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谷阿莫」電影評論
「谷阿莫」的電影評論為影片評論的形式88。目前其臉書(Facebook)
或 Youtube 專頁有很多相關影片89,而該些影片的基本內容皆有受評論 影片的片段。原則上,討論其電影評論是否能主張合理用,必須就個案 電影的評論影片進行分析。然而因為篇幅有限,本文試圖歸納「谷阿莫」
評論影片的特徵,以適度簡化合理使用分析的複雜性。「谷阿莫」評論 影片的特徵有下列七點:
(1)敘述原電影的故事劇情。
(2)敘述口吻具嘲諷的性質。
(3)敘述內容包括個人觀點的詮釋。
(4)原電影片段為直接利用。
(5)電影片段的利用乃配合敘述的內容。
(6)電影片段於利用時通常未包括原聲音。
(7)評論時間大致為三分鐘至八分鐘。
88 不過,谷阿莫在他的臉書網頁上表示:「我是谷阿莫,very good 的阿莫,科 科,來這邊只是聽我說一個我喜歡的故事,我不評論原始故事背後的含意或 導演拍攝的用意,因為那些東西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空還是要自己去 看 原 創 故 事 喔 , 謝 謝 」 。 (https://www.facebook.com/amogood/
about/?entry_point=page_nav_about_item&tab=page_info (last visited Aug. 27, 2016).) 本文認為谷阿莫仍屬電影評論的一種形式,因為他重新詮釋電影內 容,例如在評論《科洛弗 10 號地窖》(10 Cloverfield Lane)時,他認為某 片段的男主角行為是英雄救美。(谷阿莫。(2016 年 8 月 26 日)。【谷阿 莫】5分鐘看完2016奇怪電影《科洛弗道10号》[影片]。YouTube。檢自:
https://youtu.be/Z4V5vjKB2P8(時間 3:26)。)
89 See, e.g., https://www.facebook.com/amogood/; https://goo.gl/5TpPdd;
https://goo.gl/q0Ww3w (last visited Aug. 28, 2016).
二、合理使用之分析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第一因素『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對合理使用的主張並無幫助,因為 谷阿莫的評論影片是有商業用途的。谷阿莫將影片放置在 Youtube 平台 上,其會因為點閱率而獲得廣告收益90。此外,因為評論影片所帶來的 知名度,讓谷阿莫有代言機會而獲利91。再者,評論影片並無公益的目 的。
至於「轉化使用」也不適用。谷阿莫僅是按照電影劇情順序來描述 電影內容,並大量使用相關的電影片段,等於是原電影的簡短版。儘管 谷阿莫的敘述方式屬嘲諷與搞笑,但只是原電影的「換句話說」而無新 意義的賦予。因此,第一項因素不利於谷阿莫的內容物利用行為。
(二)著作之性質
由於電影著作的創作性不易否定,故第二項因素應無助於谷阿莫。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谷阿莫的評論影片全部使用電影的片段,但未納入電影原聲部分。
相對於電影的一個多小時,谷阿莫的評論影片約三分鐘至八分鐘,似乎 未使用大量的電影內容。然而,「量」僅是判斷的面向之一,「質」也 是第三項因素所考慮的重點。從「質」出發,谷阿莫的影片引用主要的 電影劇情片段,並配合口頭敘述劇情摘要。雖然谷阿莫愛用「女主角」、
「男主角」、和「大魔王」等等名稱取代電影角色的稱呼,但這類敘述 方式仍讓觀眾知道原電影的主要角色和其功能,此等於是完整交代電影 的主要劇情。因此,谷阿莫的影片利用了實質的電影內容,而第三項因 素應不利於合理使用之認定。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90 見李慧蘋(2015 年 12 月 11 日)。2015 年 YouTube 夯片出爐 谷阿莫晉升 最 紅 素 人 。 三 立 新 聞 網 。 檢 自 : http://www.setn.com/News.aspx?
NewsID=111719。
91 見魏莨伊(2016 年 8 月 5 日)。透露「谷阿莫」價碼 發言人致歉。聯合新 聞網。檢自:http://udn.com/news/story/7323/1874321。
因為引用電影的主要片段和口述相關的劇情內容,谷阿莫的影片等 於是一部原電影的簡單版。因此,谷阿莫的影片等於是原電影的替代內 容物,而侵蝕原電影的市場。此外,片商的預告片也會被谷阿莫的影片 所替代,進而影響片商的電影改作市場。甚至,片商也可拍攝幾秒鐘或 幾分鐘介紹完電影劇情的影片92。因此,谷阿莫的影片對原電影或其改 作之市場有所影響,以致第四項因素對合理使用之主張無幫助。
(五)小結
以上分析顯示谷阿莫的電影評論影片可能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因為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四項因素都無助於合理使用。不過,由於合 理使用的評價因人而異,未來有賴實際訴訟的發生以觀察法院如何就個 案事實做認定。
谷阿莫的利用著作行為能否合法化應有討論空間。谷阿莫的表達形 式可視為一種表演,而其表演是有觀眾的,故或可因此觀眾的需求而要 求電影片商容忍侵權行為。但此應透過著作權法修法的方式增訂著作權 效力不及於「評論行為」,否則在現行法的架構下,谷阿莫的行為仍屬 侵權行為。
若採權利效力不及93的立法模式,則應考慮受侵害之電影在我國是 否正在上映94。電影著作的主要發行通路是電影院,而且有首輪上映和
92 See Universal Pictures, Jason Bourne - Featurette: “Bourne In 90 Seconds”, YouTube (Jul. 25, 2016), https://youtu.be/N3dJLRfBtu4 (last visited Aug. 27, 2016).
93 例如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的立法形式。
94 本概念源自於筆者課堂的學生賴品中同學間的討論而得。本文審查委員建議 討論三輪電影市場或光碟與有線電視市場。對此,筆者認為電影除了內容物 的性質之外,上映方式也是重要性質。在電影院播放的內容物才屬於本文所 討論的客體。三輪電影市場應該不存在,而在光碟與有線電視市場通路流通 的「電影」因為和其他電視節目無明顯區隔,故關於二者的合理使用分析超 出本文界定的議題。因此,筆者懇請審查委員體諒,並准許筆者另外撰文討 論。
二輪片之差異95。首輪上映指在我國境內首次公開上映,有一定的上映 期間;二輪片指首輪上映期間過後再於「非首輪上映的戲院」內播放一 定的期間96。就同一電影著作而言,首輪上映的電影院通常收費高於二 輪片電影院,且提供較好的播放品質,而可視為不同的市場97。
谷阿莫的評論影片通常揭露電影著作的劇情結構和角色功能,等於 是原電影的簡短版,故有取代原電影作用。因而,在原電影上映期間,
但其評論影片卻同步在網路上流串時,觀眾可能先接觸其評論影片,而 不再對原電影的內容有所好奇並願意付錢到電影院內觀賞。此將影響電 影著作主要的收益來源,而對原電影的市場產生相當的侵蝕。因此,若 將谷阿莫類型的電影評論視為著作權效力所不及時,或可限制效力不及 的時間點在電影上映結束後才開始,以避免不當影響電影著作的正常收 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