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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壹、製造與特性資料

一、製造原料

對於製造細胞產品時所使用的各種原料應詳細敘述其來源,及摘要列出對 其原料所進行的檢驗。各種原料的說明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細胞

1. 自體細胞(autologous cells)與(或)同種異體細胞(allogeneic cells):

細胞來源:組織與細胞類型。

Mobilization protocol:細胞是否在捐贈者體內驅動(mobilized)

或活化(activated)。

收集方法:描述取得細胞的程序,例如手術、白血球分離法

(leukapheresis),及收集機構的名稱與地點。若產品須經過 運送至其他機構進行處理,需描述運送的條件。

捐贈者篩檢:所採用的篩檢程序應提供適當的安全性,並列 出已實施的檢驗。選擇捐贈者細胞之標準及各項特定病原之 檢驗的說明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自體細胞:

若接受 自 體細 胞治 療 之 病人 本身未 實施 特 定病原篩選

(donor screening)與檢驗(donor testing)或其檢體經檢測 結果呈現陽性反應,應評估製造產品時所採用的細胞培養 方法是否會增生病毒或外來病原(adventitious agents),而 須採取必要的防禦措施,以避免病毒或外來病原蔓延傳染 至自體細胞接受者以外的其他人,例如細胞製造或操作者。

(2)同種異體細胞:

細胞來源為同種異體(allogeneic)之細胞或組織物,應記 錄捐贈者的血清類型、診斷及臨床病史,應對捐贈者實施 特定病原的篩選(donor screening)與檢驗(donor testing)。 篩選項目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與肝炎高危險率、退化性海綿狀腦病變

(CJD)以及肺結核;檢驗項目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

型與第二型、B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表面 抗原(HBsAg)與核心抗原的抗體(anti-HBc)、C型肝炎 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巨細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CMV)、人類T細胞白血病病毒 (human T cell leukemia 球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 HLA)之基因多型性鑑 定(typing for polymorphisms)之課題。

當使用臍帶血或其他源自於母體的組織時,應對捐贈母親 實施相關的檢驗。

2. 細胞庫系統:

細胞庫系統包含種源細胞庫(Master Cell Bank, MCB)以及工作 細胞庫(Working Cell Bank, WCB)。當需要建立細胞庫時,則 應提供建立細胞庫系統之細胞來源及歷史(origin and history of cells)、培養過程(procedures)、特性鑑定(characterization)

與外來汙染物之測試(testing for contaminating organisms)結果。

細 胞 庫 系 統 的 特 性 鑑 定 應 包 含細 胞 的 生 長 動 力 學 ( growth kinetics)、族群倍增時間(population doubling time)、細胞型態

(cell morphology)、繼代培養細胞的滿度(percent confluence at passage)、細胞數目(cell counts)、存活率(viability)、表現 型(phenotypic expression)、基因型(genotype)例如分子指紋

( molecular fingerprinting ) 及 染 色 體 安 定 性 ( chromosomal stability)以及功能評估等。細胞庫系統的品質及特性鑑定測試項 目可參考ICH Q5D(R1) 「Deriv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ell Substrate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和Q5A(R1)「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1)種源細胞庫:

應詳述種源細胞庫的特性,包括合適的測試來證實細胞的 安全性、鑑別、純度及安定性。也應評估有無實施測試以 證實下列事項:

產品的微生物特性:包括無菌性、黴漿菌、及外來病毒

的體內(in vivo)與體外(in vitro)測試。

防止特定病原污染:對人類細胞應檢驗特定病原,如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B型肝炎病毒、C型肝 炎病毒、巨細胞病毒、人類 T細胞白血病病毒第一型與 第二型、EB病毒(Epstein-Barr virus, EBV)、B19微小 病毒等,可參考附件十四「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相關特殊 傳染病控管」。當細胞製造過程中曾使用源於牛或豬的 成分(血清、血清成分、胰蛋白酶等),應對生產之細胞 實施牛或豬的特定病毒測試。

細胞的鑑別:包括經由細胞的物理或化學特性,來鑑別 所指定的細胞(亦即表現型、基因型及其他標記)的各 項檢驗。

細胞庫細胞的純度:鑑定造成污染的細胞與估算其污染 程度。

細胞之活性(例如:經活化的淋巴細胞、多巴胺的分泌、

胰島素的分泌)及細胞成熟度(例如:樹突細胞)。

其他對產品之安全性有影響的過程,包括:

a. 培養的條件,包括製造時所使用的各種培養基、試劑

/成分的文件,並附上相關檢驗成績書(COA)。

b. 種源細胞庫的低溫冷凍、儲存與復原:提供包括與細 胞密度、冷凍的安瓿(ampules)數、儲存溫度、及 細胞庫地點等有關的資料。

c. 種源細胞庫經多代後,應測試基因型與表現型的安定 性,及細胞經低溫冷凍後的存活率。

(2)工作細胞庫:

工作細胞庫可能源自種源細胞庫的一個或多個安瓿。如前 所述,工作細胞庫所需提供確認其特性的資料量,會比種 源細胞庫較少。如已建立兩段式細胞庫系統時,對工作細 胞庫應實施下列各項測試:

無菌性:細菌與黴菌

黴漿菌

外來病毒性病原(adventitious viral agent)

適量的鑑別測試(limited identity testing)

如未建立細胞庫系統時,計畫主持人仍應評估生產之細胞有 無外來病毒汙染之疑慮,例如當細胞製造過程中曾使用源於 牛或豬的成分(血清、血清成分、胰蛋白酶等),應對生產 之細胞實施牛或豬的特定病毒測試。

(二)試劑

應列出製造產品時使用的所有試劑。包括對細胞生長、分化、選擇、

純化或重要製造步驟所需,但不打算列為最終產品一部分的各種成 分。這些試劑的例子包括:胎牛血清、胰蛋白酶、生長因子、細胞 激素、單株抗體、 抗生素及培養基與其成分。尤其是當這些試劑可 能導入不純物或外來病原時,將會影響最終產品的安全性、效價

(potency)與純度(purity)。

1. 製造時使用試劑的表格:

應表列出產品製造時使用的各種試劑,包括加入培養基內的試 劑。並提供各種試劑的下列資訊:

(1)成分的最終濃度

(2)賣方/供應商

(3)來源:

當成分是源自人類時,應提供成分之品質相關文件,以確 保製造細胞產品的品質。對各種源自動物的成分,應描述 下列事項:來源生物、供應商/賣方、來源國家、及製造階 段。如使用餵養細胞株(feeder cell line)與人類細胞治療 產品之細胞共同培養,應提供餵養細胞之品質相關文件。

如使用豬來源的試劑,應提供檢驗成績書,或豬來源試劑 已進行檢驗的文件,來證實該產品不具豬小病毒(porcine parvovirus)、豬環狀病毒(porcine circovirus)或其他豬來 源病毒。當某成分源自反芻動物時,應記錄是否來自發生 牛 海 綿 狀 腦 病 變(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或有相當風險存在有牛海綿狀腦病變的國家。有關 BSE與其他動物衍生成分之管制,請參照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的最新公告。

(4)試劑的品質:

產品製造使用之試劑,應盡可能採用藥典等級或臨床用等

級之試劑,若不可行採用研究用等級試劑時,除提供檢驗 成績書以評估該試劑是否實施適當的檢驗,必要時可能需 要實施額外的測試,以確保該試劑的品質。

(5)檢驗成績書(COA):

應提供檢驗成績書來證明試劑之品質。檢驗成績書之測試 項目包含安全性測試(無菌試驗、內毒素、黴漿菌與外來 病毒)、鑑定、功能分析、純度、及證實不含可能有害物 質(例如殘餘溶劑測試)。

2. 判定各種試劑已從最終產品中移除:

應描述對偵測最終產品中各種試劑殘餘量所實施的測試程序。如 這些試劑已知或可能具有毒性時,應評估是否應提供確效研究的 數據,來證明這些試劑在開始進行臨床試驗前,已從最終產品中 移除。

3. 其他事項:

通常避免在製造過程中使用盤尼西林(penicillin)或其他-內醯 胺類(beta-lactam)抗生素,以避免病人產生過敏反應。如必須 使用此類抗生素時,應於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放入適當的排除條件

(exclusion criteria)及正確的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來處理病人可能的敏感性。或考慮是否使用別的抗生素來替代。

(三)賦形劑(Excipients)

最終產品活性成分外的非活性成分稱為賦形劑,如人類血清白蛋白

(human serum albumin)或是DMSO(dimethyl sulfoxide)等。應列 出所有在最終產品內非活性成分與最終濃度,並提供檢驗成績書。

如無人類使用經驗,則須提供完整之化學、製造與管制及非臨床試 驗之科學性文件以支持其品質及安全性。

(四)儀器設備

應表列出製造細胞產品時使用的所有儀器設備,例如細胞分離器 材。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的儀器設備,則可採 用此儀器設備製備細胞產品。若採用未核准上市的儀器設備,應於 製程中執行製程確認(Qualification),以確保所製造的細胞品質。

並提供各種儀器設備的下列資訊:

1. 賣方/供應商。

2. 品質相關文件。

二、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的製造與製程管控

應對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製造與純化時所使用的各種程序作詳細的描述。計 畫主持人可提供製造過程的流程圖(flow chart),並在圖中指出生產與純 化過程,及製程中與最終產品的測試。

(一)細胞之製備

計畫主持人在臨床試驗申請中應說明下列事項:

1. 細胞採集及處理程序:

應說明採集捐贈者器官/組織檢體的數量或組織大小,並描述處理 步驟,例如使用機械器具(instruments)或酵素消化(enzymatic digestion),及使用的各種細胞選擇或分離器材,包括密度梯度

(density gradients)、磁珠(magnetic beads)、或螢光激發細胞 分選儀(fluorescence activated cell sorting;FACS)。

2. 細胞培養:

應提供培養條件及批次大小,如細胞培養的溫度、時間及培養的 最大繼代數,並證明細胞培養程序的一致性及重複性,若有不同,

應說明。當細胞培養過程添加生長因子(growth factors)時,須 特別考量次細胞族群(cell subpopulations)是否因而獲得生長優 勢。

3. 最終採收:

如果最終細胞採收有經離心處理,應描述其清洗條件及使用的介 質。應確定細胞在調配後有無冷凍處理,或於調配後立即供病人 使用。如果最終採收物有儲存的必要,應描述其儲存的條件與儲 存時間。

4. 製程時間與中間物儲存:

4. 製程時間與中間物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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