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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評析

在文檔中 歐洲媒體法回覆權之研究 (頁 30-38)

一、與回覆權類似之其他制度

與回覆權一樣,均屬非媒體經營者,但得使用媒體之傳播管道者,

有從媒體之角度,稱之為媒體之責任態樣,亦有從使用者之角度,稱 之為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司法院釋字第364 號解釋,正式將人民接近 使用傳播媒體權利,作為法律用語使用,但在未有相關立法之情況下 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所指為何,仍未見明確。我國現行傳播法中所 謂對媒體評論之答辯,與歐洲媒體法規定之回覆權(或稱回應報導,

或稱相對陳述,或稱來函照登)相似,除此之外,被當作接近使用傳 播權討論者,尚有如下幾種態樣:

(一)更正與撤回

依德國學術見解,更正(Berichtigung)包含三種情形:要求加害 者將其所為之言論撤回(Widerruf),讓其完全消失在世界上;將不 真 實 之 報 導 訂 定 (Richtigstellung ) ; 以 及 另 以 事 實 補 充

(Ergänzung)。這三種情形均要求媒體提出一項澄清,並要求承認原 來之報導係錯誤,而不再認同之,因此係一種對傳播自由強力介入之 一種請求權。40

撤回(Widerruf)乃要求媒體積極的收回已經報導之特定內容,

其藉由減損媒體先前報導效力之方式,達成特定之目的,撤回是源自 結果除去請求權的思考,其目的在終結一項對名譽造成持續傷害的狀

40 同前註 31,Rn. 120.

態。41

三種更正之請求,均只能針對一項不實的事實陳述,42因要求媒體 承認錯誤,對於媒體之自主性影響甚大,故必須確認媒體之報導確實 是錯誤,原則上是一項無法快速實現之請求權,43媒體在請求權人就事 實未查證清楚之前,應該得拒絕請求。

(二)停止傳播

停止傳播(Unterlassungsanspruch)乃要求媒體將來不為特定內容 之傳播。得被請求停止傳播之對象,主要是一項不實之事實陳述,例外 情況下亦有可能是一項真實,但涉及當事人受保護之個人或私密領域 之事實陳述,或者是一項超過容許界線之批評(意見發表),但無論 如何,均必須是有再次發生之危險(Wiederholungsgefahr),或者雖 然尚未發生,但有被違反之危險(Erstbegehungsgefahr)等情形。44為達 停止傳播之先期預防效果,此項請求權通常亦得以定暫時狀態之快速 程序被請求審理。

停止傳播雖然不像撤回要求媒體收回過去所為之傳播行為,但要 求不得或不再繼續散播特定之內容,亦是強烈限制媒體決定權之ㄧ種 態樣,必須是在預防權利受損之必要時,方得行使。

(三)道歉啟事

通常道歉啟事,乃媒體對於先前之報導認為錯誤或不適當,事後

41 BGH NJW 1995, 861 – Caroline von Monaco I.

42 同前註 4,8. Kap. Rn. 47.

43 同前註 5,Rn. 499.

44 Löffler/Ricker, Handbuch des Presserechts, 3. Aufl. 1994, 44. Kap. Die Schutzansprüche, Rn. 5.

藉由啟事之登載,主動向當事人公開表達道歉之意。道歉啟事因係媒體 主動所為,未對媒體之自主性形成限制,媒體反而得藉由道歉啟事之 登載,減輕其他侵權責任。

然而亦有受媒體報導侵害權利者,要求媒體登載道歉啟事作為回 復名譽之措施,由於要求媒體登載道歉啟事,乃在更正、撤回、停止傳 播之基礎上,加上要求媒體公開表達歉意,對媒體之介入程度最大,

亦最具有爭議性。45 (四)刊登判決文

當媒體之報導被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媒體敗訴時,原 告要求媒體登載法院之判決文,以公示媒體報導之不法性,此乃媒體 在法院裁判之效力影響下,所為有利於被報導涉及者之登載行為。

由於法院之判決本來就以公開為原則,媒體可以自由轉載,而無 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但當媒體被強迫登載判決文,無論係出自被報導 者之請求,或法院之命令,在報導爭議案件之法院判決,其篇幅不在 小的情況下,縱使僅是要求媒體照登,而未強迫媒體做不利於己之表 態,亦可能對於媒體之編輯自由形成不符比例原則之干預。46

(五)讀者投書

讀者投書係媒體在沒有法律義務下,自動登載或播送任何人想在 媒體上發表之意見。通常情況下,讀者投書係指媒體提供版面或時段,

45 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認為,若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

即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惟該號解釋之協 同意見書,亦多有探討是否涉及思想自由與良心自由之問題。

46 另參,邵允鍾(2006),〈強制平面媒體道歉、撤回(或更正)報導與來函照登的合 憲性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134 期,頁 119。

供沒有特定利害關係之人,在媒體上言所欲言之舉,但亦不排除被報 導者以讀者投書方式,回應媒體涉及其人之報導。

由於媒體之讀者投書欄通常採支付稿費之方式,且明確顯示純粹 是讀者之意見,媒體對於刊登與否有自由取捨之權利,而非法定之義 務。因此,當法律明定媒體有登載義務時,媒體即不得將之當作讀者投 書處理,否則即屬義務不履行。47

(六)付費廣告

與以上所舉情形迥然有異者,乃以付費廣告的方式,要求媒體登 載或播送自己所欲表達之特定意見。本來付費廣告係用在產品與勞務之 商業廣告,為廣告主與媒體之間,純粹有對待給付關係之商業約定,

原則上不涉及立場問題,且為媒體之重要經濟來源。後來被適用成為不 受各家媒體主動報導者,達成利用媒體發聲目的之手段,如為特定公 共議題之政治性廣告。媒體在廣告主依約定付費,以及標明廣告不代表 媒體立場下,原則上都會同意付費廣告之登載。

由於付費廣告屬於廣告主與媒體間之商業約定,媒體並無簽約與 登載或播送之義務,因此,媒體有義務登載或播送時,不得要求請求 權人與之簽訂付費廣告契約,但若請求超過媒體登載或播送義務範圍 時,媒體即得拒絕之,或要求就超過部分與媒體簽定付費廣告契約。

(七)媒體政見發表會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5 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

47 德國多數邦之媒體法均明文禁止回應文章之登載,以讀者投書形式呈現,如 Berliner Pressegesetz § 10 Abs. 3; Landespressegesetz B-W. § 11Abs. 3; Thüringer Pressegesetz § 11 Abs 3.

均規定有公辦政見發表會,讓參選人利用公費購買之大眾傳播媒體時 段,發表政見爭取選民之認同,此亦為非媒體經營者利用媒體表意之 型態。由於媒體上的公辦政見發表會,媒體雖有締約之義務,但仍保有 收費之權利,與必須免費配合之情形不同,且僅限於政見發表之傳播。

二、歐洲回覆權之啟示

綜觀以法德兩國為首之歐洲回覆權規定,法國媒體法在回覆權之 外,亦規定更正權,德國則只規定回覆權,其他包括更正等權均直接 透過民法規定之解釋而予以適用。我國現行的廣電相關法律,分別規定 更正與答辯,立法體例上較接近法國,但法國的更正僅限於政府機關 始得行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法國或德國對於回覆權行使之 細節均有詳細之規定,並成為實務上常用之法制。茲以彼國之經驗,檢 視我國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之相關規定:

(一)以保障人權為主要之立法目的

草案規定停止播送、更正與答辯等之行使,與現行法以及歐洲媒體 法之規定相同,均以受媒體報導影響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並 非人人皆得行使之制度,應可定位為保障相關人士權利之規定,則單 純認為播送內容有錯誤者,應尚無此權利,但若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則因播送內容之錯誤必然損及其人格之同一性,因此有保護其權 益之必要。

雖然有認為附隨於媒體報導而生的接近使用媒體權態樣,媒體可 能為了避免被接近使用,有選擇不報導而產生所謂寒蟬效應之可能,48

48 參林子儀,同前註 32,頁 194。

但實施回覆權制度之歐洲國家,顯然不採此種見解,而認為回覆權規 定為憲法明定享有傳播自由者,應遵守之保護他人之一般性法律。

在重視個人人格權利保障之今日,強化被報導者面對媒體報導時 的人格權保護,為國家保護義務之實踐,具有正當化之理由,作為立 法與修法之主要目的,並無疑義。這些保護被報導者人格權益之規定,

得同時具有健全傳播秩序之功能,在符合憲法第23 條之規定時,亦得 成為限制傳播自由之法律。

(二)義務人之範圍

草案以播送之節目在境內為決定義務人之要件,不僅是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只要在境內播送 節目,符合規定要件亦有適用。此規定無論是從被涉及者之權利保護,

或者從閱聽眾接收以及傳播秩序之維護觀點,均值贊同,蓋不論播送 行為人或者播送節目之製作人為何人,只要有播送之行為在我國境內 出現,即產生相同之效果,因此採屬地主義的規定,並無疑問。

(三)三種態樣集中規定之疑慮

本修正草案將請求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辯三者規定在一起,是否妥 當,不無疑義。雖然現行法律規定已有更正與答辯兩項請求權,但如上 所述,這三種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類型,本質上存有差異,一體適用 相同之要件,將產生問題。

停止播送與更正主要都是針對不實之事實陳述,都有禁止媒體的 原始報導繼續發生效力之作用,但答辯與回應則只是在媒體原始報導 之外,讓當事人有機會現身說法,提供閱聽眾另一個判斷之依據,並

未禁止媒體原始報導以及再次報導之權利,基本上對媒體傳播自由之 影響較小。現行法將更正與答辯分開規定,雖然目前兩項制度在實務上

未禁止媒體原始報導以及再次報導之權利,基本上對媒體傳播自由之 影響較小。現行法將更正與答辯分開規定,雖然目前兩項制度在實務上

在文檔中 歐洲媒體法回覆權之研究 (頁 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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