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依「超額比序總積分」高低排定分發作業順 序,「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多元學習表現」、「技藝優良」、「弱勢身分」、「均 衡學習」、「適性輔導」及「國中教育會考」等六項「主項目」,各招生學校亦得自行 依據招生需求於上述六項「主項目」外,另採計一項主項目。
「多元學習表現」包含「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及「體適 能」等四個「分項目」,國中教育會考則採計「國文」、「英語」、「數學」、「自然」
及「社會」等五個「分項目」。免試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主 項目及分項目比序順序進行比序以排定分發之順序,各招生學校另納入國中教育會考「寫 作測驗」作為比序項目;各主項目亦得依招生學校規定進行加權計分。
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之主項目與分項目內容說明請參考【附錄三、超額比序項目積 分對照表】(簡章第 60 至 61 頁)。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應屆畢業生以採計免試生 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含)前取得之積分為限,非應屆畢業 生以採計國中就學時期取得之積分為限;其中「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國中就學期間 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等五學期取得之積分。另國中教 育會考成績均須以 110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一、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
(一)「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積分為「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與「體適能」四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採計積分上限為 16 分。各分項 目之採計方式與採計積分上限如下:
1. 「競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國內競賽—全國競賽第一名得 6 分、第二名得 5 分、第三名得 4 分、
第四至第六名得 3 分,區域及縣(市)競賽第一名得 3 分、第二名得 2 分、第三名得 1 分。
(2) 國際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及國際運動會獲得第一名得 7 分、第二名得 6 分、第三名得 5 分。
(3) 同學年度同項競賽擇優 1 次採計。
(4) 參賽者 4 人以上視為團體,團體參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 相關競賽得獎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含)
前取得為限。
(6) 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附錄七(簡章第 70 至 71 頁)所列之項目為 限。
(7)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縣市政府主辦者為限,獲獎證明落款人:縣市 為縣市長,直轄市為市長或其所屬之一級機關首長。
2. 「服務學習」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學校服務表現及校外服務學習 時數,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1 分,同一學期同時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 1 分採計。
(2)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8 小時得 1 分。
(3) 以同等學力 1、4、5 項身分別報名者,採計其 109 年 5 月 15 日(星 期五)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含)前取得之服務學習分項目 積分。
(4) 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3.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4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大功(含以上)者得 4 分。
(2)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小功(含以上)者得 3 分。
(3)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嘉獎(含以上)者得 2 分。
(4) 獎懲相抵後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 1 分。
(5) 記功嘉獎累進原則:3 嘉獎折算為 1 小功,3 小功折算為 1 大功。
(6) 獎懲相抵原則:嘉獎(警告)累計 3 次,以 1 次小功(過)計;小 功(過)累計 3 次,以 1 次大功(過)計。
4. 「體適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6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體適能檢測項目係指: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柔軟度(坐姿 體前彎)、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1600 公尺跑走)等 4 項。
(2) 體適能檢測成績 3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6 分、2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4 分、
1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2 分。
(3)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 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 3 項達門檻 標準者得 6 分。
(4) 體適能檢測門檻之標準,依教育部體育署之規定為中等(即 PR 值 25%)以上,含金、銀、銅牌。請參考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說明
(http://www.fitness.org.tw)。
(5) 體適能檢測成績採計體適能檢測護照或體適能檢測站成績,惟應擇 一次檢測成績完整使用。
(二)「技藝優良」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採計方式為技藝教育課程平均總成 績達 90 分以上者得 3 分、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得 2 分、6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得 1 分,其成績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含)
前取得為限。
(三)「弱勢身分」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2 分,報名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者採計 2 分,若免試 生同時具備 2 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計分。
註: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係依衛生福利部頒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之相關規定辦理,報名時務必檢附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認定證明文件。
(四)「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6 分,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 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 期等五學期成績,若 3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6 分、2 項
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4 分、僅 1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得 2 分。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以其實際就讀學期數進行平 均成績計算。免試生繳交之積分證明文件中,科目名稱與採計學習領域名稱 不同者,不予採計。
(五)「適性輔導」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依照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
「生涯發展規劃書」中「家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三 者意見,皆勾選五專者得 3 分、任 2 者勾選五專者得 2 分、任 1 者勾選五專 者得 1 分。非應屆畢業之免試生,本項積分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1、2、4、
5 項身分別報名者,積分以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3 項身分別報名者,若其為 107 學年度入學國民中學,依正常修業年限應於 109 學年度自國民中學畢業 者,積分依其「生涯發展規劃書」內容採計,其餘者積分以 3 分計。
(六)「國中教育會考」項目積分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及
「社會」等五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積分採計上限為 15 分,採計方式為「精 熟」科目每科得 3 分、「基礎」科目每科得 2 分、「待加強」科目每科得 1 分,若每科目皆「精熟」,可得最高 15 分。若違反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該各科目依違規情節不予列計等級或扣點,而該科目積分則不予計分或每扣 一點扣該科目積分 0.15 分,扣至該科目零分為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採計 以 110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七)「其他(招生學校自訂)」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5 分,採計自國中就學後至 110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含)前取得之證明文件為準。請參閱附錄一、
110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 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簡章第 24 至 41 頁)。
二、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超額比序總積分依免試生報名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與「特 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可採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參 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特種身分生未參加第一階段分發、第一階段未 錄取或已錄取但放棄錄取資格者,則可採其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參加第二階 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一)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依據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各分項目經採計取得「分項 目積分」後加總為「主項目積分」,再依招生學校規定之各超額比序項目權 重進行各主項目之加權計算所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再將各主項目加權 積分進行加總取得「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各招生學校自訂之積分採計 項目與權重,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24 至 41 頁)。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之超額比序總積分計分方式比照一般生規定辦理。
(二)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以一般生計算取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與分項目積分,依特種身分生升學 優待辦法之各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分項目積分 與寫作測驗級分進行特種身分生加分計算而得「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再將各主項目
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為「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而主項目特種身分 生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則作為特種身分 生同分比序用之項目。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請參閱表 4-6 特種身分生加 分彚整表(簡章第 18 頁)。
(三)除因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外,各超額比序分項目與超額比序主項目之積分皆 不得超過各項目規定之積分上限。另主項目加權積分、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 分、分項目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一般 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等各項積分之計算皆取至小 數點後第 2 位,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三、 分發比序原則
免試生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110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 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以取得「分
免試生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110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 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以取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