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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規 則

附件 9

一、甄 試時必須攜帶 甄選證按各節 檢定公告時間 準時入場,對 號入座,每 節均須將甄選 證放置於 桌面 左上 角以 利監 試人 員 查驗

。甄 選證 須妥 為保 存, 如有 毀損 或

日攜帶本 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相片 1 張,向甄選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每節甄試正式開始後,立即檢查甄選證號碼與座位桌面上的號碼、答案卡 (卷)號碼的一致 性,題卷、答案卡(卷)的完整性,若有錯誤請立即向監試 人員反應。

查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三、每節甄試說明時間內,提前翻題本、提前作答,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 科目不予計分。 四、每節甄試正式開始後 15 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 入場,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五、每節甄試正式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提早離 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

不予計分。

六、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甄 試用品請勿攜入 甄試場內,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七、非甄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 算機、時鐘、 鬧 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

(如:MP3、MP4 等),和穿戴式 裝 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其他 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 一 律不准攜入甄選場內。

若不慎攜入甄選場內,於甄試開始前,須放置於甄試場內前後方;且電 子品須 查查 查 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隨身放置,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現 者, 違 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 10 分。」

八、參與甄試學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 能之文具,若經 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5 分。

參與甄選學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量出角

九、參與甄試學生甄試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 因,迫切需要在甄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甄試時持相關證明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在監 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十、參與甄試學生若需使用帽子、口罩、耳塞等用品,應以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並配合監試 人員之檢。查查

十一、每節甄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該甄試科目不予計分。若因生 病、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因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 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 10 分。經治療或處理後,如甄試時間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參 與 甄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二、甄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 作弊事實明確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 題 本,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四、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帶),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 議。 十五、所有甄試科目非選擇題的部份,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所規範的範圍,且務必使用 黑色

或藍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書寫內容如有超出所規 範的範圍、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由參與甄試學生 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七、甄試結束鐘(鈴)響 起,參加甄選學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答案卡(卷)離

場。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逾時作答,經制止不從者,

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 10分。 十八、如 遇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甄試時間,但

至多以二十分鐘為限。

十九、甄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經監試人員確認無誤,然後離 場。攜出答案卡(卷)或題本經 證屬實查 者、抄錄題或答案並攜出甄選場地經查證屬實 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二十、違反「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規則」者,其處理方式悉遵 照 本校「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 表」辦 理。

二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國立臺灣大學科學班推行委員會 入學甄選暨 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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