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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商譽自 95 年度起不再攤銷,而且民國 96 年度起開始 實施的第 37 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公報亦規定,企業非確定耐用年限 之無形資產不再分年攤銷,惟企業於稅務申報時,各項無形資產目前仍須依我國 稅法最低攤提年限之規定逐年攤銷,因此可能造成企業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間的 差異更為擴大;再者,95 年度起實施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企業利用各種租 稅規劃以取得免稅所得或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這些所得都 將被列入課徵基本所得稅額,因此會減低企業過度利用租稅規劃降低稅負繳納的 誘因,故可能造成企業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間的差異更為縮小,然而迄今尚無研 究探討這些會計準則或租稅法令的改變對我國上市櫃財稅所差異之影響。

本文的實際結果發現,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在民國 95 年及 96 年陸續實施商 譽或無形資產會計公報以後,商譽與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不再分年攤提,

但企業在稅務申報時,商譽或無形資產仍然必須依稅法之最低攤銷年數之規定逐 年攤銷,故而擴大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支持本文假說 H1-1a 的推論;然而,如 果將推估之課稅所得為負值之樣本予以刪除後,則無法支持假說 H1-1a 之預期,

因此此一實證發現僅能得到較弱的證據。

在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下,

民國 95 年我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由於獲利之企業必須繳納基本之所得 稅額,故減緩過去部分有效偏低之企業以財稅所得差異刻意管理租稅而減少稅負 繳納之誘因,進而縮小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之差異,因此支持本文假說 H1-2a 的推論,且即使將推估之課稅所得為負值之樣本予以刪除後,亦能獲得相同的結 果。

在控制變數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在資產減損評價對財稅所得差異之影 響方面,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認列愈多的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金融 商品減損損(益)、固定資產減損損(益)、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減損損(益)與投資評

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申報時被帳外調增(調減)課稅所 得額的機會也愈大。

在稅制變革對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面,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後,雖然我 國上市櫃公司的財稅所得差異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顯著增加,但本文也發 現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實施,有助於抑制赴大陸投資之台商利用與大陸聯屬公司 間進貨及加工費之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安排,故使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之差異因 此獲得改善。

在赴大陸投資及其投資損益對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 下,台商赴大陸投資後,企業將部分業務及生產移往中國大陸,降低伙食費、保 險費與交際費等科目於稅務申報時被超限剔除的可能性,所以相對於赴大陸投資 前,反而縮小財稅所得差異;而且,上市櫃公司認列大陸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

大部分是來自於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失,而非被投資公司實際發生減資所攻,

故於稅務申報時被帳外調增課稅所得額的可能性也愈高。

在其他控制變數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平均而言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務報 表之固定資產在稅務申報時,可能因為享有租稅優惠而加速折舊之提列,或是自 用乘人小客車折舊因為超過稅法之限額規定,故於稅務申報時被調增課稅所得 額,因此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此外,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之壞帳費用,

稅務申報時因為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或未能取具符合稅法規定之憑證,而被帳外 調整增加課稅所得的可能性也愈高。

企業轉投資公司若未實際將盈餘配息匯回台灣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法將不予認列,故財務報表帳列投資收益愈多,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的可 能性也愈高;相反地,發生虧損之轉投資公司如未實際辦理減資,於稅務申報時 亦不予認列投資損失,故財務報表帳列投資損失愈高,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 的可能性也愈大。

此外,我國現行稅法對於證券與土地交易利得免稅,因此財務報表列報處分

投資利得與處分資產利得愈高者,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的可能性也愈大;相 反地,證券與土地交易損失於稅務申報時亦不予認列,故財務報表列報處分投資 損失與處分資產損失愈高者,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的可能性也愈大。再者,

由於財務報表依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提列存貨跌價損失時,通常採用的市價並非稅 法規定的時價,因此帳列存貨跌價損失愈高,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的可能性 也愈大。最後,在企業特性方面,獲利能力愈佳之企業,通常會有更多的誘因與 管道進行租稅規劃,故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的可能性也愈大。

其次,由於兩岸的會計及稅法規定不同,因此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因素也是其 母公司財務報告須調節財稅所得差異的重要原因,故本文第二研究議題為測試在 我國實施新會計準則及稅制變革期間,財稅所得差異是否影響企業之股票評價。

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在財稅所得差異小於或等於零的分組裡,如果企業試圖以裁 決性財稅所得差異墊高財務報表盈餘或壓低課稅所得,資本市場投資大眾能加以 洞悉而有負向的回應;但在財稅所得差異大於零的分組裡,本文卻發現當企業以 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進行財務報表盈餘管理或租稅管理而使財稅得有正向之差 異時,資本市場投資者卻會過度樂觀而予以正面的評價。

此外,在其他條件相同下,不論是財稅所得差異小於或等於零,亦或是財稅 所得差異大於零之分組,當企業之財稅所得差異係因稅法規定與財務會計準則不 同,而必須在稅務報表帳列調整增加或減少課稅所得而產生財稅所得差異時,若 財稅所得差異愈大,資本市場的負面評價也愈高。而本文也進一步探討資本市場 對於台灣及大陸損益產生之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是否給予不同之股票評價,

實證結果顯示,在財稅所得差異小於或等於零的分組裡,資本市場僅對與赴大陸 投資無關的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給予負面評價,但對於是財稅所得差異大於零 之樣本,則若企業投資中國大陸損益之非裁決性所得差異愈高,則資本市場會有 負向回應。

在其他控制變數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下,不論是財稅所得差異小於或等於 零,亦或是財稅所得差異大於零之分組,當企業的每股盈餘或帳面價值愈高時,

資本市場股價會有愈正向的回應。

綜合所述,雖然我國財務會計已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以提升財務報導品 質,而且租稅改革也漸趨於公平,但不論是財稅所得差異小於或等於零,亦或是 財稅所得差異大於零之分組裡,整體而言,本文都未發現資本市場對於企業產生 的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之負向評價有逐年更為顯著的現象,因此無法支持本文假 說 H2-1a。此外,本文亦未發現資本市場將轉投資大陸而產生的財稅所得差異視 為是具有較高成長性與持續性之新興成長市場投資收益,而給予更高的評價,故 無法支持本文假說 H2-2a 之論點。

最後,本文也有一些研究限制與建議必須加以說明。本研究於人工建檔時發 現,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有關所得稅費用附註揭露並無具一致性之表達方式,因 此本研究所建立的課稅所得公式,必須依樣本表達格式的差異,修正推估公式之 各組成項目金額的取得,而由於財務報表關於所得稅費用附註資訊表達的不一 致,也容易使報表使用者對於課稅所得資訊理解產生困難,因此建議會計準則制 定者,日後應統一所得稅費用附註揭露之格式,並要求未分配盈餘加徵 10%所得 稅、基本稅額、投資抵減使用數等相關資訊應予逐項列示,以提高財務報表資訊 之使用性。此外,實務上對於與大陸關係間之重大交易的表達方式亦有差異,而 且常常未述明報表所揭露的重大交易資訊是與大陸關係人直接、間接或直接及間 接交易之合計數,因此本研究對於重大關係人交易之建檔,必須依樣本表達格式 判斷交易型態,但由於未明確與大陸關係人之交易類型,也容易使報表使用者對 於該生資訊之解讀產生困惑,因此建議會計準則制度者,未來應統一與大陸關係 人交易之表達格式,以減少報表使用者對於該資訊判斷錯誤的可能性。另外,受 限於法令對關係人交易揭露之要求,故本文所稱之與大陸關係人交易係以重大為 限,因此若能取得我國上市櫃公司與大陸聯屬公司間之交易全貎,不排除可能會 對本文之實證結果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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