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台商及大陸企業經營管理與會計研究--子計畫八:我國上
市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研究─新會計準則及稅制變革與赴
大陸投資之影響(第 3 年)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6-2416-H-004-037-MY3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明進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級-專任助理人員:洪仲瑜 碩士級-專任助理人員:林怡伶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趙衛翎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淑幸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佳卿 報 告 附 件 :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V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我國上市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研究
-新會計準則及稅制變革與赴大陸投資之影響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V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6-2416-H-004-037-MY3
執行期間:2009 年 08 月 0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計畫主持人:陳明進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趙衛翎、黃淑幸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V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心得報告: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V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
除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 V 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V 達成目標
□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 實驗失敗
□ 因故實驗中斷
□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V 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計畫執行期間對於大陸台商研究能量之提昇有相當大之幫助及成果。總計
發表二篇刊登於嚴謹審查制度之期刊:
1. 陳明進,2009,財務報表資料推估課稅所得之研究,管理學報(TSSCI期刊)
,
第26卷第6期,625-636。
2. 陳明進、林怡玲,2011,資產減值準備與股權結構對中國上市公司有效稅率之
影響,會計審計論叢,Forthcoming。
此外,計畫期間對於大陸台商參訪問卷調查成果,刊登於財稅研究。
3. 陳明進、林怡伶,2009,大陸電子業台商稅務問題之研究,財稅研究,第 41
卷,第 2 期,75-90。
最後,在實務知識推廣上,在本計畫執行期間,亦獲邀請於會計研究月刊封面
專題撰文,介紹大陸台商租稅管理之議題。
4. 陳明進,2008/3,封面專輯邀稿「台商應以整體管理政策因應大陸租稅問題」
,
會計研究月刊,第268期,頁65-69。
「我國上市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研究
-新會計準則及稅制變革與赴大陸投資之影響」
第三年度完整結案報告
壹、前言
自從安隆案爆發後,國外已有許多文獻開始正視並探討造成財稅所得差異之因素,研究指出造成 財稅所得差異的原因包括: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不同(例如:Engel, et al. 1999; Manzon and Plesko 2002)、租稅規避或盈餘管理等誘因(例如:Sweeney 1994; DeFond and Jiambalvo 1994; DeAngelo et al. 1994; Dhaliwal et al. 1994; Burgstahler and Dichev 1997; Barth et al. 1999; Beatty et al. 2000; Mills and Newberry 2001; Bartov et al. 2002; Erickson et al. 2004; Schnee 2004; Schnee 2006; Frank et al. 2009)。然 而,現有文獻仍較少探討新頒布會計準則及稅法制度演變對財稅所得差異造成的影響,故本計畫第三 度的第一個研究議題乃在測試我國近期會計制度與租稅法令的改變,是否會影響上市櫃公司之財稅所 得差異。 我自民國 95 年起商譽不再攤銷,而民國 96 年實施無形資產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後,亦對非確定耐 用年限的無形資產不再分年攤提,但當企業於稅務申報時,仍然必須根據稅法規定之最低攤提年數, 予以分年攤銷,因此可能產生財務所得高於課稅所得之差異,而本文實證結果亦顯示,我國上市櫃公 司在民國 95 年以後,因商譽與無形資產而產生的正向財稅所得差異有擴大之現象,與本文假說 H1-1a 的預期結果相符。此一實證證據支持因為我國商譽與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有擴大上市櫃公 司正向財稅所得差異之情形。 為了追求租稅公平,我國乃於民國 95 年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只要企業有獲利就必須繳納一 定程度的稅負,致使過往刻意租稅管理而使有效稅率偏低之企業,租稅規劃的利益減少,因此可能削 弱管理階層利用財稅所得差異壓低課稅所得額的誘因,進而減少財稅所得與課稅所得之間的差異,而 本文實證結果亦支持本文假說 H1-2 的推論。 隨著公平價值會計評價方法的導入,雖然有助於提高財務報表的攸關性,但是也因為財務報表盈 餘會隨著公平價值的未實現損益評價而有較大的波動,可能造成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更為擴大,此 外,相關租稅政策的改革,亦可能改變管理階層租稅管理的誘因,雖然近期有關財稅所得差異與企業
價值攸關性的研究也注意到,財稅所得差異是資本市場在評價企業價值時的一項重要參考指標(例 如:Shevlin 2002; Lev and Nissim 2004; Hanlon 2005; Ayers et al. 2009; Frank et al. 2009; Wilson 2009), 而且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以及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對於企業價值攸關性的影響應該會有程度上的 不同,但是迄今仍缺乏相關的實證研究探討面對財務會計準則或稅法改變造成財稅所得差異的擴大, 資本市場能否正確的辨別,故本計畫第三度的第二個研究主題係在探討財務及稅務會計的變革,是否 影響資本市場對於企業價值攸關性的評價;此外,隨著台商赴大陸設廠投資日益普及,而且投資比重 也日漸提升,台商母公司的經營績效好壞也可能與大陸轉投資企業的獲利能力有著禍福與共的連動關 係,故本文也將探討台商在大陸之轉投資所產生的財稅所得差異,資本市場是否給予較為正向之評價。 實證結果顯示,在財稅所得差異為負值的分組裡,若企業有正向之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資本市 場會給予負向的評價;但在財稅所得差異為正值的分組裡,若企業有正向之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資 本市場會給予正向之評價。再者,不論是財稅所得差異為負值或正值之分組裡,資本市場股價與導因 於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皆有負向關聯性,但若進一步分析可發 現,在財稅所得差為負值之分組裡,此一負向關聯性主要是來自於資本市場對與赴中國大陸投資無關 之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但在財稅所得差異為正值的分組裡,則是源自企業投資中國大陸損益之非 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 本文的研究貢獻除了可延伸財稅所得差異之學術文獻外,關於新財務會計準則的實施對財稅所得 差異的研究發現,除了可供財務會計準則制定機關與稅捐主管機關評估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我國財 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之衝擊外,過大的財稅所得差異也可視作評估企業財務報表品質良窳的指標;而稅 制變革對財稅所得差異的實證結果,有助於稅捐主管機關評估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成效,亦可作 為未來改進相關稅制,減少財稅規定差異對增加企業租稅負擔之不利影響;最後,在企業投資中國大 陸損益之財稅所得差異股價對財稅所得差異的實證發現,則可作為證券及稅捐主管機關檢討並評估台 商赴大陸投資對於台灣母公司企業評價之影響。 本研究後續章節架構如下:第二節為文獻回顧;第三節說明研究方法及實證結果與分析,包括樣 本篩選、變數衡量、實證模型、假說發展及資料來源;第四節則為結論,說明本文之結論及研究限制。
貳、文獻回顧
一、財稅所得差異與盈餘管理及租稅規劃由於財稅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目的各異,使得收入與費用可能因為認列時點與衡量方法的不同,造 成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產生差異。例如:Manzon and Plesko (2002)指出獲利能力愈佳之企業,愈有誘 因進行租稅規劃,因此其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其次,企業若以虧損扣抵抵減課稅所得,也會造成財 務所得高於課稅所得;最後,由於美國會計準則與稅法規範不同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或永久性差異, 包括折舊及非商譽之無形資產財稅分攤期間的不同、1993 年以前美國稅法不准許認列商譽的攤銷費 用等1,也是造成財稅所得差異的重要原因。為了降低跨國企業財務報表的編製成本,各國會計準則 也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相接軌,而隨著新金融商品的快速發展與公平價值會計準則的導入,許 多研究也開始注意到這些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之規定的不同,可能會造成財稅所得差異的 產生(例如:Engel, et al. 1999)。 財稅所得差異除了起因於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規定不同,導致永久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外,亦可能 導因於企業的盈餘管理,惟學術研究上對於盈餘管理產生的財稅所得差異後果,實證結果並不一致。 主張當公司管理者意圖進行管理盈餘時,一方面會希望增加對股東及其他外部使用者的報導盈餘 (Sweeney 1994; DeFond and Jiambalvo 1994; DeAngelo et al. 1994; Burgstahler and Dichev 1997; Barth et al. 1999; Beatty et al. 2000; Bartov et al. 2002),另一方面則希望極小化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課稅所得 (Dhaliwal et al. 1994; Mills and Newberry 2001; Schnee 2004; Schnee 2006),且認為雖然管理者可以同時 追求向上管理財務報導盈餘但不影響課稅所得以規避所得稅的繳納,但卻會造成稅前財務所得與課稅 所得之間的差距擴大,導致遞延所得稅額餘增加,因此管理階層必須在財務報導與稅務報導決策之間 做權衡,此即「財稅所得不一致的盈餘管理」(non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
例如:Mills (1998)、Mills and Sansing (2000)、Hanlon and Krishnan (2006)、黃美祝(2010)等人的 研究指出,財稅所得差異愈大,愈可能引發管制機構與外部審計人員的關注,因此 Ettredge et al. (2008) 以稅前財務所得為正之公司為樣本,發現所得稅相關變數(尤其是遞延所得稅費用)與盈餘高估之舞 弊具有相關性,。Desai (2003)認為 1990 年代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分歧擴大並不是傳統的財稅所得差 異之主要原因(例如:折舊),而是因為租稅規避(tax shelter)的程度增加所致,而 Desai and Dharmapala
1
(2007)使用 14 家涉及租稅逃避訴訟之公司為樣本,發現租稅逃避與財稅所得差異之間具有正向關聯 性,此外,Wilson (2009)以 1975-2000 年間 59 家被稅務機關發現有行租稅逃避之企業為樣本,亦發現 大部分的情況下,租稅逃避活動會顯著增加企業的財稅所得差異,均支持 Desai (2003)的論點,故綜 合所述,non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 為偵測企業舞弊或租稅逃漏的一項指標。Badertscher et al. (2009)更進一步以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間,845 家財務報表向下重編盈餘之公司為樣 本,實證結果發現這些重編財務報表的樣本公司常見採用 non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但若 公司有虧損後抵、聘任高品質會計師、或存在嚴重的錯誤時,則較少採用 non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 策略,故財稅所得差異也有助於預測企業財務報表重編可能性。
然而,亦有文獻主張即使企業有能力達成激進式(aggressive)財務與稅務報導之目的,但此現象卻 不明顯,因為過往的研究指出,財稅所得差異的擴大常常會引起主管機關(Cloyd 1995; Mills 1998; Badertscher et al. 2009)與外部審計人員(Hanlon and Krishnan 2006)更嚴格的審查,所以企業可能因此傾 向避免財稅所得差異的擴大,故管理階層並未總是在財務報導與稅務報導決策之間做權衡,此即「財 稅所得一致的盈餘管理」(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
例如:Erickson et al. (2004)以 27 家被 SEC 發現有舞弊性高估盈餘的公司為樣本,發現這些公司 大部分的課稅所得都「conformed」至其財務所得,並給付高估部分的盈餘,顯示有些經理人為了掩 飾舞弊,寧可支付舞弊盈餘之所得稅,但舞弊公司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會對高估部位留下記錄(例如: nonconforming 財稅所得行為),Frank et al. (2009)亦發現,激進式稅務報導與激進式財務報導之間具 有顯著正相關,顯示企業並不總是在激進式財務與稅務報導決策之間做權衡,代表有些企業會對股東 報導較高的財務所得,同時也對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較高的課稅所得。 由於財稅所得差異可能起因於財務會計準則與稅法對同一交易事項有不同的規定,因此研究上在 探討財稅所得差異與盈餘管理或租稅管理的關係之前,有必要先釐清造成財稅所得差異的非裁決性因 素為何,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商譽自 95 年度起不再攤銷,且民國 96 年度起開始實施第 37 號「無 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公報亦規定,企業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者,不再分年攤銷2。不過企 業於稅務申報時,各項無形資產目前仍須依我國稅法最低攤提年限之規定,逐年攤銷(參見「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6 條),因此研究預期該號公報的實施,可能使無形資產較多之企業的財務所 得與課稅所得間的差異也更為擴大;再者,95 年度起實施之所得基本稅額條(最低稅負制)也會影 2 惟每年須定期進行這類資產之減損測試,若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應即認列減損損失。
響企業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此一制度實施後,企業利用各種租稅規劃以取得免稅所得或投資抵減的租 稅優惠,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這些所得都將被列入課徵基本所得稅額,因此會減低企業過度利用租稅 規劃降低稅負繳納的誘因,惟尚無相關研究探討之,故本文第一個研究議題將測試無形資產會計公報 的實施及最低稅負制租稅制度的改變,對上市櫃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 二、財稅所得差異與價值攸關性 Seida (2003)發現,Enron 的財稅所得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產生疑問認為當財務所得被認為是低 盈餘品質時,課稅所得是否可能是更有用的替代指標,爾後也開啟一系列有關財務所得及課稅所得對 盈餘品質之影響的研究。Boynton et al. (2005)從美國企業申報的稅務資料發現,財稅所得差異從 1993 年的 43 百萬元擴增到 1999 年的 313 百萬元,隨後在 2001 年跌至-49 百萬元,但 2003 年卻又回升至 436 百萬元。因為證據顯示,企業在這段期間的激進式報導有增加的現象,故要求報導盈餘與課稅所 得趨於一致的潛在利益與成本在美國近幾年來廣被討論。 贊成者縮減財稅所得差異者認為,提高財稅所得一致性可以同時減少激進式財務報導與企業濫用 避稅,進而改善盈餘品質及提高租稅遵循(Desai 2005; Whitaker 2006; Joint Committee on Taxation 2006),且因為盈餘持續性愈高,所以更有助於管理者制定更多具有創造性的決策,此外,要求財稅 所得一致性使稅務主管機關可以扮演報導利潤的監督者角色,以限制企業過度樂觀的投機行為,而且 股東也可以觀察租稅給付,使企業整體面的經濟績效更為透明(Desai 2005, 2006)。
反對者縮減財稅所得差異者認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所要求的資訊與稅務機關之要求有重大差異, 所以財稅所得一致性可能導致較差的盈餘品質(Hanlon et al. 2005, 2008; Hanlon and Shevlin 2006; Plesko 2006; Shackelford 2006; Atwood et al. 2010),而且如果要求財稅所得一致性提高,稅務機關可能 會干預準則制定過程,侵蝕對投資者報導的盈餘品質(Shackelford 2006);再者,課稅所得資訊可能對 於評估企業有較低盈餘品質之績效十分重要,例如:Revsine et al. (2002)指出:「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 可能是盈餘品質惡化的一個指標」,而且亦認為「分析師使用所得稅附註揭露蒐集到未於財務報表提 供的資訊,將更有助於瞭解企業的經營績效與未來願景」,而 Hanlon (2005)更指出,愈大的正向暫時 性財稅所得差異,則其財務報表盈餘的持續性愈差,而且投資人也會將較大的正向財稅所得差異視為 盈餘品質較差的紅色警旗(red flag)。 其他研究也發現,平均而言,財稅所得差異與盈餘成長、未來股票報酬,以及盈餘持續性具有系
統性相關,因此認為財稅所得差異對於評估企業的經營績效是有用的指標(例如:Lev and Nissim 2004; Hanlon 2005),而 Shevlin (2002)與 Hanlon et al. (2005)發現,以財務所得解釋企業的年股票報酬甚勝 於以財務報表推估出的課稅所得,但平均而言,推估的課稅所得對於財務所得具有增額解釋力(例如: 推估課稅所得彙整未被財務所得捕捉到的股票報酬資訊),Wilson (2009)發現進行租稅規避但有較佳 公司治理之企業,在激進式租稅規避期間有正向的異常報酬,而 Xie (2001)與 Frank et al. (2009)也發 現,投資者沒有完全將裁決性應計數的資訊結合於股價,而且亦發現當企業有很大的激進式財務所得 時,大部分投資者對於激進式稅務報導指標之避險投資組合(hedge portfolio)有錯誤的訂價。 此外,許多企業的租稅規畫是透過極小化企業的租稅負擔(例如:避免遞延課稅所得)掩飾了公 司實際的經營績效,故 Ayers et al. (2009)實證發現,高度租稅規畫之企業,其課稅所得有相對且較少 的增額資訊內涵;另外,當企業財稅所得有較高的異常應計數時,推估課稅所得的相對及增額資訊內 涵也顯著大於其他公司,尤其是 1992 年以後為租稅規避活動與投機性盈餘管理較多的時期,因此課 稅所得的資訊內涵受到損害,惟這樣的增額資訊損失對投資者而言卻是相當有限的。Atwood et al. (2010)以 1992-2005 年 33 個國家為研究樣本,實證結果發現即使財稅所得一致性會有抑制管理者使用 裁量權投機性報導盈餘之優點,但當財稅所得愈趨於一致性,則盈餘品質愈低(定義為盈餘持續性、 當期盈餘和未來現金流量的關聯性),這可能是因為來自於管理者彈性傳遞其私有訊息的利益高於如 果有些管理者使用其裁量權投機性報導而發生的懲罰成本所致。 上述這些有關財稅所得差異與企業價值攸關性的文獻,並未區分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及裁決性 財稅所得差異對於企業價值的評價是否有所不同,而且隨著公平價值會計評價方法的導入,雖然有助 於提高財務報表的攸關性,但是也因為財務報表盈餘會隨著公平價值的未實現損益評價而有較大的波 動,可能造成非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更為擴大,雖然近期有關財稅所得差異與企業價值攸關性的研究 也注意到,財稅所得差異是資本市場在評價企業價值時的一項重要參考指標,而且財稅所得差異以及 裁決性財稅所得差異對於企業價值攸關性的影響會有程度上的不同,但是迄今仍缺乏相關的實證研究 探討面對財務會計準則或稅法改變造成財稅所得差異的擴大,資本市場能否正確的辨別,故本文第二 個研究主題將是探討財務及稅務會計的變革,是否影響資本市場對於企業價值攸關性的評價;此外, 隨著台商赴大陸設廠投資日益普及,而且投資比重也日漸提升,台商母公司的經營績效好壞也可能與 大陸轉投資企業的獲利能力有著禍福與共的連動關係,因此亦將探討台商在大陸之轉投資所產生的財 稅所得差異,資本市場是否給與較為正向之評價。
參、研究方法及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資料來源與樣本篩選 本文首先係為探討無形資產財務會計公報的實施,以及最低稅負制的租稅變 革,對於我國上市櫃公司財稅所得差異所造成的影響,其次探討財稅差異在資本 市場評價上之資訊意涵。研究係以民國 87 年至 97 年之我國上市櫃公司為標的, 而財務報表資料取自臺灣經濟新報社(TEJ)之上市櫃公司公司基本資料庫與財務 報表資料庫。另外,本研究也自公開資訊觀測站蒐集樣本期間我國上市櫃公司財 務報告之相關附註揭露資訊,包括:(1)依據財務會計公報第二十二號揭露的所 得稅附註揭露資訊;(2)依據財務會計公報第三十四號認列之金融資產與負債評 價損益的附註揭露資訊;(3)依據財務會計公報第三十五號提列之資產減損損益 的附註揭露資訊,包括金融資產減損損益、固定資產減損損益,與無形資產及其 他資產減損益;(4)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揭露的台商赴中國 大陸投資之重大關係人交易的資訊,包括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以及與大 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表一列示本研究的樣本篩選過程。 本研究以民國 87 年至 97 年度我國上市櫃公司為研究樣本,樣本筆數共計 11,831 筆,刪除會計期間非為曆年制、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兩期變動數與遞 延所得稅費用調節不符、無法利用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資訊推估虧損課稅所得額、 無法以本文所建立的推估公式合理估算課稅所得額、無法合理推估投資抵減使用 數,以及推估之課稅所得可能有誤之樣本筆數共計 3,888 筆。 此外,亦分別刪除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無法推估與大陸關係人間接交易金 額 401 筆,以及無法取得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或資產減損之樣本筆數 105 筆,並將缺少研究所需之財務報表變數的觀察值 55 筆予以刪除。最後,為了避 免實證結果受到離群值的影響,所以將財稅所得差異、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 入、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等變數值大於一者予以刪除,共計 68 筆。 綜上,本研究第一個研究議題所使用的樣本筆數為 7,314 筆。最後,刪除缺乏股 價資料之觀察值 1,131 筆後,本文第二個研究議題使用之樣本筆數為 6,183 筆。表一 樣本篩選過程 樣 本 選 取 說 明 樣本數 蒐集 87 年至 97 年度之我國上市櫃公司筆數 11,831 減:會計年度非屬曆年制之筆數 (22)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變動數不等於遞延所得稅費用3 (937) 無法由財務報表附註合理推估虧損課稅所得額4 (212)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表達格式影響推估課稅所得的合理性5 (1,924) 無法合理推估投資抵減使用數6 (793) 無法推估與大陸關係人間接交易金額7 (401) 無法取得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或資產減損8 (105) 缺少研究所需之財務報表變數 (55) 離群值9 (68) 第一個研究議題使用樣本筆數 7,314 減:缺少股價變數 (1,131) 第二個研究議題使用樣本筆數 6,183 3 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數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遞延所得稅資產 增加數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數)-累積換算調數與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沖減未分配盈 餘之合計數-金融資產評價列為資本公積。 4 例如,推估之當期申報課稅所得額適用法定稅率計算之應付所得稅額,與帳列應付所得稅減除 未分配盈餘加徵 10%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加投抵使用數後的淨額不符、推估虧損課稅所得年度 仍然有投資抵減使用數、虧損扣抵使用數與投資抵減使用數合併表達、企業僅部分營運單位 適用優惠稅率等。 5 包含財務報告附註僅揭露由應付所得稅費用調節至所得稅費用,以及當期所得稅費用調節至所 得稅費用。 6 許多企業之財務報告並未明確揭露預期的投資抵減使用數,因此本文必須利用所得稅費用調節 表所揭露的投資抵減影響數,佐以遞延所得稅資產-投資抵減與五年投資抵減明細表,推估 企業預期的投資抵減使用數,然而,此一推估方式容易受到投資抵減逾期沖銷,或是以前年 度投資抵減高低估調整之影響而有較大的偏誤,故當財務報告之所得稅費用附註對於投資抵 減資訊揭露不夠明確,或是發現本文所推估的投資抵減使用數不甚合理時,則將這些樣本予 以刪除。 7 例如,合併揭露與大陸關係人之直接與間接交易,或是無法判斷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的大陸關 係人交易係屬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或是直接與間接交易合計數。 8 例如,財務報表附註未揭露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或資產減損明細、或者所揭露的明細與損 益表或現金流量表列示的金額不符。 9 為避免離群值影響研究結果,本研究財稅所得差異(BTD)、將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RS) 以及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RPMO)等變數值大於一之者予以刪除。
第一項 無形資產會計公報的實施及最低稅負制租稅制度的改變,對上市櫃公司 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 一、變數定義與實證模型 本研究參考上述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我國財務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建立探討我 國無形資產會計公報的實施及最低稅負制租稅制度的改變,對上市櫃公司財稅所 得差異之影響的迴歸實證模式如第(1)式:
BTDit = α0 + α1IAit + α2Y95 + α3IA×Y95it + α4DETRit + α5DETR×Y95it + α6FVit +
α7REDUCTIONit + α8FINIit + α9FAIit + α10IOAIit + α11RSit + α12RPMOit +
α13POSTit + α14POST×RSit + α15POST×RPMOit + α16CHINAit +
α17INVGCHINAit + α18INVLCHINAit + α19DEPRit + α20BDEXPit +
α21INVGit + α22INVLit + α23DINVGit + α24DINVLit + α25DASSGit +
α26DASSLit + α27INVENLit + α28ROAit + α29LEVit + α30SIZEit + εit ...(1)
第(1)式中,下標號 i 表示個別企業;下標號 t 係年度別,分為 87 至 97 年度, α’s 表示各項變數迴歸模式估計結果的迴歸係數。各項變數說明如下: 財務所得差異(BTD) BTD 是以稅前財務所得減課稅所得之差異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由於企業 課稅所得資料具隱匿性而無法取得,且現行學術研究上利用財務報導訊推估課稅 所得的計算方式又容易受到投資抵減、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投資抵減、多國籍企 業境外各轉投資子公司所在國之稅率不同等因素之影響而有偏誤(例如:Dworin 1985; Spooner 1986; Mills et al., 2002; Hanlon, 2003; Mills and Plesko, 2003; Plesko, 2003; McGill and Outslay 2002, 2004),為了改善以財務報導資訊推估企業課稅所 得的合理性,本文根據陳明進(2009)所提出的課稅所得的推估公式,以人工建檔 方式蒐集民國 87 年至 97 年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所得稅費用主要構成項目之資 訊,再利用第(2)式先推估按當期課稅所得額適用法定稅率計算之應付所得稅 額,並依各樣本公司適用稅率換算後推估當期課稅所得額: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利益)-短票與境外分離課稅-未分配盈 餘加徵 10%所得稅-基本稅額+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高估數於本期調減 數(-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低估數於本期調增數)-其他+採當期認列法 之投資抵減本期使用數+採遞延法之投資抵減本期之攤銷金額 ...(2) 此外,當企業的課稅所得為負值時,因為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財 務報表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及應付所得稅會列示為零,導致無法以第(2)式推估虧 損課稅所得,故本研究對於虧損年度企業之課稅所得額,乃改以「五年虧損扣抵 明細」或是「遞延所得稅資產-虧損扣抵」作為負值課稅所得額的推估。 無形資產(IA)及(IA×Y95) IA 是以無形資產除以總資產衡量。財務會計準則對於耐用年限有限之無形 資產的攤銷,除考慮經濟因素外,也會根據法令或契約所規定的最長效益期限作 為耐用年限的估計標準,但稅法(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對於各類無形資產攤折 年限明文訂有最低攤銷年數,因此當財務報表對無形資產估計耐用年限多(少) 於稅法之規定時,會產生正向(負向)財稅所得差異。此外,我國自民國九十一 年修正「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公報後,已將開辦費視為當期費用,但稅法10 (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仍然將開辦費視為資產並分年攤銷之,使得開辦費發生 當年度之財務所得會低於課稅所得,而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但以後期間則 受到攤銷費用差異迴轉之影響,使得財務會計所得額高於課稅所得額。綜合所 述,本文預期BTD 與 IA 之間具有關聯性,惟其影響並無一定的方向性,因此不 預期其方向性,亦即α1 ≠ 0。 再者,我國自民國九十五年起商譽不再攤銷,而是必須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 試,若商譽的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時,應認列減損損失;然而企業於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時,商譽必須依據稅法最低攤銷年限不得少於五年之規定,予以分 10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修正後之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在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前,尚未攤提完畢之開辦費,得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次轉列為費 用。
年攤提(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使得財務所得會高於課稅所得,而產生正向之 財稅所得差異。 此外,我國自民國九十六年無形資產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實施後,財務報表認 列的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亦不再分年攤提,惟企業於稅務申報時,無形資 產必須依據稅法(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最低攤提年數之規定,予以分年攤銷, 亦使得財務所得會高於課稅所得。 綜合上述,無論是商譽或無形資產會計公報的實施後11,都可能擴大正向財 稅所得差異,故本研究以虛擬變數Y95 代表民國 96 年度以後期間(=1,若為 94 年以前Y96 = 0),本文預期民國 95 年度以後,企業帳列無形資產愈高,在報稅 因帳外調整無形資產攤提而減少課稅所得額的機會也愈高,亦即α3>0,並提出 假說 H1-1a 如下: H1-1a:在其他條件相同下,BTD 與 IA×Y95 為正相關。 有效稅率(DETR)及(DETR×Y95) DETR 為本研究第(2)式推估之課稅所得除以稅前財務所得之有效稅率的虛 擬變數,若有效率稅率低於 10%者為 1;反之,則為 0。企業有效稅率偏低如果 是因為在稅務申報時享受較多的租稅減免優惠所致,則會產生正向的財稅所得差 異;此外,過去許多有關財稅所得差異的學術研究也指出,在 1990 年代後期, 許多企業利用財務與課稅所得間的永久性差異,從事租稅規劃,以壓低對稅務機 關申報較低的課稅所得(例如:U.S. Congress Joint Committee on Taxation 1999; Weisbach 2002; McGill and Outslay 2004),同時利用財務會計準則對部分會計處 理方法的裁量權管理盈餘,墊高財務所得但卻不影響課稅所得,因此也會產生正 11 由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規定,如果無形資產項下的各明細類別的資產金額 超過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的 5%者,才必須在資產負債表上予以單獨列示,因此使得部分企業實 際取得的商譽金額被併入在財務報表的無形資產科目餘額中,造成研究上資料取得受到限制 而無法區別商譽與無形資產對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
向的財稅所得差異(例如;Desai 2002; Manzon and Plesko 2002; Mills et al. 2002; Boynton et al. 2005; Hanlon et al. 2005),故本文預期預期α4>0。
然而,為了追求租稅公平,而讓那些因為享有較多租稅減免優惠,致使有效 稅率偏低甚至完全免稅的個人或企業,至少應繳納一定程度的所得稅負,所以我 國乃於民國 95 年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不過也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 後,導致有獲利且繳稅較少之企業仍必須繳納基本之所得稅額,因此本研究以虛 擬變數Y95 代表民國 95 年度以後期間(=1,若為 95 年以前 Y95 = 0),預期民國 95 年度以後,對於這些有效稅率較低的企業而言,以財稅所得差異刻意租稅管 理降低稅負的租稅誘因也會隨之降低,進而減緩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之間的差 異,亦即α5=0,並提出假說 H1-2a 如下: H1-2a:在其他條件相同下,BTD 與 DETR×Y95 之相關性降低。 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FV) FV 是以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評價損益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我國自民國九十 五年起之財務報告,其金融資產與負債科目應該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 報規定,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平價值評價,並認列相關的評價損益。然而,金融 資產與負債的評價損益乃屬於未實現損益,所以企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 申報時,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評價損(益)必須帳外調增(調減)課稅所得,因此 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數,故本文預期 BTD 與 FV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6 <0。 投資評價損益(REDUCTION) REDUCTION 是以投資評價損益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我國上市櫃公司在民 國九十五年以前尚未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財務報告,其對短期投 資或非權益法且有市價之長期投資科目,乃於資產負債表日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作為評價,並認列相關的評價損益,而若發現投資標的有永久性的價值滅失,則
應提列永久性跌價損失。然而,這些投資評價損益均屬於未實現損益,所以在辦 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申報時,投資評價損(益)必須帳外調增(調減)課稅所 得,因此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數,故本文預期BTD 與 REDUCTION 應有負 向之關係,亦即α7<0。
資產減損損益(FINI、FAI、IOAI)
資產減損損益(FINI、FAI、IOAI)分別是以金融商品減損損失、固定資產減 損損失、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減損損失,減各該類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後之淨額除 以期初總資產衡量。我國自民國九十四年起之財務報告,應該根據財務會計準則 第三十五號公報規定,評估資產帳面價值是否超過可回收金額,當資產的帳面價 值超過可回收金額,應提列資產減損損失;反之,除商譽外,若資產的服務潛能 價值日後有所增加,可就已提列的資產減損損失額度內認列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然而,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乃屬於未實現損益,所以企業於辦理營利事業 所得稅稅務申報時,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評價損(益)必須帳外調增(調減)課稅 所得,因此產生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數,故本文預期BTD 分別與 FINI、FAI 及 IOAI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8-10<0。 此外,由於台灣經濟新報社的資料庫僅提供資產減損總額,而且本研究發 現,在公報實施初期,有部分公司會在次期財務報表,針對前期分類不適當之金 融資產與負價評價損益或者資產減損之相關會計科目進行重分類,故本研究以人 工建檔方式,蒐集並核對民國 93 年至 97 年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與財務報表附 註資訊,取得研究相關變數。 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RS)、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RPMO) RS 及 RPMO 分別是以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 及加工費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由於財務會計準則係以合併報表觀點表達損益, 故損益表的編製必須消除聯屬公司間未實現利益淨額,待交易實現年度再認列聯
屬公司間已實現利益淨額,但稅法上則是從個別公司觀點認列損益,所以聯屬公 司間未實現利益淨額應於交易發生當年度列入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因此會導致財 務所得與課稅所得產生差異。 有鑑於大陸地區為我國上市櫃公司主要的轉投資聚點,而且聯屬公司之間往 往有著高經濟依存度,為使相關資訊更具透明化,所以我國財務報告乃要求應於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發生的重大交 易事項12,故本文乃以人工建檔方式,從財務報表附註揭露13蒐集民國 87 年至 97 年間,我國上市櫃公司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 工費之重大資訊,並推論若企業與大陸聯屬公司之間接銷貨收入、進貨及加工費 金額愈高者,期末財務報表發生沖銷聯屬公司間已(未)實現利益的可能性愈高, 於稅務申報時帳外調減(調增)課稅所得的機會也愈大,因而產生正向(負向)財 稅所得差異,故本文預期BTD 與 RS 或 RPMO 之間具有關聯性,惟其影響並無 一定的方向性,因此不預期其方向性,亦即α11-12 ≠ 0。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後年度別(POST)、POST×RS 及 POST×RPMO POST 是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後年度之虛擬變數,在民國 93 年度該法 案實施後期間為 1,實施前為 0。本文預期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實行,可以抑制 企業利用與關係人間的未實現交易規避稅負繳納的機會,而有助於課稅所得的提 升,並縮小財稅所得差異,故預期BTD 與 POST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13<0。 此外,本研究也預期在台灣加強對關係人間不合營業常規之移轉訂價交易的 查核後,應該有助於改善台商與大陸關係人間以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安排,將所 得保留在境外低稅負或免稅國家的現象,因此推論相較於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 前,我國實施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後,財稅所得差異將會因此而縮小,故本文預期 12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之規定,所謂重大關係人進、銷貨交易資訊,係指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13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規定,若與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 區發生重大交易,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BTD 與 POST×RS 或 POST×RPMO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14-15<0。 赴大陸投資(CHINA) CHINA 是我國上市櫃公司有無赴中國大陸投資之虛擬變數,樣本期間若企 業有資金轉投資中國大陸者為 1,反之為 0。由於兩岸會計制度與稅務法令規範 不盡相同,所以赴大陸投資之台商必須在母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同時調整兩岸會計 及稅法規定處理之差異,而這也使得財務報告涉及母子公司間交易之調整的複雜 性提高,容易產生較大的財稅所得差異。此外,台商赴大陸設廠投資後,大多也 會將兩岸間共同涉及的營業與管理費用分攤由大陸聯屬公司負擔,所以會降低台 灣母公司帳列伙食費、保險費或交際費等科目於稅務申報時,超過稅法規定之限 額而被帳外調增課稅所得額的可能性,因此可能縮小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之差 異。故本預期BTD 與 CHINA 之間具有相關性,惟其影響並無一定的方向性,因 此不預期其方向性,亦即α16 ≠ 0。 與大陸之投資收益(INVGCHINA)與與大陸之投資損失(INVLCHINA) INVGCHINA 與 INVLCHINA 分別是以與中國大陸間的投資收益及投資損失 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中國政府為了吸引外資企業赴中國投資,常常提供各種優 渥之租稅減免措施,例如:設立於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率減半、兩免三減 半14、外資企業盈餘轉增資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40%稅款15等租 稅優惠,相對於我國政府對匯往大陸地區投資資金多所管制之政策,可能會使台 商更傾向透過與大陸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安排,將集團企業之獲利保留在中國大陸 而不予以匯回。由於我國稅法規定投資收益係以實現為原則,只要台商不將大陸 14 所謂「兩免三減半」係指,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 前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即 15%(經濟特區、經濟技 術開發區,則為 7.5%),第六年以後為 30%(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則為 15%)。 15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 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 期不少於 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的 40%稅 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轉投資事業之盈餘分配股息匯回台灣母公司均毋須課稅,因此造成台灣母公司之 財務報表雖然依權益法認列轉投資收益,但稅務申報時卻必須帳外調減課稅所得 額,故本文推論企業帳列大陸轉投資企業之投資收益愈高,所造成的正向財稅所 得差異也愈大,因此預期BTD 與 INVGCHINA 應有正向之關係,亦即 α17>0。 此外,我國稅法對於轉投資損失的認列亦以已實現為原則,因此台商在大陸 的轉投資事業如未實際辦理減資,該項投資損失於稅務申報時不得認列。因此, 企業帳列大陸轉投資企業之投資損失愈高,所造成負向的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 再者,Chan and Mo (2002)的研究發現,早期大陸為了吸引外資赴大陸投資,而 給予新設立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租稅優惠,由於租稅減免期間的起算時點 是從首次獲利年度,因此實務上外資企業會有意圖申報虧損,延後開始適用租稅 假期的起算時點,以延長租稅優惠的期限,故本文預期BTD 與 INVLCHINA 應有 負向之關係,亦即α18<0。 折舊費用(DEPR) DEPR 是以折舊費用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企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 申報時,若符合租稅減免資格,可於報稅時以加速折舊法提列折舊16,造成固定 資產使用初期因為稅務申報享有較高的折舊費用,因此課稅所得額低於財務會計 所得額,但固定資產使用的後期受到折舊費用差異迴轉之影響,使得課稅所得額 高於財務會計所得額。再者,稅法上對九人以下的乘人小客車有折舊限額之規定 (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以及樣本期間稅法要求對各項資產於提列折舊時必須 預留一年殘值,但由於財務會計並無此一規定,所以可能造成課稅所得額高於財 務會計所得額。因此本文推論,折舊費用愈高的企業,受到稅法對於折舊耐用年 限、成本及殘值之規定與財務會計不同,而產生財稅所得差異的可能性也愈高。 故本預期BTD 與 DEPR 之間具有相關性,惟其影響並無一定的方向性,因此不 16 例如:企業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5 條規定得按二年加速折舊,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規定,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
預期其方向性,亦即α19 ≠ 0。 壞帳費用(BDEXP) BDEPR 是以壞帳費用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雖然財務會計對於壞帳費用的 估計,可就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提列足夠的壞帳費用,但稅法(查核準則第九十四 條)不僅對於備抵壞帳的餘額,要求只能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 度內提列,而且實際發生壞帳損失時,也必須取具符合規定的相關憑證才可以於 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壞帳,因此本文推論,企業帳列壞帳費用愈高,在稅務申報 時超過限額或因認定條件較嚴格而被減列壞帳費用,致使調整提高課稅所得額的 機會也愈高,故預期BTD 與 BDEXP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20<0。 投資收益(INVG)與投資損失(INVL) INVG 與 INVL 分別是以投資收益及投資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我國稅 法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兩稅合一後企業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 配的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此外,長期股權投資依權益法所認列之投資 收益,若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大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申報營所稅時該項投 資收益必須予以帳外調減課稅所得額(查核準則第三十條),因此本文推論,企 業帳列投資收益愈高,所造成的正向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故預期BTD 與 INVG 應有正向之關係,亦即α21>0。 此外,對於企業的轉投資損失,稅法(查核準則第九十九條)亦規定應以實 現者為限,亦即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且已辦理減資時,企業才可於申報營所稅 時認列該項投資損失,由於實務上更常發生長期股權投資依權益法所認列投資損 失,故於辦理稅務申報時必須予以帳外調增課稅所得額,因此本文推論,企業帳 列投資損失愈高,所造成負向的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故預期BTD 與 INVL 應有 負向之關係,亦即α22<0。
處分投資利得(DINVG)與處分投資損失(DINVL) DINVG 與 DINVL 分別是以處分投資利得及處分投資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 量。我國稅法規定(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自民國 79 年起,證券 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相關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 額中減除。因此本文推論,企業帳列處分投資利得愈高,因免稅所得而造成正向 的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故預期BTD 與 DINVG 應有正向之關係,亦即 α23>0; 反之,若帳列處分投資損失愈高,因損失無法扣抵課稅所得而造成負向之財稅所 得差異也愈大,故預期BTD 與 DINVL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24<0。 處分資產利得(DASSG)與處分資產損失(DASSL) DASSG 與 DASSL 分別是以處分資產利得及處分資產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 量。我國稅法規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 免稅,因此本文推論,企業帳列處分資產利得愈高,因土地交易免稅而造成的正 向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故預期BTD 與 DASSG 應有正向之關係,亦即 α25>0; 反之,若帳列處分投資損失愈高,因土地交易損失無法扣抵課稅所得而造成負向 的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故預期BTD 與 DASSL 應有負向之關係,亦即 α26<0。 存貨跌價損失(INVENL) INVENL 是以存貨跌價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雖然財務會計基於穩健原 則的考量,在存貨可能出現市價低於成本價或過時、呆滯時,即應提列足夠的備 抵存貨跌價損失;然而,稅法上對於市價低於成本價的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認列 條件較為嚴格(查核準則第五十條)17,且要求過時或呆滯之存貨的報廢必須依 法取得證明文件才准予認列(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因此實務上大多數 17 例如,查核準則第 50 條規定,存貨以成本市價孰低法認列存貨跌價損失時,其「時價」須經 查明才得以認列,但實務上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的市價往往是會計師查核時估計之結果,並不 易取得實際「時價」之證明資料,因此稅務申報時往往無法被認列。
的企業在稅務申報時,財務報表上帳列的存貨跌價損失往往因為不符規定而被帳 外調增課稅所得額,產生負向的財稅所得差異,故本文預期 BTD 與 INVENL 應 有負向之關係,亦即α27<0。 獲利能力(ROA) ROA 是以稅前息前淨利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獲利愈佳的企業,所須繳納 的所得稅可能也愈多,也因此有較高之誘因從事租稅規劃,降低其申報課稅所得 額,以減輕繳納稅負的成本,故會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Manzon and Plesko 2002),因此本文預期 BTD 與 ROA 間應為正向之關係,亦即 α28>0。 負債比率(LEV) LEV 是以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加上長期負債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舉債所 產生的利息支出具有稅盾效果,稅法為了抑制企業浮報利息支出抵稅,乃規定非 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列(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因此企業於稅務申報 時,應就該部分予以帳外調增課稅所得額,而產生負向的財稅所得差異;但另一 方面,企業負債比率愈高,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壓力也愈大,為了避免所得稅的 繳納造成企業資金調度更為雪上加霜,因此有較大的誘因進行降低課稅所得之租 稅規劃,故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綜合上述,本預期BTD 與 LEV 之間具有 相關性,惟其影響並無一定的方向性,因此不預期其方向性,亦即α29 ≠ 0。 公司規模(SIZE) SIZE 是以營業收入淨額取自然對數衡量。企業規模愈大,不僅擁有較多的 資源與管道可以安排交易以減少課稅所得稅,亦有較多的機會聘任專業稅務諮詢 機構協助進行租稅規劃,因此會產生正向的財稅所得差異;但另一方面,企業規 模愈大,在政治成本的考量下,可能會為了避免因繳納太少的稅款而成為公眾監 督所矚目的焦點,因此反而可能申報較高的課稅所得額,產生負向的財稅所得差
異。綜合上述,本預期BTD 與 SIZE 之間具有相關性,惟其影響並無一定的方向 性,因此不預期其方向性,亦即α30 ≠ 0。 二、實證結果 (一) 敘述統計分析 表二列示本研究相關變數之敘述統計量。整體樣本的財稅所得差異(BTD)平 均數為正值,顯示整體而言,大部分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財務報表所列報的稅前財 務所得高於稅務申報時之課稅所得,這可能是因為上市櫃公司承受較高的資本市 場股價壓力,所以會致力於財務報導績效的提升,但同時為了減輕租稅負擔,也 會更傾向進行租稅規畫,以降低稅務申報時的課稅所得額,因此產生正向之財稅 所得差異。 有效稅率(DETR)平均數為 0.1992,代表樣本期間有近 20%之我國上市櫃公 司的有效稅率低於 10%,但有效稅率×新會計公報或租稅制度實施前後年度別 (DETR×Y95)則顯示,在民國 95 年我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仍約有 7%的 公司之有效稅率低 10%而未被加徵最低稅負。
表二 樣本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分析(n=7,314) 變 數 平均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財稅所得差異(BTD)# 0.0189 0.0816 -0.6031 0.9666 無形資產(IA) 0.0059 0.0197 0.0000 0.4654 新會計公報或租稅制度實施前後年度別(Y95) 0.3098 0.4624 0.0000 1.0000 無形資產×新會計公報或租稅制度實施前後 年度別(IA×Y95) 0.0017 0.0104 0.0000 0.2418 有效稅率(DETR) 0.1992 0.3994 0.0000 1.0000 有效稅率×新會計公報或租稅制度實施前後 年度別(DETR×Y95) 0.0730 0.2602 0.0000 1.0000 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FV) 0.0000 0.0048 -0.1477 0.0987 投資評價損益(REDUCTION) 0.0004 0.0063 -0.1080 0.1786 金融商品減損損益(FINI) 0.0009 0.0083 -0.0509 0.3722 固定資產減損損益(FAI) 0.0005 0.0054 -0.1248 0.1541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減損損益(IOAI) 0.0005 0.0058 -0.0525 0.2375 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RS)# 0.0080 0.0450 0.0000 0.9135 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RPMO)# 0.0245 0.1068 0.0000 0.9991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後年度別(POST) 0.5208 0.4996 0.0000 1.0000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後年度別 ×大陸關 係人間接銷貨收入(POST×RS) 0.0046 0.0329 0.0000 0.8376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後年度別 ×大陸關 係間接進貨及加工費(POST×RPMO) 0.0169 0.0908 0.0000 0.9991 赴大陸投資(CHINA) 0.5845 0.4928 0.0000 1.0000 與大陸之投資收益(INVGCHINA) 0.0064 0.0227 0.0000 0.4772 與大陸之投資損失(INVLCHINA) 0.0033 0.0137 0.0000 0.4774 折舊費用(DEPR) 0.0318 0.0299 0.0000 0.2702 壞帳費用(BDEXP) 0.0028 0.0099 -0.0051 0.3110 投資收益(INVG) 0.0136 0.0364 0.0000 0.5498 投資損失(INVL) 0.0090 0.0251 0.0000 0.5559 處分投資利得(DINVG) 0.0041 0.0134 0.0000 0.2682 處分投資損失(DINVL) 0.0012 0.0081 0.0000 0.4692 處分資產利得(DASSG) 0.0017 0.0106 0.0000 0.3446 處分資產損失(DASSL) 0.0010 0.0088 0.0000 0.5872 存貨跌價損失(INVENL) 0.0036 0.0175 -0.3526 0.4396 獲利能力(ROA) 0.0786 0.1426 -1.2491 1.8527 負債比率(LEV) 0.1086 0.1327 0.0000 1.1634 公司規模(SIZE) 14.4085 1.3745 6.5381 20.4529
註:1. #:為避免極端值影響研究結果,故將比率大於一的極端值刪除。 2. 變數說明: (1) 財稅所得差異(BTD) = 以稅前財務所得減課稅所得之差異數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 無形資產(IA) = 以無形資產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3) 新會計公報或租稅制度實施前後年度別(Y95) = 為一虛擬變數,若樣本期間在 2006 年以後為 1; 反之,為 0。 (4) 有效稅率(DETR) = 為本研究第(2)式推估之課稅所得除以稅前財務所得之有效稅率的虛擬變數,若 有效率稅率低於 10%者為 1;反之,則為 0。 (5) 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FV) = 以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失減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利益除以期初 總資產衡量。 (6) 投資評價損益(REDUCTION) = 以投資評價損失減投資評價迴轉利益後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7) 金融商品減損損益(FINI) = 以金融商品減損損失減金融商品迴轉利益後淨額除以期初總資產衡 量。 (8) 固定資產減損損益(FAI) = 以固定資產減損損失減固定資產迴轉利益後淨額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9)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減損損益(IOAI) = 以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減損損失減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迴 轉利益後淨額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0) 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RS) = 以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銷貨收入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1) 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RPMO) = 以與大陸關係人間接進貨及加工費除以期初總資產衡 量。 (12)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後年度別(POST) = 為一虛擬變數,若樣本期間在 2004 年以後為 1;反 之,為 0。 (13) 赴大陸投資(CHINA) = 為一虛擬變數,若樣本期間有赴中國大陸投資者為 1;反之,為 0。 (14) 與大陸之投資收益(INVGCHINA) = 以與大陸之投資收益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5) 與大陸之投資損失(INVLCHINA) = 以與大陸之投資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6) 折舊費用(DEPR) = 以折舊費用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7) 壞帳費用(BDEXP) = 以壞帳費用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8) 投資利得(INVG) = 以投資利得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19) 投資損失(INVL) = 以投資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0) 處分投資利得(DINVG) = 以處分投資利得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1) 處分投資損失(DINVL) = 以處分投資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2) 處分資產利得(DASSG) = 以處分資產利得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3) 處分資產損失(DASSL) = 以處分資產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4) 存貨跌價損失(INVENL) = 以存貨跌價損失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5) 獲利能力(ROA) = 以稅前息前淨利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6) 負債比率(LEV) = 以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及長期負債除以期初總資產衡量。 (27) 公司規模(SIZE) = 以營業收入淨額取自然對數表示。 (二) 相關性分析
表三列示本研究變數的皮爾森相關係數(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應 變數BTD 與 IA×Y95 的相關係數為正值,雖然與本文預期方向相符,惟未達傳統 統計上 5%之顯著水準,因此,在單變量之統計關係上未能支持本文假說 H1-1a 推論自民國 95 年度以後,若企業帳列商譽或無形資產愈高時,在稅務申報時帳 外調整商譽或無形資產攤提而減少課稅所得額的機會也愈高之主張。 BTD 與 ETR 的相關係數為正值,且達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期 結果相符,亦即有效稅率低的企業,可能是因為在稅務申報時享有較多的租稅減
免優惠,導致產生正向財稅所得;亦可能是因為企業刻意從事墊高財務所得但卻 不影響課稅所得的盈餘管理,或者降低課稅所得的租稅管理,造成財務所得高於 課稅所得之結果。 然而,BTD 與 DETR×Y95 的相關係數為正值,且達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 未符合假說 H2-1a 之預期。上述本研究變數之相關係數分析結果,雖然無法支持 假說 H1-1a 與 H2-1a,但這些變數單變量的關係並未控制潛在的其他干擾因素, 因此仍待迴歸模式之實證分析。
表三 各變數之皮爾森(Pearson)相關係數(n=7,314)
變數 BTD IA Y95 IA×Y95 DETR DETR×Y95 FV REDUCTION FINI FAI IOAI RS RPMO POST CHINA
BTD 1.000 IA -0.010 1.000 Y95 0.004 *** -0.019 1.000 IA×Y95 0.009 0.493 *** 0.237 *** 1.000 DETR 0.089 *** -0.015 0.061 *** 0.000 1.000 DETR×Y95 0.068 *** -0.019 * 0.419 *** 0.078 *** 0.563 *** 1.000 FV -0.060 *** -0.002 0.001 0.001 -0.010 -0.014 1.000 REDUCTION -0.083 *** -0.007 -0.047 *** -0.011 0.001 -0.020 * 0.000 1.000 FINI -0.131 *** -0.013 0.107 *** 0.013 0.018 0.054 *** -0.023 ** -0.008 1.000 FAI -0.110 *** 0.001 0.025 ** 0.024 ** 0.005 0.009 -0.013 0.001 0.015 1.000 IOAI -0.087 *** -0.003 0.036 *** 0.011 -0.003 0.001 -0.002 0.018 0.011 0.142 *** 1.000 RS 0.074 *** -0.018 0.015 -0.007 -0.002 0.011 0.005 -0.010 -0.009 0.006 -0.010 1.000 RPMO 0.028 ** -0.009 0.059 *** 0.001 -0.031 *** 0.002 0.005 -0.009 -0.003 -0.003 -0.014 0.176 *** 1.000 POST 0.049 *** -0.040 *** 0.643 *** 0.152 *** 0.065 *** 0.269 *** -0.005 0.007 0.109 *** 0.087 *** 0.091 *** 0.019 0.076 *** 1.000 POST×RS 0.052 *** -0.020 * 0.090 *** 0.006 0.012 0.044 *** 0.007 -0.007 0.000 0.017 -0.004 0.721 *** 0.137 *** 0.134 *** POST×RPMO 0.004 -0.017 0.126 *** 0.014 -0.015 0.027 ** 0.005 -0.004 0.006 0.004 -0.008 0.112 *** 0.836 *** 0.178 *** CHINA 0.017 -0.049 *** 0.163 *** 0.038 *** -0.020 * 0.027 ** 0.002 -0.011 0.028 ** -0.019 * -0.017 0.150 *** 0.194 *** 0.226 *** 1.000 INVGCHINA 0.278 *** -0.010 0.065 *** 0.010 0.018 0.053 *** -0.002 -0.007 -0.006 -0.012 -0.004 0.242 *** 0.155 *** 0.084 *** 0.236 *** INVLCINA -0.209 *** 0.007 0.113 *** 0.029 ** 0.043 *** 0.064 *** 0.008 0.013 0.036 *** 0.069 *** 0.017 0.033 *** 0.098 *** 0.127 *** 0.204 *** DEPR -0.027 ** 0.086 *** -0.077 *** 0.031 *** -0.065 *** -0.059 *** -0.001 -0.002 -0.035 *** 0.050 *** 0.032 *** -0.042 *** -0.095 *** -0.079 *** -0.140 *** BDEXP -0.172 *** -0.010 -0.031 *** -0.019 -0.003 -0.012 -0.011 0.001 0.055 *** 0.021 * 0.054 *** -0.014 0.009 -0.021 * -0.010 INVG 0.437 *** -0.026 ** 0.063 *** -0.005 0.035 *** 0.061 *** -0.001 -0.010 -0.019 -0.021 * -0.021 * 0.169 *** 0.168 *** 0.080 *** 0.180 *** INVL -0.366 *** 0.019 * 0.043 *** 0.020 * 0.087 *** 0.056 *** 0.019 0.033 *** 0.091 *** 0.050 *** 0.015 -0.003 0.052 *** 0.036 *** 0.087 *** DINVG 0.133 *** 0.009 -0.076 *** -0.014 0.055 *** -0.003 -0.016 0.032 *** 0.009 -0.016 -0.010 0.044 *** -0.015 -0.102 *** 0.001 DINVL -0.108 *** 0.092 *** -0.047 *** 0.167 *** 0.035 *** 0.006 -0.009 -0.114 *** 0.023 ** 0.007 -0.002 -0.011 -0.008 -0.022 * -0.024 ** DASSG 0.081 *** 0.002 0.021 * -0.003 0.071 *** 0.044 *** 0.009 0.021 * 0.006 0.033 *** 0.000 -0.010 0.015 0.024 ** 0.008 DASSL -0.061 *** 0.003 -0.031 *** 0.009 -0.004 -0.010 -0.004 0.042 *** 0.018 -0.002 0.001 -0.008 -0.017 0.000 -0.041 *** INVENL -0.140 *** 0.006 0.009 0.014 -0.011 0.007 0.005 0.017 0.013 -0.080 *** 0.013 -0.015 -0.012 0.022 * 0.010 ROA 0.547 *** -0.054 *** -0.050 *** -0.041 *** -0.149 *** -0.080 *** -0.044 *** -0.067 *** -0.137 *** -0.133 *** -0.136 *** 0.061 *** 0.052 *** -0.033 *** 0.025 ** LEV -0.035 *** -0.003 -0.060 *** -0.034 *** 0.036 *** 0.003 -0.024 ** 0.008 -0.010 0.024 ** 0.010 -0.021 * -0.053 *** -0.019 -0.024 ** SIZE 0.091 *** -0.098 *** 0.065 *** -0.024 ** 0.012 -0.021 0.016 -0.002 -0.030 ** -0.046 *** -0.069 *** 0.009 0.036 *** 0.080 *** 0.192 ***
表三 各變數之皮爾森(Pearson)相關係數(續)(n=7,314)
變數 INVGCHINAINVLCHINA DEPR BDEXP INVG INVL DINVG DINVL DASSG DASSL INVENL ROA LEV SIZE
INVGCHINA 1.000 INVLCINA -0.068 *** 1.000 DEPR -0.086 *** -0.044 *** 1.000 BDEXP -0.008 0.066 *** -0.014 1.000 INVG 0.634 *** -0.067 *** -0.129*** -0.022* 1.000 INVL -0.080 *** 0.455 *** -0.064*** 0.085 *** -0.128*** 1.000 DINVG -0.008 -0.008 -0.035 *** 0.033*** 0.011 0.061 *** 1.000 DINVL -0.012 0.002 -0.020* 0.048 *** -0.018 0.0010 0.004 1.000 DASSG -0.017 0.030 ** -0.025 ** -0.002 -0.0220* 0.055*** -0.010 0.006 1.000 DASSL -0.016 -0.002 0.017 0.023* -0.019 0.003 -0.002 0.012 0.033*** 1.000 INVENL -0.004 0.039 *** 0.056 *** 0.122*** -0.022 * 0.037*** 0.025 ** -0.016 -0.014 -0.135*** 1.000 ROA 0.188 *** -0.173 *** -0.063*** -0.131*** 0.297 *** -0.327*** 0.046 *** -0.110 *** -0.002 -0.074*** -0.061 *** 1.000 LEV -0.027 ** -0.039 *** 0.275*** -0.012 -0.020 * -0.016 -0.018 -0.014 -0.012 -0.010 0.015 -0.101*** 1.000 SIZE 0.024 ** -0.075 *** 0.020 * -0.077*** 0.063*** -0.087 *** -0.004 -0.058 *** -0.035*** -0.058 *** -0.009 0.127*** 0.126*** 1.000 註:各變數所代表之意義參見表二之說明。
(三) 實證結果與分析 表四列示在全部樣本之下,我國商譽與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以及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之稅務法令的變革後,對我國上市櫃公司財稅所得差異影響的迴歸實證結 果。 IA 的迴歸係數為正值,且達統計上 5%的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期結果相符, 顯示我國上市櫃公司對於無形資產的攤折年數,在財務會計與稅務申報上並不相 同,平均而言,帳列無形資產餘額愈高,愈可能是因為財務報表對無形資產攤折 年限之估計高於稅法之規定,而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亦可能是因為在民國 九十一年以後,財務會計將開辦費視為創業期間之費用列帳,但稅法仍將其視為 資產並逐年攤銷,因此企業在稅務申報攤提開辦費之年度,財務所得額高於課稅 所得額,而產生正向之財稅所得差異。 Y95 的迴歸係數為正值,且達統計上 10%的邊際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期結 果相符,顯示受到民國 95 年以後實施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者新租稅制度之影 響,使得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務所得高於稅務所得的現象,相較於民國 95 年度以 前有擴大之趨勢。 無形資產×新會計公報或租稅制度實施前後年度別(IA×Y95)的迴歸係數為正 值,且達統計上 5%的顯著水準,與本文假說 1-1a 的預期結果相符,顯示民國 95 年度以後,受到商譽或無形資產在財務報表不再分年攤提,但稅法仍有最低 攤提年數之規定的影響,使得企業帳列無形資產餘額愈高,在稅務申報時因為帳 外調整商譽或無形資產攤提而減少課稅所得額的機會也愈大。 DETR 的迴歸係數為正值,且達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期結果 相符,顯示相較於有效稅率大於 10%之企業,有效稅率較低之我國上市櫃公司, 可能因為享有較多的租稅減免優惠,因此產生顯著的正向財稅所得差異;此外, 亦可能是有效稅率較低的公司,刻意以墊高財務所得但卻不影響課稅所得的盈餘 管理方法,或者是利用永久性差異從事租稅規劃,以壓低對稅務機關申報較低的
課稅所得,使得財務報表盈餘大於課稅所得額,因此產生顯著的正向財稅所得差 異。
DETR ×Y95 的迴歸係數為負值,與本文假說 2-1a 的預期結果相符,顯示自 民國 95 年度我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導致盈餘為正值而且租稅負擔較低 的企業必須繳納基本之所得稅額,使得有效稅率較低之企業,刻意以財稅所得差 異降低課稅所得額的誘因減少,因此未發現在民國 95 年度以後,有效稅率低於 10%之我國上市櫃公司,其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之間有顯著的差異。 在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公報的實施對台灣母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 面,FV 的迴歸係數為負值,且達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期結果相符, 顯示我國自民國九十五年實施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以後,由於企業財務 報表必須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平價值評估帳列金融資產與負債餘額,而評價產生 的金融資產與負債損(益)屬於未實現損(益),故於辦理稅務申報時應予帳外調整 增加(減少)課稅所得,因此企業財務報表列報金融資產與負債評價損益愈高者, 其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 REDUCTION 的迴歸係數為負值,且達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 期結果相符,顯示在我國金融資產與負債改採公平價值評價以前,財務會計已要 求對於有明確市價的短期投資或非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認列跌價損失(迴轉利益),而如果發現投資標的價格滅 失,則應認列永久性跌價損失,而由於財務報表認列的這些評價損(益)皆屬未實 現損(益),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申報時,應予帳外調整增加(減少)課 稅所得額,因此企業財務報表列報的投資評價損益愈高者,其負向之財稅所得差 異也愈大。 在資產減損公報的實施對台灣母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面,FINI、FAI 與IOAI 的迴歸係數皆為負值,且達統計上 5%以上的顯著水準,與本文的預期結 果相符,這些實證結果顯示,顯示我國自民國九十四年實施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
五號公報以後,企業財務報表必須在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資產帳面價值是否超過可 回收金額,當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可回收金額,應提列資產減損損失;反之,除 商譽外,若資產的服務潛能價值日後有所增加,可就已提列的資產減損損失額度 內認列資產減損迴轉利益,但由於資產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係屬未實現損 (益),故於辦理稅務申報時應予帳外調整增加(減少)課稅所得,因此企業財務報 表列報金融商品減損損(益)、固定資產減損損(益),或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減損 損(益)愈高者,其負向之財稅所得差異也愈大。 在與大陸關係人進銷貨交易對台灣母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面,RS 與 RPMO 的迴歸係數皆為正值,但未達傳統統計上 5%的顯著水準,故無法支持本 文的預期結果。而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方面,雖然POST 的迴歸係數為正值,且 達統計上 5%的顯著水準,與本文預期方向相反,而 POST×RS 的迴歸係數為負 值,但未達傳統統計上 5%的顯著水準,但 POST×RPMO 的迴歸係數為正值,且 達統計上 5%的顯著水準,與本文預期結果相符。綜合相關實證結果發現,雖然 我國已於民國 93 年起實施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但落實於實務稽徵查核時,往往 面臨合理的常規交易價格認定不易,或者集團企業間各聯屬公司多重轉手導致查 核不易的難題,致使實證結果僅發現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實施,對於赴大陸投資 之台商利用與大陸聯屬公司間接進貨與加工費的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型態達到逃 避租稅繳納之目的有較顯著的改善,故相較於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實施前,財稅所 得差異有減少之現象。 在我國企業是否赴大陸投資對台灣母公司財稅所得差異之影響方面,CHINA 的迴歸係數為負值,且達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與本文預期結果相符。此一結 果顯示台商到大陸設廠投資後,因為業務主體移轉或組織複雜化後,在所得稅申 報的複雜性提高,增加稅務成本的可能性提高(如與大陸子公司相關之費用可能 在台灣母公司申報所得稅時不得認列等因素),因此增加負向之財稅所得之差異。 至於我國企業赴大陸投資後所認列的投資損益對台灣母公司財稅所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