個人。即便這個人是具有神魅(charisma) 領導能力的人,她如果要串聯其他義憤分子以釋放公民領域的動能,首先她就面 臨如何克服其他人的「自利」問題—我是選擇不參加民權運動的黑人,如果運動 成功了,他們不能排除我享有新的民權法律的保障;但是如果他們失敗了,我也 不會遭受到因白人反撲對民權分子的迫害。這個領導人組織動員時必然存在的 「搭便車」,即自利問題,老早有博奕理論提出的親身合作四條件做為破解之道。 Alexander(2006:41)卻一方面宣稱重視政治哲學中的現實學派所提行動的自利 基礎,另一方面在討論美國民權運動與社會運動文獻時公然貶抑「搭便車」問題 (2006:220)。結果他失去了真正在他的雙重性概念基礎上,能夠幫助他串聯「施 動者」形成特定「結構」的理論助力,也就是博奕論思考合作信任的相關概念。 二、 公民領域與公共領域的爭辯 再來比較 Alexander 與 Habermas 所提公民社會理論的異同優劣。眾所周知, Habermas(1989:25)的公共領域概念指的是十八世紀英、法、德等歐洲社會中, 介於公私領域由中產階級的「私人所聚集形成的公共圈」,目的在辯論中產階級 從事商品勞務交換的生計時,所發生而涉及整個階級的公共問題。這是歷史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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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的公民社會。2 這一公共領域的形成,從中產階級—資本家、商人、銀行家、 企業主、製造商及學者(1989:23)--私領域裡獲得兩大助力:從他們的職業圈裡 取得必須運用理性進行辯難的議題;卻又轉化他們私人的核心家庭中固有的自願 (voluntariness)、 互愛、教養諸美德,成為公共辯論時必備的開放、平等、及 批判的公德(1989:50)。 成形的公共領域意謂它已制度化。Habermas 因此討論了文人,包括報紙記 者在沙龍、咖啡屋、俱樂部暢談高論所形成的公共圈(即文人公共領域),並認 為在這裡的言論經報紙發表就變成政府公領域必須重視的「輿論」(1989:31)。 文人公共領域的所在地必在市鎮(town)--十八世紀開始工業化後人口的集中 地,所以市鎮一方面是中產階級的謀生範圍,另一方面也是對文人特別重要的文 化產品(戲劇、小說、報紙)的市場。總之,文人公共領域是在固定地點上聚會 而成,它透過輿論與公部門接觸;也因為與「公民社會」重疊在市鎮範圍,它也 能即時掌握經濟現況,形成沙龍議題。 比較 Habermas 的公共領域與 Alexander 的公民領域可知,後者理論對核心 價值(團結)、論述(環繞「動機、社會關係、制度」三大主題)與制度(分傳 播性與管制性兩種)等三個範疇的重視,其實都是承繼前者(開放、平等、及批 判的價值,以經濟議題為中心的辯論,和輿論、文人公共領域、市鎮的制度化) 而來,只是做了大幅度的擴充,並把公民領域應用到二十世紀美國民權與納猶運 動的解釋。Alexander 當然必須承認 Habermas 對他的啟發:他(2006:44)認為 定義公共領域為「私人所聚集形成的公共圈」,Habermas 馬上指出了歷史上公民 社會的源起同時包含了激進的個人主義(個體營生的問題必須發抒出來)與徹底 的集體主義(在開放、平等、及批判的氛圍中進行理性的辯論),這是他所首肯 的。但是他接著就批評:(1) Habermas 傾向於把「公共」想成僅限於「面對面的 互動」(2006:71);(2) 更嚴重的是 Habermas 以為講究審議而理性的民主只能從 互辯、思考、積極參與的文人公共領域中長成(2006:16);因為這兩種思想的局 限,Alexander (2006:266)最後指控,(3) Habermas 從歷史上真實的公共領域 出發,到他學術生涯的後期卻捨經驗不論,專做規範性的公民社會理論建構(所 謂「論述倫理」的提倡)。 Alexander 批評的第三點,涉及評價 Habermas 整體的學術貢獻,我們可以存 而不論,但是仍需指出 Habermas (1989) 以博士論文為藍本的早期著作(原以德 文出版於 1962 年),是針對歐洲真正存在過的市民社會而發。至於批評的第一 點,其實考慮不週。因為 Habermas 討論文人公共領域時,的確有把記者筆錄該 領域的辯論而經報紙發表成為「輿論」列入考慮(1989:31)。Habermas 沒有說 清楚的反而是當時經印刷傳佈的「輿論」如何發揮影響大眾乃至政府部門(即非 2 在 Habermas (1989:30)書中,他用「公民社會」指稱前文由中產階級從事商品勞務交換的生 計所構成的職業圈 (這是承繼 Hegel 以來的用法),而與該階級組成的核心家庭共同構成十八世 紀西歐的「私領域」。職是之故,他必須用「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另指我們現在習稱的公 民社會。不管怎樣,我們理解 Habermas 的「公共領域」,正如 Alexander 的「公民領域」(civil sphere) 或 Putnam 的「公民社群」(civic community)都是我們現稱公民社會的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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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的公共領域)的力量。其實如果我們仿 Anderson(1983:47-48)討論印刷媒 體如何刺激民族主義興起的看法,我們可以說文人公共領域發揮「輿論」力量, 是因為他們的言論在印刷媒體—報章上占有一席之地,而形成相關議題之意見市 場的重要來源;也因為擅於表達自己意見的文人,會在報章上成為眾所矚目的意 見領袖;更因為同樣一群文人以同樣名義表示特定意見,假以時日他們就成為人 們必須重視的「主流」。但是必須承認的是到了二十世紀電子媒體(從電視開始) 發達後,即使有文人公共領域存在,它能否發揮「輿論」力量則可以大大存疑。 最後針對第二點評論而言,Alexander 並非第一個指出 Habermas 以為民主 素養在歷史上只出現在以男性中產階級為主體的文人公共領域中。Fraser(1992) 及 Eley(1992)先前已從十九世紀歐洲社會史的文獻中,舉證批評 Habermas 排 除女性及工人階級於公民社會之外的不當。Fraser(1992:117-132)並嚴批 Habermas 的文人公共領域說隱含四種不當預設:社會平等—包括工人與文人之 間的平等—並非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一個廣包的公共領域勝過多種公眾的集合 (因為認為後者有害民主的成長);公共領域的論述只限於審議公益(common good)問題,絕不涉及私利;能運作、合乎民主的公共領域需嚴格區別公民社會 (Habermas 用語)與國家政府。 Alexander 雖然同意公民社會不能排除女性與工人參與其中,但他不同意 Eley(1992:325-330)從歐洲社會史研究(如引 E. P. Thompson 的著作)中推論 出十九世紀另有一由底層民眾(the subaltern)形成的公共領域。Alexander 這裡 的立場與他(2006:28-29)批評墨索里尼時代義大利共黨領袖 Gramsci 的公民社 會觀一致。他認為 Gramsci 與 Eley 的看法,都是把公民社會看成是統治階級對 民眾洗腦以爭取「智力與道德上領導權」的工具性場域;也都把民眾在這個場域 中的角色定位於抗爭。這種見解根本是斬斷了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的關連。所以 Alexander 從接受同情底層民眾的學者對 Habermas 把公共領域等同男性中產階 級的指責,轉而否定他們沿著 Gramsci 思路而來對公民社會的看法。 如果我們正視公民社會與民主的關係,的確 Gramsci 的思路一時看不出有助 我們思索這個關係的地方。但是像 Fraser 所提 Habermas 以為公共領域的論述只 限於審議公益這一點,仍值得三思。因為這仍然是 Alexander 隱藏未講的預設(表 現在所謂公民論述以「兩元對立」形式處理「動機、社會關係、制度」等三大主 題,形成「公益好私利壞」的道德判斷),而他建構的整個公民領域理論模型, 我們已看到就有著雖云重視自利問題卻無法解決「搭便車」現象的矛盾。如果私 利能在制度化架構中被審議,這是否有助於更早實現 Putnam 所提親身合作的四 個條件,這實在是 Alexander 所應深思的。而就我們越俎代庖來看,私利形諸公 共論述最低限度有助於滿足「每一個人都熟知他人背景」這一條件;從中可推測 Alexander 的模型雖是基本上移植了 Habermas 價值、論述與制度的三範疇架構, 它亟需 Putnam 構思公民社群時有關社會資本洞見的補充。 三、 適用我國社區營造的解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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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西方公民社會理論的爭議中,我們可能超脫爭議,篩選出適於解釋我 國藉由社區營造政策而出現的公民團體與民主進程的關係嗎? 我們認為這樣的解釋架構是存在的。3依照我們下節處理北投與林邊兩個城 鄉殊異社區的特殊情境,可以界定在「公民社會解釋架構」中,(1)我們要解釋 的對象是肯定民主價值,透過其論述與行動想影響公共政策、動員在地民眾的公 民團體(如後文的林邊民主促進會、八頭里仁協會等),及參加其中的個體。4(2) 在公民團體響應政策經營社區的過程中,我們要特別注意各種矛盾—時間上的先 來後到,社區、團體本身的內外之別,或功能上追求公益與牟取私利的牴觸。(3) 尤其是公益與私利的矛盾,事涉團體成員是否共享社會資本—表現為人際網絡稠 密、互信的團體特徵—而能予以克服;在這裡博奕理論滿足親身合作的四條件不 失為有效衡量的標準。最後,(4)這個架構中仍然存在著 Fraser 批評 Habermas 的疑點:到底是族國中有一個廣包的公共領域(這也是 Alexander 設論的理想), 或者存在多種公眾的集合(這是 Putnam 理論所隱含的),對民主的成長較有助 益?我們以下的討論會指出,城鄉都市化程度不同社區裡的公民團體在營造社區 的過程中,對台灣實質民主的推進,都有正面的貢獻;Fraser 與 Putnam 的說法 更接近一個多元文化社會之所需。 就像法國史家 Renan(1994:17)講過「民族的存在……是每日的公民投票」; 透過文獻的檢討,我們也可以說「分眾」,而非大眾,公民社會的存在,依靠利 益—公益私利兩方面—攸關的社會事件(包括公共政策),激起它的成員透過制 度化的論述與行動加以反應。而反應過程一方面加強了他們對民主價值的篤信;

3 此處解釋架構的用法,同於哲學家 Michael Luntley (1995)多元架構的主張。Luntley 認為

對現代科學的理解,在後現代主義者如 Richard Rorty、Jean-François Lyotard 的批判下,應從一 元的走向多元的解釋架構。所謂一元解釋架構,正是以 Francis Bacon (1561-1626)的「批判經 驗論」為基礎,包含兩個重點(Luntley, 1995: 38):為推進科學知識,我們需要在五官提供的證 據之外做理論的「臆測」;所有理論的斷言,都要受到經驗與實驗的測試。批判經驗論在 John Locke (1632-1704)的改造下多了一個科學語言必須是透明語言的預設,亦即這種語言的意義,可由 其符號系統完全表達,不需其他詮釋以明其語句;這也就是數理的語言。後現代主義的語言批判, 指出單由這種透明語言組成的解釋架構無法窮盡人的經驗。舉例來說,「我在這裡」是一句由不 透明的話構成的經驗,他人欲知此經驗的意義,必然要有人解釋「我」是何許人;「這裡」何所 指。也就是說,「我在這裡」因為含有「我」及「這裡」這兩個指標詞(indexicals)而形成不透 明的經驗。可是人生經驗又處處經由這樣的不透明語言及其詮釋在溝通,所以折衷的後現代主義 者如 Luntley(1995: 137)遂為批判經驗論加上第三條主旨:所有的經驗因詮釋而成。他改良過 的批判經驗論於是包括由三個主旨形成的知識演進循環圈,並預設著(1)透明與不透明語言並 用、多元解釋架構兼容的態度;(2)小寫的「真理」(truth)獨立於所有理論或論述而存在—這 一「真理」最終只是指著五官所感知的「物」客觀存在特定時空這一件事;(3)「理性」是追求 真理的能力,也就是「感知其他信念、經驗時有系統調整自己信念的能力」(Luntley 1995:159)。 我們的「公民社會解釋架構」依 Luntley 之言,當然只是可能的詮釋中之一種,但卻是我們認為 當下最合理,最可能照明林邊與北投社區營造經驗的理論。 4 2004 年內政部所擬經行政院通過,但至今在立法院待審的「社區營造條例」(草案),非常進 步的把「社區」定義為「行政區內就特定公共議題,並依一定程序確認,經由居民共識所認定之 空間及社群範圍。」(第二條)依此定義,則本文所謂志在動員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團體本 身也是「社區」。不過,在「條例」真正落實前,我們還是以常識所接受的依行政區劃加上地緣 隔界所形成者為社區,其中志在影響政策、動員參與的領導團體為公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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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他們的論述與行動本身,也等於是在當下肯定民主的生活方式。

參、

林邊與北投的社區營造

令林邊與北投具有比較意義的經驗基礎,在於我國政府實行的社區營造政策 。所以在實際敘述兩地如何響應政策具體作為之前,我們應先了解社造政策的來 龍去脈及政府主要發言人陳其南對該政策的說明。 跨世紀的十多年間(1994-2007)對台灣各式社區打造「公民社會」影響至 鉅的外部力量,大概就是由行政院主導的「社區總體營造」及後繼的「新故鄉社 區營造計畫」。「社造」從 1994 年至 2000 年間編列了 126 億以上經費,「社計」 則從 2002 年至 2007 年間預計花費 774 億元;5兩大計畫涵蓋了許多改善社區生 活空間的硬體建設,如「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及「都市社區風貌營造計畫」(分 由內政部營建署在兩大計畫中編列預算實施),文化建設委員會的「輔導美化地 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計畫,或經濟部商業司的「改善商業環境五年計畫」等等。 但是這些涉及生活空間及其他種種社區關係的計畫,其源頭據前監察委員黃煌雄 (2001: 8)的說法,乃出自前文建會主委申學庸為回應李登輝總統「生命共同體」 主張,而提出以「社造」創造「社區共同體意識」的論述。實際上,如果要論及 誰是發展此一「共同體意識」論述的主要操盤手,那就非數自 1994 年至 2006 年初,長期擔任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正主委的陳其南不可。6 陳其南的「共同體意識」論述為何?簡單的說,他視社區為建設「公民社會」 的出發點,但是「公民社會」之所指,則隨政經環境的轉移而有變化。以其擔任 正副主委期間分三段來看,首先從 1992 年到 1996 年間他的「公民社會」是與李 前總統的「生命共同體」相應和,而以「公民國家」稱之: 公民國家的理念是建立在社區社團自主自立的基礎上,走徹底的社會民主化 方向,將國家生命的基礎根植於社區共同體,國家的形式組織也融入公民社 會的成員中。(陳其南,1992: 31) 文化建設委員會所稱的「社區總體營造」就是以「社區共同體」的存在和意 識作為前提和目標。藉著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凝聚社區共 識……(陳其南,1995:5) 5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在完成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基礎上,具體的形成如下實行架構:人文面向 --「文化資源創新活用」;地景面向--「社區風貌營造」;產業面向--「內發型地方產業活化」;健 康福祉面向--「健康社區福祉營造」;及族群面向--「新客家運動」與「原住民新部落運動」(蘇 麗瓊、田基武,2004:9)。具體架構的諸面向,則參考日本專家宮崎清的社造五大範疇主張:人、 文、地、產、景(曾旭正,2007:16)。 6 政治學者江宜樺(1998:162)也稱陳其南為「『社區總體營造』的總工程師」。但是林氏認為社 造計畫的理念就是「自由主義色彩濃厚的公民國家主義」,筆者無法完全接受。最低限度這樣的 理念與下文所引陳其南說的「社會民主化」、「社區共同體」、乃至「公民的作用不只發生在單一 個人身上,而是發生在群體之中」格格不入;而陳氏說詞卻更接近林宜樺所謂與「自由主義」抗 衡的「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看法。持平而論,陳其南對包括公民社會在內的政治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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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 1996-1999 年他則多用「市民社會」的名稱: 台灣「社區營造」運動的背景和最主要的課題乃在於市民社會理想中的「社 區共同體意識」之建立……但台灣基層社會由於歷史和政治原因,向來普遍 缺乏此種經驗和能力。即使在情況較好的日本,一些外來的專業者和知識分 子的協助也是不可或缺的。(陳其南,1999a:14) 社區總體營造做為一種態度,它並不是只在處理小社區的事務,而毋寧是在 針對一個社會的組成和運作,從實踐的角度重新去思考與想像。社區是「世 界村」或「國家城市」的縮影,前者的複雜性和多元性,絕不亞於後者。(陳 其南,1999b:14) 最後,在 2004 年擔任主委之後則以「文化公民」代替「市民社會」: 「公民」是文化公民權的載體,……所謂公民的作用不只發生在單一個人身 上,而是發生在群體之中,是在共同體裡所產生的概念,用來描述相對於群 體的個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揭陽,2006:36) 可見陳其南自身對社區做為「公民社會」的經驗實體的看法,經歷了從強調社區 與族國的政治性連結,到最後對區民本身文化、美學素養的期待之過程。但是用 詞與強調的地方固然在不同時期互有差異,他一貫認定育有共同體意識的社區乃 形成公民社會的基礎;而社區共同體意識的凝聚,則必須「藉著社區居民積極參 與地方公共事務」(陳其南,1995:5)。至於如何具體操作,陳其南事實上還帶 領一個研究小組擬出一本社造工作手冊供人參考(陳其南,1998)。 我們可以把這一代表官方的論述納入「公民社會解釋架構」中,尤其是從前 述(1)至(3)項內容來思考。就(1)而言,社區營造的政策是要透過居民參 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手段,體現「社區共同體意識」這一價值;可是公眾參與的手 段同時有轉化社區共同體為公民社會—實踐民主方式的集體生活—的功能。姑不 論像公眾參與社區掃街是否能落實民主生活(詳下),官方論述的確是將民主視 為「社造」的最終價值。但是,不管是陳其南的說法還是他領銜撰寫的工作手冊, 都未強調能夠令共同意識在社區著根的力量來源,實在出自社區中自發的公民團 體,尤其是其核心成員的互動。因為缺乏這樣的認識,解釋架構中(2)與(3) 指出的,公民團體與其成員日常互動中遭遇到的特殊矛盾,完全不在政府自上而 下的「社造」論述考慮範圍。也許官方政策論述的盲點,正是召喚經驗研究予以 補強、甚或修正之處。讓我們轉而分析林邊與北投的事例。 一、 林邊的社區營造 有關林邊社區營造的理解,我們仰賴楊弘任(2007)從博士論文改寫、極獲 國內研究公民社會學者好評的專書報告。不過我們摘要此一事例的角度,當然是 從上述的公民社會解釋架構而來。透過這一架構,我們發現林邊的三個公民團 體,從各自的創立宗旨轉型至整合在力行實作的在地原則的故事,實與當地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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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型歸屬感」有密切關係。7 在楊弘任的田野調查當中,他發現從 1989 年陸續成立的公民團體—林邊民 主促進會、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及林邊文史工作室—在曹啟鴻(2005 年後擔 任屏東縣長)等人領導下,從他們原先的成立宗旨因為響應社區營造而紛紛轉 型,改用他們先進的民主、環保論述推動社造工作,希望能夠動員鄉民參與公共 事務。 林邊民主促進會成立於 1989 年,乃由輔佐蘇貞昌參選屏東縣長的「林邊後 援會」改名而來。曹啟鴻從未將促進會立案登記,至今維持「非正式組織化」運 作模式(2007:190)。這一組織有一整體的風格,那就是追求「地方社會實質的 民主轉型」(2007:197),而不在乎成員能選上多少鄉代表職位。組織成員除少數 的教師及農、漁民之外,大多是在地的「黑手師傅」;後來帶領鄉民改造河堤落 實鄉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阿達,就是一位馬達師傅。 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則是在 1994 年屏東反瑪家水庫事件後兩年,才由曹啟 鴻創立。成軍伊始,曹啟鴻就希望協會走向獨立自主之路,他甚至引進社運人才 阿悅成為核心幹部,也接受南台灣其他環保社團的財政援助(2007:206-207)。 因為成立宗旨之一就是要提倡環保的社會運動(另一宗旨則是在屏東縣鼓吹更多 的公共結社),所以在 1999 年向社造路線積極轉型之前,保育協會的主要活動就 是密集參與南台灣各式各樣的反水庫運動。而其經費的來源,則靠著阿悅帶給協 會撰寫企劃書向各界募款能力的提升。 但是在反水庫的過程中,保育協會也面臨必須轉型的壓力(2007:209)。壓 力來源出自水資源運動本身,即「反對開發」行之有年慢慢招來「替代方案」何 在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協會也調整把本來以訓練社運人才為主的「親近大武 山營隊」,改為更重視周遭環保的「黑皮衫親近鄉土營隊」,也就是把社造議題納 為協會的主要行動目標。 最後,林邊文史工作室成立於 1997 年,這一年也是社區營造工作在林邊正 式登場的年份。因為成立人之一的阿萬(同時也是民主促進會的創辦成員)從 1988 年退休後就開始了掃街的公益活動,所以工作室一創始,自然以掃街、淨 灘做為展開社造運動的先頭活動。這也為工作室取得最初的存在正當性(2007: 229-230)。 但是掃街可以使得文史工作室得到林邊鄉民的認同,卻無法以這樣的行動推 動鄉民挺身參與公共事務,即使在保育協會積極支援工作室的情況下也做不到。 楊弘任解釋說,這是因為掃街這種「無技術的簡單義務勞動」之「行動標的(stake)」 太低,鄉民可以感謝你的義行,但不覺得自己需要加入這一行動。反之,保育協 會的環保論述所要號召的行動標的又陳義太高,已超出鄉民日常生活的關心範 圍。因為會員部分重疊的三個公民團體,其介入社造的活動或者太平凡、或者標 的過高,所以在開始的兩年間無法帶動鄉民,在爭取到自上而下的政府補助款後 7 至於網絡型歸屬感與其對立組—範疇型歸屬感的進一步釐清,及兩個概念和「公民社會解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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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力改善林邊的住家環境。 這種僵局一直到 1999 年 3 月的河堤認養活動才有突破。活動的起因是水利 署第七河川局有意以水泥覆蓋方式整治林邊一帶的土堤,文史工作室知道此事之 後就由理事長聯絡慈濟功德會、老人會等公益團體的領導人主動參加河川局的工 程協調會,爭取到靠近林邊的土堤由鄉民整修並分段認養與綠化。活動的開始是 前述的馬達師傅阿達,糾集了民主促進會與功德會成員中的水電、泥水、建築、 木工、及園藝各類師傅,以合於當地水勢的工法,而非水泥覆蓋改善河堤。他們 工作時隱匿了自己團體的名號,費時半年完成 1300 多公尺的堤防整建。在工作 室舉辦全鄉命名活動後開放鄉內其他團體分段認養與綠化,主導團體並刻意認養 離鄉最遠、條件最差的段落。自此原來的土堤一變為林邊鄉民共同維護的河堤花 園。 楊弘任(2007:256-276)把這一突破鄉民矜持、帶動他們共同參與的事件歸 因於三方面。首先是促進會與功德會裡各位師傅帶頭先做的所謂「實作優先行動 模式」,這符合鄉民多做少說的傳統慣習。其次是「實作優先模式」證明勝過縣 府社會局所提倡、也是保育協會所擅長的「企劃優先模式」。因為在開放認養之 後,保育協會就向社會局提案並獲得經費整治鄉中湧泉村 30 幾公頃的保安林 地,但是這種照著企劃書工作流程要帶動鄉民的做法,始終無法成功。簡單的說, 關鍵出在鄉民不信任這種經費與計畫皆備、「未做先敲鑼」的做事方式;而這也 與下面第三個原因,即鄉民如何對公民團體產生互信有關。 「一般鄉民不斷在互動中檢視著這些社區營造行動者對實作結果所持的詮 釋態度,而這正是他們為這項新行動做定位的重要判準。」(楊弘任 2007:270) 換言之,鄉民一向秉持著「為善不欲人知」的傳統道德規範,而現在有人帶頭從 事「為公而行」的善事,鄉民會先懷疑他們是否在沽名釣譽。只有在社造行動者 以力行實作證明自己不計私利廓然大公的態度後,他們才獲得鄉民承認是他們參 與公共事務的領導人,這也就是「實作優先原則」產生公共事務參與熱情的效果。 林邊至 1999 年為止結局圓滿的社造故事,我們也可以套用「公民社會解釋 架構」來了解。 在解嚴後林邊先後成立的是名副其實的三個公民團體:有追求地方民主做實 質轉型的民主促進會;也有從「社運」轉為替「社造」服務的保育協會;更有聯 絡其他社區公益團體與公家水利單位磋商,改變其施政並爭取到地方以傳統工法 治堤的文史工作室。可注意的是其中的促進會並未向有關部門登記,因此不如其 他二團體有向政府申請經費、向社會募款的法定權利;促進會維持非正式組織形 態,其實符合林邊鄉民「實作優先」的期待。同時,促進會與其他公民團體成員 重疊:不但曹啟鴻在創團時身兼促進會與保育協會領導;在工作室掃街的阿萬也 是促進會的創始團員;更有促進會核心幹部阿達帶領各團體的師傅率先以土法修 堤。非正式組織化與團員重疊所透露的是此地社團間人際網絡的水乳交融。 這裡衍生的問題是,阿達或阿萬在不同團體間、乃至整個林邊社區的歸屬感 (sense of belonging)是傳統網絡型還是現代範疇型(Calhoun, 1995, 1998; Tay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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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網絡型歸屬感是成員之間因為生活型態類似、經常廣泛的面對面互動而 融入這一群體的感覺;範疇型歸屬感則出自個體依職業、性別、甚至種族、或團 體標示的特定功能(如救生員協會)而選擇定期參加的關係。林邊公民團體成員 的歸屬感,從楊弘任再三強調的「實作優先模式」來看,應該是屬於傳統網絡型。 因為成員的一舉一動都暴露在鄉民的眼中,在互動中讓鄉民能夠以「為善不欲人 知」的規範,判斷阿達他們率先修堤是否在沽名釣譽。這裡的網絡型歸屬感會對 照北投社區表現出來更強烈的範疇型歸屬感。 我們的解釋架構所突顯公民團體與其成員日常互動中遭遇到的特殊矛盾,也 在結局圓滿的林邊故事中出現;甚至可以說就是因為矛盾得以化解,才導致圓滿 的結局。林邊的矛盾之一是楊弘任所說「行動標的」過高或過低而引起動員不易 的問題。如上所述,保育協會原來反對水庫開發的環保行動,因為超出鄉民日常 生活的關心範圍而顯得曲高和寡;而文史工作室以掃街取得創室的正當性,卻無 法推動鄉民挺身掃街,因為這種簡單的義務勞動是在鄉民日常關心的邊緣。唯有 在整治土堤化為河堤花園這件事上,公民團體的行動號召才正中鄉民的懷抱,而 能解決動員參與的問題。 矛盾之二發生在所謂「實作優先模式」與「企劃優先模式」的糾葛,並牽涉 到保育協會外聘的社運幹部阿悅。保育協會以阿悅帶人寫就的企劃書向社會局提 案並獲得經費整治湧泉村的保安林地,但是卻無法帶動鄉民集體幹活,因為未做 先敲鑼的做事方式令鄉民首先懷疑他們的動機不純。本來「企劃優先模式」乃政 府社造政策得以落實地方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為善不欲人知」的規範仍存、人 際網絡稠密的林邊鄉卻碰了壁。依楊弘任的說明(2007:268),這裡的矛盾最後 還是經由以「實作模式」取代「企劃模式」--即湧泉村長成立防盜檳榔的社區巡 守隊,透過隊員及村中成員清理保安林地來解決。 在這裡要注意的是我們的架構中強調的公益與私利的矛盾,其實是經由鄉民 遵守「為善不欲人知」的規範、並在稠密的網絡互動中測試公民團體成員做事的 動機而隱藏起來;亦即這些成員因為通過了動機的檢驗,避免了沽名釣譽的污 名,而化利益的矛盾於無形。 最後,林邊實質的民主生活方式是否透過了公民團體的努力而有所提升?我 們既看到土堤整治進而變成河堤花園的維護,甚至改變公家部門的施政方式;也 看到湧泉村長在保育協會面臨困境下,出面協調巡守隊員及村中成員清理本村的 保安林地,這兩個事例應能正面回答說「有所提升」。至於能提升到什麼境界, 這就牽涉到公民團體的努力成果能否抗衡、甚至轉化林邊圍繞大小選舉形成的新 舊派系(楊弘任,2007:61-120)。作者雖然信誓旦旦認為找到了「文化轉譯」--即公民團體的行動號召與鄉民的日常關心能契合,也就是能「以自己的語言說出 對方的興趣」(2007:45)--這一轉化派系的機制,但是隨著未來的選舉有著高低 懸殊的利益「標的」,筆者傾向於認為林邊這一鄉民社會的實質民主仍在考驗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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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北投的社區營造 相對於林邊的公民團體,藉助土法治堤的機緣帶動鄉民熱心公共事務的故 事,在北投發生的,則是開始時能夠凝聚區民意識的創建溫泉博物館一事,結果 卻成為至今北投各公民社團分裂為「計畫型」與「議題型」兩邊的導因。讓我們 話說從頭: 1994 年北投國小學童因為「北投溯源」課程要求,探勘了戰後作為台北縣 中山堂地下室的舊公共浴場遺址,並知道中山堂將拆除改為活動中心,他們向市 府與議會請願保留而不果,寫陳情書的 J 老師最後向身為教授、醫生、或政治人 物的家長求援,才促使這些家長成立「八頭里仁協會」,向當時的陳水扁市長爭 取改日據公共浴場為溫泉博物館。8 里仁協會一方面成功的使中山堂在 1996 年 4 月被內政部指定為三級古蹟, 另一方面並向市府的「地區環境改造計畫」申提含溫泉博物館整建在內的「北投 溫泉親水公園」計畫,獲「優良都市設計獎」,並由市府列溫博館為大型公共建 設案,至 1998 年 11 月博物館落成。 至此,這是一個公民團體聯合學校、社區向公部門爭回詮釋在地集體記憶的 成功故事,殊不知背後卻有醞釀分裂的矛盾在形成。八頭里仁協會的領導層中 A 醫生與 B 教授擅長社區內部的溝通,但是處理溫博館時他們的市府對口單位為 民政局(那時尚未有文化局),這裡面牽涉到的行政、工程程序問題則主要由 X 君以及他的重要助手、建築系畢業的 Y 君來處理。分工如此無妨,但是對於北 投整體的文化資產,X 與 Y 傾向全面的調查與保存;A 及 B 則採取個案處理的 態度,這是做事風格的差異。最後,還有認識領導層雙方的民政局人員居中嚼舌, 才使得雙方意見鬧僵。在協會人員要進駐溫博館營運之前,他們(含 Y)居然被 A 及 B 當面訊問選擇「站哪一邊」。9 在開館前,X 與 Y 選擇離開里仁協會。他 們在開館次年(1999)成立未立案的文史工作室,又在 2001 年成立備案的文史 協會;這兩個團體是 Y 君所謂「議題型」--我們則會稱為「社運型」--公民社團 的核心。我們回頭再來敘述他們的活動;現在先觀察「計畫型」--或是林邊個案 中所稱的「企劃型」--公民團體,亦即北投文化基金會的發展。 在溫博館成立後,A 君另於 2000 年 4 月 27 日成立文化基金會,目的之一是 要以財團法人身分申請「社造」與「社計」子計畫。為慶祝基金會成立一週年及 北投國小百年校慶,並響應文建會的「社區總體營造」,遂倡議並在 2001 年 11 月經區民簽署通過了「北投憲章」。10這一北投在地最高的公民協定其本文如下: 8 2007 年 2 月 3 日訪談 J 老師。又據同日訪談當時身為家長的 A 醫生表示,J 老師先寫陳情書求 助市議員不果,又轉而求助於他。隨後由他與某雜誌社的 X 君號召其他家長在 1995 年 9 月 24 日成立八頭里仁協會。「八頭」據云是古時平埔族稱呼當地的舊名,意謂女巫住處,閩南話的「北 投」即從「八頭」音轉而來(劉蕙苓,2000:47)。 9 2007 年 6 月 3 日訪談 Y。另 2007 年 4 月 21 日訪談親近 X 君的 Z 里長則表示,他風聞在建館 期間 Y 曾向包商樂捐,請其贊助里仁協會成立文化基金會,但是 A、B 反對這一做法,Y 就把 包商的支票撕掉。 10 以下引用北投憲章源起及其文本的資料,都是從北投文教基金會網站中「北投文教基金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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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山 關渡米 北投石 磺水味/ 北投的山水 我們的家園 土地情深 人文樸實/ 在地的精神 代代的傳承 相互扶持 共同努力/ 創造北投的光與熱 疼惜台灣 關懷世界/ 展現家鄉的真善美 這四列文字依基金會的解釋,分別代表了「我的家鄉」、「共同遺產」、「描繪願景」、 「國際交流」之四大主軸及隨附的行動方針。如共同遺產的主軸就包含「發揚傳 統文化,建立地方特色;凝聚地方共識,傳承在地的精神」之行動方針;再如描 繪願景的範疇也提到「溫泉資源是大家的共同財產,應發展多元的利用方式,而 非隨意浪費。」尤有甚者,基金會還在這個社區憲法的架構下,擬出了十年計畫, 每年分主題式活動、市民參與、出版、及行政與慶典配合四個類別,列出集體的 具體行動。當然這四類活動都是要透過企劃書向政府、民間爭取經費,這也是為 什麼基金會被稱為公民社團中「計畫型」社團的主因。 在 2001 年內一年不到的時間,基金會就發動區民完成了北投憲章的條例、 釋文、操作方法的文字化。這看在主導人 A 君眼中也必須承認對社區共同意識 的凝聚只起了「表面的作用」;而看在社造專家眼中,更覺得「有點流於形式」, 因為「所關懷的多仍停留在功能性的解決危機或建立共同體上,少有能提升到意 識上與計畫上充分凝結的層次。」(曾旭正,2007:137)最後在「議題型」社團 成員的眼中則認為北投憲章所呈現的共識,也就是那「幾個人的共識。」11 在北投憲章「描繪願景」的主軸說明中,已提到當地居民對「溫泉資源」這 一公共財的重視。到了 2004 年 5 月,基金會為了台北市政府後續如何經營溫泉 博物館的問題,透過它承辦設立(2003 年 2 月)的北投社區大學與台大社會系 合作,催生了「北投社造協定公民會議」,利用這一審議式直接民主的程序,提 出北投區民對經營模式的看法,作為向市府的建言;並在同年 10 月續辦了「北 投老街區的明天」會議。 2004 年 6 至 7 月歷時一個多月,有十三名區民全程參加的全台首次社區公 民會議,顯然得到輿論與關心民主人士的讚揚。不但報紙、網路報導會議對溫博 館的定位、經營模式及財源籌措方式的討論,與「北市文化局即將推行的溫博館 委外模式有異曲同工之妙」,亦即兩方面都討論出外力與社區合作,共組溫博館 「義務服務暨經營管理委員會」的現在模式(林諭林,2004:C4;東森新聞報, 2004 年 7 月 12 日)。在 2005 年 8 月底由台灣民主基金會、台灣智庫等單位共辦 的「審議民主國際研討會」中,與會代表陳東升教授也稱許北投公民會議形成了 「特別的社區審議民主型態」;而民主基金會執行長高英茂更提到北投社區大學 在 2004 年 10 月續辦的「北投老街區的明天」五天會議,「實驗了國內第一個線 上公民會議」(羅慧君,2005:A12)。 但是在輿論的讚揚之後,社區內部的利益衝突顯然沒有透過民主手段得到妥 協。這一點我們在北投社大自己評估舉辦「老街區的明天」公民會議成效的網路 神總指標」專欄中取得。詳 http://www.ptcf.org.tw/ptcf2/modules/news/。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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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可以一瞥究竟: 此次的公民會議比之第一次的公民會議衝突更多,範圍更大,整體的困難程 度也大為增加,而且會議討論中的各個衝突點都是社區居民生活周遭最尖銳 的問題,會議之中的針鋒相對情況不時出現,光要建立與會成員之間的互信 就是一大挑戰。幸好整體會議到了最後,成員們都能秉持著理性的態度來相 互對談並且討論出彼此共善的結論來,這是值得欣慰的結果。什麼是「現代 公民」?現代公民應該是能夠關懷環境、關懷社會,時時檢視人與人之間、 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並且懂得思考、明辨是非、能夠接納、容忍異己的現 代人,在這些公民小組成員的身上我們看到了「現代公民」的典範。(北投 社區大學,2006) 光是一個對台北市政府無任何法定約束力的區民會議,只因利益攸關大家就吵得 不可開交;也引發社大的老師提出對現代公民的看法。足見前述Fraser批評 Habermas 的公共領域論述只限於審議公益,絕不涉及私利有道理。因為公益私 利能攤開在陽光下談,反而會激發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標的,挺身參與公共事 務。 在兩次公民會議之後的同年底,基金會又陸續採取了在北投行政區內外的社 團結盟行動。 在區內的社團結盟行動,指的是由與基金會合作的八頭里仁協會出面整合四 十二個社區,成立「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聯誼會」:每月聚會一次,或安排上課, 或參訪其他社區。12 基金會在其中扮演專案控管運作經費的角色。在此一聯絡 平台運作下各個社區(如吉慶、東華、文化、福興、清江、榮光、奇岩等)遂能 與法鼓山基金會合作,推動「關懷長者、溫馨送餐」活動,每週一至週五由志工 配送午餐給社區內八十位獨居長者及身心障礙者。 在區外的社團結盟行動,則是從2005年11月開始,北投基金會接受衛生署「醫 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指導,與榮總、關渡醫院規劃成立各「社區醫療群」 (現已涵蓋北投、士林、陽明山、蘆洲、石牌等五大社區)。其中北投醫療群的 基層醫師現已加入「關懷長者、溫馨送餐」從事義診活動,因此進一步形成了由 四十位醫師與七個社區組織所開展的「北投社區健康關懷服務合作計畫」(陳怡 妏,2005:C1)。 在北投行政區內有社區結盟外有醫療群林立的基礎上,北投基金會目前正在 推動建構整合不同行政區的「社區健康福祉網絡」(洪德仁,2006:E2)。至 此,基金會的作為似已脫離行政院「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的範圍而自行其是, 因為自行政院院長更迭,屬於謝長延院長任內推出的相關「九六台灣健康社區六 星計畫」,目前基本上是停擺狀態。 總之,北投「計畫型」公民團體的發展,是以2000年成立的文化基金會與2003 年基金會創辦的社區大學為骨幹、再到2004年陸續成立「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聯 誼會」、「北投社區健康關懷服務合作計畫」、「社區健康福祉網絡」等外圍非 12 2007 年 2 月 3 日訪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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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其間推行北投憲章與兩次的公民會議,當然是落實地方民主生活的重 要手段。但是更重要的,這些民主活動以及「健康社區」活動的經費都是透過基 金會與社區大學以各種企劃案向民間、尤其是政府申請,或接受委託案所籌措。 這也難怪看在「不需要政府委託案」就可以結合在一起的「議題型」社團人士眼 中,會認為「基金會沒有一個很清楚的理念引導,資源在哪裡,他們就可以轉變 他們的旨趣和工作計畫。」13 那麼北投的「議題型」公民團體又如何發展呢? 他們發展的主軸簡言之是環繞在反對北投興建纜車;但是在此議題上,又牽扯出 獨立於「計畫型」與「議題型」之外改組後的八頭里仁協會來。 在 1995 年八頭里仁協會初成立時,其實 B 教授就關心纜車站選址會選在公 共浴場所在地。在這一點上他與 X,Y 同感,而他們運作公共浴場使它在 1996 年被指定為三級古蹟,也在遂行抵抗纜車的計畫。14 1999 年即溫泉博物館開館次年,B 個人、一些當年新任的北投里長、及文 史工作室成員就成立了「反對北投纜車聯盟」,從 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5 月先 後到台北市議會開記者會陳情三次,並提案給監察院,促成該院向市府提出糾 正。但是 2005 年年底台北市政府終於跟民間建設公司簽約,開始興建纜車系統。 在聯盟積極反對纜車興建的 2000 年,B 並被選為八頭里仁協會理事長,他 很快帶領協會加入了「反對纜車聯盟」。對此舉 A 並不表示贊同,同時 A 在自組 文化基金會之後,因為與里仁協會同址,發生過錯拆信件以及帳目不清的事,A 即脫離里仁協會。 所以在 2001 年之後,里仁協會一方面加入了「反纜聯盟」;另一方面擴大經 營心靈課程,以發揮他們擅於與社區內部溝通的專長。而再一方面,他們也沒有 拒斥與文化基金會的合作:2004 年底整合北投內部社區,成立「社區發展協會 理事長聯誼會」,而運作經費出自基金會就是合作的結果。所以 A 離開後的八 頭里仁協會,可以說轉型為介於「計畫型」與「議題型」兩類公民團體之間。15 至於最典型的「議題型」公民團體—文史工作室及文史協會,除了一貫堅持 反對纜車興建外,也把他們的工作觸角延伸到天母,因為所謂北投纜車其實在行 義路上也有一站,也會對當地交通造成衝擊。除此之外,他們也介入天母的「草 山水道保存」運動—從 2003 年第一次舉行天母水道季,至今已辦過五屆。對於 所謂「議題型」團體,Y 君解釋說,就是要堅持「社區事務最核心的部分是公共 參與。[團體成員]應該鼓勵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對公共事務提出質疑或勇於 表達自己意見。」幫助民眾做到這一點,不一定要採用反對形式;但也因為有反 對運動,不同的意見才容易被接納。所以,在市府處理「北投纜車、溫泉博物館 委外經營、…公民會館[與]…北投公園的橋」之拆除幾件事上面,因為都違背公 共參與的精神,文史協會與工作室都不惜和市府對立。16 從「公民社會解釋架構」的角度來看,不論是文化基金會、里仁協會、或是 13 2007 年 6 月 3 日訪談 Y。 14 同註 13。 15 同註 13。又 2007 年 4 月 21 日訪談 Z 時,Z 也做了相同的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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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工作室都是肯定民主價值的公民團體,儘管基金會與工作室對政府社造政策 的評價剛好相反。三個分別代表北投計畫型、中介型、與議題型的公民團體,或 者透過北投憲章、公民會議、或者透過社區聯誼會、反纜聯盟的活動,都是試圖 用共同參與手段來凝聚區民的意見與力量,對事關社區福祉的政策提出與市府不 同的集體聲音,這是社區層次理解並實踐的民主生活方式。 至於對社造政策的相反評價則出自實行民主,也就是不斷擴大民眾參與,應 該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認知矛盾。基金會透過企劃案向政府、企業申款來辦 理公民會議或成立社區醫療群,因為這是有效率促進草根民主、服務區民的做 法;同時基金會的經營運作、人事維持也必須依靠這樣的進帳。計畫型公民團體 要效率化、常態化自己的日常行事,它必須心繫經費而選擇配合政府(自上而下 撥款)推廣民主,儘管很容易招來凡事跟著政策走之譏。反之,堅持民眾參與公 共事務必須出於自發,加上些許民間領頭人從旁鼓勵,這是議題型公民團體如文 史工作室的根本信念。為貫徹信念工作室不向官府登記、也不以企劃募款,仰仗 的是義工自己出錢出力,針對社區的危機事件施展社運般的動員力量:這是對草 根民主必須自下而上的肯定。 再降到公民團體的領導層身上來看,北投社群由凝聚而分道揚鑣的故事清楚 顯示:領導人之間的風格、對議題乃至社會運動的認知、尤其是對公益私利如何 劃界都是造成矛盾、導致拆夥的重要原因。里仁協會在 1998 年的分裂、A 君在 2000 年後的出走二事,背後原因都不乏有財務不清的風聞。如果財務不清果然 是兩次分裂的主要原因,那也就是說團體成員間的互信因金錢而出現裂痕,那麼 可否以博奕理論的合作四條件來加以補救?四條件指的是團體小、不停的互動、 每一個人都熟知他人背景、而且對未來不悲觀。但衡諸里仁協會初成期間 A、B、 X、Y 的關係,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從 1994 到 1998 年間他們的表現不符合四條件 所云,但是 A、B 與 X、Y 畢竟拆夥了。我們只能說這四個條件是產生與維護信 任的「必要條件」。17有其他因素存在使得北投公民團體成員間的信任發生困難: 在這裡個人貪婪並不是重要因素,因為個人習性已包含在「每一個人都熟知他人 背景」的條件中;倒是前述的範疇型歸屬感—個體依團體的特定功能所產生的向 心力—值得我們進一步考慮。A、B、X、Y 都是專業人士,行有餘力他們願意組 織里仁協會促成舊公共浴場的復建。因此,他們是因為重要議題的吸引而隸屬於 一個議題型,也是社運型公民團體的;他們對這一團體的認同,我們研判應該是 所謂的範疇型歸屬感。那麼,這一歸屬感的合理終點,難道不是在溫博館完成之 時?而這正是 X、Y 選擇離開去追求其他議題的時候。

Max Weber 曾經說過神魅型(charismatic)領袖去逝帶來的領導危機,必須 經由常態化管理(routinization)來解除。也許我們也可以說,常態化管理的文 化基金會果然出現,以解決 2000 年前議題型的里仁協會,在窮盡了公共浴場復 建這一主要議題所面臨的困境,也就是範疇型歸屬感消逝的危機。當然里仁協會

17 必要條件在這裡的意思是:一旦有互信,就必然滿足了合作四條件;可是光有四條件卻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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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也有改變:它一方面轉而追求反對北投纜車的議題;另一方面也接受基金會 常態化做法,出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聯誼會」。而一心以議題或社運做取向 的 X 與 Y,則非正式組織化他們創立的文史工作室及反纜聯盟。範疇型歸屬感, 正如領導人的風格、認知、以及對公益私利的看法一樣,是解釋北投公民團體變 遷的重要因素。 最後,在北投的各社團,不管是議題型或是計畫型,都以各自的活動方式提 振民主,已如上述。這種「分裂」的狀態,明顯不同於林邊各公民團體都調整自 己的宗旨,整合在社造大旗下以契合鄉民的日常關心,而提升實質民主。相同的 則是,跨越分裂及整合的公民團體型態,它們都在各自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努力 擴張所服務民眾親身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與熱情。所以,橫貫城鄉各式公民團 體—議題型、中介型、計畫型、實作型—的存在,證明我國的公民社會不是由同 質的團體所構成;而既然有非同質的參與公共事務方式,那麼對於為了助長民 主,我們到底是選舉一個廣包的公共領域,或者選擇多種公眾的集合這一問題, 我們當然是選擇後者。

肆、

結論:城鄉社造點的異同

林邊與北投的公民團體,透過社區營造政策(即認養土堤、整治保安林、成 立社區大學、創造健康社區等)擴大在地民眾公共參與的故事,我們已經從公民 社會解釋架構的角度,分別有系統的加以分析。在結論部分,我們要比較兩個社 造故事的異同,從中提煉出網絡型對照範疇型歸屬感的理論元素,以解釋兩地差 異之處,並修正原來具有「都市偏見」的解釋架構。 城鄉兩個社造故事的最大共同點,就是涉身其中的公民團體,基本上都理解 「民主」為促進更多社區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讓民主的生活方式朝更廣、更 深的介入公務方向發展。這無疑是自 1987 年解嚴以來,政府推行民主化逐漸凝 聚出來的共識,而最終也成為政府定義社區為「行政區內就特定公共議題,並依 一定程序確認,經由居民共識所認定之空間及社群範圍」的張本(筆者所加底 線)。18 但除此之外的相同點,也許我們該名之為「略同」,因為除了名目相同之外 其實質內容都有城鄉區隔的差異存在。這些略同點包括故事中各級政府推行社造 政策,都偏好由公民團體提企劃案申請的方式;都有非正式組織(林邊的民主促 進會、北投的反纜聯盟)出現;19也都出現以社會運動為宗旨的團體(林邊的保 育協會、北投的反纜聯盟);最後就是在公民團體運作的過程中,都出現重要的 矛盾:在林邊這一矛盾可概括為實作優先模式與企劃優先模式的衝突,而在北投 則是表現為計畫型(文化基金會)與議題型(反纜聯盟)公民團體的互不往來(而 18 參見註 4。 19 我們用反對北投纜車聯盟來代替它的核心成員—北投文史工作室,以避免與登記有案屬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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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雜選擇性參加兩邊的中介型八頭里仁協會)。在以上略同的四點中,我們注意 到北投的反纜聯盟是一貫的不理政府誘因,而以攸關社區危機的議題鼓吹社會運 動,但卻始終保持非正式的組織型態;在林邊我們則找不到這樣的社團。更重要 的是,反纜聯盟在四個略同的名目上都跟文化基金會針鋒相對:它們的對峙幾乎 是無可化解的。反觀林邊原先宗旨不同的社團,都經過轉型而服膺鄉土在地的實 作原則:所謂實作與企劃優先模式的衝突,是以後者消融於前者而化解。所以在 略同的範疇中,我們發現社團宗旨一貫性與基本矛盾可否化解的相異處,而這兩 點差異都跟公民團體身處城鄉的差別有密切關係。 其實,基本矛盾可否化解的相異處還有其他事例。林邊社造的矛盾還表現為 行動標的過高(環保論述)或過低(掃街行動)以致動員不易,而這也因為找到 整治土堤這一契合鄉民日常實作所關心的議題而化解。反之,自上而下或自下而 上的民主進程以及公益私利切割點的認知,再加上四個略同名目上的不同立場, 就使得北投各社團常保異質、分裂的狀態。 最後,兩地的相異處還有:林邊的會員大多遊走不同的社團,具有重疊的會 員身分;而北投的會員除了中介型的里仁協會之外,身為反纜聯盟的成員就不會 是基金會的成員。20 另外,就公民團體在兩地的分合趨勢來看,再考慮我們所 呈現故事的截止時間,我們似乎可以說林邊社團的發展是趨向於整合,而北投則 趨向於分裂。當然我們以後至少需要補充林邊自 1999 年整治土堤後至今的演 變,才能充分斷言這一趨勢。不過,如果我們暫時接受這一趨勢為真,那麼連同 上文所提的的社團一貫性、會員的重疊性與基本矛盾可化解與否等相異點來思 考,我們能否找到合適的概念以涵括、甚至解釋這四點城鄉公民團體的差異? 我們認為,前文已一再提及的網絡型與範疇型歸屬感這組概念,能夠立足我 們公民社會的架構,成為解釋這四點差異的重要面向。林邊的公民社團可從助 選、環保、文化保存各個起始的宗旨而趨向整合;也可經過轉型而改變、甚至放 棄原先創會的關心議題;進而彼此可以成為對方會員;可以化解彼此行動模式以 及與社區日常關懷的矛盾(包括化公益與私利的矛盾於無形)。這裡的社團似乎 表現出具有高度適應彈性、甚至是沒有固定型態或邊界的特徵,因為就我們故事 中各個團體的作為而言,它們都是在林邊鄉稠密的人際網絡中,經過鄉民以共享 的「為善不欲人知」規範判斷過的合宜行為。也就是說,林邊社團的高彈性表示 它們不是獨立於全鄉的原子式(atomic)存在;而是鄉民社會廣布、稠密的人際 網絡配合共享的行為規範制約了這些社團的走向,形成它們的適應彈性,也賦予 了社團成員視團體與鄉土為合而不分的網絡型歸屬感。共享的規範與網絡—形成 互信的「社會資本」--是塑造此一歸屬感的基礎,並使得衍生出來的公民團體特 具適應鄉土的特徵。 至於城鄉的差距,當然可以由產業性質(從農業進入工商服務業)、民眾遷 徙的流動性、群己關係的態度等等指標來度量與解釋。但是,就我們的目的而言, 20 有一度文化基金會的成員要求 A 出面讓基金會加入反纜聯盟的活動,但是反纜聯盟加以拒絕 (2007 年 4 月 21 日訪談 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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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49 年建立。建國初期,政府提出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推 行不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規劃與建設;但在 1966 年至

期五)前,以掛號寄至國立中央大學課外活動組(地址:32001 桃 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並註明「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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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培養學生的國民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 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 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 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

1)1949 年至 1958 年,是中日維持民間交往時期;2)1958 年至 1971 年,是中日關係挫折 與改善期;3)1972 年至 2006 年,是中日恢復邦交及爭拗期;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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